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路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公路设计与工程施工资质

公路设计与工程施工资质一、公路设计资质1.设计师资质。
公路设计需要经验丰富的设计师来进行规划和设计工作,因此设计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
设计师资质的评定通常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公路设计工作。
2.设计单位资质。
设计单位是进行公路设计的主体,设计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高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
设计单位的资质评定标准通常包括人员配备、技术条件、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3.设计成果评审。
设计成果评审是保障公路设计质量的重要环节,设计成果评审由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机构的资质也要符合相关规定。
设计成果评审主要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内容的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二、公路施工资质1.施工单位资质。
公路施工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施工单位的资质评定标准通常包括技术条件、管理体系、工程实施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2.施工人员资质。
施工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需要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施工人员的资质要求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3.施工设备资质。
公路施工需要大量的施工设备和机械,施工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经过相应的检测和验收。
施工设备的资质问题直接关系到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4.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是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人员和管理经验。
施工现场管理要求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顺利进行。
三、公路设计与施工质量保障措施1.技术标准保障。
公路设计与施工需要遵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与施工达到国家法规和标准要求。
设计与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避免违规操作。
2.质量检测保障。
公路设计与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设计与施工的质量符合要求。
质量检测包括砼、沥青、路基等材料的试验和检测,以及工程结构、平整度、坡度等方面的验收。
公路设计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设计行业管理,规范公路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公路设计水平,保障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设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路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甲级资质为最高等级。
第四条公路设计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从事公路设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公路设计资质。
第六条申请公路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三)具有与公路设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甲级资质要求不少于50人,乙级资质要求不少于30人,丙级资质要求不少于10人;(四)具有与公路设计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装备,甲级资质要求不少于500万元,乙级资质要求不少于300万元,丙级资质要求不少于100万元;(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六)具有公路设计业绩,甲级资质要求不少于5项,乙级资质要求不少于3项,丙级资质要求不少于1项。
第七条申请公路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提交下列材料:1. 公路设计资质申请书;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5. 技术装备清单;6. 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7. 公路设计业绩证明;8.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路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公路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公路设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新、改(扩)建、养护工程的设计变更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降低原批准设计的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服务水平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规定职责,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执法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到位。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第八条按照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车道数量发生变化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3.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长、中、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或者互通范围内主线桥及匝道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或平交口范围被交叉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等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数量、结构型式或桥梁宽度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服务设施的数量、位置或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最新版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第七条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资质要求

公路工程设计资质要求
1.注册或执业资格要求:首先,从事公路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合法
注册的资格,具备注册资质的机构才能进行公路工程设计活动。
对个人来说,需要具备相关执业资格,例如工程师或技术人员持有相应的注册证书,表明其具备进行公路工程设计的能力。
3.技术能力要求:公路工程设计资质要求还包括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
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包括拥有一支技术专业、结构完善的团队,
能够独立完成公路工程设计的各个环节。
个人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
技术能力,掌握公路工程设计所需的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能够独立完成
设计工作。
4.设计管理要求:公路工程设计资质要求还包括设计管理方面的要求。
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包括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
面的能力。
个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设计管理能力,能够完成公路工程设计的
组织、协调和控制工作。
5.信誉要求:公路工程设计单位和个人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信誉度和声誉,具备公正、诚信的行业信誉。
拥有较高的信誉度可以证明其在工程设
计领域的业绩和能力,提高了公路工程设计的质量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设计资质要求主要包括注册或执业资格要求、经
验要求、技术能力要求、设计管理要求和信誉要求等方面。
通过达到这些
要求,可以保证公路工程设计单位和个人具备从事公路工程设计的能力和
条件,从而保证公路工程设计的质量和可靠性。
公路设计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公路设计公司资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与依据制定该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从事公路设计工作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通过规范化管理提升设计质量与效率,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设计资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制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落实。
二、资质申请与评定1. 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公路设计资质,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2. 公司需设立专门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资质申请、评审和维护工作。
3. 资质评审应基于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过往项目经验、质量管理体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三、人员管理1. 公司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才,以满足不同级别公路设计资质的要求。
2. 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技能和知识处于行业前沿。
3. 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四、项目管理1. 所有公路设计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
2. 项目承接前,需对项目的风险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避免盲目投标。
3. 强化项目过程控制,确保设计进度和成果符合合同要求。
五、质量监控1.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审核体系,对设计成果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核。
2. 定期组织外部审计或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评估,以客观反映公司设计质量。
3.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六、资质维护与升级1. 定期检查公司资质状态,确保资质证书有效性,及时办理续期等手续。
2. 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战略,适时申请更高级别的设计资质。
3. 鼓励创新和技术研究,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提高行业影响力。
七、法律法规遵守1. 公司及其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2. 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普及,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3.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2015年6月26日)

名称: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文号:交通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发文日期:2015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年07月14日索引号:主题词: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00667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6月26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公路工程设计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结合,提高管理效能,依据《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适用条件】项目法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方式。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第四条【前期准备】采用总承包的项目,初步设计应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明确重大技术方案,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设各方的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管;加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的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组织工程建设,加强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总承包工程招标,强化勘察设计管理和地质勘察验收,严格控制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做好征地拆迁和地方协调等工作,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
负责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配合项目法人完成征地拆迁、地方协调、项目审计及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总承包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管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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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路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
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
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
位承担。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
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账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