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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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设计单位资质的管理,促进建筑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法》、《建筑法实施条例》、《建筑行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筑设计的各类设计单位。

第三条建筑设计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丙级资质,由省级住建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给予认定。

第四条建筑设计单位在参与工程设计前,应当先取得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等级认定。

第五条建筑设计资质有效期五年,到期需重新申请认定。

认定标准和程序由住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程序第六条建筑设计单位在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设计资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

如申请不符合条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根据申请单位的资质等级、业绩及其他要求,住建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认定决定,并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若申请单位对认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认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结果及时告知复议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对认定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资质管理与跟踪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在取得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后,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及相关信息在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资质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与住建主管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进行资质管理的跟踪。

第十六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每年向住建主管部门进行资质使用情况的报告,包括完成的设计项目、项目质量、设计师队伍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资质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告给住建主管部门。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3篇)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3篇)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是我国建筑设计资质管理的主要法规,对于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获取、管理以及设计师的职业资格认定等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以建筑设计资质的获取、管理及设计师职业资格的认定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建筑设计资质的获取1. 资质的种类根据国家对建筑设计单位所需资质的要求,建筑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四类,其中甲级资质最高。

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资质申报时,应根据自身实力和业务能力选择适合的资质等级。

2. 资质的条件申请建筑设计资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设计人员的数量、注册建筑师的比例、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及设计工程质量评价等。

具体的资质条件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建筑设计单位在满足资质条件后,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资料并进行资质申报。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通过审查和评估后,可以发放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二、建筑设计资质的管理1. 资质的有效期建筑设计资质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资质证书上会有有效期的标识。

建筑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到期前,应提前办理资质的续期手续,以保证资质的连续有效性。

2. 资质的变更和升级建筑设计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如果业务发展需要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资质等级或者进行升级,可以向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变更或者升级手续。

3. 资质的管理措施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会定期进行对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检查,包括设计人员的职业资格、设计文件的备案等方面。

对于违反规定的建筑设计单位,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甚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设计师职业资格的认定1. 职业资格的要求设计师职业资格认定是对建筑设计专业人员进行能力及职业水平的评价,其中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设备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的认定。

设计师职业资格的认定主要根据自身学历、工作经验和职业技能等方面进行评估。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对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旨在规范建筑设计行业,提高设计单位的资质和水平,保障建筑设计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资质等级划分:规定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划分标准,根据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能力,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2. 资质申请条件:规定建筑设计单位申请特定资质等级的条件,例如注册工程师的人数要求、设计师从业资格要求、具备的技术设备和软件等。

3. 申请程序和要求:明确建筑设计单位申请资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申请途径、评审流程等。

4. 资质评审标准:制定评审资质的具体标准和指标,评审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能力、项目经验、管理水平、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情况。

5. 监管和监督措施:明确建筑设计资质的监管和监督机制,规定相关部门对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管和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6. 资质的认定和维持:确定建筑设计单位资质的认定方式和维持条件,包括定期复审、不合格资质的吊销等。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设计质量和行业水平,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与稳定发
展。

这些规定对于建筑设计行业的从业者和相关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严格遵守。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资质等级和标准第六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其中《工程设计证书》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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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定而制定的。

以下是为建筑人士整理相关建筑工程规范相关资料。

具体内容如下:《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分级标准承担业务范围附则其中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分级标准内容如下:甲级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10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乙级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四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三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6人、8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

4、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是建设项目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负责对土地、地质、水文、水利等方面进行详细勘察,并依据勘察结果进行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障。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性和质量,我国出台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以规范和监管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和企业。

一、资质等级划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划分是对从业人员和企业能力的评价和认定,根据其技术水平、工作经验和实际业绩的不同,将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和企业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目前,我国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甲级为最高级别,丁级为最低级别。

不同资质等级对从业人员和企业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二、资质证书的申领和管理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从业人员和企业需要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申领资质证书需要提供详细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质考核和评审。

一旦取得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和企业需定期进行资质年检,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

任何虚假或者不合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资质等级评审标准资质等级评审标准是根据从业人员和企业在勘察设计工作中的能力和表现进行评价和认定的依据。

评审标准包括技术水平、工作经验、项目实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不同级别的资质等级,评审标准会有所区别。

申请人或企业需要详细了解评审标准,并针对性地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评审结果将直接影响资质等级的认定,因此申请人和企业需保证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

四、资质管理的重要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合理的资质等级划分能够保证从业人员和企业的专业性和可信度,有利于消除隐患和风险,提高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资质证书可以作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合作伙伴。

同时,严格的资质证书管理可以有效遏制不良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存在,维护了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第六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资质等级和标准第六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其中《工程设计证书》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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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6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资料;(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变更,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七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

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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