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ppt课件完整版

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
制定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 处置流程和措施。
定期组织传染病疫情应急演练,提高 师生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 资充足、有效。
0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策略与流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及分类
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 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THANKS
感谢观看
04
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传染病防治工 作要点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明确传染病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和职责分工 ,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 、处置和防控工作制 度,确保及时有效应 对。
制定传染病防治工作 计划和方案,明确工 作目标和任务。
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和培训
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 育活动,提高师生防病意识和能
现场处置原则和方法
处置原则
现场处置应遵循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有效控制、保障安全等原则,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危害 和损失。
处置方法
现场处置方法包括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隔离治疗、消毒处理、个人防护等措施,应根据不同事件类型和 实际情况灵活应用。
后期评估总结及改进建议
评估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过程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 建议。
人员配备
感染科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医护人 员,包括临床医生、护士、检验人员 等,确保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诊疗规范与操作流程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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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规范
医疗机构应制定传染病诊 疗规范,明确诊断标准、 治疗方案和操作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修订,共9章80条。
该法突出了“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立法理念,从预防预警制度、报告制度、管控与医疗救治等多个方面,对我国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明确规定。
一、传染病等级划分我国按照发病率、病死率与传播率等多个维度,将传染病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25项传染疾病。
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另外,根据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也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12项传染疾病。
二、甲类传染病的管控措施1、发现甲类传染病应立即报告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医疗机构可以采取更严格的隔离措施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目录•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医疗机构职责与义务•患者权益保障及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与监管机制•总结与展望PART01传染病防治法概述立法背景与意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传染病防治法为加强国际间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法律依据。
传染病定义及分类传染病定义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传染病分类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传播方式等因素,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等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乙类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等。
防治原则与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调传染病的预防工作,通过改善环境卫生、提高个人卫生习惯等措施降低感染风险;同时,对已经发生的传染病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控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治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科学防治、依法管理遵循科学规律,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同时,依法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PART02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 2 3国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和预警机制等。
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观察等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加强传染源管理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措施与制度建设03加强信息公开和通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疫情信息交流。
工作法律法规知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行为认定
未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 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 疫情;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 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职责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 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 传染病检测样本,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02
CATALOGUE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措施
预防措施
01
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02
开展健康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03
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维护社会稳定
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 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 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
疫情信息报告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规
定及时报告。
疫情信息通报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
信息公开与透明
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设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 督权。
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 我防护意识。
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 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投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 服务能力。
传染病防治法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内容一、引言传染病是指通过病原体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疾病,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内容。
二、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传染病防治法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公众健康而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律于1989年首次颁布,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的版本是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该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传染病的定义和分类•传染病的定义:传染病是指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够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的疾病。
•传染病的分类:传染病根据传播途径、发病周期和临床症状等方面进行分类,以便于科学研究和针对性防治。
2.2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预防措施:传染病的预防主要包括疫苗接种、个人卫生习惯的养成、环境卫生的改善等多种手段。
•控制措施:传染病的控制主要包括病例的报告和登记、病原体的隔离和消灭、流行病学调查等多项措施。
2.3 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传染病监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传染病监测系统,及时掌握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
•传染病报告:医疗机构和个人发现或者怀疑传染病病例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4 传染病的应急响应•应急预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传染病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应对措施。
•应急响应:传染病爆发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疫情。
三、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性和意义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性和意义的几个方面:3.1 保护公众健康传染病的传播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护公众健康。
3.2 维护社会稳定传染病的爆发往往会引发社会恐慌和不稳定因素,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可以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3.3 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需要依靠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了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医学专题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法定传染病包括甲乙丙三类,共39种
甲类2种:鼠疫、霍乱 乙类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
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 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 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 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 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 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 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 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其它传染病11种: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水痘、肝吸虫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恙虫病、森林脑炎、 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不明原因肺炎
传染病报告
一、谁报告? (1)属地管理原则
传染病报告实行谁接诊,谁报告。监测病 例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 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 报告人。
新沂市中医院 法定传染病/突发事件报告流程
例,患传染病但因意外或因非传染病死亡时, 不需再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3、病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传染病时应分 别报卡。 家长姓名:14岁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 姓名。
传染病报告
现住地址:指病例发病时实际居住的地 址,可以是家庭地址,也可以是寄宿地 址或宾馆、旅店。应详细填写要求城市 到门牌号,农村到村组,以能找到该病 人为原则。职业要求幼托儿童、学生必 须要填写学校名称和所在班级 。病例如 有一处以上住址时,应填写患病期间能 随访到的住址。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
第14页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 求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预防传染病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 染。
医疗机构应该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负担传染病疫情汇 报、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 工作;负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相关危险原因监测、安 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人,必须接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相关 传染病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 控制办法,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包括个人隐私相关信息、 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 控制办法,侵犯单位和个人正当权益,相关单位 和个人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
第9页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 行预防传染病健康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 升公众对传染病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 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 区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它传输传染病动物和病 媒生物危害。
用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管理制度。 对可能造成甲类传染病传输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菌种、毒种
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须经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制订。
传染病防治法
第16页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 出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由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报告、控制、处置等方面的内容,以及相关主体的责任和权益保障。
这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
根据该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机制,定期发布传染病监测数据,及时掌握传染病疫情,做出科学决策。
同时,个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例时,要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
《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传染病的控制和处置措施。
法律规定了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紧急情况下的防控措施,包括实施隔离、封控、消毒等措施,以及对已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进行调查和处置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国家在传染病控制和处置方面的职责和权力,确保统一、协调的指导和组织。
《传染病防治法》重视对个人和单位的防控责任。
根据该法,个人要自觉遵守卫生法规、规章和习惯,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配合政府和卫生部门的工作。
经营单位要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
此外,医疗机构要加强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确保患者和职业人员的安全。
《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了对传染病患者和相关人员的权益保障。
法律明确了传染病患者的隐私和人格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禁止侮辱、歧视和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而对于因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规定的职责而遭受损失的人员,法律规定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总之,传染病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健康威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传染病防治法》的出台,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明确了个人、单位和政府在传染病防控中的责任和义务,为维护人民健康和社会安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同时,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相关人员权益的保障,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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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2.21•【文号】主席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第四条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八条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市、市辖区、县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六条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
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十九条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章疫情的报告和公布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第四章控制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二)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三)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四)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施。
第二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四)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六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七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患鼠疫、霍乱和炭疽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两款的规定,必要时可以作出变通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
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
第三十条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第三十一条以控制传染病传播为目的的交通卫生检疫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三)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前款所列职权。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传染病监督管理任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第三十四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检查本单位及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