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超经典总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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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知识归纳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归纳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归纳总结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制定和实行的一部法律,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惩治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责任刑相适应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罪原则等。

二、刑法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不得定罪处罚。

法律原则上不能溯及以前。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事犯罪行为和处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

这个原则确保了刑事制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责任刑相适应原则责任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法的制裁措施要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刑罚的适用要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犯罪主体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4. 法无授权不可为罪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罪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对社会危害性较大,而且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才能认定为犯罪。

三、刑法分类刑法根据刑罚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社区矫正等。

四、刑法犯罪构成要件1. 行为要件犯罪行为是指具备法律上要求的行为或者不作为。

行为要件包括通过动作或者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行为。

2. 结果要件很多犯罪行为需要产生一定的结果,这些结果要件成为构成犯罪的要素之一。

3. 目的要件犯罪必须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或者从其行为中可以推定其犯罪目的。

4.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客观事实,如被害人的死亡、伤害等。

5.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故意性等心理状态。

五、刑法犯罪分类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将犯罪行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常见的犯罪分类有财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等。

六、刑法责任1. 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即只有达到16周岁以上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第一章刑法概论1.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法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法律。

2. 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具有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作用。

3. 刑法与道德关系刑法是视犯罪与非犯罪区别和刑事责任与非刑事责任的法定依据,而道德是个人内心对善恶的认知。

4. 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刑法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要与刑法保持内在一致。

5. 刑法的典型特征刑法具有反映犯罪行为的特点、禁止原则的特点、攻击性的特点、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特点等。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1. 法律效力的原则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高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行为都不能与刑法相抵触。

2. 影响力原则刑法对外国人的适用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地为适用法律的界限。

3. 法无缺席或法无不公平原则任何人都可以作出不犯罪的选择,刑法是人人平等的。

4. 刑法非罪推定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刑法不倒任何推定。

5. 刑法限制的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范围必须明文规定。

第三章刑法适用原则1. 适用法律的程序和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适用适用的法律。

2. 实体刑法与形式刑法实体刑法是指规定了犯罪的实质要件和处罚的法律,而形式刑法则是指涉及到刑事诉讼的犯罪法律。

3. 刑法举证原则刑事案件中的事实查明和证据的举证要求。

第四章刑法责任1. 刑法责任和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责任是指犯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担刑法责任的资格。

2.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患精神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在刑事责任能力上有缺陷,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通过法院对被告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被认定无法实施刑事法律行为。

刑法学考点归纳总结

刑法学考点归纳总结

刑法学考点归纳总结刑法学是法学领域中的重要分支,研究的是刑法的理论、原则以及刑事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规。

本文将对刑法学的考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学的知识。

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刑法是规范人类社会中刑事犯罪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以下基本概念和原则。

1. 刑法的定义和特征:刑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规定刑事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独立性、公示性、法律性和惩罚性特征。

2. 刑法的功用和地位:刑法的基本功用是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3.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面部原则、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这些原则保障了刑法的适用公正和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二、刑事责任和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和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刑事责任的条件和限制:刑事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个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并受到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的影响。

2. 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等要素,并受到刑法规定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求。

三、刑法上的特殊主体和特殊罪名刑法上存在一些特殊主体和特殊罪名,需要加以重点了解和理解。

1.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指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具有限制性和特殊性。

2.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时,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无论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受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刑法规定的限制。

3. 公务员职务犯罪:公务员职务犯罪是指以公职身份为犯罪对象,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等犯罪行为,具有特殊性和严重性。

4. 侵犯人权犯罪:侵犯人权犯罪是指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具有人权保护和公民权益维护的重要意义。

刑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刑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惩罚的法律规范。

包括了犯罪的构成、种类、责任和处罚等内容。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四条:1. 法无禁止即许可原则。

刑法规定了不得为所若,并且规定了大部分犯罪行为。

2.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规定了每个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如刑种、刑期、刑额等。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与刑罚应当适应社会需要和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

4. 人权尊重原则。

刑法对人的尊严和权利进行了严格的保护,反对任何形式的酷刑和虐待。

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素:犯罪的客体要素、主体要素、客观要素和意图要素。

1. 犯罪的客体要素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权利对象,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

2. 犯罪的主体要素是指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能力的人。

3. 犯罪的客观要素是指制造危害后果的具体行为。

4. 犯罪的意图要素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目的和动机。

三、刑法责任刑法责任分为刑法事实责任和刑法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了个人因违反刑法规定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形。

古代罪刑法定以刑法事实责任为基准,让责任能力人开展的刑法责任。

刑法责任能力方面,包括是否有必备条件和其相对于不利情况下的行为等。

四、刑法种类刑法种类主要包括:主刑、情节刑、附加刑等。

1. 主刑:刑法明确规定的刑种,包括有不限定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 情节刑:主刑的变加或减轻的情节。

3. 附加刑:表现为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等。

刑法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刑法违法犯罪行为已事实,及有法定法的违法行为。

刑法违法行为的事实的规定,是指司法判断认定犯罪事实所需要的标准,主要包括近因、极限与当次违法行为。

法定法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刑法认为的违法行为的构成。

六、刑法的适用刑法适用包括进行立功和法定刑。

七、刑法规定个体关系的刑法刑法用备法及预备金王之间的关系,处理了清穷院、狱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之间的关系。

八、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每个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如刑种、刑期、刑额等。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第一章总则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刑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保护国家的政权和社会的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惩治犯罪行为。

在刑法适用中,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保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事实性原则、法定刑原则、罪刑相应原则、最后的状况原则、法律适用原则等。

在刑法适用中,应当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的规定适用于哪些领域,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

刑法适用范围的确定,涉及犯罪法益的保护、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刑法的适用条件等内容。

二、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刑法的适用条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条件,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等内容。

刑法的适用程序是指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程序,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等程序。

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是保护国家的政权和社会的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惩治犯罪行为。

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的具体体现,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刑法责任的制度,是刑法实践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罪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其中,行为是指犯罪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产生的影响;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其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关联。

刑法高频考点(一)

刑法高频考点(一)

刑法高频考点(一)刑法高频考点详解一、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触犯刑法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二、罪名的划定原则•罪名的划定原则:罪名的划定原则包括法定原则、追溯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最有利原则。

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是犯罪行为,却有目的地实施或者预料会发生犯罪后果。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未预见犯罪后果,但应当预见且能够防止的行为发生了犯罪后果。

四、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犯罪时有能力意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五、犯罪的共同犯和从犯•共同犯和从犯:共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行为中,共同实施犯罪的主体。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行为中,协助、教唆、纵容等帮助犯罪行为的主体。

六、刑法中的十大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3.疑罪从无原则4.量刑适当原则5.双重犯罪原则6.守法消罪原则7.有罪推定原则8.单一犯罪原则9.人民监督检察机关原则10.依法治罪与依法守信相结合原则七、犯罪与刑罚•罪与刑:犯罪是指违法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刑罚是国家依法对犯罪者的惩罚措施。

•刑种分类:刑种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八、犯罪的教唆与辩解•犯罪的教唆:犯罪的教唆是指安排、策划、诱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的辩解:犯罪的辩解是指犯罪人为减轻、免除刑罚而提出的正当理由。

九、紧急避险行为与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利益,经判断事后行为不违法的行为。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在紧急避险行为中,对不符合合法防卫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过度行为而造成不必要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况。

刑法背诵知识点总结归纳

刑法背诵知识点总结归纳

刑法背诵知识点总结归纳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条文中所包含的原则和规则,它们是刑法立法的根本依据。

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原则:刑法规定不得以法外的方式设定罪名和处罚,任何对罪名和罪刑的规定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了每一种罪名和相应的刑罚,刑法对于犯罪行为和处罚的规定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不得有任意裁量的空间。

3. 禁止双重罚责原则:在刑法上,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刑事处罚,这是刑法对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补充和具体化。

4. 法律适用优势原则:法律在规范犯罪行为和处罚的过程中,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其他的规范或者规则不得与刑法相抵触。

5. 最后的法律适用原则:在刑法适用方面,必须以最后适用的法律为依据,也就是说,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必须以最后颁布的法律为准绳。

二、刑法的犯罪类型和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多种犯罪类型,主要包括刑法总则、财产犯罪、侵权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等,每种犯罪类型都有其相对应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

1. 主体: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了犯罪的主体类型和主体要件。

2. 客体: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主要包括了犯罪的客体类型和客体要件。

3. 行为:行为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动作,主要包括了犯罪的行为类型和行为要件。

4. 结果: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主要包括了犯罪的结果类型和结果要件。

5.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和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关联,主要包括了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知识学习中,犯罪类型和构成要件的理解和掌握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涉及了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判断,只有充分了解这些知识点,才能更好地理解刑法的规范和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三、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免责刑法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免责有着具体的规定和安排,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免责三个方面。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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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刑法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二、刑法解释的方法与原则1、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

(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

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

2、刑法解释的原则(1) 文理解释优先,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使用论理解释。

(2)任何解释方法所得的结论都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四种管辖原则的适用顺序应该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且不可重叠适用,因为它们之间是相互排斥的。

在适用时:首先,看地点,本国内——属地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则:看主体,中国人——属人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人,则:看利益,我方利益——保护管辖原则;如果是非我方利益,则:是其他国家利益(包含国际共同利益)——普遍管辖原则。

五、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专题二犯罪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一、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

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

二、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专题三犯罪构成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专题四排除犯罪的事由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专题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一、犯罪未完成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犯罪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犯罪阶段则是动态的发展过程;犯罪形态没有先后连续性,犯罪阶段则具有连续性;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

犯罪实行阶段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实行实行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终了状态出现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三、犯罪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但要有自动放弃的主观意图,还必须有自动中止的行为。

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1、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应予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

2、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但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

三、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一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犯人实施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部分共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共犯则是未遂犯。

如果一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均不成立中止犯,而是成立既遂犯。

五、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1、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是指犯罪的完成形态,即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的标准:(1)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

2、犯罪既遂的实现形态(1)行为犯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犯罪既遂;行为犯可以有犯罪既遂、预备、中止,也会出现犯罪未遂,如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口头告发,刚说几句话即被打断。

行为犯以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实施为犯罪既遂。

(2)结果犯结果犯是指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作为犯罪完成的犯罪,结果的出现标志着这类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经具备。

刑法分则对结果犯规定有两种形式:①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不仅是犯罪完成即犯罪既遂的条件,中止,只有既遂。

②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仅为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标志这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具备,行为既遂。

此种结果犯有既遂、未遂、中止、预备。

大多数犯罪均是如此。

(3)危险犯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的行为,即使该严重结果尚未发生,也构成犯罪既遂。

危险犯有既遂、未遂、预备和中止四种形态。

危险犯以行为的实施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为既遂。

在危险犯中,危害结果的出现则会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往往构成结果加重犯。

(4)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刑法对它加重法定刑的犯罪。

3、常见犯罪的着手与既遂行为犯:(1)非法拘禁罪。

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着手:开始剥夺自由的行为;既遂: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

(2)绑架罪。

实行行为:暴力劫持人质,向第三人强要;着手:开始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既遂:已经扣作人质。

不以开始强要行为、满足条件为必要。

(3)拐卖妇女儿童罪。

实行行为:拐与卖;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既遂:前述行为之一完成为既遂。

不以实际卖出为必要。

(4)伪证罪。

虚假陈述完毕为既遂。

(5)强奸罪。

实行行为:暴力胁迫,强行奸淫;着手:对妇女开始暴力或胁迫;既遂:“插入说”。

在强奸对象为幼女的场合中,实行行为:奸淫行为;既遂:“接触说”。

(6)脱逃罪。

实行行为:逃离监所;着手:开始脱逃行为,如开始打开监室的门、在墙上打洞、翻越围墙等;既遂:脱离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为既遂。

结果犯:(1)抢劫罪。

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

以取财为既遂,着手抢劫而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取得财物的,是未遂。

但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是否取得财物,均按既遂对待。

如甲某抢夺自行车筐中的手提包,以铁锤抗拒群众抓捕,当场被抓,认定抢劫罪既遂。

(2)盗窃罪。

实行行为:秘密窃取;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开始扭门撬锁为着手,在开放性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侧为着手。

既遂标准通常采用“控制说”:①特定控制区域,居所、仓库,以把财物盗出控制区域为既遂。

②自由出入的场所,如商店、饭店等,盗窃轻便物品,移离原位、隐藏于身,即构成既遂;大件物品,需盗出店外、室外或者物主的有效控制区域为既遂。

③在公共场所,财产移离原处为既遂;在有人监控的公共场所,财物脱离监控为既遂。

④在交通工具火车、汽车上,使财物脱离运输部门控制为既遂。

(3)抢夺罪。

实行行为:公然夺取财物;着手:抓住他人财物为着手,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为既遂。

(4)诈骗罪。

实行行为:虚构骗局使他人陷入错误作出财产处分行为;着手:开始虚构骗局;既遂: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犯罪人获得财物。

(5)故意杀人罪。

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着手:开始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行为,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枪欲射击,开始投放毒物;既遂:被害人死亡。

危险犯:(1)放火罪。

一般采取“独立燃烧”说,即引火物离开目的物,目的物的火焰达到能独立燃烧的程度,认为现实危险发生,为《刑法》第114 条危险犯既遂;造成严重结果的,是《刑法》第115 条放火罪结果加重犯。

(2)投放危险物质罪。

着手:投放危险物质;既遂:危险物质投放完毕、发生公共危险状态。

(3)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着手:开始破坏行为;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

“足以”,指具体、现实的危险。

专题六共同犯罪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四、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1、共同正犯(1)当所有正犯者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

(2)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正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正犯,则是未遂犯。

(3)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

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中止了“犯罪”。

2、教唆犯、帮助犯教唆犯、帮助犯自动中止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并阻止实行犯的行为及或其结果时,成立教唆犯、帮助犯的中止犯。

反之,实行犯自动中止犯罪,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时,实行犯是中止犯,教唆犯、帮助犯属未遂犯。

专题七单位犯罪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一、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犯罪中的特殊问题(1)单位犯罪中,若对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是多人时,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2)若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时,应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专题八罪数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专题九刑罚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专题十刑罚的体系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专题十一刑罚的裁量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七、缓刑期满后才发现漏罪或新罪的处理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所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原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的,则不能再撤销缓刑,只能考虑对该漏罪依法进行处理。

专题十二刑罚的执行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三、原判刑罚为死刑缓期执行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 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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