江西省招标管理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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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办法规定招标的项目,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记录公告;(四)对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管;(五)组建并管理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子库);(六)直接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2、保护面积5万亩以上圩堤工程;3、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4、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5、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工程;6、装机1000千瓦以上的排灌工程;7、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且年度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灌区工程;8、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单项供水工程;9、省级以上资金实施的五河重点段防洪应急整治工程;10、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省水利厅设立江西省水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赣府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4月27日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条根据实际需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1.【颁布时间】1998-2-102.【标题】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3.【发文号】令1998年第63号4.【失效时间】5.【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6.【法规来源】7.【法规全文】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1994年3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照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江西招标管理规定

江西招标管理规定

江西招标管理规定江西招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关于实施《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计政策字[2001]660号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计委:为规范全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快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授权,我委指定《江西日报》、《信息日报》、《江西法制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心网站》()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00一年九月五日附件: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招标公告(含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快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计划部门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对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省范围内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计划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

第四条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授权,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第五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发布。

项目拟采用国际招标的,其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媒介和发布范围。

第六条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指定报纸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时,所占版面未超过整版的四分之一(42平方厘米)的,应当免费予以发布,超出的部分,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费用。

指定网络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时,应当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费用,但每条招标公告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严格招标事项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负责可研报告审批的政府部门在审批可研报告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人提出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进行核准。

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严格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

正文:
----------------------------------------------------------------------------------------------------------------------------------------------------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黄智权
2001年11月8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去第二条中“(包括行政公署,下同)”。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项。

三、第七条中“地(市)”修改为“设区市”。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


五、删去第十六条。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9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条根据实际需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第7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2年11月20日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异议、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规定;(三)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和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四)受理和处理有关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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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招标管理规定(3)江西省招标管理规定(2)预算部门编制的工程标底,编制人员应负责保密,不得向其他部门及任何无关方透露。

(3)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

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招投标管理制度2017-01-16 11:36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2、公司自营工程;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基建工程由基建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或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设备外委维修等其它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组织招投标;物资采购、进口设备、零部件国产化研发制造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组织招投标。

招投标参照各自的实施细则组织。

第十二条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的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在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前提下,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招投标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物资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供应链和寄售三种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网上采购。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基建项目由基建部负责,物资采购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和设备外委大修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

资质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独立完成。

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质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果。

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

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招标组织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招标组织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及项目特点,具备编制标底条件的,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工程造价事务所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

具体数额由各招投标组织单位确定,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委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专业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各投标人按抽签顺序依次参加。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次序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数量等商务条款内容;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时,由投标人自己拆封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开标的程序、监督、记录应当规范、真实,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评标工作由招标组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委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公司领导原则上不进入评委会。

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评委的产生由监督人员在开标前2小时内从相对应的专业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并逐一通知。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随机抽取的评委难以胜任的,可由公司直接确定或向社会选聘。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委民主推选或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但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一条评标应在全封闭环境中进行。

评标前应由有关专业人员或技术答疑人员对评委进行短时间专业培训,简要说明应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未能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向招投标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由监督人员和评委会成员共同签字后才可生效。

评标报告经招投标组织单位审核后,由招投标组织单位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不能诱导其他评委,更不能打感情分、印象分;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评标过程有关情况和评标结果;评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组织单位应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起草、签订合同。

合同条款要规范、内容要具体、用语要严谨,尤其要明确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禁止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字句。

合同起草、签订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第五章相关责任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年应当组织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一至两次专项效能监察。

监察的重点内容是:是否认真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是否按有关程序办事;为企业节约了多少资金;有无违规违纪行为等。

审计部门应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抽审。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或指定供应商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除对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对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不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引发纠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进入施工阶段被发现的,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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