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农发行字[2001]21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5日农发行字[2001]21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在中央金融工委《关于呈送<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检查报告>的报告》(金融工字[2001]62号)上“请农发行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研究和完善粮食收购贷款的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利于真实反映贷款质量,防止信贷风险”的批示精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意见》(财金办[2001]17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批复》(银复[200l]l58号)的要求,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一)印发给你们,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新《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行以贷款期限为依据的贷款“四级”分类和以借款人还款能力为依据的贷款“五级”分类,主要是商业银行以贷款对象为基础的贷款风险分类办法。
农发行作为国有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具有明显的特殊性,现行风险分类标准难以真实、准确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程度。
一是贷款对象的特殊性。
农发行只能以国家指定的粮棉购销企业两大系统客户为贷款对象,而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自主选择客户,这决定其不能按照借款人的贷款偿还能力为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二是贷款用途的特殊性。
农发行的贷款严格按照国家粮棉购销和储备政策用于粮棉收购和储备,由于粮棉物资质量的物理指标有着严格的界定,在目前粮棉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超期储存和陈化变质的粮棉将直接影响贷款质量,这决定其不能以贷款期限为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三是存量贷款的特殊性。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2007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维护农民利益,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是指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而发放的贷款。
该类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以及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和发展,积极发挥信贷资金支持“三农”的作用。
(二)择优性原则。
严格贷款准入,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和辐射带动效应的客户择优支持。
(三)安全性原则。
贷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的合理资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行业和企业自身特点,综合运用多种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四条借款人不得以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与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按性质属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第八条贷款条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9.12•【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核算和单独考核。
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不得发放其他种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
以下企业不得作为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一)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二)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或业务下滑导致规模缩小的企业。
(三)达不到农发行规定的相关行业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体现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农发行规定标准;(五)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5•【文号】农发行字[2001]107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2001年6月15日农发行字[2001]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发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发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发行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业经济政策,确保贷款封闭管理,支持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流通,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二)钱随物走,购货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三)风险管理与封闭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含农发行业务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二)经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专门从事批发、调销、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四)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含初加工)、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企业;(五)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六)供销社棉花企业控股的股份制棉花企业;(七)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执行国家粮棉油购销政策,烙守信用;(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应付利息存款账户、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一基三专”账户,下同),并按规定使用;(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按规定及时向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提供真实的财务和统计资料,并接受其信贷管理和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意见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意见(1997年7月2日)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不仅有利于增加农发行资金来源,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政策性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流失,促进农发行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
为此,总行就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存款管理的目标,认真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存款工作。
(一)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主要目标。
根据目前农发行资金来源的基本现状和业务特点,农发行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工作要努力实现三个目标:一是防止政策性存款流失,促进信贷资金良性循环;二是提高农发行信贷资金自给水平,大力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降低筹资成本,减少亏损。
(二)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范围。
主要包括农发行业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存在管理和财政专项存款管理。
其中企事业单位存款管理包括粮棉油企业存款管理、开发性贷款企业存款管理和各级农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拨款及自有资金的存款管理等。
财政专项存款管理包括省级及省以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存款管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存款管理,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存款管理,国家储备粮油、棉花、烟叶、食糖、羊毛、猪肉政策性补贴专户存款管理以及与农副产品收购有关的各类财政拨补款的存款管理等。
(三)农发行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规定。
农发行吸收的业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存款,必须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缴存准备金。
财政专项存款因属于专户存款性质,其代理款项会随时按财政部门拨付的指令拨付,故不缴存准备金。
二、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存款的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6.04.11•【文号】印发农发行字[1996]66号•【施行日期】1996.04.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印发农发行字〔199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扶贫贷款,提高效益,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规,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性质。
扶贫贷款是为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是有偿有息信贷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支持贫困农牧民解决温饱,脱贫致富。
第三条贷款原则。
扶贫贷款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等基本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扶贫贷款周转、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贷款方针。
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因地制宜,不断优化贷款结构,把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扶贫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贷款范围和用途第五条贷款范围。
扶贫贷款投放范围,为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
第六条贷款用途。
扶贫贷款主要用于:一、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服务业。
二、支持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
三、支持加快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及支柱产业。
四、适度支持既富民又富县、增强贫困县自我发展能力的县办工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国营农业企业项目。
五、适度支持不具备办企业条件的贫困乡村自愿互利、带资带劳到投资环境较好的城镇和工业小区进行异地开发试点,兴办二、三产业。
六、适度支持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庄和农户,实行开发式移民。
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政策

农业发展银行(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是中国的一家主农业金融机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该银行的贷款政策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 农业生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向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用于农业生产的贷款。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购买农业设备、农业生产原料、农作物种子和化肥等。
2. 农产品加工贷款:该银行提供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和人力资源,推动农产品的加工和增值。
3. 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为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包括农村道路、农村电力供应、农田水利等。
4. 农业科技贷款:该银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为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提供贷款,用于研究开发新的农业技术和推广现有科技。
5. 农村金融服务贷款: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贷款,用于小额信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和农村居民消费贷款等。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性贷款政策,具体的贷款条件和利率等细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借款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具体申请贷款时咨询农业发展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5.06•【文号】农发行字[1995]83号•【施行日期】1995.05.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6日农发行字〔1995〕83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为了加强商业贷款管理,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该《暂行规定》业经农业银行会签同意,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商业贷款的供应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任务,以及目前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商业贷款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方针、政策、计划,实现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商业贷款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界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实施。
主要管理和发放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批发、进出口以及猪肉、食糖、烟叶、羊毛储备所需资金的贷款。
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专款专用和逾期、挪用加息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商业贷款必须坚持自主经营,以贷款的安全为前提,以临测考核为手段,保证商业贷款的体内循环,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商业贷款坚持区别对待、分类供应的原则。
粮、棉、油收购、储备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资金;对列入国家专项储备的猪肉、食糖、烟叶及羊毛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
粮棉油其他贷款,坚持按照“以销定贷,确保还款”的原则,酌情支持。
二、贷款对象、条件第六条办理贷款的对象。
(一)国有各级粮油(集团)经营公司;(二)国有基层粮食收购企业;(三)供销社各级棉花经营公司;(四)供销社基层棉花收购企业;(五)承担国家储备任务的其他收购企业或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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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明确和维护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贷款是指为支持客户执行国家及地方宏观调控任务而发放的,政府给予相应利息、费用、损失等补贴的贷款。
第三条政策性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指导。
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贷款严格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和农发行的相关规定发放和管理。
(二)严格准入。
借款人必须具备承担政策性任务的资格,满足政策性贷款的条件。
(三)落实补贴。
政策性贷款发放前,必须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来源。
(四)分类管理。
对不同类别的借款人,采取不同管理方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凡承担县级(含)以上政府赋予的政策性任务的客户,均可申请政策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和用途。
(一)储备类贷款。
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政府粮、棉、油、肉、糖等储备计划的资金需要。
(二)调控类贷款。
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政府粮、棉、油、肉等调控计划的资金需要。
(三)轮换类贷款。
用于解决借款人轮换政策性库存商品的合理资金需要。
(四)其他类贷款:经农发行总行批准的其他政策性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
申请政策性贷款的借款人,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政府或相关部门确定,具有承担政策性商品储备、调控任务的资格;
(二)持有政府相关部门指定或委托执行储备、轮换、调控等任务的相关文件;
(三)政府确定的利息、费用、损失等补贴来源已落实;
(四)具备相应的承储能力。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第七条贷款期限。
政策性贷款期限按照储备或调控计划规定的期限确定;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政策性商品轮换期限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轮换贷款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
政策性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及农发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贷款额度。
借款人政策性贷款额度按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政策性商品数量和入库成本核定。
轮换类贷款额度根据计划轮换数量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条贷款方式。
政策性贷款一般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其中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类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对于地方财政补贴能够弥补价差亏损,或足额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轮换类贷款,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管理要点
第十一条政策性贷款,按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要求进行管理。
确保政策性商品库存数量与银行台帐、国家储备或调控计划一致,库存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贷款余额与库存成本相符。
第十二条帐户管理。
政策性贷款借款人,应按照农发行相关要求,开立收购资金专户或信贷资金专户。
政策性融资客户原则上应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政策性贷款的发放、支付应通过收购资金专户或信贷资金专户进行。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
借款人采取收购方式完成政策性任务的,在收购前向开户行报送用款计划,开户行根据用款计划合理支付铺底资金。
收购启动后,开户行按借款人实际入库商品数量和有关凭证支付
后续资金。
借款人采取调入方式完成政策性任务的,可根据购销合同支付资金。
收购或调入结束后,有剩余资金的,及时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库存监管。
(一)首次核查。
开户行应在借款人收储、轮换、移库等业务结束后,及时进行全面核查,确保银企帐帐、帐实、帐表相符,库存商品品种、数量、成本、质量与国家下达的储备计划或调控任务相衔接。
(二)定期检查。
开户行应定期核查借款人的政策性商品库存,防止出现亏库、短库。
各级管理行应对所辖基层行库存核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导,并定期抽查辖区内政策性商品库存。
(三)分类管理。
对流通类客户政策性贷款形成的商品库存,严格实行“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管理。
对加工(含转化)类客户政策性贷款形成的商品库存,严格实行库贷挂钩管理。
第十五条销售与回笼货款监管。
借款人政策性商品出库,应向开户行提交相关部门下达的出库或销售计划文件。
开户行应按计划文件规定监督政策性商品出库及货款结算,督促销售回笼货款全额归行,并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库存轮换管理。
(一)借款人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轮换政策性库存,轮出库存回笼的销货款,原则上应收回贷款。
如确有需要,也可直接用于轮入政策性商品。
(二)借款人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轮换政策性库存,应先发放轮换贷款轮入商品,政策性商品轮出后应及时收回轮换贷款。
第十七条政策性贷款到期,如政府尚未下达出库或销售计划,且政策性商品库存数量账实相符,质量良好,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开户行办理借新还旧。
轮换类贷款不得借新还旧也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八条集团客户使用政策性贷款,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农发行系统协同共管作用,落实封闭管理各项措施。
对集团成员之间的政策性信贷资金往来,原则上应通过在农发行开设的帐户划转。
第十九条借款人挤占挪用政策性贷款或违规操作导致政策性库存短库、亏库,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制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政策性贷款的操作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