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教师,其中包括公办、民办、家庭教师和特聘教师等(以下简称“教师”)。
二、定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和教育法规,以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在教育教学或行政管理等方面擅自破坏学校的纪律,触犯社会道德规范,影响学生思想发展、学习积极性和良好的学习习惯,破坏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良影响,损害教师身份形象,保护学校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并负有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一)蔑视职务,迟到早退,无故不上课,无视教育教学管理要求。
(二)虚假宣传,损害学校形象,妨碍教学秩序。
(三)作弊行为,枉法分配时间,伪造记录或文件。
(四)破坏考试秩序,干扰考试公平正义,煽动强制抢答。
(五)任意加减分,滥用权力,布置不切实际的作业。
(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混淆公私,挪用学校资源。
(七)以各种形式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八)抄袭网络资料,加入不学有用的群组,搞色情音乐视频等行为。
(九)损害教育秩序,在教育工作中有欺诈、虐待等行为。
四、处理办法(一)政策性处理1.严厉批评、教育。
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性质,给予严厉批评和教育,加强对教师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帮助教师提升业务素质,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并将该教师职业道德情况纳入考核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从而落实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在职业发展中的道德观念和素质。
2. 给予经济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教师,将按照相应的规定给予教育处罚、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二)举报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全社会可进行举报处理。
有关单位、学校和社会监督机构都有权在发现教师涉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接受并处理有关举报案件。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案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案纪律,敷衍教案,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案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案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018年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全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0526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在中小学教育环境中,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至关重要。
教师的言行举止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具有直接影响力。
然而,时常会有一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出现。
针对这些情况,教育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以保障学生的正常教育权益。
首先,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渠道,让学生、家长及其他教职员工能够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
这些举报渠道应当充分保护举报人的隐私,确保其安全。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轻微行为,教育部门可以通过私下警告来进行处理,警示教师并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例如,教师不按时批改作业或迟到早退等行为,可以通过私下警告进行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教育部门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例如,教师存在体罚学生、虐待学生等行为,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此时,教育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1. 开展调查:教育部门应当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以了解事实真相。
调查应当严格保密,确保公正公平。
2. 停职检查:对于涉嫌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教育部门可以采取停职检查的措施,确保教师不会继续伤害学生。
停职期间,教育部门应当进行深入调查,以便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3. 处理决定:在调查结束后,教育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确实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的教师,可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措施,甚至可以解除其教师资格。
4. 培训教育: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教育部门应当组织相应的培训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强道德修养。
这样可以帮助教师改正错误,提高其教育水平和道德意识。
5. 受害者保护:教育部门在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受害者的权益保护。
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尽快恢复正常学习和生活。
总之,教师作为社会的灵魂工程师,其职业道德行为至关重要。
对于那些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公正地进行处理,确保学生的正常教育权益,同时帮助教师改正错误,提高整个教育系统的道德水平。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正常运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侮辱、歧视、恶意诋毁学生;
2. 滥用职权,从事私人经营或接受贿赂;
3.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4. 教学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侮辱性语言;
5. 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
6.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伦理的行为。
第二条处理原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的处理原则如下:
1. 依法惩处,追究法律责任;
2. 严肃处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3. 公正公平,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条处理程序
1. 学校成立违规行为处理委员会,负责对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 调查期间,教师有权进行申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教师存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谈话提醒;
- 调岗调离;
- 降级处分;
- 取消教师资格。
第四条教师权益保障
教师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中,享有以下权益保障:
1. 被处理前有权申辩;
2. 处理决定必须依法依规,公正公平;
3. 被处理后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条宣传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的宣传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
本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小学范围内的教师及教师培训机构。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分类和处理第三条分类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程度和影响程度,将其分为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四条处理原则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
实行包容性原则,兼顾教师个体差异性和教育教学特点,注重教师教育引导和矫正。
第五条轻微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纪律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并督促纠正。
第六条一般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教育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彻底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解聘等措施,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法违纪处理程序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在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教师享有合法权益。
第九条教师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指导。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宣传教育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家长的道德意识和素质。
第十一条监督与检查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加强对教师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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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
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
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
(六)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七)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九)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
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
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
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
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
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
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
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
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
途径等内容。
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确定处分决定公布范围
时,应当坚持有利于维护教育教学正常秩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八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县级以上教
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
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
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有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解除其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
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
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