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淮南、亳州和马鞍山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问题调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空气自动站包括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控空气自动站)、省本级和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并购买服务的空气自动站、国家交由地方托管的空气自动站以及各级各类专项用途的空气自动站。
第三条按事权分级管理原则,国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管理,省本级建设的空气自动站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省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的空气自动站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见附录一)。
第四条空气自动站正常运行是指站点布设、站房建设、仪器安装、数据传输、仪器采样、分析和质控等方面工作情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见附录二)。
第五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空气自动站受到干扰干预,属于不正常运行状态:(一)未经相应管理权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属性的;(二)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仪表或其他监测监控辅助设施的;(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管理的正常参数设置的;(四)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五)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批准,擅自进入国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批准,擅自进入省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市或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批准,擅自进入市或县(市、区)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空气自动站标准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空气质量监测样品性质的;(七)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八)其它影响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真实性的。
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站”)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文件)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省控空气站的运维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站房、系统、运维和数据的质控、传输、审核等方面。
第三条省控空气站运维管理采用省环保厅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监控中心具体负责,地方环保部门配合和第三方运维单位实施的管理模式。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省控空气站运行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的规划、计划和点位优化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省控空气站的建设、更新与验收的组织工作。
(三)负责省控空气站的运维招标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省控空气站的运维、管理的经费筹集、划拨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绩效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省控空气站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控空气站的建设、更新和验收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省控空气站运维招标的具体实施和第三方运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负责制定省控空气站第三方运维管理的技术规范、质控要求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省控空气站上传数据的日常管理、质控监管和抽查核查。
(五)负责省控空气站第三方运维的日常考核,并提出运维资金的拨付建议。
第六条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省控空气站信息的传输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指导省控空气站网络信息安全建设;(二)负责规划、分配全省环保专网地址;(三)负责省控空气站信息传输和数据处理平台运行的管理。
第七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城市空气站运维管理的配合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的规划、计划和点位优化工作,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后实施。
重磅:2018年省级环保督察全面爆发,要查这些问题(企业主必看)

重磅:2018年省级环保督察全面爆发,要查这些问题(企业主必看)2018年是环保政策全面落实年也是省级环保督查爆发年近日,多省开启专项督查查什么?往下看(企业主必看,绝对实用)3月6日,安徽省环保厅启动史上最大规模大气污染防治督查。
督查时间一年,范围覆盖全省16个省辖市。
目前,安徽省环保厅已经公布了四批被点名的问题企业,并且指出了问题所在,曝光了现场照片。
所公布内容对所有企业都具有重要警示和参考价值。
具体内容如下:大气督查问题企业点名(第一批)-01-企业:马鞍山市时发冶金机械配件加工有限公司问题:车间大量粉尘无组织排放,地面积尘严重,石英砂存放场所未全封闭,废气处理设施未能完全收集废气,车间未全封闭。
督查现场▼-02-企业:镜湖区马塘街道港西村农民工创业园两家橡塑制品厂,两家广告标牌厂,两家机械加工厂问题:检查时正在生产,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焊接烟尘无收集处理设施,炼制和硫化工段无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油漆露天喷涂。
督查现场▼-03-企业:安徽康泰玻业科技有限公司(金安区)问题:废料堆放未覆盖,窑炉尾气未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尾气烟囱排明显黄烟。
督查现场▼-04-企业:安徽国祯生物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颍州区)问题:该企业共有三台54t/h生物质锅炉,共用一个排气筒。
1.采样管存在u型段。
2.伴热管温度设定90度,实际88度。
3.系统安装了两个氧测量仪,分析仪显示氧含量19.91%,单独安装的氧化锆测量仪显示14.21%。
4.该企业未按照规范对在线设施进行运行维护,无法提供运行维护记录,现场没有标气。
5、原料库未全封闭,窗户破损,原料上料输送通廊未全部封闭。
督查现场▼-05-工程:阜阳340省道与众兴路拆迁改造工程问题:施工工地围挡不严密,无冲洗喷淋设施,覆盖不完全。
该问题早在2017年3月就已经向阜阳市反馈,一年未见整改!!督查现场▼-06-企业: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相山区)问题:前期大气督查发现的以下问题未整改到位:在线监测设备管理软件无法使用,无法查看各项数据和参数;标气罐无生产合格证,无浓度、生产日期等明细。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自动站运行管理,建立预防人为干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工作机制,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月6日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下称气站)管理、规范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对县(市、区)辖区内所有应用于大气环境质量评价的气站监测数据统计方式进行规定,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统一性和可比性,为我省大气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明确气站监测数据用于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时,在数据统计、整合、缺失、替代和修约等方面的技术规则。
适用于江西省县(市、区)辖区内所有气站监测数据的统计与应用,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施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定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 66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关于调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有效性统计方法的通知(总站气字〔2016〕276号)三、术语和定义(一)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属于国家监测事权,以监测设区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川环发[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07]121号)各市(州)环保局,都江堰、峨眉山、江油市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我省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确保已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保障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的顺利进行,我局组织制订了《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人: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杨琳联系电话:************邮箱:lily4489@附件: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可比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所有省控城市(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括监控中心、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
第四条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省控网络自动监测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负责收集、汇总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负责编制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报告,并按照省环保局要求进行发布。
第五条各省控网络点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发布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力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中国建设,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总要求,以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为导向,以更高标准保证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为目标,以科学客观权威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为宗旨,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加速监测技术数智化转型,筑牢高质量监测数据根基,强化高效能监测管理,实现高水平业务支撑,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引领和服务作用,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贡献监测力量。
(二)建设目标未来五年,生态环境监测数智化转型加速推进,监测数据质量持续改善,应用支撑更加高效,先行示范取得实效,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更加顺畅,监测基础能力全面加强,现代化监测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在数智化转型方面,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技术充分应用,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智能化改造基本完成,与数字化相适应的新一代监测技术体系基本建立,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分析及应用支撑基本实现全链条流程化、智能化,智慧监测全面推进。
在数据质量方面,覆盖全部监测活动的“人机料法环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全国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准、全得到有效保障,新拓展业务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步建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造假得到有效遏制。
在基础能力方面,实施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监测科技创新、强基层补短板、监测人才培养等四大能力建设工程,用5年左右时间,在重点区域建成若干一体化监测示范区,推出100个左右监测现代化市县优秀案例,完成监测技术人员轮训。
展望2035年,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环境监测综合实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江苏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空气自动站是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控空气自动站)、江苏省本级和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并购买服务的用于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的自动站、国家交由省和地方进行托管的空气自动站以及各级各类专项用途的空气自动站。
第三条空气自动站正常运行是指站点布设、站房建设、仪器性能、仪器安装、数据传输、仪器采样、分析和质控等方面工作情况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中相关规定并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定》(HJ663-2013)要求。
第四条存在以下行为的,认定为空气自动站不正常运行,受到非正常干扰干预:(一)未经相应管理权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属性;(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管理的正常参数设置;(四)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仪表或其他监测监控辅助设施的;(五)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空气自动站标准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空气质量监测样品;(六)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七)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批准,擅自进入国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省控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省控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省控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监测管理,建立适应“十二五”生态省建设要求、符合现代化环境监测方式的测点网络,现组织开展省控环境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
请各地按照地表水、空气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技术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环境监测点位优化工作,及时编报相关技术报告。
请于2010年8月30日前将本市环境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联络表反馈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部。
附件:1. 江苏省地表水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技术方案2. 江苏省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技术方案3. XXX市环境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联络表二○一○年九月一日(联系人:寇晓芳、张璘、郝英群;电话:************、************;传真:************;邮箱:*************.cn)附件1:江苏省地表水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技术方案一、背景我省现有重点流域各类监控考核断面264个、国控断面124个、省控断面499个,“十一五”期间为我省水环境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化,我省地表水环境监测点位(断面)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是省界、市界交界断面覆盖不全,监测数据不能有效体现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二是因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码头建设、河流断流等原因,有些监测断面已不具备监测条件,开展监测已无实际意义;三是随着经济发展,产业布局的调整,有的监测点位已不具代表性,不能准确反映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状况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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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淮南、亳州和马鞍山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
受到人为干扰问题调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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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淮南、亳州和马鞍山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问题调查情况的通报
近日,安徽省环保厅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请调查处理国控环境空气站点受到人为干扰问题的函》(环办监测函〔2018〕735号)等文件要求,会同当地市环保、城管、公安等部门及辖区政府对淮南、亳州和马鞍山3个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问题开展调查。
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查处理情况
(一)淮南市
1. 淮南市焦岗湖风景区管理处空气质量监测站受到水雾喷淋事件
调查情况:2018年7月24日下午,根据焦岗湖风景区市容局城区道路环卫作业方案,市容局工作人员驾驶皖D77090雾炮洒水车在景区道路洒水作业,在行驶至景区管理处东侧路段时,因道路狭窄、前方堵车,临时脱离正常行驶路线,将工作车辆驶入景区管理处办公楼前场地转弯掉头。
由于工作疏忽未及时关闭喷雾高炮,致使水雾进入大气国控站采样区域。
焦岗湖风景区管理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属于淮南市国控对照站点,不参与淮南市全市空气质量评价。
通过对该站点7月24日的分钟、小时及日数据分析,该站点监测数据未出现明显波动。
综上,焦岗湖风景区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受到的干扰为偶发性影响,非人为故意干扰监测数据。
处理情况:(1)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工委、管委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该事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一是责成区市容局领导班子向区工委、管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是区环委会办公室在全区范围内对相关责任人张青松(区市容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孙贺楠(当班驾驶员)进行通报批评。
三是责成区市容局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孙贺楠给予待岗学习一个月处理,待岗期间扣发当月绩效考核工资。
四是区环委会办公室下发通知,从即日起调整洒水作业路线,禁止进入景区进行喷雾洒水作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淮南市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空气监测站点管理严防人为干扰监测数据的通知》(淮环通〔2018〕99号),进一步强调坚决禁止各种人为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并将该事件通报全市,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确保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2. 淮南市师范学院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受到人为干扰事件
调查情况:2018年7月21日下午6时53分左右,淮南首创水务公司三水厂为迎接卫生检查,安排员工对整个厂区进行了清扫,其中一名员工在空气站的南侧背对空气站对二楼会议室楼面进行冲洗,二楼会议室与空气站之间建有隔离护栏,员工虽然进入视频范围,但人并没有进入采样区域。
通过对淮南市国控空气自动站数据对比统计,7月21日19时事发时段及前后时段淮南市师范学院空气自动站颗粒物数据无异常波动。
处理情况:(1)淮南市师范学院空气站所在地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对三水厂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严肃批评,并责令该厂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空气监测站点管理严防人为干扰监测数据的通知》(淮环通〔2018〕99号),切实做到三水厂职工人人清楚空气站的管理规定。
(2)淮南市环保局对事件进行了全市通报,严格要求各县区加强对国控空气监测站点的管控,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二)亳州市
1. 亳州市三国揽胜宫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点附近有雾炮车频繁喷雾作业事件
调查情况:2018年7月1日—31日,亳州市对曹操公园、汤陵公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重点对园内私搭乱建游乐设施及附属物进行拆除。
为避免因拆除设施形成的扬尘污染,自7月17日起,谯城区城管执法局环卫办指派一辆雾化抑尘车(皖SB2815),每天在三国揽胜宫东侧的曹操公园内实施雾化降尘作业,
配合拆除工作。
曹操公园与国控站点分属两个区域,有围墙、绿化(高大树木)相隔。
该车辆驾驶员完成拆除工地抑尘作业后,看到公园西侧道路两侧行道树叶上有积尘,为降低扬尘污染,按照道路雾化作业模式对公园行道内树木进行雾化抑尘作业(道路雾化作业模式,即对道路两侧树木方向实施雾化抑尘作业)。
拆除工作之前和拆除结束之后均没有发生在此地实施雾化作业现象。
处理情况:亳州市人民政府专文向省环保厅报告,强调将谨慎行为,进一步加强监测站点周边管理,设立警示标牌,严防站房房顶及采样平台周边20米范围内环境干扰行为,避免人为干扰。
2. 亳州市三国揽胜宫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受到人为干扰事件
调查情况:7月15日,亳州市档案局工作人员到楼顶查看空调外机工作情况,出现在国控站点视频中。
该档案局工作人员所处位置,与三国揽胜宫空气站采样口距离超过20米,没有进行任何干扰三国揽胜宫空气站正常监测的行为,未对该国控空气站点的运行造成影响。
处理情况:亳州市将加强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在空气自动站周边设置警告标识,确保各空气自动站正常稳定运行。
(三)马鞍山市“天平服装”国控空气站点受到人为干扰事件
调查情况:根据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案件调查,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费煜青(女,52岁,江苏无锡人)于8月6日上班途中看到雾炮机在路面使用后,联想到在其公司办公楼楼顶使用可以降低楼顶沥青温度,遂要求公司采购人员王磊购买了一台雾炮机,并将该雾炮机安装在其公司楼顶(距“天平服装”国控空气站点约10米处)。
该公司分别于8日下午、9日上午进行了3次试用。
准备正式使用前,费某于9日上午联系所在地环保部门(经开区安环局),询问是否能在楼顶使用雾炮机降低楼
顶沥青温度,得到监测点附近不能使用的否定回答后便上楼制止,上楼后发现空气站第三方运维人员已在现场并制止了雾炮机的使用。
公司当即将雾炮机移出站房所在楼顶。
经调取该站点被喷淋干扰时段的数据和进一步分析,因使用时间短,雾炮机喷口不是正对着采样口方向,雾炮机使用时段该监测点的监测数据未发生明显偏移。
处理情况:事件发生后,马鞍山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当即批示要求市公安局介入调查。
8月9日中午市公安局即指派属地开发区公安分局立即进行案件的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已到案接受调查。
站点所在地管委会(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就此事专门通报辖区内所有单位,要求引以为戒,提高认识,强化责任,确保环境监测不受干预,监测数据全面真实客观准确。
当事公司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费煜青作出了停职检查,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整改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省环保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我省空气站点的管理要求。
一是督促各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简称“两办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尽快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将两办意见落到实处。
二是要求各市认真吸取西安、临汾等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的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充分认识到“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监测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是监测工作的底线,绝对不能碰”,加大杜绝人为干扰宣传力度。
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
三是督促各市环保局要加强与城管、环卫、园林等部门的沟通和宣传,加强协调,坚决杜绝人为干扰事件的发生。
严禁采用雾炮车、洒水车、固定喷淋设施等在国控、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房和采样区域附近进行洒水作业,禁止在空气站周边20米内种植绿化植物,对周边植物进行浇洒不得干扰正常监测活动。
同时,要求各市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明确联系人和信息交换渠道。
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城管等部门及时将喷水等作业计划安排通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将国控、省控空气站位置和禁区范围及时告知城管等部门。
要求各市按季度将前一季度有关沟通协调情况报送省环保厅,以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四是要求各市划定禁区范围,进一步完善站点及周边环境保障。
各市要对国控、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采样区域实施物理隔离,在国控、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周围20米范围,划定禁入区域,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站房、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区域20米范围。
对于开放性区域的空气子站或采样区加装隔离栅栏并悬挂醒目的警示牌,独立区域楼顶加锁并悬挂警示牌。
确因工作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需提前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在运维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
对干预环境监测数据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五是要求各市责任到人,做好数据质量监控分析。
各市、县监测站要建立数据监控队伍和防控工作机制,派专人实时监控空气监测数据,加强分析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发现监测异常和数据异常要及时报告,立即分析可能原因,与运维公司做好沟通,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发现数据异常时,应提供数据异常截图趋势分析,及周边现场照片等材料。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