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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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31号)的说明

一、艺术考级管理机构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对文化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分别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与监督管理和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办法》确定的原则是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县内的考级管理工作,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包括辖县在内的本市考级管理工作,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则要做好全省的考级管理工作。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艺术考级指

导机构,在文化部的领导下履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职责,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任期四年。常设机构设在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在文化部领导下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各级文化行敢部门、考级中心应在《办法》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直接开办或者承办艺术考级活动。

二、艺术考级机构

(一)审批机关。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审批机关为文化部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部负责审批跨省考级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省内考级机构。省内考级机构申请跨省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经所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文化部审批。

(二)审批标准。审批机关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批;只有同时符合上述规定并满足艺术考级实际需求的,才能予以审批。“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指凡申请设立艺术考级机构的单位,其教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本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编写的教材;第二,公开正式出版的教材,内部资料不再认定为教材;第三,专门用于艺术考级的教材,其他教材不再认定为考级教材,“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宫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是指:申请的每一

个开考专业,本单位都至少应有1名相应专业人员,且该专业人员必须能够达到办法规定的考官条件;只有外聘人员担任考官的专业,审批机关将不子批准。

(三)申请开办程序: 1.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相关文化管理部门审批。2.文化部与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均应

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提交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

导委员会论证,专家指导委员会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论证结果。3.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取得《社会艺束

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收费许可,以及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后,方可开办艺术考级活动。(四)申报的时间与考级机构的数量不再限制。 (五)艺术考级机构应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规范考级机构管理工作,其中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须在取得审批机关的考级简章备案证明后,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

三、考级机构承办单位

(一)考级机构自行选择承办单位,须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单位的条件必须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且须有固定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场地。

(三个承办单位可以同时承办若干考级机构的考级活动。考

级机构也可承办其他考级机构的考级活动。(四)取消承办单位设点地域、级别、数量限制。

四、艺术考级考官

(一)审批机构: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负责考官证书的印发工作。

(二)考官条件:2004年7月1日以后申请考官资格的,应

当符合《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考官资格的相关标准将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制定。;

(三)考官工作要求: 1.考官须具备《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宫资格证书》,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2.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

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3.考

场内执考考宫须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宫资格证书》对考生进行考核。4.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

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5.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

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

五、艺术考级证书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各考级机构发放的艺术考级证书由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实行监制。

;(二)考级机构的考级证书可以进行个性化设计,不作统一要求。

六、艺术考级专业

(一)专业范围:音乐、舞蹈、美术类专业范围依文化部办公厅下发的专业目录。其他类专业范围暂不作规定。

(二)考级机构申请在专业目录范围内增加开考专业,且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增加开考专业: 1.申请增加的开考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 2.申请增加的开考专业应当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考级机构申请在专业目录范围外增加音乐、舞蹈、美术类开考专业的,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应将考官情况、教材情况、开考专业的可行性报告报审批机关,经初审后由审批机关送专家指导委员会论证,并由专家指导委员会提出是否新增开考专业的论证意见,由文化部审核批准。

七备案制度

(一)考级机构在开办和进行考级活动过程中,须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以下六项备案:收费许可备案、考级简章备案、情况变动备案、承办单位备案、考前备案、发放证书备案。

(二)文化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场出具备案证明;如备案材料不齐,应?次性告知考级机构或承办单位应补材料,补齐后应当场出具备案证明。考级机构或承办单位应将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按要求报文化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不得随意增加备案材料。

(三)文化部将对备案格式作出统一规定。

八、关于考级机构评估制度

根据《办法》规定,文化部将对考级机构建立评估制度,并通过评估对考级机构实施有效监督。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机构资质、教材、考官、人员制度规定、证书监制、备案登记、考务安排、成果展示、处罚与表彰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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