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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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的通知

各直属分局、派出分局:

现将《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

2、常用行政处罚文书范例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1: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

20120407

为规范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保证行政执法质量,结合国家工商总局2008年、2011年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要求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1.当事人一栏以立案时查清的情况为准,应如实填写完整,不得空白。

2.案发地的填写是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来明确管辖权,应填写为:XX市X区XX街XX号XX室。

3.案件来源按照《案件来源登记表》记录填写。移送的案件,应附移送机关的材料;机关交办的案件应附上级机关的交办单;投诉举报案件应附投诉举报记录及相关材料等。

4.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中,应写明核查情况、立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条款项。如:“……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5.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一般填写为:建议立案;同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首名执法人员为本案件第一责任人);由办案机构负责人亲笔签名、标注日期。

不予立案的,一般可以填写为:建议不予立案;有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的,建议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由办案机构负责人亲笔签名、标注日期。

6.机关负责人意见,填写为:同意立案;由机关负责人(主管局长)亲笔签名、标注日期

7.备注栏由法制机构统一填写立案编号。

(二)送达回证

送达的文书本身设置《送达回证》的,使用此类送达回证时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送达文书的文号。

送达的文书本身没有设置《送达回证》的,规范如下:

1.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应当写清楚所送文书的具体名称及文号。

2. 送达时间,应当写明送达的具体详细时间,包括年、月、日;以小时为送达期限计算要求的必须精确到“XX时XX分”,其他的应当精确到日。

3. 送达地点,应当填写街道、楼栋、单元、门牌号等完整信息。

4. 送达方式,应写为: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以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 收件人应亲笔签名或盖章,并填写收件时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受送达人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

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向工商机关指定了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

凡是非受送达人本人签收,以及非受送达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收的,在备注栏中注明签收人的身份(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收文书时,除该工作人员亲笔签名及时间外,尽量请其加盖该组织印章或该组织负责收件的机构印章)。

6. 见证人一栏,只有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人需要记载拒收的情况下才需要见证人亲笔签名或盖章,见证人不得是工商机关的执法人员。

7. 送达人应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

(三)证据材料

1. 询问笔录

(1)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2)需要更正的,涂改部分要由被询问(调查)人以亲笔签名、盖章、按手印等方式确认。

(3)每一页页脚均应当有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4)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无正文”字样。

2. 现场笔录

(1)告知情况,填写为: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挠的义务。

(2)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亲笔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但为

保证《现场笔录》的证据效力,应尽量取得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的亲笔签名确认。

(3)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无正文”字样。

3.抽样取证记录

(1)抽样物品的名称填写应当完整、准确。

(2)抽样取证物品的总量应填写准确。

(3)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等栏,应按照抽样物品或者其外包装、说明书上记载的内容填写。

(4)抽取方式,可表述为:随机抽取、分类抽取等。

(5)抽样情况,应记录抽样的详细情况和整个过程,包括抽取物品的总体情况,如各种规格、型号的物品分别有多少,其外观、颜色、包装、单件重量等;抽取样品的过程,如分几类抽取,每一种类抽取的方式和数量等。

(6)加封的,记录样品的加封情况,如装箱、加贴封条、在封条上签字等。

(7)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该自然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如果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印章,注明日期;如果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在场,也可由在场的其他负责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其他负责人的身份应当在备注中注明。

(8)如果抽样人为工商机关委托的相关机构指派的人员,则应当由该机构指派的人员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工商机关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抽样取证的,一般由该机构对抽样取证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应地,一般应当使用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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