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辽价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21号)各市物价局、建委(城建)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行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建设单位、中标人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场地使用费和特约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杜绝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其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方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洽谈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建设工程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和劳务信息;建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企业信息库供交易各方查询;为招投标过程提供组织和后勤保障服务,包括为招标投标提供场所和设备,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为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公布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方便交易集中办理工程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劳保统筹、施工许可及合同鉴证等手续,提供高效、优质的“一条龙”服务。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包括各类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劳务分包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
1999-0059穗价函[1999]59号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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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
标准的批复
(穗价函[1999]59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你中心报来《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穗建交[1999]1号)悉。
根据省政府《关于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96号)规定,经请示省物价局。
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工程中标单位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中标价计:1亿元(含1亿元)以下按0.9‰,超过1亿元部分按0.5‰,分段累加计算,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同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为中标价的0.5‰。
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此项收费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取消。
此项收费专款专用,并需每半年向我局报告还贷款情况。
三、本收费标准从四月一日起执行,我局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1996]219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以上两项收费均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请按规定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广州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价[2009]37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价[2009]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cb0c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4365850.png)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二○○九年二月一日渝价〔2009〕37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根据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对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按中标额的2.8‰收取。
其中工程招标方(发包人)按中标额的0.75‰缴纳,工程中标方(承包人)按中标额的2.05‰缴纳。
二、服务内容:(一)建设工程交易过程咨询和计算机网络以及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服务;(二)工程施工前期踏勘、施工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企业诚信服务;(三)招投标咨询、招投标形式、协调招投标活动纠纷等服务。
三、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依法设有建设工程服务中心(所)的,其取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原则上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内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确需突破本通知标准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另文向我局申报。
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次年一月将上年度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报市物价局(房价处)备案,必要时我局将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四、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效期两年。
原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6]135号)及(渝价[2008]126号)同时废止。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7]81号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7]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65deb365ce050876321324.png)
11.3工程交易服务费缴交服务指南一、缴费须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完成后,应当缴纳工程交易服务费。
包括施工和监理。
二、缴费标准1、施工招标中标价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中标价的1.35‰收取;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按1.0‰收取;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高于25万元。
施工招标由招标人缴纳。
2、监理招标按中标价的1% 收取,最低不少于1500元。
监理招标由中标人缴纳。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综合收费窗口领取《缴款通知单》;第二步:申请人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到指定银行现金或转帐缴款;第三步:款项到帐后,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综合收费窗口领取收款发票及《缴费完成证明书》。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3楼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六、收费依据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7]81号)。
七、重要提示1、缴纳工程交易服务费后,招标人持《缴费完成证明书》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③、④号窗口取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手续(详见指南3.4)。
2、申请人可拨打28912239、28908318咨询缴费服务相关事宜。
关于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1999-9-1 13:51深价[1999]130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你中心关于申请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试行标准招待一年多来的具体情况,参照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收费标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中心及你中心在宝安、龙岗设立的分中心在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及相关业务时按如下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一)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交易服务费,按设计、监理中标价的1%收取,由中标单位缴交,单项工程收费,最低不低于1500元。
(二)工程建设招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以工程建设标段中标价为基数按下述标准计收,由工程建设单位缴交:1、工程建设中标价8000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工程招标项目按1.4‰收取。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津价房地〔2004〕50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建委: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的收费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
按照国家有─1─关规定,其计费方式由按费率收取,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二)建安设备交易服务费—2—(三)工程监理交易服务费(四)设计交易服务费(五)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六)上述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二、其他服务收费(一)网络会员服务费网络会员单位每月收取600元。
(二)信息服务费非网络会员单位在建交中心发布或获取相关信息的建设项目,按交易项目对招标、投标单位分别收取信息服务费400元。
(三)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1、大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300元;2、中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200元;3、小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100元;4、驻场办公室,以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3.00元/天,包括水、电、暖气、空调费、市内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
为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服务已收取交易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三、交易服务费和其他服务收费主要用于:(一)固定资产折旧及物业管理费;(二)专业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包括信息显示屏、计算机及软件购置费用、维护费;(三)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水、暖、电费、专业资料费、业务资料费、—4—文印整理费等项开支;(四)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
四、各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4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省建设厅、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行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凡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交易资格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法人资格,依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规范标准,为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交易各方提供服务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一、交易中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下:(一)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其交易服务费按下列收费标准及方式收取:1、各类建设工程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交易服务收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数,由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交纳50%,中标单位交纳50%。
(1)建筑项目中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不超过5000元收取;(2)建设项目中标价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9000元收取;(3)建设项目中标价在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13000元收取;(4)建设项目中标价在2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17000元收取;(5)建设项目中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每宗按不超过20000--30000元收取。
鲁价费发(2001)243号0分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鲁价费发(2001)243号0分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43号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监察局:为规范全省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交易服务费1、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按不超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中标价的1%收取;直接发包的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合同价的0.9%收取,由中标单位(或承包单位)缴纳,单项工程交易服务费最低为1000元。
2、各类工程建设及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以招标项目中标价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收,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缴纳50%,中标单位缴纳50%。
(1)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部分,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4%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12%收取;(2)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500-1000万元(含l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2%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10%收取;(3)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0%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08%收取;(4)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08%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06%收取。
单项工程的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上述费用为工程交易中心向交易当事人收取的最终服务费用,此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二、市场交易中心服务范围和内容1、收集、存储、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各类企业相关信息,提供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
2、提供评标专家库,政策法规咨询、经济技术咨询服务。
3、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服务。
省计委关于制定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价格(云计价格[2002]382号)
云南省计委关于制定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价格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382号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价格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体制改革的要求,转为经营服务价格。
按照《通知》要求,本着进场交易、有偿服务的原则,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及价格标准。
(一)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其服务价格按宗计费,标准为:昆明每宗不超过1200元,其它地、州、市每宗不超过800元。
向招标方收取;(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其服务价格标准按以下标准及方式收取:1、各类建设工程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服务价格,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支付50%,中标单位支付50%。
(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不超过5000元收取;(2)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7000元收取;(3)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1000—1500万元(含15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9000元收取;(4)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1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11000元收取;(5)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宗按不超过14000元收取。
2、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服务价格,按每宗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支付50%,中标单位支付50%。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批准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甘建建〔2010〕19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意见,适当降低部分计费标段的收费标准,大部分计费标段的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现将重新审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
附件1规定收费标准以各类招标投标项目每标段中标价或合同价为一宗计费。
二、执收单位规定本批复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收单位为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附件2)。
交易中心为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提供交易服务时,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收费前须向省发展改革委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按《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通知》(甘建建〔2006〕222号)规定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对交易中心的收费执行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稽查。
省内其他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有形市场,包括机电设备招投标市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水利、交通、铁路、民航、电力等专业招投标市场须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核同意并领取《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否则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29•【字号】闽价[2002]房448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48号2002年8月29日)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是按规定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没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不得收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招标单位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和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可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收取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为每宗2000元,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龙岩市、宁德市为每宗1500元,其他县(市)为每宗1000元。
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服务,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包括报名、开标、评标、定标、报建、咨询等服务,可向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一)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项目建安造价和中标价分级计费,分别向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的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工程中标价分级计费,向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三)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每宗建设工程建安造价分级计费,报建时向建设单位收取服务费,不收场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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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01】243号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监察局:
为规范全省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易服务费
1、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按不超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中标价的1%收取;直接发包的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合同价的0.9%收取,由中标单位(或承包单位)缴纳,单项工程交易服务费最低为1000元。
2、各类工程建设及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以招标项目中标价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收,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缴纳50%,中标单位缴纳50%。
(1)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部分,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4%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12%收取;
(2)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500-1000万元(含l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2%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10%收取;
(3)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0%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08%收取;
(4)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08%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06%收取。
单项工程的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上述费用为工程交易中心向交易当事人收取的最终服务费用,此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二、市场交易中心服务范围和内容
1、收集、存储、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各类企业相关信息,提供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
2、提供评标专家库,政策法规咨询、经济技术咨询服务。
3、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服务。
4、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固定的办公场地,为交易方提供从办理报建到施工许可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三、此项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地规定的收费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各工程交易中心,必须具备相应的服务功能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认证后,方可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入并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