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2021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2021版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1. 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条文解释】1、编制目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要求,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而编制。
2、适用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3、补充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条文解释】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参考文件有9份,这9份参考文件不构成评审准则要求,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的参考。
3. 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服务
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为企业质量控制提供检测、试验 数据,为社因素
问题与分析 1 政策体制
机构低档次重复建设,法人主体不明确,资格许可种 类多,证书有效期短,评审时间长。
2 技术能力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机构主体类型
事业法人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 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2014年各省检测检验营 业 收入规模(单位:万元)
27.4亿元 全国20 位
各地检验检测机构分布
10
85
64 22
57
101
7
45 44
22
102
109
122
63
各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布
221 187 159
95 80 41 38 29
机动车 221 建工建材 187 食品 159 卫生疾控 95 环境监测 80 职业安全 41 消防 38 农产品 29 城市用水 25 地矿 20 特种设备 18 药品 13 煤炭 9 公安鉴定 7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单位:家)
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 11-30人机检构验1检52测73机家构,机占构5人3.员1%数;量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3912 4258
1527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

1
主要内容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修订背景 2.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简介 3.国家认监委实施163号令若干意见 4.15个配套文件简介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及主 要调整内容
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 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检验检测依据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检验检测报告上 可以不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在能力范围之外的(检验检测依据部分或者全部不在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 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应注明不具有对社 会的证明作用。 3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检验检测专用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臵 或检验检测结论位臵,骑缝位臵也应加盖。 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管理,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 保管和使用。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 须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 单位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 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 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要及时声明作废。 参考式样
4
(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一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国家质 检总局 涉及检 验检测 机构的 行政许 可项目
二是《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向社 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20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正)》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 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法律•法规•条例•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21修正)
--学习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正)》全文--
修改的部分内容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修改为“优化准入程序”。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 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删去第三款。 (三)删去第三条。 (四)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 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 认定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DOC 43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章是本办法总则部分,共七条。
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定义、资质认定范围、办法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资质认定基本规定、资质认定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是对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的修订。
本办法遵循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核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管理更加科学高效、责任更加明确完善、监管更加依法规范、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等诸多方面,以问题为导向,创新了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全面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确保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公正、准确、可靠”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真正使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使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使自主创新活力得以充分迸发,为检验检测作为高技术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驾护航。
二、立法依据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国家由此建立了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条文

2015年最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条文释义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7月序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国家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
资质认定制度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的发展。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6号令的施行,使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在计量认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8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各行业,包括食品、农业、医药卫生、信息产业、水利、司法、公安、交通、铁道、环保、石油、化工、能源、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建工建材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在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政策解读总结

86号令
163号令
审查认可和计量认 证合并评审
!
关于CAL的命运?
资质认定条件 的差异
86号令
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 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 适应
163号令
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 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 6、符合特定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新政策及实施
一、163号令要点解读
二、新评审准则变化点
三、过渡期的做法
1
一、163号令解读
1、163号令的内容、改革亮点 2、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要求 3、新评审准则的变化点 4、资质认定制度过渡期的政策
163号令——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
用途: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 内容:共7章 50条。
1 2 3 4 5 6 7
总则 (7条)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8条) 技术评审管理 (6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1条) 监督管理 (8条) 罚则 (7条) 附则 (3条)
163号令内容(1)
1 总则:阐述立法目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定义,明 确资质认定范围,适用范围,管理机构,管理规定 和原则。 2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明确实施主体,资质认定条 件,工作程序,证书内容、有效期及标志,对分支 机构和外资机构资质认定规定。 3 技术评审管理:明确评审机构、要求、责任,不符 合项规定,评审员要求,监督,禁止性规定和处理 措施。
改革亮点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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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监委—负责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地、县质监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 并予以公布。
2、在行政决定 中,需要采信检 验检测等技术评 价结果作为行政 决定依据。 3、鉴于仲裁主要发生在合同纠 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领域,对 纠纷仲裁涉及的产品以及其他特 定对象需要进行检验检测。
1、司法裁决—通常以
司法鉴定文书作为法 庭证据。 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如: 法医、物证及声像和 电子物证等领域),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 ,依据法定程序作出 鉴别和判断。
立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22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实施计量
监督,即要通过严格的技术考核,确认其是否真正具备同检验工作相
适应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 《计量法》中所称的“公正数据”,是指 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 人做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 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即除了具有真实 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
加强质量管理
发挥
促进产业发展 支撑自主创新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重要 作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共七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共八条)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共六条)
七章 五十条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共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七条) 第七章 附则(共三条)
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的若干意见
Βιβλιοθήκ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证书及其使用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11月
政决定、仲裁决定、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以及其他法定用途,并具有相应 的法律效力。
另有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药品管理法》、
《兽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管理办法》、《船舶
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总则
检测:是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使用仪 器设备,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按照相 应程序对测试对象的属性进行测定或者
检验 检测 概念
验证的活动,其输出为测试数据。
检验:是基于测试数据或者其他信息来 源,依靠人的经验和知识,对测试对象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判定的活动,其 输出为判定结论。
重点关注
法律 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3号文)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文)
自2015年8月1日起废止。
2006年4月 1日实施
资质认定成效:成为质量基础设施的 重要组成部分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成立,
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技术 依据
检验检测的依据为相关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等),以及技术规范
(如未上升为标准的,与检验检测有关的技术文件)等非 标准方法。 应当确保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4、无论是社 会经济活动, 还是公益活动 ,涉及的产品 以及其他特定 对象需要进行 检验检测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 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社会--是指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时,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对象。 证明作用—是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用于司法裁决、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 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 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 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 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 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 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