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履行情况

中国入世十年履行承诺情况中国成多边贸易规则推动者今年是中国加入WTO十周年。
这十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法治环境有了显著的变化。
加入WTO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与世界分享繁荣、实现共赢的十年,也是改革开放的延续和深化。
WTO不仅在经贸领域给中国带来了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也带来了新的管理与法治理念。
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
2001年9月12日至17日,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8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此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多边文件并提交总理事会审议。
经过16年艰苦的谈判和协商,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多哈会议批准中国为正式成员。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
今年,中国加入WTO整整十年。
加入WTO的历史选择加入WTO是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与世界分享繁荣、实现共赢的十年,也是改革开放的延续和深化,既为中国经济的长期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世界经济的持续繁荣提供了强大后盾。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中国加入WTO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也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
正如中国原驻英国大使马振岗所说:“十年磨一剑。
这十年见证了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关系的巨大变化,特别是在经济和贸易领域。
中国入世对中国和世界都是成功之举,这是双赢的抉择。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司司长Johann Human说:“中国入世这十年不但改变了中国,而且改变了世界。
中国在过去十年里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不到十年的时间发展成了世界第二大贸易国、第一出口大国。
现在的出口量是2001年的6倍,世界出口总量份额翻倍。
而进口量也飞速增长,从世界第六大进口国变成世界第二大进口国。
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
中国加入WTO后的承诺及执行过程中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加入WTO后的承诺及执行过程中的机遇和挑战摘要:从中国敲响复关之门到正式入世历经十五年(1986年~2001年)漫长而曲折的谈判。
期间经历了经济体制的改革问题,台湾问题,曲折艰辛的中美双边谈判、中欧双边谈判等很多挑战和挫折,中国也在不损害国家和人们的利益的前提下不断做出让步,做出承诺。
终于在2001年11月10日,在多哈举行的第4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
入世后,我国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恪守WTO基本规则和协定,承担相应义务,切实履行着对外承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抓住了很多机遇,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关键字:承诺机遇挑战一、谈判过程困难重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然不愿意看到一个稳定的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中国,复关入世是中国走向世界的一大步,美国自然不会轻易放过,蓄意制造事端,搅乱谈判,还频频提出对中国不公平的要求。
1989年中美关于中国复关的双边磋商中,美国代表团提出了针对中国复关的“五点立场”,包括经济改革问题,保障机制等,它的内容大大超出了原来仅仅关注的关税与非关税减让和透明度问题,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利益。
在审议中国经济体制的同时,工作组主席基拉德安排了十个主要发达国家和十个主要发展中国家参加与中国代表团进行多变非正式磋商,这意味这中国复关进入实质性议程。
美国对此极力反对美国代表在大会上公开提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具体走向也不清楚,应继续对中国经济体制进行审议。
欧盟随即符附和。
当发展中国家对美国提出反对意见时,美国代表当即粗暴打断:“请住嘴,在这个问题上你没有资格发言。
”令在座各国代表错愕。
直到1994年12月20日,中国与美国,欧盟还是没有达成共识,这标志着中国8年来为复关所做出的努力,所受的挫折都没有得到回报,复关失败了。
1995年11月,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中国的复关谈判从此转入入世谈判1999年4月8日,中美双方发表的《联合声明》出现巨大差异,美国公布的《中美联合声明》出现了三个附件(即《关于农、工、服务行业市场开放承诺》、《关于农产品检疫标准的合作协议》、《关于入世贸议定书承诺》),中国发表的声明中却没有。
中国加入wto双休承诺的条款

中国加入wto双休承诺的条款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承诺了一系列的双休
日规定。
其中主要的条款包括:
1. 实施双休日制度:中国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双休日制度,即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
这意味着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每周能够享受到连续的两天休息时间。
2. 对特殊行业的适用:中国在加入WTO时,对一些特殊行业
如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有一定的例外规定。
这些行业将根据需要采取灵活的双休日安排,以保证基本服务的正常运行。
3. 休息时间的强制执行:中国承诺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严格执行双休日制度。
为了确保企事业单位能够有效地给员工安排休息时间,相关管理部门会加强对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并倡导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
4. 假期制度改革:中国还承诺逐步完善假期制度,提高劳动者的休假权益。
这包括逐步扩大带薪年假的范围和增加年假天数,提高法定节假日休假的安排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双休日制度和假期安排可能在不同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具体执行细则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解释和落实。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服务贸易承诺

二、服务贸易承诺加入世贸组织,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发展水平、承受能力,对服务贸易作出了不同程度市场准入承诺,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l至6年内逐步实施。
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商务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运输服务等9个部门及其70多个分部门和子部门。
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视听服务除外)以及其他未包括的服务没有承诺。
我国可以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l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列入议定书所附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的条件。
服务贸易承诺分为水平承诺与具体承诺两个方面,水平承诺主要是:1.商业存在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除非在具体分部门中另有规定。
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但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活动,除非在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管理咨询等特定部门的具体承诺中另有规定。
.有关土地使用权,中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需遵守下列最长期限限制:(1)居住目的为70年;(2)工业目的为50年;(3)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和体育目的为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目的为40年;(5)综合利用或其他目的为50年。
2.自然人流动除与属下列类别的自然人的入境和临时居住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1)对于在中国领土内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世贸组织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作为公司内部的调任人员临时调动,允许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
(2)对于被在中国领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雇佣从事商业活动的世贸组织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其长期居留许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时间短者为准。
加入世贸中国的承诺

加入世贸中国的承诺
世贸组织成员国加入世贸组织时需要做出一系列承诺,这些承诺包括:
1.关税承诺:降低关税水平,提高关税透明度,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2.非关税壁垒承诺:减少非关税壁垒,如配额、许可证、技术标准等。
3.服务贸易承诺: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提高服务贸易透明度。
4.知识产权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遵守相关国际协议。
5.政府采购承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6.农业承诺:减少农业补贴,遵守相关国际协议。
7.贸易便利化承诺:简化贸易手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这些承诺是加入世贸组织的必要条件,也是保证世界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在加入五年内,我国将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取消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其他非审慎性限制。
2006年12月11,在加入世贸组织五年后,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中国将全面履行入世的基本承诺,面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
今年4月2日,汇丰银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东亚银行(中国)和花旗银行(中国)在上海正式开业。
23日,这四家外资法人银行正式向国内本地居民提供全面人民币业务。
从此,中外资银行的竞争将进入短兵相接的时代。
中国“入世”是加入全球化的重要准备

一段时期以来,许多媒体在追逐我们,要我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近一年以来进行一下综合评估,我一直没时间来做,今天我借“中国‘入世’与企业建设高层论坛"的机会来讲讲我的看法。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将近一年的时间里,我国发生的情况以及发生的改变足以证明,中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近一年了,现在,如果让我再次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进行评估的话,我要说的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加入全球化的重要准备,主要是基于以下3个方面的考虑。
(一)第一个方面,中国参加世贸组织是为中国参与全球化创造了一个公平的、良好的国际环境。
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是一个一厢情愿的事情,而是一个特定环境下被人接受的过程,是一个双向的过程。
所以,在这个进程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国际环境的问题,如果国际环境非常险恶,还是像中国刚刚建议进入时——当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们中国采取完全封锁遏制——在这种政治环境下,一个国家是很难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
具备良好的国际环境,这是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最基本条件,所以,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需要具备最起码的良好的国际环境这个基本条件。
如果谁都把你当成威胁,谁都把你当成敌人,那么这个国家很难参与这个进程,更难在这个进程中得到好处。
因此,中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第一个重要的战略考虑就是要为我们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特别是我们作为一个大国,这几年我们发展很快,虽然国际上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说法——一会儿是中国威胁论。
一会儿是中国崩溃论,给我们造各种各样的“势”,针对我们形成一种非常恶劣的国际环境。
在这种环境下,作为我们政府来讲,必须为我国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创造一个好的国际环境和条件。
创造好的环境条件不是凭空就能创造出来的,我们通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这十几年的谈判进程,作出并完成了向全世界的两个庄严的承诺:第一,中国决心要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也就是平时我们讲的按国际规则办事;第二,中国决心在自己的发展水平允许的前提下,逐步地开放自己的市场,这就是平常讲的开放市场的承诺。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入市承诺2006-11-06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
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
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年的过渡期。
注:根据GATT1994第三条规定,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不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等。
1.2 外汇及支付中国将依照《WTO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
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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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市承诺2006-11-06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
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
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年的过渡期。
注:根据GATT1994第三条规定,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不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等。
1.2 外汇及支付中国将依照《WTO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
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依照这些义务,除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另有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可获得的经常性国际贸易外汇不以个人或企业的创汇额为限。
注:GATT1994规定,全体成员方应谋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以便在基金所主观的外汇问题和成员方全体所主管的数量现在或其他贸易措施方面,可以采取一种协调的政策。
各成员方不得以外汇方面的行动妨碍GATT1994各项规定的实现,也不得以贸易方面的行动防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项规定的实现。
1.3 外商投资措施中国将全面遵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下简称《TRIMS协定》)。
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
国家和地方主管机关在分配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行使任何其他批准方式时,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商;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使用当地投入物、提供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技术转让的条款和条件、生产工序或其他专有知识,特别是在投资的范围内,只要投资双方同意。
企业的合同自由将得到中国的尊重。
注:《TRIMS协定》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并具体列举了5种禁止使用的违反上述原则的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
关于取消与《TRIMS协定》不符的投资措施的过渡性安排方面,中国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
注:《TRIMS协定》第5条要求:成员应限期取消正在实施的与该协议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个期限(即过渡期)是:发达国家成员2年,发展中国家成员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7年。
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要求,可以延长其过度期,但要求方必须证明在执行该协议时的特殊困难。
在"入世协议"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且与"协议"不符的投资措施不享受过度期,应立即予以取消。
在过度期内,为了不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成员方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将那些已用于这些已设立企业的具体的投资措施用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两种情况是指:①新设立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已设立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②有必要避免在新设立的企业与已设立的企业之间造成扭曲的竞争条件。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采用的投资措施,应当同对已设立的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一起取消。
中国的投资导向及其实施将完全符合《马拉喀什建立WTO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
汽车行业的市场准入。
承诺修正汽车产业政策,保证对汽车生产者适用的、限制其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或车型的所有措施,在加入后2年内逐步取消。
将提高只需在省一级政府批准的汽车制造商投资比例的限额。
从现在的3千万美元,提高到加入后1年的6千万美元,加入后2年的9千万美元,加入后4年的1.5亿美元。
关于汽车发动机的制造,自加入时起取消合资企业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的限制。
1.4 国际收支措施中国有权充分使用WTO的国际收支规定,在国际收支困难的情况下,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保护国际收支状况。
中国将全面遵守GATT1994和《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以下简称《BOPs谅解》)的规定。
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将严格依照GATT1994和《BOPs谅解》,且不超过处理特定国际收支状况所必需的限度。
因国际收支原因而采取的措施只为控制进口的总体水平而实施,而不用于保护特定部门、产业或产品,但对于"必需品"除外。
注:根据《BOPs谅解》,"必需品"指某些为满足基本消费需要或有助于中国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努力的产品,如资本货物或生产所需投入物。
对于"必需品",成员方可采用与别的产品不同的限制方式,以优先进口必需的货物。
将优先援用《BOPs谅解》所列的价格机制措施,如援用的措施不属价格机制措施,则会尽快将这些措施转为价格机制措施。
注:价格机制措施指对贸易干扰作用最小的措施,包括进口附加税、进口押金要求或对进口货物价格有影响的其他等效贸易措施。
《BOPs谅解》规定,各成员应优先选择价格机制措施,尽量避免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新的数量限制,除非由于严重的国际收支状况,价格机制措施不能阻止国际支付地位的急剧恶化。
1.5 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所有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
中国保证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如价格、质量、可销售性和可用性,其他WTO成员的企业将拥有在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基础上,与这些企业在销售和购买方面进行竞争的充分机会。
政府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包括关于购买或销售的任何货物的数量、金额或原产国,除非与《WTO协定》相一致。
在购买和销售方面给予外国产品或服务非歧视待遇。
国有企业的购买和销售将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以及国民待遇的规定,还包括GATT1994关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国民待遇规定。
1.6 定价政策不对议定书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并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
议定书附件4所列清单包括:实行国家定价的产品:烟草、食盐、天然气、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产品:粮食、植物油、成品油、化肥、蚕茧、棉花实行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1374.183,18.07,1.33%):民用煤气、自来水、电力、热力、灌溉用水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邮电、旅游景点门票、教育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运输服务、专业服务、服务代理、银行结算、清算和传输、住宅销售价格和租用费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上公布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清单及其变更情况,并公布定价机制和政策。
价格控制将不具有限制或者减损中国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的作用。
中国保证对进口产品的提价,特别是国营贸易企业进行的提价,不造成超过货物贸易减让表中所允许保护的水平的保护,或根据WTO规则不能被证明为合理。
2.关于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体制方面的承诺2.1 修改和制定贸易政策中国将及时、修改或废除与《WTO协定》和议定书的有关承诺不一致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措施,以便中国的承诺在有关时限内得以全面实施。
2.2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权中央政府将保证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的法规及其他措施符合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中承担的义务。
地方政府无权制定与《WTO协定》和议定书有关的贸易政策,与中国义务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地方性措施将被废除。
2.3 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在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与WTO有关的贸易制度中国承诺在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WTO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个人和企业均可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中国贸易制度中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当证实未统一适用情况存在时,主管机关将迅速采取行动,处理这一情况,同时考虑中国的国际义务和提供有意义补偿的需要,并迅速以书面形式将任何决定和采取的行动告知向主管机关做出通知的个人或企业。
特殊经济区将加强在特殊经济区和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之间贸易的国内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统一执行。
自特殊经济区进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同等适用通常对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所适用的所有税收、进口限制和海关税费。
对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经济贫困地区实行贸易制度的统一管理,且自加入时起,保证对这些地区的援助以符合WTO义务的方式实施。
对向位于特殊经济区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任何优惠安排均将在非歧视基础上提供。
2.4 司法审查将修改有关法律和法规,以便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与《WTO 协定》和议定书中关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相一致。
中国应有公正、独立的司法审查机构审查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裁决以及与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与国民待遇,合格评定,服务的管理、控制、提供或推销,发放或拒绝提供服务所需的许可证和其他事项的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
负责此类审查的法庭将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对该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益。
受影响的个人、企业应有权上诉,包括最初向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有向司法机关进行上诉的选择权。
有关此类审查程序的信息将通过中国在自加入时起建立的咨询点提供。
2.5 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所有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将在官方刊物或政府网站上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