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2•【文号】农发行字[1995]148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2日农发行字〔1995〕14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行,望遵照执行。
请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是为支持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是国家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
为了管好用好此项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部署下,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支持农业优势资源的开发,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粮棉油肉蛋奶等主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产品系列开发和多层次增值,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和政策,按照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收回,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依法经营和管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周转、安全和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贷款范围和用途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以县级为单位)和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非开发区的多种经营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主要用途:(一)中小型农口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机电设备和原材料;(二)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所需的良种、化肥等生产费用;(三)农业机械的购置、修复与配套;(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购置设备及物资;(五)农业科技推广所需设备和物资;(六)农产品加工业的机械设备购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七)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以及农产品贮藏、保鲜、运输的设备购置;(八)其他与农业综合开发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9.10.11•【文号】农发行字[1999]215号•【施行日期】1999.10.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0月11日农发行字[1999]215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职能,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依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购资金管理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含业务代理机构)的信贷计划管理。
第三条信贷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信贷计划的编制上报、分配下达、调整平衡、监测考核和综合反映。
第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适时调整,逐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信贷计划的管理原则:坚持执行宏观经济金融调控政策与保证信贷合理需求相一致的原则、信贷计划安排与物质运动相一致和信贷计划严肃性与适时灵活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计划的编制上报第六条信贷计划种类按内容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按照时间期限分为中长期信贷计划、年度信贷计划、季度信贷计划和夏、秋两季收购贷款计划。
第七条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我行确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目标,以及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责、任务,编制中长期信贷计划。
中期信贷计划一般为1-3年;长期信贷计划一般为3-5年或5年以上。
第八条年度信贷计划包括贷款计划和存款计划。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1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2007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维护农民利益,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是指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而发放的贷款。
该类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以及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和发展,积极发挥信贷资金支持“三农”的作用。
(二)择优性原则。
严格贷款准入,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和辐射带动效应的客户择优支持。
(三)安全性原则。
贷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的合理资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行业和企业自身特点,综合运用多种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四条借款人不得以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与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按性质属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第八条贷款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1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遵循“政策支农、商业化管理,严控风险、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农业小企业贷款对象为农、林、牧、副、渔业从事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
第五条贷款种类。
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种(一)流动资金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六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应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贷款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并具有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二)企业主、经营者及主要股东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30%(四)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和偿还第七条贷款期限。
农业小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件农发银发【2010】186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2011年修订)》9月19日已经总行领导主持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农发银发201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制度,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采用“政策支农、统筹城乡、盯住土地、防控风险”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贷款种类。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和中长期贷款。
第七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一)农村土地整治。
包括农村土地整理修复开发,农村村庄整治、农村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
(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
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等。
第八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经政府授权(委托),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经营范围包含项目建设内容。
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政策

农业发展银行(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是中国的一家主农业金融机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该银行的贷款政策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 农业生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向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用于农业生产的贷款。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购买农业设备、农业生产原料、农作物种子和化肥等。
2. 农产品加工贷款:该银行提供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和人力资源,推动农产品的加工和增值。
3. 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为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包括农村道路、农村电力供应、农田水利等。
4. 农业科技贷款:该银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为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提供贷款,用于研究开发新的农业技术和推广现有科技。
5. 农村金融服务贷款: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贷款,用于小额信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和农村居民消费贷款等。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性贷款政策,具体的贷款条件和利率等细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借款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具体申请贷款时咨询农业发展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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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
【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2007.05
【实施日期】20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2007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维护农民利益,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是指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
料流通和销售而发放的贷款。
该类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以及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和发展,积极发挥信贷资金支持“三农”的作用。
(二)择优性原则。
严格贷款准入,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和辐射带动效应的客户择优支持。
(三)安全性原则。
贷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的合理资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行业和企业自身特点,综合运用多种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四条借款人不得以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与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按性质属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
第八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农发行信贷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经农发行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三)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农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四)信用贷款按不低于贷款金额5%比例的自有资金专户缴存风险保证金,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