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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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管理办法

2010年8月

目录

总则 (3)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3)

第二章业务授权与准入退出 (14)

第三章营销管理 (16)

第四章业务处理 (18)

第五章单证管理 (20)

第六章资金核算和差错处理 (23)

第七章风险控制 (24)

第八章信息管理 (27)

第九章后督管理 (28)

第十章客户投诉处理 (29)

第十一章业务检查 (30)

附则 (33)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经营风险,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依据邮储银行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代理保险业务是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含代理网点)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办保全等保险服务,并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三条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寿险及财险业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必须纳入代理保险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强化监督,防经营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发展。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代理保险业务开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管理机构包括邮储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四级机构,营业机构包括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六条总行职责

(一)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战略,拟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申请总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并对全国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及检查;

(四)负责准入全国性合作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并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各一级分行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合作申请和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批;

(五)负责组织对合作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

(六)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开发、运行、日常维护和系统业务功能的增加、修改、完善等;

(七)负责编制、下发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

(八)负责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培训;

(九)负责策划和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

(十)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

(十一)负责与各合作保险公司协调、沟通、洽谈合作;

(十二)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第七条一级分行职责

(一)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执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可制定辖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根据总行发展战略,拟定辖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辖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的申

请,并对辖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及检查;

(四)在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围,根据总行授权,结合当地情况选择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和案;负责上报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的合作申请,经总行审批后,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和案;

(五)负责组织对辖合作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

(六)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日常运行及参数维护等;

(七)负责相关代理保险凭证的印制和管理;

(八)编制及下发辖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

(九)负责组织辖代理保险业务培训;

(十)负责策划和组织辖代理保险业务的宣传活动;

(十一)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

(十二)负责与各合作保险公司协调、沟通、洽谈合作;

(十三)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第八条二级分行职责

(一)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执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二)根据一级分行发展规划,制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辖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和检查,配合上级行做好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申请工作;

(四)负责对辖合作保险公司进行评级;

(五)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日常运行及参数维护等;

(六)负责相关代理保险凭证的管理;

(七)编制及下发辖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

(八)负责组织辖代理保险业务培训;

(九)负责策划和组织辖的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

(十)负责与监管部门及各家保险公司的协调、沟通等;

(十一)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第九条一级支行职责

(一)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执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二)根据上级行发展规划,落实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案;

(三)负责对辖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和检查,配合上级行做好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申请工作;

(四)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日常运行;

(五)负责相关代理保险凭证的管理;

(六)负责辖代理保险业务培训;

(七)负责组织和落实辖的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

(八)负责与监管部门及各家保险公司的协调、沟通等;

(九)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第十条营业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执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业务发展计划;

(三)按时营业、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正常办理;

(四)负责相关代理凭证的管理及与上级机构的交接;

(五)按照上级机构安排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并取得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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