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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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8.09•【字号】•【施行日期】198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文)和《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对我省城市、农村开征教育费附加,特作如下规定:一、我省城市从1986年7月1日起按国发〔1986〕50号文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一。

按通知精神,省从广州、佛山、江门市提取一部分由省统筹使用。

其抽提办法是:省和中央驻广州的企业单位应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全部直接缴交省统筹,佛山、江门两市分别按其教育费附加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缴交省统筹,具体缴交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二、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仍按照国发〔1984〕174号文《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执行。

从1986年1月1日开始征收。

三、农村征收的范围是:农、林、牧、副、渔、盐业及各种专业户,个体工商业户;区(镇、乡)企业,包括供销、运输、建筑等合作组织。

征收率:(一)可按人平纯收入计征:人平纯收入三百元以上的按百分之一点二计征,二百元至三百元的按百分之一计征,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的按百分之零点五计征,一百五十元以下的免征。

(二)也可在原有农业税附加的基础上,附加百分之十至十五的教育费;种养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征收率由区(镇、乡)决定;个体工商户(包括运输、建筑)按营业额收入征收百分之零点五至二,区(镇、乡)企业按销售收入额征收百分之零点五至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纠正违规使用教育资金行为和改进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纠正违规使用教育资金行为和改进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纠正违规使用教育资金行为和改进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1•【字号】粤府办[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纠正违规使用教育资金行为和改进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关于纠正违规使用教育资金行为和改进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一月十一日关于纠正违规使用教育资金行为和改进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2005年12月14日)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省审计厅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省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负债专项资金、2002至2004年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和66所城市公办中小学校捐资助学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发现,部分地方偿还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工作进展缓慢,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效果不佳;有些地区教育资金管理不严,使用不符合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资金管理,整改存在的问题,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预防类似情况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严肃纠正教育资金管理违纪违规问题对省审计厅《关于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负债专项资金的审计调查报告》(粤审行〔2005〕97号)、《关于2002-2004年度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审计调查报告》(粤审行〔2005〕98号)和《关于66所城市公办中小学校2002-2004年度择校费和捐资助学专项资金的审计综合报告》(粤审行〔2005〕99号)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所提出的有关整改事项(附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组织教育、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抓好整改。

粤建造发[2011]004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粤建造发[2011]004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就建设工程税金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算基础,税额按2%计算。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税金内容及税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做调整;已经签订合同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地方教育附加;2011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地方教育附加”。
附件: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算税率
一、现行建设工程税金内容及计算标准
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分别为,市区7%、县镇5%、乡村1%
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3%
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2%
二、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的计算税率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场管理站)应参照附件及时测算并发布本地区的计算税率标准,加强过渡期间工程竣工结算的指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并确定税金额度。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算税率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市区、县镇、乡村分别为:
市区:3%×(1+7%+3%+2%)/[1-3%×(1+7%+3%+2%)]= 3.47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1年7月11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分局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海洋分局)所辖的海洋石油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开始向海洋分局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1年7月以后的地方教育附加。

所属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应向海洋分局申报补缴。

(二)经海洋分局审核批准的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免抵”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

(三)海洋分局管辖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款环节应一并扣缴地方教育附加。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个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不但要收,而且还要涨价了,给你i个文件看看。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二○一○年十一月七日新征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多有不同羊城晚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

22日,记者采访税务专家,了解多年来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与今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异同之处。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26•【字号】汕府[1999]35号•【施行日期】199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1999〕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汕头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汕头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我市教育事业,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教育事业经费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费附加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应当坚持先收后支、列收列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教育费附加的全额征收。

各级税务、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计征。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

第七条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一)农户按当地上一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5%计征,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500元的免征;(二)缴纳“三税”的镇和街道(包括所辖村,下同)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含运输、建筑)等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计征;(三)各种专业户、承包户采取定额征收,按其经济效益确定比例逐年递增,具体征收额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周密细致做好相关工作。

省税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要相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确保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推进涉税信息共享。

省税务局要抓紧就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梳理提出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需求报送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将涉税信息共享作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和协助核实相关涉税信息。

各部门要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联合奖惩。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

省税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案例分析、互动答问等多种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宣传解读。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1986年《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粤府〔1986〕116号)发出后,全省各地陆续开征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成为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目前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有的地方领导不重视,征收部门不落实,管理部门不明确,造成我省教育费附加少征、漏征,征收数额不足,影响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顺利发展。

为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一)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的3%计征。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征:即按上年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1.5-2%计征。

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500元的免征。

2.凡缴纳“三税”的乡(镇)、管理区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含运输、建筑)等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的3%计征。

不缴纳“三税”的按其销售收入的1%计征。

3.各种专业户、承包户(包括种养、林业、渔业、煤炭等)采取定额征收,按经济效益定比例逐年递增,其征收额由乡(镇)政府制定。

(三)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干部、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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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2011年3月15日 粤财综[2011]5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经财政部批准,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近日,省府办公厅颁发了《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 0号,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为做好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征管氛围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对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一2020年)》 、《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 ,加大教育投入,推动和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实现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财政、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地税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在准确把握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基础上,通过新闻报道、报刊、宣传单张、网站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切实向广大缴费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地方教育附加顺利开征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地方教育附加按时开征,足额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关于全省统一申报墩费期限问题。

为使征收工作有序、平稳推进,全省各地务必从2011年4月1日起,全面启动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征收工作。

缴费人按照2011年4月正常申报缴纳流转税期限,随流转税一并申报缴纳2011
年1月至3月应缴地方教育附加;对门前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从开票之日起随税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人首次申报缴纳2011年1月至3月应缴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分次缴费方式缴款,但最迟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1月至3月未缴费款清缴入库。

(二)关于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托扣税单位扣费程序问题。

按规定依法承担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税单位(包括代征税款单位),在扣税环节应一并扣缴地方教育附加。

(三)关于多征错征费款退费程序问题。

多征错征地方教育附加参照退税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缴费人也可以选择用应退费款抵扣下期应缴费款。

三、加强使用管理,确保地方教育附加发挥效用
(一)加强使用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程序,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单位及各级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要注重提高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绩效,自觉接受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的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以及审计、监察部门开展的审计和监察。

各级财政、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地方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附件: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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