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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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意见书

申请人:张旦志,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请求事项:被告人董Xxx涉嫌强奸案不成立,请求检察院不予

起诉

事实和理由:

我是青海青乐律师所律师,被告人董XX涉嫌强奸董XX一案,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受董XX之子董XX的委托,作为被告人的律师,通过对检察院案卷及现有证据的审阅,此案疑点多多,建议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理由如下:

一、起诉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将被告人实施指控,建议审判

机关依法审判的国家司法行为。不起诉的种类有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此案我认为是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也就是存疑不起诉。强奸罪是暴力、胁迫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和妇

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我国“刑法”236条有明文规定。结合此案,检察卷第9、10、11页,被告人董XX的询问笔录中看,案发时间是2012年10月的一个晚上,从董XX的供述中根本看不出被害人不愿意的表现。强奸罪的核心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妇女在发生性行为是无法反抗或害怕反抗或趋于思想压力等,最多发

的就是暴力、胁迫。此案中不存在暴力和胁迫,有没有其它手段呢?其它手段主要指麻醉、灌兴奋剂之类的,是被害妇女难以自我保护、或自我控制等。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的性处分权,也就

是说白了,妇女对自己性结合说“NO”的权利,自愿处分性利益的不是强奸。在那个事发当晚,是被告人、被害人、被告人的老婆还有其两个孙子睡到一个大木板床上,如果被害人反抗,那是不可能发生的,不要说反抗,就是大叫,那被告人的老婆马上就知道了,两个孙子肯定惊醒。被告人也不可能和被害人发生关系。

从被告人的供述、案发的场合分析,强奸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

是董XX自愿,最后被告人年龄大了也没有干成这样的事情。所以强奸根本不成立,就以董XX卷里面的供述也无法认定其就是强奸。案发时候情况看强奸是不可能的,是董XX愿意的行为。

二、所为报案的被害人董XX是1995年10月5日生的,她们所说的

生日就是农历算的。她爷爷报案是2012年11月份到了,她已经是17周岁,不是幼女,和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安生性关系,哪怕是不是愿意都是按强奸论处。这个在立法是考虑到幼女对性的危害认识不清,对自己的性没有处分权。而董XX出这个事情时已经17周岁,严格的说是成年女性了,对自己的性方面的认识接近于成人了,法律也没有对这个年龄段的妇女在性方面给予特别保护。在检察卷19-24页侦查机关对董XX询问笔录中看出,她述说董XX和其有五次性行为,这个真实性有待补充侦查?2013年3月31日董XX自己出具的材料中看:“自己还是个处女”,强奸五次可能吗?侦查机关应该对这个被害人董XX是不是处女做出肯定结论。退一步讲现在的中学生都比较开放,假设不是处女,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董XX所为的,所以她的供述前后

不一致,这样的证据能确认董XX是强奸了董XX是站不住脚的。

三、刑法是法益保护之法,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权利,只要女性

愿意,法律是不主动保护的,在女性不愿意、违背其意志的前提下,刑法才介入。刑事案件证据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物证、人证、书证、证人证言、侦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都要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考验。“刑法“是一把双刃剑,少有不慎,就会冤枉好人,放纵罪犯。所以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要达到充分扎实。特别是强奸这类案件,任何一个女人如果报复其他男人,就会以强奸为由报案的,草率定论是对法律对国家不服责任的。强奸案的证据是时效性特别重要,董XX承认2012年十月的一天确实有这样的事情,但这个事实和董XX的内裤的精斑提取,DNA、STR多态性检验一致,证实确实董XX的DNA一致,这个事实董XX是承认的。从董XX的供述、事情发生的当晚看,都是XX自愿的行为,根本不是强奸。

四、从伦理和人情看:董XX确是个禽兽不如的东西,从道德伦理上

应该受到谴责。董XX是他哥哥的孙女,从小失去父亲,母亲改嫁,和爷爷相依为命,自己又是个残疾人,虽然被告人和董XX 的爷爷XX不是同母同父,但毕竟是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不应该出现在出租房里和自己老婆睡在一起还要和堂孙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实质上也没有插入,但对一个中学生、一个还尚未成年的女孩也造成了很多负面的影响。董XX是残疾人,更不应该出现这样的事情,也许他是个农民文化不高、法律水平不高、

一时冲动所致。我在看守所会见他时已表现出极大的后悔。但这个事实最终也是道德范畴,不是法律调整范围。

综上所述,从整个案情分析,从现有的证据材料分析,从董XX的实际身体情况看,此案强奸罪提起公诉是证据明显不足

案件根本不成立的,是董XX的爷爷和董XX有仇,加上确是有那么一次他们相互都愿意但没有做成的性行为,是董XX

的哥哥董XX知道后扩大事情,成了报复董XX找了一个最

好的借口罢了。强奸罪从现有的证据是根本无法定论的,也不应该提起公诉的。这个事情已经构成报复陷害行为,诬告人已触及到法律了,处理不当有可能会成为国家赔偿的案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希望检察院不予起诉,此案不予起诉符合法律,也符合案情。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旦志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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