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视管理,标准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当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XX公司和股份XX。
本方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视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平安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那么,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老实守信的原那么,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XX,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那么,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警惕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提示函(融资担保函[2011]4号)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警惕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提示函(融资担保函[20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3e7467783e0912a2162a1f.png)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融资担保函〔2011〕4号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警惕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提示函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近期,一些地区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对经济金融安全形成较大隐患。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高度关注并加强监管。
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担保行业风险,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现做如下风险提示:一、担保行业风险状况(一)数量庞大的担保机构隐藏较大潜在风险。
多个地区存在数量众多的担保公司,如某省某县担保机构数量清理前曾一度高达130多家,某省2个多月注册设立100多家担保机构,某省某市一年注册81家担保公司,某市几乎每幢写字楼都要投资担保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
虽经近期规范整顿,但一些省市颁发许可证数量仍明显偏多,许多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僧多粥少”局面,导致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异化”。
(二)不少担保机构定位于做高利货。
有不少担保公司存在虚假注资或抽逃资本现象,且实际上并不从事担保主业,而是从事高利放货,尤其是今年资金面趋紧的情况下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某省一家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因法定代表人涉足高利放货,引发高额债务纠纷,该担保公司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承担部分债务,造成业务全面停止,濒临破产。
许多省市的担保公司将自有资本金用于发放搭桥货款,逾期无法收回,对公司经营造成困难甚至可能引发区域流动性风险。
(三)一些担保公司违法违规揽存。
一些担保公司打着高息理财的旗号,以发放“理财产品”等方式违法变相吸收存款,资金链条一旦断裂,极易引发区域金融风险。
如某省一家担保公司有 400 多名放货人,涉及放货资金高达1.2亿元,这些资金以30%左右的年息从公众处筹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该地区某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受理了 15 起与担保相关的案件,涉案总标的累积超过 1.8 亿元。
这些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形象,甚至可能影响区域金融稳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三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终止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函〔20XX〕号文执行。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制定。
各市(州)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为各级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监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管,依法依规制定审批程序、工作流程等管理规定,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监管职能,并向同级政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担保客户恶意串通,损害他方的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07号)和《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陕金融发〔2010〕7号)文件精神,2010年12月份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有关工作的通知》(渭政办发〔2010〕231号),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
文件下发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按照省市文件要求,抓住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各自实际,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规范整顿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县市重视程度不够,推进乏力,存在等待观望现象,已影响到全市规范整顿工作的整体进度。
现在,距省上要求的任务完成时限不到1个月,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按计划完成规范整顿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规范整顿工作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是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当前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月底前完成规范整顿工作任务,实行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准入是省政府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刚性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放在营造地方健康金融环境,关系地方经济发展高度对待,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成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6〕12号)精神,组建成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
市政府金融办是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负责协调全市金融工作的正局级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和分析我市金融形势,为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组织开展成都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战略研究;指导和协调全市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二)负责联系国家驻蓉金融监管机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协调金融机构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
(三)参与策划、指导、规范我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产整合的融资工作;指导地方金融机构建设;支持促进金融改革创新与对外开放;指导我市区(市)县金融工作。
(四)组织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建设;负责我市企业境内外上市推荐和上市公司退市协调工作;提出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发展、结构优化的政策性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许可证编号终身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如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是,原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如被吊销、注销、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六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机构名称;(二)注册资本;(三)业务范围;(四)营业地址;(五)许可证编号;(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督管理部门及公章);(七)有效期限;(八)颁发日期。
第七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再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报告,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换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营业地址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换发经营许可证。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54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若干工作要点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若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马政办秘〔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若干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加快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座谈会、全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问题,加快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点: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明确政策性融资担保定位。
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坚守政策性定位,聚焦主业,强化服务功能,找准服务重点,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为本,提高单户500万元及以下业务占比,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流向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企业,政府性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金额和户数占比均不得低于80%,且单户担保贷款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占比不得低于50%。
要合理控制担保费率,促进企业融资成本持续下降,确保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江东控股集团)(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应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创新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方式,增加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要及时安排专项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落实“4321”风险分担机制中同级财政承担的10%部分,及时拨付“固定资产投资贷”“税源贷”“出口贷”等政策类融资担保代偿后的财政补偿款,有效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提升融资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35、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函2008第256号)--小额贷款法律汇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54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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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
09日
文件编号:川办函[2009]2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
7号)精神,为加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较快发展,
维护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有关工作
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
方保证的担保业务。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
务监管的牵头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为协调配合部门。省
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市(州)、 县
(市、 区)政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 对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
市(州)政府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市(州)政府指定
的主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
续动态监管。县(市、区)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和
风险处置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指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
二、加强准入管理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经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一)资本金及法人资格要求。在市(州)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
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
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
法。机构法人代表须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程序。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由其主要发起人组成融
资性担保机构筹备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融资性担
保机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负责审
核拟组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融资性担保机构各股东的
信用状况,市(州)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
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投资按有关规定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筹建期
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
格。
市(州)政府报省政府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包括县(市、区)政府的初审意见、市(州)
政府的审定意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以及担保需求
分析,主要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2.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规定,遵
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
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协议,内容包括
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
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
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4.股东基本情况。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
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
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须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股东须满足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经工商部门
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要提供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
关资格证明材料。
5.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则上非自然人应有三年以上
的盈利记录。
6.章程草案(应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前提供)。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安全防范措施等证明材料。
10.省政府金融办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开业审批程序。由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
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无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准筹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
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融资性担保机构下列重大变更事项,须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1.增减注册资本(金)、变
更股东;2.变更机构名称、所在地及经营范围;3.修改机构章程;4.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
监事及高管;5.设立分支机构;6.需审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三、强化业务监管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兼营非融资性担保等其他业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机
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必须由银行机构进行全额托管,其托
管的资本金除用于委托银行机构开展风险可控的资金运作外,不得挪作他用。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科
学的业务决策程序、持续的风险监控机制和事后追偿与处置制度。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行业发展要求和资金需求的性质,设计产品方案和风险控制要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取各项准备金和保证金,用于代偿和坏账处理。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并依法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省政
府金融办要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协调配合部
门。各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
制工作,并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对融资性机构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
资性担保业务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以担保机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诈骗企业钱财等危
害金融稳定的犯罪行为,要依法打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规范业务发展
(一)建立健全银企保合作机制,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地确定风
险分担比例和担保放大倍数。要继续加强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各项扶
持政策,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强做大,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二)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出资设立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各类互助
式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我省重点发展产业设立行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
构原则上应从事农业、就业、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地方政府指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和
再担保业务,不再从事一般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
(三)加强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规范政府出资行为,构筑
防火墙防范政府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做好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核工作,
研究制定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政扶持政策和风险处置机制。
(四)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牵头负责,要依
法规范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业务,研究处置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清理规范
工作方案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