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转发2012年省总站关于造价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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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鄂建[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6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厅人事处联系。

附件:《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级注册建造师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更新业务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不断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二级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督促本地区二级注册建造师到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定具备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作为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培训机构名单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具体实施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重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重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价协[2012]18号各区、县(自治县)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

结合本市实际,我会制定了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一并贯彻实行,造价协会2008年2月27日印发的《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渝建价协[2008] 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结合本市实际,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造价协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细则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造价协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统一考试大纲、统一专业、统一命题及统一组织的办法。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分为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园林绿化、仿古、房屋修缮等)、安装工程(含电气、给排水、暖通、机械设备安装等)、市政工程(含道路、桥梁、隧道等)三个专业。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关于印发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7〕05号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会制定了《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二○○七年四月二日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三)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注册及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五)组织部署造价员验证工作;(六)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七)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日常管理;(八)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部分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部分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部分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苏建函教[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部分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苏建函教〔2013〕70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2013年建设相关岗位统考和继续教育时间安排的通知》(苏建函教〔2013〕134号)及《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部分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苏建函教〔2013〕21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部分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到期人员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以下简称复检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1.我市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由市住建局统一组织。

2.各县级市住建局负责本地区报考人员资格的现场审查(含基本条件、相关个人信息的核实)、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

二、继续教育对象1.施工员2008年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原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的施工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人员。

2.质检员(土建、安装、市政)2008年12月31日前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原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质量检查员(土建、安装、市政)岗位合格证书和印章,并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人员。

三、复检换证条件参加复检换证人员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质量保证与安全生产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安全条文规定,近两年来在本岗位管理工作中未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质量、安全事故,能胜任本职工作。

2.持证人员需参加由市住建局推荐的培训机构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的教材、大纲和课时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根据省厅要求到课率达不得少于总课时的2/3,并经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行复检换证。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和提高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资格和专业水平的证明。

第三条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土建、安装、市政、装饰等专业,每个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本省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统一编制培训教材、统一命题和组织考试、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三)制订造价员继续教育计划;(四)组织部署全省造价员验证工作;(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和管理机构自律管理行为;(六)负责造价员资格证编号、专业等级号的管理;(七)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负责辖区内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造价员自律管理。

第六条本省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第二章资格证书取得第七条取得造价员初、中级水平资格证需通过全省组织的统一考试。

造价员资格考试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

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

高级水平资格证取得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案例考试、省评审委员会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八条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者,无不良从业记录,年龄在60周岁以下,可按以下条件申请报考:(一)报考初级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徐建发[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建发〔2012〕82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局造价管理机构、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徐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徐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提高咨询行业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造价咨询市场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包括外省市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动态考核、标准量化、科学公正”的原则。

咨询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徐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考核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咨询企业综合考核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咨询企业综合考评的日常具体工作。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日期】2006.06.05•【文号】中价协[2006]013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6]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00六年六月五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造价工程师考试.doc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造价工程师考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提高造价员业务水平,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在省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下,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三)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四)负责造价员验证工作;(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六)监督、指导设区市造价员管理机构工作;(七)负责颁发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制作专用章等;(八)负责省直单位及在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的造价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我省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采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规定的考试教材,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第六条申请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参加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全省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证书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其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及《工程计量和计价实务》。

第八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1年。

第九条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经省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免试。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与其资格证书载明的专业相符,在业务文件上签名和加盖造价员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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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建办标函[2005]155号
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取消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关于交纳2011年度会费及新会员申请入会的通知
版权所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市场监管科51868983,51868985, 造价管理科51868986.51868987,
信息科51868988.51868989,电子信箱:JSGCZJ@
特此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厅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标准定额工作迎来2012年的转变和创新
全国多地人均GDP超8万元 接近富裕国家水平
关于开展江苏省造价员继续教育补习的通知
造 价 员|下载中心|学习交流|造价协会|造价期刊|企业之窗|询价报价|专 题|造价管理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
关于开展江苏省造价员继续教育补习的通知
一、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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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工程
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冀建价监…2012‟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本县(市、区)、本单位造价员及所有有意参加学习人员的报名组织工作,并在6月30日之前将参加继续教育人员《申请表》(word 文档,每人一份,见附件1)、《汇总表》(excel表格,纸质一份及电子版,见附件2)和相关费用交至市造价站。

市造价站联系方式:
地址:廊坊市金光道40号610室
电话:5908169
联系人:李工
附件:1、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廊坊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人员信息汇总表
廊坊市建设局
2012年5月25日
附件一: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冀建价监…2012‟18号
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华北石油造价管理站:
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质…2007‟124号)等规定,决定开展201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规定
造价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是进行资格证书验证的必要条件。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属于验证不合格且将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

二、时间安排
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开通时间为2012年7月2日-9月15日。

继续教育工作截止日期为9月15日。

三、参加人员
持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人员。

四、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课程包括《2012年土建定额、装饰装修定额概述》、《2012年安装定额概述》、《2012年市政定额概述》、《计价控制》、《理论与法规》等课程。

造价员根据网络提示选择所需课程。

五、继续教育流程
(一)造价员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申请表》(见附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报所在设区市造价管理站。

(二)各市站对造价员申报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开通网上继续教育权限。

(三)造价员在网络继续教育权限开通后,登陆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在线开始继续教育学习。

(四)网络继续教育系统对造价员所学课程自动累计学时,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满10个学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试合格后打印“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作为资格证书验证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一)对于应参加2011年度造价员继续教育但还未取得“2011年度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的人员,可申请一次补考机会(开通流程同上)。

补考人员可在补考合格后打印2011年度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二)本次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附表: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表: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申请表
附件二:
廊坊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人员信息汇总表
说明:1、为给大家提供学习机会,所有有意参加学习的非造价员均可报名。

非造价员在汇总表“专业级别”一项中填写“无”
2、 2011年报名而考试不合格或未参加考试的造价员,需重新学习并补考,;2011年因故未报名参加的造价员,需报名学习和考试,
否则验证时取消资格,注销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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