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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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节日策划活动方案

西藏节日策划活动方案

西藏节日策划活动方案西藏是中国的一个自治区,拥有独特的文化和节日。

本篇策划活动方案将以西藏的主要节日为主题,为参与者带来一场全面了解西藏文化的体验活动。

活动主题:西藏文化体验之旅活动目标:1. 通过活动,让参与者对西藏的文化有更深入的了解;2. 增进参与者对西藏传统节日的认知;3. 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活动时间:2天活动地点:城市会议中心及室外场地活动流程:第一天:上午:1. 9:00–9:30 开幕仪式- 主持人介绍活动的目标和流程- 西藏各个节日的简介2. 9:30–10:30 西藏文化讲座- 邀请西藏文化专家进行讲座- 主题包括西藏的历史、宗教、艺术等10:30–12:00 西藏手工艺品展示与体验- 展示西藏传统手工艺品,如唐卡、毛绒玩具等 - 提供参与者亲手制作唐卡、毛绒玩具等的机会下午:1. 14:00–16:00 西藏音乐和舞蹈表演- 邀请西藏民族乐团进行音乐表演- 邀请西藏舞蹈团进行舞蹈表演2. 16:00–17:30 西藏传统美食品尝- 提供西藏传统美食,如酥油茶、糌粑等- 介绍美食的制作过程和食用习惯晚上:1. 19:00–21:30 西藏传统节日庆祝晚会- 进行西藏传统节日的模拟庆祝活动- 包括藏族传统舞蹈、唱歌、艺术表演等第二天:上午:1. 9:00–10:30 西藏佛教体验- 邀请西藏佛教的高僧进行示范和讲解- 给参与者提供体验冥想和礼佛的机会2. 10:30–12:00 西藏语言和服饰体验- 提供西藏语言的基础教学和学习资料- 提供西藏传统服饰供参与者试穿和拍照下午:1. 14:00–16:00 西藏探险游戏- 设计西藏探险游戏,探索西藏的地理和文化 - 通过游戏,激发参与者的兴趣和探索欲望2. 16:00–17:30 精彩抽奖活动- 准备特别奖品,如西藏特产、纪念品等- 通过答题或抽奖方式进行发放活动结束:1. 17:30–18:00 闭幕仪式- 主持人总结活动的收获和成果- 为参与者颁发参与证书和嘉奖活动费用预算:1. 场地租赁费用:5000元2. 嘉宾费用(讲座、演出等):30000元3. 手工艺品展示材料费用:2000元4. 美食品尝费用:5000元5. 晚会道具和布置费用:5000元6. 语言和服饰体验材料费用:3000元7. 西藏探险游戏材料费用:2000元8. 抽奖活动奖品费用:5000元9. 证书和嘉奖费用:1000元预算总费用:60000元活动宣传策略:1. 在社交媒体平台、网站和相关在线论坛上发布活动信息和预告;2. 利用广告传媒,如电视、广播、报纸等进行宣传;3. 制作宣传海报、传单等,在学校、社区等公共场所张贴;4. 邀请记者进行活动现场报道,增加活动的曝光度。

民族宗教场所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场所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场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族宗教场所管理,维护宗教活动秩序,加强民族宗教建设,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民族宗教场所,包括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宗教建筑及其配套设施,以及宗教团体设立的其他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尊重民族团结和谐,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宗教人才,提升宗教服务水平,促进民族宗教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宗教活动秩序,保障信徒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宗教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积极开展宗教活动,组织信徒开展宗教法会、喜庆节日活动、礼佛祭祖等宗教活动,丰富信徒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七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器物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宗教文物被破坏或盗窃,促进宗教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八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有关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民族宗教场所管理第九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信徒教育水平,加强宗教知识宣传,培养一批信念坚定、品德高尚的宗教人才。

第十一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宗教活动档案,做好宗教活动的记录和管理,保障信徒教育和宗教服务的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场所的清洁卫生和安全管理,检查宗教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信徒参与宗教活动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宗教服务制度,提供周到的宗教服务,满足信徒的宗教需求,增强信徒的宗教信仰。

第十四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宗教事务联络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宗教事务中的矛盾和纠纷,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民族宗教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民族宗教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制定本预案,确保民族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1.2 制定目的预防和减少民族宗教活动中的安全事故,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民族宗教活动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3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2.1 成立民族宗教活动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2 指挥部职责(1)负责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民族宗教活动安全应急预案;(2)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民族宗教活动安全应急管理工作;(3)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处置;(4)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的调配;(5)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2.3 专项工作组职责(1)安全检查组:负责对民族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2)医疗救护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3)交通保障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保障;(4)治安保卫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5)信息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舆论引导。

三、预防与应急准备3.1 预防措施(1)加强对民族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安全责任制;(2)开展民族宗教活动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参与者的安全意识;(3)建立健全民族宗教活动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2 应急准备(1)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应急需要;(2)建立应急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3)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

四、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中央宗教工作实施方案

中央宗教工作实施方案

中央宗教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宗教工作的管理,促进宗教和睦、宗教事务正常秩序的开展,中央制定了宗教工作实施方案,以指导和规范全国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和管理工作。

首先,实施方案明确了宗教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宗教自由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应当依法开展,不得干涉国家政治、经济、司法等领域。

同时,宗教团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其次,实施方案强调了宗教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宗教管理机构,加强对宗教事务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

同时,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宗教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维护宗教和睦。

再次,实施方案提出了加强宗教人士培训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要加强对宗教人士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

同时,要建立健全宗教人士管理制度,规范宗教人士的活动,防止极端思想和宗教极端主义的传播。

最后,实施方案强调了宗教场所建设和管理的要求。

要加强对宗教场所的规划和管理,保障宗教活动的场所需求,提高宗教场所的管理水平,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总之,中央宗教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为我国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各级政府和宗教团体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共同维护宗教和睦、宗教事务的正常秩序,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协调、相和谐。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2、宗教场所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宗教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和组织,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3、宗教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未经登记备案的宗教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4、宗教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宗教活动应当在合适的场所、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公共场所或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6、宗教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

7、宗教场所应当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教育和引导,防止极端宗教思想的传播和渗透。

8、宗教场所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1.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参加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必须经县民宗局批准。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3.所有宗教活动必须由本地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

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或主持宗教仪式。

4.宗教场所的殿堂和教堂是教徒和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对于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教职人员,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以及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时,必须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西藏僧尼不请假外出问题的对策建议

西藏僧尼不请假外出问题的对策建议

西藏僧尼不请假外出问题的对策建议西藏是我国的一个自治区,以其宗教文化和美丽的自然景观而闻名于世。

在西藏,僧尼是佛教信仰的重要代表,他们在寺庙中居住修行,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近年来西藏僧尼不请假外出问题愈发突出,给社会治安和宗教事务管理带来了一定困扰。

针对这一问题,我将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管理制度1.1 完善寺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寺庙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僧尼的日常行为规范和义务。

包括规定清晨起床时间、学习课程安排、修行时间等内容,确保僧尼按时参与寺庙内部活动,并不随意外出。

1.2 强化寺庙宗教事务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加强对寺庙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该机构应由宗教界人士、政府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具备合法权威性。

1.3 建立假期制度:规定僧尼每年可以享受一定的假期,但需提前向寺庙管理机构请假并得到批准。

在假期期间,僧尼可以回家探亲、休息放松或进行其他有益活动。

二、加强宗教教育和思想引导2.1 加强宗教教育:对僧尼进行系统的佛教教育,使其深入理解佛教的核心价值观和修行理念。

通过加强佛经阅读、禅修和讲座等方式,引导僧尼坚守信仰,提高自身修行水平。

2.2 加强思想引导:通过开展心灵与智慧的培养课程,帮助僧尼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注重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意识,使他们认识到自己作为社会一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加强社会监督与支持3.1 增加社会参与机会:为僧尼提供更多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如参与公益活动、文化交流等。

这样不仅能够丰富他们的生活经验,也能增强他们对社会责任的认同感。

3.2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僧尼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建立举报机制。

加强媒体的宣传报道,引导公众关注西藏僧尼的行为,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僧尼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四、提高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4.1 改善寺庙基础设施:加大对寺庙建设的投入,改善寺庙的生活条件和修行环境。

包括改善住宿条件、饮食卫生和医疗保健等方面,提高僧尼的生活质量。

西藏春节活动方案

西藏春节活动方案

西藏春节活动方案
方案一:传统文化体验活动
活动内容:组织参观西藏传统寺庙,如布达拉宫、大昭寺等,深入了解藏传佛教文化,参与佛事仪式;在藏民家庭中学习制作传统手工艺品,如唐卡绘画、藏族编织等;参与躲藏族传统舞蹈、歌曲表演,感受西藏民俗风情。

活动时间:春节期间
活动地点:西藏拉萨市及周边地区
活动目的:通过这些活动,让参与者更加了解西藏传统文化,体验西藏独特的艺术、宗教和生活方式,加深对西藏的认识和了解。

方案二:文化交流庆典
活动内容:举办西藏春节文化交流庆典,邀请来自不同地区的藏民群众参与,展示西藏传统歌舞、民俗表演以及传统手工艺品展览;安排西藏传统美食品尝活动,让参与者品尝道地的藏式美食;组织西藏传统体育竞技比赛,如射箭、高原马术等。

活动时间:春节期间
活动地点:西藏各地县市
活动目的:通过庆典,让更多的人了解西藏春节的传统习俗和文化内涵,促进不同地域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

方案三:新春祈福活动
活动内容:组织参观西藏的寺庙,如扎什伦布寺、色拉寺等,参与宗教仪式;举办传统祈福仪式,如舞狮、放风筝、点燃孔明灯等;开展佛事研讨会,让参与者与西藏高僧深入交流。

活动时间:春节期间
活动地点:西藏全境
活动目的:让参与者能够在西藏庄严的寺庙环境中,感受到宗教仪式的庄重与神圣,祈福新年平安幸福。

民宗实施方案

民宗实施方案

民宗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制定并实施一份科学合理的民宗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总体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维护宗教和睦、促进宗教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

1. 完善宗教政策法规体系,明确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2. 加强宗教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宗教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培训,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

3. 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融合,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4. 加强对宗教场所的管理,维护宗教建筑物的安全和整洁,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5. 加强对宗教人士的引导和教育,加强对宗教极端思想的防范和打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6. 加强宗教与民族团结的教育,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交融,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四、实施保障。

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增强全社会对宗教工作的支持。

2. 建立健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宗教事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3. 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宗教活动的时间和地点,避免与其他社会活动发生冲突。

4. 建立健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系统,加强对宗教活动的信息化管理和监督。

五、预期效果。

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预期能够有效维护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总结。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和法治化水平,为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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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
来源:法制办主站发布时间:2012-12-21 14:08 阅读次数:
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
(2012年7月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8月1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切实维护正常宗教秩序,确保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宗教活动,是指在传统宗教活动地点信教群众自发形成或由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举办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仪轨、有历史惯例、信教群众参与,且预计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类宗教活动。

第三条宗教活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活动依法、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严禁举办无传统惯例的各种宗教活动。

历史上曾经举办、现已自然中断或取缔的宗教活动不得恢复。

第五条按照惯例,信教群众在传统宗教活动地点自发形成有一定规模的宗教活动,参与人员仅限于本县范围的,由该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参与人员超出本县范围的,由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安全管理。

第六条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信教群众参与的传统惯例宗教活动,由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或宗教团体负责申请和实施,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根据往年情况预计参与入数(含僧尼,下同)在5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预计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预计参与人数在5000人以上、1 00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预计参与人数在1 0000人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或宗教团体提出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按照属地原则,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按上述规定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经县及县以下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由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监管,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意见。

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情况报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申请单位需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举办宗教活动申请书;
(二)活动实施方案。

包括拟举行活动的寺庙简史(包括宗教活动历史)以及活动时间、地点、线路、内容、规模、主要仪式、地域范围和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具体责任人等内容;
(三)安保工作方案。

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会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制定,包括安保工作纽织领导、维持现场秩序、消防安全、交通管制、人员疏导、卫生防疫等岗位职责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应急处置预案。

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工作原则、组织领导、职责任务、分类分级、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预防措施及应急保障等内容;
(五)风险评估报告。

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包括对该活动的总体风险评估、风险
等级、风险预测分析、应对风险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由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由申请单位在拟举行活动前30日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市)申报的大型宗教活动实行季度审批,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在拟举行宗教活动的季度前30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报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邀请本场所以外的宗教教职人员到该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的,在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同时,依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邀请对象属于本县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二)邀请对象超出本县、属于本地(市)的,经所涉及的两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请所在地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三)邀请对象属于区内其他地(市)的,经所涉及的两个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四)邀请对象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的,依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无历史传统惯例的;
(三)历史上曾经举办、现已自然中断或取消、取缔的;
(四)超出本宗教活动场所承受能力,安全无保障的;
(五)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未经认定备案或未按有关规定批准邀请的;
(六)宗教活动申报手续不全的;
(七)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或逾期不报的;
(八)无历史惯例,宗教活动场所和群众自发举行宗教活动的;
(九)有确切信息显示或情况反映,活动安全存在隐患的;
(十)其他不予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按照传统惯例在本场所内举办的,仅限于本场所教职人员参加的正常宗教活动,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管理,宗教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必须在每年年底将次年举行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的宗教活动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

第十二条经批准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由所在地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活动方案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严禁超出活动实施方案范围。

举办宗教活动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损坏公民身体健康,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经批准举办各类宗教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宗教团体,不得以发布通知或广告等形式向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及信教群众进行宣传推广。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宗教活动,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举办宗教活动所在地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主管责任;拟举办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及负责该项活动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举办宗教活动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而举行宗教活动的;
(三)在宗教活动申报、审核、审查、审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在宗教活动中引发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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