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保卫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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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保卫协议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航空安全保卫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落实中国民航各项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要求,防止和处置各类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确保航空运输有序运行,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共同做好航空保安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友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签订的依据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4、《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5、《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6、《民用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7、《航空保安手册》

8、《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以上法规、手册应以最新有效文本为准。

第二条通行区域的控制

1、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航空保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机场控制区的封闭式分区管理;乙方负责对办理通行证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办证条件者,在规定时限内核发通行证件。

2、甲方人员和车辆必须持有效通行证件,方可从指定的通道进入控制区,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甲方对需办证人员事前

进行背景调查和初审,并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甲方有义

务宣传教育所属员工遵守国家、民航局以及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航空器的安全保卫

1、乙方负责停放在机坪的航空器的监护;航空器在执行飞行任务前,和结束飞行任务后,必须由甲方和乙方按照《航空器交接程序》进行交接,并填写交接单;特殊情况下的航空器安全保卫检查(航空器搜查)由

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甲方严格按照《航空器搜查程序》进行。

2、甲方负责航空器舱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旅客和手提行李的安全检查

1、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对甲方承运的出港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的安全检查。

2、甲方有义务宣传和要求其所承运的旅客遵守国家、民航局以及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航空货物/邮件的安全保卫

1、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对甲方承运的航空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

2、甲方有义务宣传和要求货运代理人严格遵守国家、民航局以及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乙方的相关检查。

第六条航空器机上餐食和供应品的安全保卫

1、乙方应要求甲方指定的机上供应品供应商对机上供应品的采购、生产、储运等各个环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2、甲方应要求机上供应品供应商制定《航空安全保卫计划》并报机场或局方备案。

第七条押解接受司法和行政强制措施人员的保安

押解接受司法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乘坐民航班机,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民航局、公安部《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机保安规定》执行。

第八条专机、要客的安全保卫

1、甲乙双方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专机工作细则》做好专机、要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2、甲方收到专机、要客的保障信息,应当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条发生非法干扰民用航空行为的应急处置

1、乙方负责机场范围内各类非法干扰行为的处置,甲方应予以配合。对非法干扰民用航空行为的处置应当按照《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和《机场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行为应急处置总体预案》执行。

2、甲乙双方无论哪方获得有关非法干扰行为的威胁信息,均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和机场公安机关。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如有修改和补充时,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后方能生效。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有效期为

年。到期后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

3、甲乙双方应将本协议向各自所属地区管理局备案。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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