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控股公司能否在A股上市
近期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情况

近期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情况截至2011年1月10日,最近三个月A股上市企业数量为95个,其中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数量为85个,占比为89.47%。
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这85家企业中,中外合资企业数量达到10家,占新上市企业的11.76%。
企业主要外资情况见下表。
新上市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情况主要外资简介1、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比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比两国政府及商业机构共同注资的产业投资基金。
2002年3月,中比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共同发起设立“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作备忘录》。
中国财政部、比利时电信、国企及参与部、海通证券和比利时富通银行,作为中比基金的四方发起人,发起、筹备中比基金。
2、赛富成长(天津)创业投资企业赛富成长(天津)创业投资企业是天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软银亚洲信息基础投资基金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资设立的中国第一家非法人制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基金,首期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主要投资领域为宽带网络、无线通讯、数字电视、汽车电子、集成电路。
同时,软银亚洲信息基础投资基金安排1000万美元与合资基金并行投资,合资基金总规模计划达到1亿美元。
赛富成长(天津)创业投资企业委托由天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软银亚洲信息基础投资基金在津合资设立的赛富成长(天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投资业务。
2005年,赛富成长(天津)创业投资企业在津开展了第一项投资,与软银亚洲信息基础投资基金、凯雷创业投资集团联合投资了顺驰(中国)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并计划推动其赴美国NASDAQ上市。
3、富兰德林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 年2 月2 日注册资本:430 万美元实收资本:390 万美元法定代表人:刘芳荣住所:上海市华山路2018 号汇银广场北座23 楼经营范围:国际经济咨询、投资咨询及中介、贸易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代理记账业务及相关的培训,企业登记代理。
港股分拆a股上市的政策

港股分拆A股上市的政策一、背景介绍港股分拆A股上市是指香港上市公司将其在内地设立的子公司通过分拆的方式在内地A股市场上市。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香港公司进一步扩大其在中国内地的业务,并提高公司价值和知名度。
为了促进这种跨境合作,相关政策也得到了制定和完善。
二、政策框架1. 香港上市公司资格要求•公司规模:香港上市公司需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以确保其在内地市场具备竞争力。
•过去业绩:香港上市公司需有稳定增长的业绩,且连续几年保持盈利。
•股权结构:香港上市公司需符合内地相关法规对于外资持股比例的要求。
2. 子公司资格要求•注册资本:子公司需满足内地相关法规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
•行业准入条件:子公司需符合内地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如金融、房地产等行业需要特别审批。
•税务规定:子公司需遵守内地相关税务规定,如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等。
3. 上市流程•上市申请:香港上市公司需向内地证券监管机构递交上市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文件。
•审核程序:内地证券监管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财务状况、业绩表现、股权结构等方面的审核。
•发行方式:上市公司可选择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的方式进行股票发行。
•上市定价: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估值,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
•上市交易:股票成功上市后,可在内地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三、政策优势与挑战1. 政策优势•扩大投资机会:港股分拆A股上市政策为香港上市公司提供了进入内地市场的途径,扩大了投资者的选择范围。
•提高企业价值:通过在内地A股上市,香港上市公司可以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提高企业价值和竞争力。
•跨境合作促进:港股分拆A股上市政策促进了香港和内地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有助于推动两地金融市场的发展。
2. 政策挑战•不同监管体系:香港和内地的证券市场存在不同的监管体系和规则,需要解决跨境监管的问题。
•股权结构限制:内地对外资持股比例有一定限制,香港上市公司需要调整股权结构以符合内地法规要求。
•市场波动风险:由于不同市场间存在差异,投资者需要面对来自两个市场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9]178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9.09.08
【实施日期】2009.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9月8日银办发〔2009〕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资股东是指通过发起设立、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
外资股东减持上市公司a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外资股东的上市公司应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以下简称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
外资股东已全部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2018-12-26 12:37近来有一些客户咨询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在境内上市?从法律性质来说,外商投资企业亦为中国法人,在境内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证监会和商务部也持积极态度,但却缺少操作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已在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大多为外资参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上市的案例较少,使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对外资控股企业的投资和保荐上市心存疑虑,裹足不前。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但外资企业上市可以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关于国内公司A股上市涉及外资股份的相关规定

关于国内公司A股上市涉及外资股份的相关规定2017年1月17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主要以合资企业通过改制设立或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方式作为主流。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确立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政策框架和基本规范。
与一般的内资企业上市相比,外资企业上市在信息披露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有一些特殊要求,复杂程度有所增加。
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并没有特殊的上市障碍,如益丰药房、维力医疗等都已成功上市。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作为目前证监会审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上市的主要参考依据。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和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参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若外资股比例低于10%,该企业类型应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上市简介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间接上市又称红筹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融资能力已经相对弱化的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的目的。
两者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二、境外直接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直接上市的主体及设立1、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敌意行为分析(一)概要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敌意行为分析(一)摘要:近年来,跨国并购浪潮席卷全球,随着我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以并购的方式进入我国。
不可否认的是,跨国公司的并购给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和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带来了新机遇,但是由于跨国公司的并购在中国刚刚起步,我国现今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存在很多漏洞,亟待完善,这给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带来可乘之机。
恶意并购将会损害东道国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小则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大则直接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因此,我们必须加大跨国并购的监管力度,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提高警惕,防范恶意并购。
关键词:跨国并购恶意并购防范对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并购活动也呈现出迅猛增加之势。
据联合国贸发会《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1年中国外资并购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不到5%,而2004年仅1月到6月就达到了63.6%,不到3年的时间增长了近12倍。
诚然,跨国并购作为当前国际资本流动的新趋势对于盘活国内存量资产,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技术进步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但是,跨国公司并购的最终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成本的最低化和销售的最高化,尽可能提高全球市场占有率从而获得利润的最大化。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些跨国公司不惜采用恶意并购的方式并购我国一批具有竞争力和成长潜力的企业,对我国产业经济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
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曾在去年两会期间就引进外资战略发表讲话时说:“中国要严防垄断性跨国并购。
如果听任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自由发展,中国民族工业的自主品牌和创新能力将逐步消失,国内龙头企业的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和高附加值就可能完全被跨国公司所控制,甚至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主体的我国企业特别是一大批骨干企业也将不复存在,在国际产业分工的总体格局中,我们只能充当打工者的角色。
”一、跨国公司在华恶意并购的方式(一)采取先合作后排挤的方式。
跨国公司先与我国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合资建厂,跨国公司提供管理,技术以及资金方面的支持,而中方往往出让自己的优良资产。
12家上市银行前十大股东有外资身影_基本面优质的中小银行或成外资100%控股首选

12家上市银行前十大股东有外资身影基本面优质的中小银行或成外资100%控股首选1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远企宣布,取消外资对于银行保险机构持股比例限制,外资可以持有银行保险机构100%的股权,实现完全控股,同时大幅减少外资数量型准入门槛,对外资实现完全国民待遇。
业内人士认为,放开外资对银行业控股比例并不会影响到现有中国银行业的结构,但有助于活跃资本市场,影响中国上市银行资产定价。
外资对于中国银行资产的热情早已有之。
根据本刊的梳理,目前已上市的42家A股商业银行的前十大股东名单中,有12家出现外资(含港澳台)身影,4家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外资。
不仅是上市银行,非上市银行也是外资投资的目标,例如,最近新加坡星展银行增持深圳农商行股份,继续维持第一大股东地位。
否极泰基金总经理董宝珍对本刊表示,此次放开外资持有比例之后,资产规模最小的农商行和村镇银行最有可能成为外资100%控股的目标。
12家上市银行的前十大股东中有外资(含港澳台)身影肖远企1月25日公布,取消银行保险机构的外资股份比例限制,包括取消外资参股、收购、增资金融机构的股权比例限制。
现在外国资本可以持有中国银行保险机构100%的股权,实现全资控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里关于金融业的相关限制措施目前已经完全清零。
同时,中国监管方也大幅减少外资数量型准入门槛,过去外资银行、外资保险机构准入中关于总资产规模和经营年限的要求都已取消,更注重外资投资综合资质评估。
如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业务范围和中资也已完全一致,完全实现国民待遇。
事实上,外资早已活跃在中国银行市场。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数据,截至2023年底,外资银行在中国共设立41家法人银行、116家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和132家代表处,营业性机构总数888家,总资产达3.86万亿元。
从投资角度来讲,根据本刊对于42家上市银行的梳理,有12家银行的前十大股东中出现了外资(含港澳台)身影,外资股东出现在10家银行的前三大股东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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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2年2月,根据证监会官方公布的招股书显示,境内主要外资控股上市公司如下:
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上市板块
外资股东
(含港澳台)
外资股东国籍(含港澳台)
外资比例
实际控制人国籍(含港澳台)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300083
创业板
王九全
台湾
82%
王九全,中国台湾籍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股票代码上市板块外资股东含港澳台外资股东国籍含港澳台外资比例实际控制人国籍含港澳台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300083创业板王九全台湾82王九全中国台湾籍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002356中小板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香港85柯良节中国香港籍江门量子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300149创业板量子集团香港4305王丛威香港永久居民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002333中小板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英属开曼群岛9380吴明福中国台湾籍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002252中小板莱士中国香港50黄凯美国国籍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300013创业板杨奕明新加坡4040杨奕明新加坡籍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464中小板萨摩亚soneminc
中小板
莱士中国
香港
50%
黄凯,美国国籍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300013
创业板
杨奕明
新加坡
40.40%
杨奕明(新加坡籍)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2464
中小板
萨摩亚SONEM INC.,
(英属) 维尔京
90%
廖氏家族(台政策上的限制。
002356
中小板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香港
85%
柯良节,中国香港籍
江门量子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300149
创业板
量子集团
香港
43.05%
王丛威,香港永久居民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002333
中小板
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
(英属)开曼群岛
93.80%
吴明福,中国台湾籍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00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