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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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xx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

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xx

中山大学法学院xxxx欢欢

依据2004年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欧盟国家海洋、滨海湿地面积约为

5."1万平方公里。

近年来,欧盟国家滨海湿地面临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滨海湿地功能大为削弱。丹麦、荷兰、德国、芬兰、英国、西班牙、希腊、意大利、法国、波兰、罗马尼亚以及葡萄牙、瑞典的部分地区湿地减少了50%以上,有些地区甚至减少了80%。还有研究显示,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将令欧洲近一半的滨海湿地消失。

欧盟并没有保护滨海湿地的专门立法,主要通过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水质量管理、渔业政策等相关规范提供了间接法律依据。1979年签署的《欧洲野生生物与自然生境保护公约》是欧洲滨海湿地保护条约的渊源之

一。"该公约于

1982年6月1日生效,主要目的是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并特别强调了濒危、稀缺的野生物种、迁徙物种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其中公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严格保护的动植物物种有许多是生活于滨海湿地的物种或迁徙物种。

此外,为保护瓦登海滨海湿地,1982年,荷兰、丹麦和德国三个瓦登海国家联合签署了《荷兰、丹麦、德国联合宣言》,协同保护瓦登海国家公园。1997年,《瓦登海多边保护计划》获得通过,至此,瓦登海成为欧洲滨海湿地多边保护的典型。瓦登海北起丹麦南部的海岸,经过德国海岸后转向荷兰,是绵延460公里的大型天然潮间带,由于地理和生物的复杂相互作用,该区域形成了众多过渡性栖息地与潮汐通道,产生了沙质滩涂、海草甸、沙滩、沙丘等

多样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2009年,瓦登海还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

为保护地中海海域的湿地,1991年有关《拉姆萨公约》的地中海行动计划启动,鼓励地中海国家、湿地保护与区域湿地保护的非政府组织间开展国际合作。这是地中海沿岸25国合作商讨湿地保护并达成合作行动的区域论坛。2002年,该论坛成为执行《拉姆萨公约》的正式区域机构,成为区域湿地保护合作的另一典范。地中海沿岸广泛分布的滨海湿地也成为该区域合作行动重要的保护对象。

此外,1964年《海洋勘探国际委员会公约》协调并推动了北大西洋、波罗的海、北海的海洋研究,并确立了保护海洋环境和规范渔业的共同渔业政策。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将1972年《海洋倾废公约》与1974年《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相结合,为东北大西洋海洋及近海环境保护提供了依据,条约还特别强调了重要物种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自1984年起,一系列以保护北海为主题的国际会议达成了6个宣言,合称“北海会议宣言”,这些宣言强调了北海的物种、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渔业等问题。1992年,《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规定了波罗的海环境的保护及应当保护的物种和生态环境。1995年《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和沿海地区公约》及197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地中海行动计划》,为地中海区域滨海湿地环境的保护提供了区域法依据。1992年《黑海防止污染公约》规定了黑海海域及滨岸水体水质量保护的具体举措。澳大利亚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

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xx

中山大学法学院xxxx欢欢

xx海岸线长

3."7万公里,据估计,该国海岸带42%的面积为湿地。据澳大利亚1991年的一份文献统计,在当时520块具有国家级意义的湿地中,161块为滨海与海洋湿地。在65块国际重要湿地中,近半数为滨海湿地。

但澳大利亚的滨海湿地退化严重。据估计,欧洲殖民者进驻前,澳洲大陆湿地面积为24万平方公里,现已消失了一半。滨海湿地消失的比例远远大于50%。新南威尔士滨海平原近70%的湿地已经消失,西澳大利亚州斯万滨海岸平原70%的湿地也已消失。

为了保护滨海湿地,澳大利亚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联邦政府和各州及地方政府于1992年签订的《政府间环境协议》和1999年澳大利亚国会制定的《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1997年,澳大利亚颁布了《国家湿地政策》,该政策成为澳大利亚湿地保护的重要文件,各州根据该政策制定湿地保护的战略和行动计划,澳大利亚环境署下属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局湿地处负责具体湿地保护工作。

由于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制,其法律体系包括联邦法和州及地方法。1992年,澳大利亚联邦、州与地方订立了《政府间环境协议》,这是澳大利亚环境法的重要文件。它试图解决联邦体系与分立的环境管理权力及责任间的矛盾关系。协议规定了三级政府在环境管理中不同的角色、责任与利益,意图建立合作式的环境管理方法,减少联邦与各州以及特别行政区就环境问题产生的冲突,增加政府与产业界决策的确定性,并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政府间环境协议》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策性文件。依照该政策,联邦、州与地方政府应当坚持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全国性的环境标准,并明确提出制定周围海洋、河口和水质量标准的要求。任何违反这些全国性环境保护措施的行为都属违法。例如,该协议第九部分规定各级政府有责任保护动植物并以最大的努力保证物种的生存,并将陆地、水体生态系统维持在良好的水平。因此,该协议明确提出对自然生境的保护是实现前述目标的重要内容。

1999年颁布的《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是澳大利亚滨海湿地保护与明智利用最主要的联邦一级的法律文件。该法授权澳大利亚政府通过评价与批准程序保护环境,保护物种及物种所在的区域,保护生物多样性,并制定恢复与管理的规划。

依据《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对任何具有国家环境重要性的对象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都必须事先实施评价与批准程序。拉姆萨湿地、澳大利亚与中国、日本、韩国签署的迁徙鸟类协议、波恩公约所涉物种都

属于具有国家环境重要性的对象。此外,该法还明确了拉姆萨湿地指定与管理的程序,澳大利亚还制定了拉姆萨湿地的管理原则。因此,当滨海湿地属于拉姆萨湿地、世界自然遗迹、迁徙鸟类栖息地、珍稀战濒危物种栖息地时,《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即适用。在1997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时,澳大利亚联邦颁布了《国家湿地政策》,目的是正式明确湿地的价值,促进湿地的保护、恢复与明智利用,并将湿地的明智利用纳入政府有关日常工作中。该国家政策提出了六大湿地战略,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项目,激励联邦、州、地方政府共同努力,参与明智利用湿地的工作。六大湿地战略为:

管理联邦土地与水体的湿地;执行联邦政策与法律,并启动联邦湿地项目;吸引澳大利亚民众参与湿地管理;与各州、特别行政区及地方政府合作;保证湿地政策与管理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开展国际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湿地政策》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起到战略指导与协调作用。

因此,它在澳大利亚及各州滨海湿地或湿地保护立法与执法体系形成中所起的作用有限,也使得滨海湿地及湿地等生态系统类型所受到的关注较少。

xxxx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

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后,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教师梅宏

韩国与我国共享黄海生态区,其国土70%是山地,内陆湿地很少,但其西海岸滨海湿地(以滩涂为主)的规模却是世界级的。西海岸滩涂不仅是候鸟迁徙途经之地,还是许多鱼类的产卵地,以及观察海啸和因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上升的观测地,地位十分重要。这里水产资源丰富,附近渔民可以直接在这里取得收获。保护好滩涂有利于保持水产资源的丰富。尽管如此,在1999年以前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韩国不但没有保护滩涂反而进行了“新万金”“始华”等世界级的大规模围海造田工程,对滨海湿地造成很大破坏。直至1999年,韩国才有了独立的《湿地保护法》,2000年以后湿地才为广大民众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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