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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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14•【文号】国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7.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滨海湿地(含沿海滩涂、河口、浅海、红树林、珊瑚礁等)是近海生物重要栖息繁殖地和鸟类迁徙中转站,是珍贵的湿地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

近年来,我国滨海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长期以来的大规模围填海活动,滨海湿地大面积减少,自然岸线锐减,对海洋和陆地生态系统造成损害。

为切实提高滨海湿地保护水平,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重大意义。

进一步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有利于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提升生物多样性水平,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深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促进陆海统筹与综合管理,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推动实施海洋强国战略;有利于树立保护优先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切实转变“向海索地”的工作思路,统筹陆海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现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集约利用,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二、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三)严控新增项目。

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边施工边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解读一、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是一部旨在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湿地的法律。

2.该法规定了湿地的定义、分类、保护、恢复和利用等基本原则。

3.湿地保护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湿地保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二、主要内容1.湿地的定义和分类:明确了湿地的定义,包括沼泽、湖泊、河流、滨海等自然湿地,以及人工湿地。

同时,对湿地进行了分类,便于针对不同类型的湿地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2.湿地保护原则:规定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等原则,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3.湿地管理机构:设立了专门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湿地的保护、恢复和利用工作,加强了对湿地的统一管理。

4.湿地保护规划:要求制定湿地保护规划,明确湿地的保护范围、目标、措施和时间表,为湿地的保护和恢复提供指导。

5.湿地利用限制:对湿地的利用进行了限制,禁止非法占用、污染和破坏湿地,确保湿地的可持续利用。

6.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湿地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限期恢复、刑事责任等,提高了违法成本。

三、解读1.重要性: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湿地保护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2.指导意义:湿地保护法为湿地的保护和恢复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依据,有助于推动湿地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

3.实践意义:湿地保护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国际影响: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展示了中国在全球生态保护方面的责任和担当,有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

四、展望1.加强宣传:加大对湿地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2.完善配套政策:制定和完善与湿地保护法相配套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3.强化执法:加强对湿地保护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国际合作: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全球湿地保护工作的发展。

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生态农业和绿色发展
生态农业的定义和特点
生态农业在滨海湿地生态系统 中的应用
绿色发展的理念和实践
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 用与生态农业和绿色发展的关 系
资源开发和循环经济
资源开发:合理利用滨海湿地资 源,如渔业、旅游业等
生态修复:对受损的滨海湿地进 行修复,恢复其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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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和休闲产业
生态旅游:利用滨海湿地的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发展生态旅游,提高当地经济收入。
休闲产业:发展休闲产业,如垂钓、观鸟、摄影等,满足游客的需求,同时保护湿地生态 系统。
绿色食品:利用滨海湿地的独特资源,发展绿色食品产业,如养殖、种植等,提高当地经 济收入。
教育和科研:利用滨海湿地的独特资源,开展教育和科研活动,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 识和参与度。
保护生物多样性可以防止物种灭绝,维护生态平衡 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丰富的资源和 服务
气候调节功能
滨海湿地具有调 节气候的作用, 能够吸收和释放 热量,影响局部 地区的气候
滨海湿地可以调 节降水,通过蒸 发和蒸腾作用, 增加大气湿度, 影响降水量
滨海湿地可以调 节风速,通过植 被和地形的阻挡 作用,降低风速, 减少风害
土壤修复:改善湿地土壤质 量,提高湿地的生态承载能

野生动物保护:保护湿地的 野生动物,维护湿地的生态
平衡
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认识和了解
推广环保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对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破 坏
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添加标题
循环经济:建立循环经济模式, 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 率

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恢复与保护

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恢复与保护

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恢复与保护滨海湿地是生物多样性的天堂,不仅为许多珍稀动植物提供了独特的栖息地,也在水体的净化和维持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滨海湿地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破坏和退化。

因此,恢复和保护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恢复滨海湿地生态系统需要对造成其破坏的因素进行认真分析。

过度开发和城市化是导致滨海湿地退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很多滨海地区面临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压力,导致土地开垦、填海造地和建设港口等人类活动频繁发生。

这些活动不仅破坏了湿地的生态环境,也削弱了湿地的自然保护能力。

因此,人们需要采取措施限制过度开发和城市化,保护滨海湿地的完整性和健康。

其次,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还需要注重水质的提升。

水质的恶化是滨海湿地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

过度农业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排放,都导致了水体中有害物质的积聚。

这些有害物质对湿地生态系统的植物和动物造成了直接的危害,破坏了生态平衡。

因此,改善水质是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关键步骤之一。

政府和机构应采取措施加强废水处理、减少农业化肥使用、提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并加强监管,确保水质合格。

另外,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还需要注重植物和动物的保护。

滨海湿地是许多珍稀物种的栖息地,包括候鸟、鱼类和珊瑚等。

然而,过度捕捞、非法交易和栖息地丧失等问题导致很多物种濒临灭绝。

为了保护这些物种,需要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捕捞和贸易活动,建立保护区和禁渔区,加强对栖息地的管理和保护。

此外,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滨海湿地具有全球性的影响,其恢复和保护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国家之间应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制定保护政策和措施。

同时,跨国组织和民间组织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开展合作项目和宣传活动,促进公众对滨海湿地的认识和保护意识的提高。

综上所述,恢复和保护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滨海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滨海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滨海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滨海湿地是地球上最珍贵的自然资源之一。

它们不仅是无数物种的栖息地,也提供了人们众多的生计和文化价值。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合理利用和环境污染,许多滨海湿地正遭受到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这一宝贵资源并实现可持续利用,我们必须采取行动。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滨海湿地的保护措施。

这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滨海湿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同时,我们还需要提高公众对滨海湿地的保护意识。

通过教育宣传,让更多人了解滨海湿地的重要性及其所面临的威胁,激发公众的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合力。

其次,我们应该积极探索滨海湿地的可持续利用方式。

传统的滨海湿地利用往往以农业和渔业为主,这种单一的利用方式容易造成湿地的过度利用和破坏。

我们应该寻找更加多样化的利用模式,例如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旅游、科学研究等。

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滨海湿地的可持续利用,还可以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同时,我们还应该注重降低滨海湿地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在进行农业和渔业活动时,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种植和捕捞方式,避免使用有毒农药和过度捕捞,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平衡。

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对滨海湿地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保护湿地的生态安全。

另外,国际合作也是滨海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滨海湿地一般跨越多个国家的边界,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制定国际共识和规范。

国际组织和机构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提供技术支持和经济援助。

此外,各国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也可以促进滨海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最佳实践的推广。

最后,滨海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成功还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政策制定和资源投入,为滨海湿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企业应该遵守环境法规,发展绿色经济,减少对湿地的负面影响。

公众应该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活动,增强环保意识,保护滨海湿地的美丽和生态。

总之,滨海湿地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支持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第十条(原则性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

滨海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滨海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滨海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滨海湿地作为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诸多生态功能,例如水文调节、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同时,滨海湿地还是一处重要的资源库,能够提供人类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需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关注和保护滨海湿地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一、生态环境问题面临的挑战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工业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滨海湿地遭受着人类活动的侵蚀和破坏。

其中主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湿地拆除和填土一些湿地面临被拆除和填土的危险,以满足城市建设和农业发展的需要。

这会导致湿地生态系统受到了极大的破坏,从而影响到周边生态系统的平衡。

2. 工业和污染物排放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多,工业和污染物排放也越来越多,这些物质会进入湿地生态系统,对其中的生物和水质产生影响,极大地改变了湿地的生态平衡。

3. 城市化和旅游开发一些滨海湿地被用于城市化和旅游开发,这也加剧了湿地生态环境的破坏。

因为城市化和旅游开发会使得湿地面积减小,生态系统受到的压力也会加大。

二、滨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保护滨海湿地生态环境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们对于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它们可以帮助减少污染物,防止洪水的发生,维护物种多样性,调节气候等。

此外,湿地还能为人类提供食物、材料和生态系统服务。

滨海湿地的保护不仅对当地居民有益,也对全球居民有益。

湿地中的生态系统能够吸收和固定大量二氧化碳,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碳汇。

如果我们保护好滨海湿地,就能够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减缓全球气候变化。

三、滨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措施为了保护滨海湿地的生态环境,我们需要采取如下措施:1.加强监管和执法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以确保企业和居民遵守环保法规。

对于那些违规的企业和居民,政府需要严惩不贷。

2. 尽量避免湿地的拆除和填土湿地的拆除和填土是极端有害的行为,应该尽量避免。

政府可以出台一些政策,以鼓励环保企业的发展,同时限制拆除和填土的行为。

滨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滨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滨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一、滨海湿地的概念滨海湿地是指连接海洋、潮汐和陆地的流域湿地,是海洋和陆地之间的生态过渡带,是海洋、河流和陆地的融合部分。

滨海湿地具有独特的水文地貌,环境条件特殊,生态系统功能明显。

滨海湿地是维系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生存的重要构成部分。

二、滨海湿地环境问题滨海湿地由于人类的开发活动,日益受到污染和破坏。

一方面,人类在滨海地区的开发和工农业生产活动中,经常排放大量污染物,影响了滨海湿地的生态环境。

另一方面,大量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农业废水和家庭污水都被排放到滨海湿地区,造成了严重的水环境污染。

三、滨海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为了保护滨海湿地,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其遭受进一步的破坏。

(一)建立滨海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建立滨海湿地的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滨海湿地的保护力度。

制定特殊保护措施,实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制度的同时,必须确保合理性,使方案得到精细而全面的实施。

(二)加强滨海湿地的监测和监控加强滨海湿地的监测和监控,对滨海湿地的水、土和生态系统进行全面的监测和分析,依据监测结果对滨海湿地的安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治理进行有效的决策。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公众环保意识的培养,使广大公众对滨海湿地的重要性和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同时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和实施。

(四)建立“水生态系统”保护理念建立“水生态系统”保护理念,依托科学技术,进行对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修复和重建,保持一个良好的生态状况,让滨海湿地成为水资源的重要存量区域和水流平衡平行区域。

四、滨海湿地的生态修复滨海湿地的生态修复是指通过生物工程、土地治理、水资源管理等多种途径,使受到破坏的湿地环境恢复到一定程度的自然状态,实现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和恢复。

(一)生物措施生物修复的措施包括植物修复和动物修复两种类型。

植物修复主要采用有益植物和海水分离提升植物生态系统功能的技术,加快沙丘的防护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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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xx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xx中山大学法学院xxxx欢欢依据2004年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欧盟国家海洋、滨海湿地面积约为5."1万平方公里。

近年来,欧盟国家滨海湿地面临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滨海湿地功能大为削弱。

丹麦、荷兰、德国、芬兰、英国、西班牙、希腊、意大利、法国、波兰、罗马尼亚以及葡萄牙、瑞典的部分地区湿地减少了50%以上,有些地区甚至减少了80%。

还有研究显示,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将令欧洲近一半的滨海湿地消失。

欧盟并没有保护滨海湿地的专门立法,主要通过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水质量管理、渔业政策等相关规范提供了间接法律依据。

1979年签署的《欧洲野生生物与自然生境保护公约》是欧洲滨海湿地保护条约的渊源之一。

"该公约于1982年6月1日生效,主要目的是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并特别强调了濒危、稀缺的野生物种、迁徙物种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

其中公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严格保护的动植物物种有许多是生活于滨海湿地的物种或迁徙物种。

此外,为保护瓦登海滨海湿地,1982年,荷兰、丹麦和德国三个瓦登海国家联合签署了《荷兰、丹麦、德国联合宣言》,协同保护瓦登海国家公园。

1997年,《瓦登海多边保护计划》获得通过,至此,瓦登海成为欧洲滨海湿地多边保护的典型。

瓦登海北起丹麦南部的海岸,经过德国海岸后转向荷兰,是绵延460公里的大型天然潮间带,由于地理和生物的复杂相互作用,该区域形成了众多过渡性栖息地与潮汐通道,产生了沙质滩涂、海草甸、沙滩、沙丘等多样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

2009年,瓦登海还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

为保护地中海海域的湿地,1991年有关《拉姆萨公约》的地中海行动计划启动,鼓励地中海国家、湿地保护与区域湿地保护的非政府组织间开展国际合作。

这是地中海沿岸25国合作商讨湿地保护并达成合作行动的区域论坛。

2002年,该论坛成为执行《拉姆萨公约》的正式区域机构,成为区域湿地保护合作的另一典范。

地中海沿岸广泛分布的滨海湿地也成为该区域合作行动重要的保护对象。

此外,1964年《海洋勘探国际委员会公约》协调并推动了北大西洋、波罗的海、北海的海洋研究,并确立了保护海洋环境和规范渔业的共同渔业政策。

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将1972年《海洋倾废公约》与1974年《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相结合,为东北大西洋海洋及近海环境保护提供了依据,条约还特别强调了重要物种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

自1984年起,一系列以保护北海为主题的国际会议达成了6个宣言,合称“北海会议宣言”,这些宣言强调了北海的物种、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渔业等问题。

1992年,《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规定了波罗的海环境的保护及应当保护的物种和生态环境。

1995年《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和沿海地区公约》及197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地中海行动计划》,为地中海区域滨海湿地环境的保护提供了区域法依据。

1992年《黑海防止污染公约》规定了黑海海域及滨岸水体水质量保护的具体举措。

澳大利亚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xx中山大学法学院xxxx欢欢xx海岸线长3."7万公里,据估计,该国海岸带42%的面积为湿地。

据澳大利亚1991年的一份文献统计,在当时520块具有国家级意义的湿地中,161块为滨海与海洋湿地。

在65块国际重要湿地中,近半数为滨海湿地。

但澳大利亚的滨海湿地退化严重。

据估计,欧洲殖民者进驻前,澳洲大陆湿地面积为24万平方公里,现已消失了一半。

滨海湿地消失的比例远远大于50%。

新南威尔士滨海平原近70%的湿地已经消失,西澳大利亚州斯万滨海岸平原70%的湿地也已消失。

为了保护滨海湿地,澳大利亚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联邦政府和各州及地方政府于1992年签订的《政府间环境协议》和1999年澳大利亚国会制定的《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1997年,澳大利亚颁布了《国家湿地政策》,该政策成为澳大利亚湿地保护的重要文件,各州根据该政策制定湿地保护的战略和行动计划,澳大利亚环境署下属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局湿地处负责具体湿地保护工作。

由于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制,其法律体系包括联邦法和州及地方法。

1992年,澳大利亚联邦、州与地方订立了《政府间环境协议》,这是澳大利亚环境法的重要文件。

它试图解决联邦体系与分立的环境管理权力及责任间的矛盾关系。

协议规定了三级政府在环境管理中不同的角色、责任与利益,意图建立合作式的环境管理方法,减少联邦与各州以及特别行政区就环境问题产生的冲突,增加政府与产业界决策的确定性,并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政府间环境协议》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策性文件。

依照该政策,联邦、州与地方政府应当坚持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全国性的环境标准,并明确提出制定周围海洋、河口和水质量标准的要求。

任何违反这些全国性环境保护措施的行为都属违法。

例如,该协议第九部分规定各级政府有责任保护动植物并以最大的努力保证物种的生存,并将陆地、水体生态系统维持在良好的水平。

因此,该协议明确提出对自然生境的保护是实现前述目标的重要内容。

1999年颁布的《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是澳大利亚滨海湿地保护与明智利用最主要的联邦一级的法律文件。

该法授权澳大利亚政府通过评价与批准程序保护环境,保护物种及物种所在的区域,保护生物多样性,并制定恢复与管理的规划。

依据《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对任何具有国家环境重要性的对象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都必须事先实施评价与批准程序。

拉姆萨湿地、澳大利亚与中国、日本、韩国签署的迁徙鸟类协议、波恩公约所涉物种都属于具有国家环境重要性的对象。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拉姆萨湿地指定与管理的程序,澳大利亚还制定了拉姆萨湿地的管理原则。

因此,当滨海湿地属于拉姆萨湿地、世界自然遗迹、迁徙鸟类栖息地、珍稀战濒危物种栖息地时,《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即适用。

在1997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时,澳大利亚联邦颁布了《国家湿地政策》,目的是正式明确湿地的价值,促进湿地的保护、恢复与明智利用,并将湿地的明智利用纳入政府有关日常工作中。

该国家政策提出了六大湿地战略,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项目,激励联邦、州、地方政府共同努力,参与明智利用湿地的工作。

六大湿地战略为:管理联邦土地与水体的湿地;执行联邦政策与法律,并启动联邦湿地项目;吸引澳大利亚民众参与湿地管理;与各州、特别行政区及地方政府合作;保证湿地政策与管理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开展国际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湿地政策》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起到战略指导与协调作用。

因此,它在澳大利亚及各州滨海湿地或湿地保护立法与执法体系形成中所起的作用有限,也使得滨海湿地及湿地等生态系统类型所受到的关注较少。

xxxx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后,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教师梅宏韩国与我国共享黄海生态区,其国土70%是山地,内陆湿地很少,但其西海岸滨海湿地(以滩涂为主)的规模却是世界级的。

西海岸滩涂不仅是候鸟迁徙途经之地,还是许多鱼类的产卵地,以及观察海啸和因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上升的观测地,地位十分重要。

这里水产资源丰富,附近渔民可以直接在这里取得收获。

保护好滩涂有利于保持水产资源的丰富。

尽管如此,在1999年以前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韩国不但没有保护滩涂反而进行了“新万金”“始华”等世界级的大规模围海造田工程,对滨海湿地造成很大破坏。

直至1999年,韩国才有了独立的《湿地保护法》,2000年以后湿地才为广大民众所知。

而今,韩国正在从围垦滩涂走向保护滩涂。

例如,忠清南道舒川地区撤销了大规模围海造田工程,转而计划恢复被破坏的湿地,将舒川地区发展成为国际滩涂研究基地,为此,有关地方政府还发表了《舒川宣言》。

恢复湿地说明韩国开始引入先进的环保政策,迫切需要通过政府政策,持续推动以自然的方式恢复滩涂,而不是花大钱建造过多的人工设施。

1997年7月,韩国加入《拉姆萨公约》,成为该公约第101个缔约国。

2008年10月28日~11月4日,《拉姆萨公约》第十届缔约方大会在韩国庆尚南道昌宁市举行,百余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几十个国际自然资源保护组织的千余名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了会议。

大会的主题是“健康的湿地,健康的人类”。

韩国总统李明博在开幕仪式上致辞,阐述湿地生态系统与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密切关系。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以录像形式向大会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大会讨论了湿地和人类健康等33个议题。

在反复协议和磋商后,大会通过了“增进作为湿地系统的稻田生物多样性”“加强对保护水鸟飞行路线的国际合作”“气候变化和湿地”“湿地和生物能源”等32项决议。

其中,在“增进作为湿地系统的稻田生物多样性”这项决议中,将稻田列入《拉姆萨尔公约》,加强了对稻田生态价值的认识,并将通过持续可行的种植法,共同加强稻田的生物多样性。

由韩国起草、专家会议最终定案的《有关人类健康与湿地的昌原宣言》(以下简称《昌原宣言》)是本届大会的最大成果之一。

"《昌原宣言》将湿地看做天然的水基础设施,提出各国政府应从国家角度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将湿地管理纳入有效的战略决策体系。

该宣言向制定湿地政策的决策者强调了湿地的价值和保护湿地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案。

《昌原宣言》对于未来国际社会如何保护湿地具有指导意义。

《拉姆萨公约》第十届缔约方大会是韩国主办的非常有意义的国际会议。

通过主办这次会议,韩国政府向国际社会表明了保护湿地尤其是滨海湿地的决心,韩国政府和民众也对《拉姆萨公约》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

这次会议之后,xx环境部提出一项计划:到2012年将列入《拉姆萨尔公约》保护对象的韩国湿地增加16个,湿地保护区将增至30个;到2017年将20%以上的滨海湿地列为保护区,将被破坏滩涂的10%(约81平方公里)恢复原状。

2009年3月30日,韩国政府和瓦登海3国(位于北欧的瓦登海滩涂周边的德国、丹麦、荷兰)签署了《滩涂保护合作协定》。

根据这一协定,通过与3国的合作,韩国在滩涂保护政策方面将更趋活跃,将能够更加积极、有效地保护滩涂湿地。

xxxx湿地保护制度■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后,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梅宏在日本,湿地一般被称为“干潟”。

日本环境省的定义为:潮浸幅度在100米以上,潮浸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砂、碎石、沙、泥等基础地区称之为干潟。

日本的干潟依发源地标准分为4种类型:前浜干潟、川口干潟、潟湖干潟、河川干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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