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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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审批权限在市级及以下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对于审批权限在国家、省级的企业投资项目,仍按照国家、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第二条对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禁止投资建设,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各级国土、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确需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提出申请,市直相关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联合会审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三条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均为允许投资类。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外,实行告知登记制,其核准、备案采取告知登记方式,由投资企业通过填报告知登记表的方式实现。

第四条告知登记表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式,各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监制。投资企业从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网站自行下载并如实填写。告知登记表送达(或网上报送)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经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即完成各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投资企业凭告知登记表即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各部门应当受理。

第五条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对未列入负面清单且属市级及以下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原企业投资核准、备

案各项前置条件(包括前置条件的前置要求)一律改为后置。

第六条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能评、环评、土地、规划、安监、消防、施工图等相关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和完善规范诚信、简化高效、监管完善的项目审批新模式。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最新的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如现行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xx年本)(xx 年修正)》淘汰类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xx年本)》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准入。

第八条上级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争取资金、土地指标、企业退税等有规定的,为积极支持企业发展,仍可按照原程序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九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未来产业发展特点和国家、省产业结构政策调整以及芜湖市产业发展需要调整清单目录。

第十条《芜湖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篇: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不属于国家、省和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自筹资金且不需要政府补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芜湖市产业投资和布局导向前提下,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不影响公共安全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建设,可不需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县、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企业技改项目的备案机关是市、县、区经济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编写项目备案报告(附项目备案报告表),报送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备案报告内容及备案程序

第五条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报告一式5份。项目备案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报告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项目报告单位要对项目备案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一)

由市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的项目有:

1、市属企业投资的项目;

2、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3、市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4、市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园区、购物中心、市场建设等服务业项目;

5、依法需向市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

(二)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除省、市级备案项目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内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七条凡由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备案机关负责备案的项目,要将备案情况以月度(下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备案报告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备案报告后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报告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和说明,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报告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备案报告,项目备案机关应正式受理。

第九条项目备案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

项目备案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备案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报告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对准予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备案文件;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对已经备案确认的企业投资项目,市项目备案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县、区项目备案机关;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备案机关也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备案的项目情况上报市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三条项目报告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章备案内容及效力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主要进行以下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投资及布局导向;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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