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不予受理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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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不予受理裁定书

在我国刑事案件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自诉案件是由当事人进行起诉的,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结去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刑事自诉时,法院会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裁定书,那么刑事自诉不予受理裁定书怎样写?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解答。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新刑自立初字第1号

自诉人崔某X,女,汉族,1943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

2015年10月19日,我院收到崔某X的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追究孟某某作伪证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诉人遭受的各项损失2万元。

自诉人崔某X称,在其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石民二终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二项写明“其他各节互不追究”。后刘某某以一份内容

为“刘某某与崔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书中‘其他各节互不追究’不包括延期利息,在调解时我已明确告知刘某某另案起诉”的《情况说明》为证据,向平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X支付延期利息,导致自诉人在之后的4年间往返于法院之间。自诉人崔某X主张,孟某某未参与(2011)石民二终字第***号案件的调解工作,该《情况说明》系伪证,孟某某应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导致自诉人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名誉损失、交通费、误工费等2万元,应由孟某某赔偿。

本院认为,自诉人崔某X起诉的伪证罪,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且自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孟某某侵犯自诉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对被告人孟某某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向自诉人崔某X再三释明,但自诉人仍坚持提起刑事自诉,故此自诉人崔某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自诉人崔某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代理审判员姚**

人民陪审员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

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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