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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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

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

中图分 类号 :G6 4
文献标 识码 :A
பைடு நூலகம்
文章编号 :1 7 — 9 2( 0 0)1 — 0 0 0 6309 2 1 1 00 — 1 从 自然 法强 调 自然理 性 ,神 的理性 ,人 的理性 到趋 向于 社会本 位 , 自然法 作为 一个 开放 兼容 并包 的体 系 ,不断 丰富 和发展 ,阐述 着 理 性 ,权 利 ,正 义 和 法 治 。 登 特列 夫指 出 “ 自然 法理 论就 是一 项主 张 ,主张可 以拿 一个终 极 的 尺度 ,一套 理想 的法 律 ,来检 验一 切法 律之 效力 ,这个 终极 的 尺 度 ,这 套 理 想 的 法 律 , 可 以 比一 切 现 有 的 法 律 更 确 切 的 被 认 知 和 评 价 。 自然 法是人 类 寻求正 义之 绝对标 准 的结果 。” 包含正 义价值 的 自然 法 ,要求 立法 者所 制定 的 法律要 以客 观规 律为基 础 ,与理性 相符合 。社 会共 同利 益 的分 配首先 应是 权利 和义 务 的平 等分 配 ,其
《 明不列颠 百科 全 书 》将 自然 法定 义 为 “ 学家 和法 学家所 简 哲 用 的术 语 ,通常 指人类 所共 有 的权 利或 正义体 系 。作为 一般 承认 的 正 当行 为 的一组 原则 ,它 和 国家正式 颁 布及 由一定 法令 施行 的成 文 法 形成 对照 。所 以 , 自然法 并 非具体 的 法律 ,是人 类 的理性 、正 义 和道德 。” 几千 年来 ,自然 法思 想一 直扮演 者 突出 的角色 ,从古 希 腊 罗马 自然 主义 自然法 、中世 纪神 学主 义 自然 法 、近代 理性 主 义 自 然 法到 现代 自由主义 自然法 ,理性 、正 义的价 值 熠熠生 辉 ,它 的光 芒 是任何 其他 法学派所 无法 媲美 的。

《西塞罗论法律》课件

《西塞罗论法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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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论法律:西塞罗是古罗马最杰出的政治家、演说家和法律家之一。他 的《论法律》是一部伟大的法律哲学著作。
第一部分:引言
西塞罗的背景介绍
西塞罗生活在公元前1世纪的古罗马时期, 是一位卓越的政治家和演说家。
西塞罗论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西塞罗论法律》对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是法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西塞罗倡导古典主义法律思 想,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永 恒性。
自然法和国家法的 关系
西塞罗探讨自然法和国家法 之间的关系,质疑国家法的 合法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西塞罗解析法律的意义和价 值,阐述法律对社会的积极 影响。
第四部分:西塞罗论法律的实践意义
1
法律的实践应用

西塞罗强调法律应该贴近实际,指导社会行为和解决争议。
西塞罗对法治思想的阐述为现代社会提供了有益 的参考和指导。
结论
西塞罗论法律的意义和价值的总结
通过对西塞罗论法律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和积极影响。
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2
法律的实效性
西塞罗关注法律的实效性,提出法律应该能够实际推动社会进步和繁荣。
3
法律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西塞罗探讨法律对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强调法律对秩序维护的贡献。
第五部分:西塞罗论法律在现代社会的 意义
民主法制和司法制度建设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对民主法治和司法制度建设具 有重要启示。
法治思想在现代社会的应用
第二部分:西塞罗论法律的主要思想
1
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西塞罗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自然法思想历史

自然法思想历史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中源远流长的核心概念,它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历过不同的形态。

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

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

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出现了以神话为载体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谱》。

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神“忒弥斯”分别是正义和惯例法的象征。

史诗通过描述两位女神之间的关系表述了正义和习惯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正义作为神人共守的秩序,是习惯法的基础,而习惯法作为人间的秩序,则是正义的体现和化身。

在《神谱》中,宙斯之女“狄凯”成为正义的化身,她所主张的正义不仅是神界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也是人类制定良好法制的基础。

不难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地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到了希腊城邦形成时期,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塞诺芬尼等,在探索宇宙本原的过程中摆脱了神话的束缚,把对自然的探索与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连接起来,从世俗的角度阐发了自然法的理念。

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应是人类最高的法则或者范本,这种自然界的法则被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

“逻各斯”是自然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终极标准。

“逻各斯”可以说是西方后来自然法概念的前身。

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标准,法律应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确区分。

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作出明确区分的是智者学派。

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 转向了人与“社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一)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罗,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17世纪的欧洲时代属于“形而上学”时代,自然法的思想经过启蒙运动的“祛魅”而日益世俗化,18世纪中后期,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逐渐兴起,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

惨痛的“二战”经历,为自然法的复兴提供了契机,其中以德沃金、罗尔斯等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在各种论战中逐渐建构了新的自然法理论,个人的权利和法律的正义性重新得到人类较为广泛的承认。

“认真对待权利”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政治和法律的价值重心。

在这里,我们以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权利学说为基线,简要解读洛克、卢梭、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一、洛克的权利自由说(一)洛克的权利理论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是17世纪英国英国唯物主义经验主义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在其有关权利的政治学说中,以他的《政府论》名噪于世。

在《政府论》中,他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

他认为,个人权利与生俱来,源于人的“本性”,出自于“自然”,人生而拥有平等、自由、自主、自卫、生命、财产等人类“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人所共有,不可剥夺,谁侵犯了这些天赋权利,谁就有权自卫和反抗。

自然法学自然法学新体系引论二应用

自然法学自然法学新体系引论二应用

自然法学新体系引论二2、主义自然法(1)西塞罗西塞罗是西方古代自然法哲学的集大成者,他通过整理和发挥古希腊斯多学派的自然法观念,正式将其引入法律领域,形成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完整的自然法学体系,他使自然法的最高性、普遍性和永恒不变性和这三大特性首次得以确立,从此成为自然法学的主题。

西塞罗认为,法源于自然,而自然与理性具有天然的联系,“自然赋予所有人理性,因此也便赋予所有人法”,“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

”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这就是自然法,它是最高的理性,并且体现了正义。

进而,西塞罗指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成文法律和人民的决议都是正义的,这就是自然法学说中的关键问题——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他主“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所以,违反自然法的人定法不能被称为法律,不具法律效力,人定法不能使非法变成合法,正义与否的判断标准不在于人民的决议、统治者的命令或法官的判决,而仅在于自然法。

西塞罗运用他的自然法理论,专门指出了权利的行使须依照自然的理性,而不得滥用,为此他强调法律至上、通过法律来限制权力。

他说:“如果某项事情超出官员的权限,应由人民推举人选进行处理,并赋予他处理的权力”,这样做的理由在于“权力属于人民”。

在阐述“混合政体”时,西塞罗还提出了一种把执政官、元老院和平民大会相结合的权力制衡机制,这很容易使我们联想到古典自然法学中的三权分立理论。

正因为这些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超过人民授权围,以及权力制衡的思想,我把西塞罗划为主义自然法。

(2)阿奎那经院哲学巨子、“最高的思想权威”阿奎那,由于生活时代的局限,其学说注定成为神学的婢女,其自然法思想也不例外。

他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其中,永恒法体现神的理性和智慧,是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律;自然法是理性动物(人)对永恒法的参与,是上帝统治人类的法律;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对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人法渊源于永恒法并从属于自然法,是通过演绎法从自然法的箴规中得出的结论。

曲高和寡的西塞罗——《裘力斯·凯撒》中的美德与自然法思想

曲高和寡的西塞罗——《裘力斯·凯撒》中的美德与自然法思想

曲高和寡的西塞罗——《裘力斯凯撒》中的美德与自然法思

冯伟
【期刊名称】《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36)003
【摘要】在《裘力斯·凯撒》一剧中,罗马共和制走向衰微的每一转折之际均有西塞罗的名字.一方面,剧中的西塞罗是衡量凯撒、勃鲁托斯、安东尼等主要政治人物的重要参照坐标;另一方面,作为戏剧形象的西塞罗与历史上的西塞罗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本文试图借助历史人物西塞罗的政治和法律思想,解读剧中西塞罗形象及西塞罗之死的政治隐喻,继而说明《裘力斯·凯撒》一剧在讲述罗马共和制衰败历史的同时,既上演了一场“多数决”下直接民主政治的悲剧,也宣告了自然法思想古罗马政治实践中的彻底失效.
【总页数】6页(P92-97)
【作者】冯伟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吉林长春1300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I561.073
【相关文献】
1.《裘力斯·凯撒》中勃鲁托斯角色的双重解读 [J], 田俊武;朱丽萍
2.一个不识时务者的理想悲剧r——分析《裘力斯·凯撒》中的勃鲁托斯形象 [J],
黄翠兰;翟雅丽
3.一个不识时务者的理想悲剧——分析《裘力斯·凯撒》中的勃鲁托斯形象 [J], 黄翠兰;翟雅丽;
4.监狱与激情——从《裘力斯·凯撒》到《凯撒必须死》 [J], 江超君[1]
5.凯撒命运的言语符号学解读:莎剧《裘力斯·凯撒》 [J], 娄立国;池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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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希腊学说罗马化:西塞罗的政治思想一、关于西塞罗生平的介绍马尔库斯·图里乌斯·西塞罗(BC106——BC43)是罗马共和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雄辩家。

BC63 年当选为执政官,他在由少数权贵家庭控制政坛的罗马很不容易,没有显赫背景,只是靠自己的努力取得最高官职的人。

西塞罗在政治上开始时期倾向平民派,随后逐渐倾向于元老院贵族派。

面对共和国末期愈演愈烈的政治斗争,他往往采取谨慎应对的态度。

如果环境允许,他乐于投身政治活动;一旦形势险恶,他就埋首于学术研究,一生如此。

西塞罗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

首先,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做了详尽的解释,被认为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其次,他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发扬光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国制服务,但客观上为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再次他作为罗马共和国的最高执政官,级别和视角有足够高度,这种经历使他具有一般学者所不能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的精神。

二、关于著作《国家篇·法律篇》的介绍《国家篇》,本书写于BC54 年,分为六卷。

对话的时间放在了BC129 年的聚会里,共进行了三天,一天记录两卷,参与者基本都是当时罗马政坛上一些功勋卓著的政治家,而西塞罗在书中,只是作为卷一、三、五的序言作者出现的。

这样做一是避开了对罗马现实的影射之嫌,二是这些人都是共和国历史上卓越的人物,都反对当时的格拉古改革。

今天看来,这部著作只有三分之一的内容流传了下来,前三卷,部分章节脱字,但内容大致完整,第四五卷,支离破碎,而第六卷《西庇阿的梦幻》也是通过其他学者的转述。

《法律篇》,这是《国家篇》的续篇;他的法律实际上就是他的理想共和国的法律。

大概开始写作于BC52 年,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西塞罗完成了这部著作。

本书也是用对话体作为写作形式。

在书中的很多方面都模仿了柏拉图:虚构写作日期,并将之置于他的其他著作的日期之后;抛开西庇阿的面具而已自己为书中的角色等等。

自然法思想的社会价值

自然法思想的社会价值

自然法思想的社会价值【摘要】自然法思想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是西方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思想。

它特别强调法的原始性价值,如理性主义、正义价值以及人本主义精神等。

本文梳理了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过程,发现了自然法思想自身的意义,揭示了自然法思想的强大生命力及其人类社会价值。

【关键词】自然法;理性正义;价值;法治建设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最具影响力的一种理论,是中国法治建设可以借鉴的重要思想。

面对我国日益完善的法治进程,研究西方自然法不仅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更能从精神上给予我们追求法律价值的动力。

本文主要探索自然法的思想流变过程及其给后人的启示,以自然法的理性正义等精神核心为探索要点。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历程在西方,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中,从纯粹的事实角度看,自然法思想的历史给了人们一个极为清楚的教诲:“自然法是人心灵中永不磨灭的遗产。

”“自然法”的概念被不同的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着不同的目的而使用,自然法的形式不断翻新,但自然法这种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却经久不衰。

它提供了人类自我反省的一个有力激素、既存制度的一块试金石、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

”自然法思想经历了从初生、繁荣、衰落然后复兴的过程。

西方学者对自然法和自然法思想有着许多的解释和概括,但是为了更准确地评价自然法思想及其学术上和政治上的意义,最重要的不是记住这些解释和概括,而是沿着自然法思想的长河进行一番历史的考究。

通过考究可以清楚自然法的真谛、历史作用及其演化规律,也可避免把不同时代、不同形态的自然法理论混为一谈,许多深刻研究自然法理论的古圣先贤,他们在不同的年代提出了许多具有对社会需求建立和谐公平适用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自然法思想和理论依据。

二、古罗马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西塞罗的思想中,他认为“法源于自然”,自然法具有最高的理性,他鼓励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约束人们不去为非作歹,这种规则就要依靠自然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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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解析
偶然间读到了西塞罗的一句经典的话,他说,世界上没有什么会像人与人这样,彼此之间如此相似。

在他的认知中,追根究底的话,人与人之间,就跟一个人自己与自己那么相似。

这句话,让我觉得很有感触,因为人与人之间明明有那么多的区别,有那么大的差异,丑的,美的,邪恶的,善良的,穷困的,富有的,暴躁的,温和的,那又怎么能说是极度相似的呢?但是后来才意识到,其实西塞罗所探究的是人的“自然本源”的状态,修剪掉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生长出的枝芽,回归到最淳朴的自然状态。

这位古罗马的法学家,就是看到了最本质的相似点,试图从人的自然状态,找出人类最本质的自然法规。

所以在西塞罗的观点里,一切的法律在其最本质的核心中都隐藏着一杆秤,那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衡量一切正义与非正义的天平。

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曾经说过:“我找不到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由此可见,自然法的意义非凡,而对罗马法做出这么巨大贡献的人,正是西塞罗——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古罗马著名的演说家、政治家以及国务活动家,同时也是一名学者和思想家。

他最大的贡献就是把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引入古罗马,给予了罗马法脊背,也赋予了罗马法经久不衰的生命力。

首先,我们需要探讨一下自然法这个东西,什么是自然法呢?面对这个生僻的法律术语,我们会产生这样的疑问。

对于自然法,张奚若先生曾经指出:“此法之所以名为自然,
以其乃宇宙间之一种自然现象,不受人类感情之干涉,不为一时一地人为法所限制。

不但不为人为法所限制,且人为法须依自然法之所昭示以为法。

不然,背之者必受其害。

准此,可知自然法之最大用途,在范围人为法而为之标准。

” 张先生用简洁的话概述出了自然法的本质,回到上面的话,西塞罗认为人与人是非常相似的,为什么呢?因为所有的人出于本能,拥有着非常相近的反应和需求。

作为一个正常人都绝对不希望自己陷于一种不义的境地,没有人希望自己被抢劫,被杀害;没有人希望自己莫名其妙地被无辜的关押,没有人希望别人骑在自己的头上作威作福,从这些简单地认知中抽象出来的就是我们所谓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平等权,由此可见,这些权利不是单纯的由法律赋予我们的,而是人们出于本能希望维护的自己的自然状态。

自然法就是维护这些自然权利的法。

孟德斯鸠就在他伟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便提出了“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

” 并且提出了自然法的四条规则:第一条,自然法引导我们顺应“造物主”,当然这里的“造物主”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上帝,而是真正的自然;第二条,也是头条规则,那就是和平,当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每个人都会感觉到自卑和弱小,唯一能想到的就是保存自己的生命,人们没有任何相互攻击的意愿,所以和平是自然法的又一规则;第三条,畏惧使人们逃脱,但是人们之间相互对畏惧的关注感却使的人们之间相互亲近,从而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然需求和爱慕之情,这就是自然法的第三条规则;第四条,人类除了具有最初的情感之外,也逐渐的获得了知识,
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其他动物不具备的第二种联系,那就是人们希望相互结合,有了生活在社会中的意愿。

人为法是在自然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那么软弱的情感便会荡然无存,平衡的状态就会被打破,每一个特殊的社会都会意识到自己的力量,为了维护自己社会的利益,便会爆发国家之间的战争。

每一个社会的个人都会意识到自己的力量,为了窃取社会的主要利益,便会爆发个人之间的战争。

这两种战争状态就促使了人们对自然法进行延生,制定出更加详细的具体的人为法。

法就是浅显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关系的总和,同时也体现了所有客观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其次,当我们了解了自然法是出自我们对自然本能的保护之后,那我们应该怎样运用自然法这杆秤来鉴定法律是否正义呢?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正义隶属于理性,自然法是正义和法律的基础,这就构成了西塞罗法哲学的基本逻辑体系。

其实抛开繁杂的法理学知识,站在人的最本质的角度上来看这个问题,就会简单很多,如果打算立法,那么立法者就应当将心比心,把自己放入这个法律中,就可以从自己的本心来衡量这个法律的正义与否,如果立法者觉得自己被这样的法律对待,自己都没有感受到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的话,自己都会觉得不公正的话,那么这个立法就是不正义的了,日后被制定出来也一定是恶法。

法律两个字说来简单,但法律其实不是随心所欲的东西,他的背后是需要有自然法做支撑的,不能因为一些无理的文字被冠上了“法律”的名号就对它肃然起敬或者对它言听计从,那是教条的法律;也不能因为大多数人都赞成一项违反人类自然本能地法
令,而就认定这项法令是正确的,比如说大家投票决定杀人放火是合法的了,那么杀人放火就真的合法了吗?那顶多只能认为是大多数人的暴政。

所以只有从自然法这个本源出发而建立的符合自然的法律,才能是正义的,让人心服口服的。

狄摩西尼说过,每一种法律都是一种发现,那么,法律不是胡编乱造,随心所欲的,而正义的法律就是对自然法的发现。

西塞罗法律思想发端于永恒的自然,认为依照自然生活是最好的法律与正义的道德基础存在于自然之中。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提到了“在法律制定之前,已有了产生公共关系的可能性,如果在人为法限制或禁止的行为之外,就无公道可言的话,那么便意味着,当人们还未画出圆圈时,所有的半径也并不相等。

” 理性主义是正义的精髓,正义的实质是正确理性,并且产生于自然。

当我们需要解释法的本质时,就需要从人类最原始,最本质的东西中去寻找,“法律乃是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定于人的心中并得到充分的体现时,则是法律。

” 如果一部法律使得人们因为害怕而不去犯罪,使得人们为了得到报酬而去行善,那么不得不说这样的法律是畸形的,是对人性最本质的东西的扭曲。

我们应当根据事物的本性去判断,正义的标准是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并不是由于法律的内容来规定的。

“如果不存在自然,便不可能存在任何正义,任何被不只为有利而确立的东西都会因为是对他人有利而遭废弃,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法都将被废弃。

” 从人的本性出发的法律,才是正义之法,从人得自然状态出发的法律,才是正义之法。

最后,作为如此相似的我们,需要用西塞罗这把可以衡量一切法律的秤来衡量我们的法律。

这种思想是简单到有一些粗暴的,但却也是最有效的。

在西方的哲学概念中一直有一对关于狐狸和刺猬的隐喻,“狐狸知晓许多事,而刺猬知晓一件大事”,狐狸总是设计出无数复杂的策略来向刺猬发起进攻,但是屡战屡败,刺猬虽然毫不起眼也并不聪明,但是总是依靠自己蜷缩成一个球,用自己的刺来抵抗狐狸的进攻,并且屡战屡胜。

为什么明明狐狸要比刺猬聪明,但是结果却是这样呢?因为狐狸的思维是扩散的,在很多层次上发展,没有把自己的思维集中起来,缺少总体和统一的概念,但刺猬却是把复杂的世界简化成一条基本的原则或者一个基本的概念,当它面对复杂的问题时便可以在自己的内心有发挥统帅作用和指导作用的思路,从而解决问题。

用这种简单的刺猬理念可以解决很多棘手的问题。

在法律问题中也同样适用。

法律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总是存在着百家争鸣的局面,大家坐拥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有着各不相同的法律观点,但是这些理论观点的背后如果缺少一个统领的观点来进行指导的话,就会像狐狸的思维一样变得扩散开来,随之而来的就是杂乱无章的法律问题。

我们需要学习刺猬的思想,当我们迷惑不解的时候,当我们的法律陷入无限循环的死胡同的时候,为什么不回到我们人类的原始状态,去寻找那些关于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共同理想,去寻找那些关于诚实、宽容、慈爱、友善的优秀品质呢!站在一个人的本我出发,我们制定的人为法才能做到对自然法的延续,我们才能发挥出自然法作为“最高法律”,适用于所有的时代,产
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的重大作用。

这样也许我们就能更加清楚怎么样的法律是正确的,怎么样的法律是不可行的。

从而减少走弯路的概率。

化繁为简是当今我们最需要的技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丰富的观点、学说固然重要,是法学发展的象征,但是最本质的自然法依然在纷繁的法学世界里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注释:张奚若.自然法观念之演进.转引自:西南政法学院.西方法理学评介参考资料(四,上).89.[法]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9. [古罗马]西塞罗著.王焕生译.论共和国论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参考文献:[1]齐延平.论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法学论坛.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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