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资质审批权限

工程设计资质审批权限一、业务范围工程设计资质审批权限主要涉及以下业务范围:1. 建筑工程设计: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的设计。
2. 市政工程设计:包括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设计。
3. 水利工程设计: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等水利设施的设计。
4.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包括公园、广场、街道景观等园林绿化的设计。
5. 其他工程设计:包括环保、消防、人防等其他工程的设计。
二、等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等级标准主要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业务范围和设计要求。
等级标准的划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业务规模: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业务规模,如甲级资质可承担大型、特大型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可承担中型、小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可承担小型工程设计。
2. 技术水平: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技术水平要求,包括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
3. 经济效益: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经济效益要求,主要考虑设计项目的投资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
三、审批程序工程设计资质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资料、业绩证明等。
2. 审核: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技术力量、设计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3. 现场勘察:对于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审批部门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核实企业的实际条件和业务规模。
4. 审批决定:审批部门根据审核和现场勘察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批准的单位将获得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5. 监督管理:获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定期上报业务情况、接受检查等。
四、监督管理审批部门对获得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 年度报告制度:要求获得资质的单位每年向审批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包括业务开展情况、技术人员变动情况等。
2. 定期检查制度:审批部门对获得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对技术力量、设计能力的检查等。
河南省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河南省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推动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管理各方面的广泛应用,加速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关于实施信息系统工程设计试点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是指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咨询、设计、开发及保障。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信息系统工程设计的资质是指从事信息系统工程咨询与设计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信息系统设计的单位,经过资质认证并履行相关手续的,可以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的授权,河南省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等级第六条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分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信息系统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信息系统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信息系统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乙级、丙级和暂定级。
第七条取得信息系统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工程管理服务业务;取得信息系统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工程管理服务业务。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35 建法函[1997]2号 关于事业单位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36 建法 [2000]68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37 建法 [2000]6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21 建办档[2008]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
22 建办[2009]14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23 建办[2007]246号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24 建办[1992]190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组织记者采访团若干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 (82)建发办字21号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3 1982年2月8日颁发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4 (88)城办字第29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5 建办〔1992〕141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6 建办档〔1993〕103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7 建办〔1995〕267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8 建办[1997]142号 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资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100 建法[2009]13号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新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新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新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经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下面是新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活动正常进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建筑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的行政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律凭证。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内投资20万元以上、规划区范围以外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按《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设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一)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和大型专业建筑工程;(二)二级以上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住宅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三)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四)投资500万元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七条前条规定以外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 4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讣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设讣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髙防护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而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英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il•许可资质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英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汁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査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取得人防工程和英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1年以上。
(二)资历和信誉1、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业务3年以上。
2、参与不少于2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项目设计。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赣人防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14〕22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业务承接范围(一)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由国家人防办审批,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承接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二)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由设计单位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防办审批,可承接全省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人防指挥所)设计业务。
各设区市人防办要积极宣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有关规定,引导本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工程设计单位申报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2016年6月30日前,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乙级设计资质但不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接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不含战时功能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其中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但不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接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且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
自2016年7月1日起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二、本省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一)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条件按国人防[2013]417号文第六条执行(其中人防防护工程师事宜按国人防[2013]322号《关于印发〈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相关具体事项可登陆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查询),设计资质申报材料按国人防[2013]417号文第十一条执行。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解读共16页

陕西万睿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放,告知性备案管理进一步向社会清晰表明放开工程咨询市场准入,实现工 程咨询单位“零门槛、零限制”入驻,降低了设立机构从事工程咨询服务的制度 性成本。 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由‘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强制行为’改为‘告知性备案管理’的 自愿行为,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并给予咨询委托单位更多的选择 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工程咨询行业,为他们创新创业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氛 围。”肖凤桐表示。
2018
2019发改委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解读
万睿咨询政策研究室
前言
Introduction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取消行政许可, 就是工程咨询取消了准入门槛。工程咨询单位管 理由行政许可模式转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 业自主的管理模式,由静态管理转为动态管理, 由事前许可管理转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行业主 管部门‘放手’不‘甩手’,是此次出台《管理 办法》的最大特点。”
陕西万睿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管,告知性备案管理并不意味着“零监管”。正如《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 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所指出,“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 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也就是说,行业 主管部门“放手”而不“甩手”。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第17号公告明确规定, 对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从2018年1月1日起,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告知有关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告知性备案管理”中,将监督结果向 社会公布,列出工程咨询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实 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奖惩联动,使“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更 好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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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1年以上。
(二)资历和信誉1、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业务3年以上。
2、参与不少于2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项目设计。
3、无设计质量事故。
4、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专业3人、结构专业3人、公用设备暖通空调专业2人、防化专业1人、给水排水专业2人、电气专业2人、通信专业2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3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4、获得过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六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资历和信誉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七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承担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取得甲级许可资质的单位承揽设计业务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二)乙级承担发证机关行政管辖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各类人防指挥所)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
第三章许可申请和办理第八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应当向设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发放,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首次申请许可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六)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七)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八)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许可资质的变更和延期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一)变更办公地址的;(二)变更设计单位法人代表的;(三)变更设计单位名称的。
第十三条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设计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
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五条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设计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设计单位分立或改制,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领取新的工程设计许可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防部门对违法违规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许可资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发证机关撤回其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资质申请,经批准后交回资质证书:(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二)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设计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设计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设计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初审通过;(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