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概述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14合同法

(一)要约
6、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乙和丙签订的合同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是从合同还 是主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七)射幸合同和确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的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确定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与订立的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与订立的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一般都属于确定合同,特殊的情况属射幸合同,如保
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走私手表,甲(债权人)先交 货,乙(债务人)后给钱,给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是丙。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随之无效。
甲向乙借款1万元,期限2年,年利息3%,乙要求甲提供担 保。甲请丙做担保,丙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给 乙,以担保甲的债务。
问:甲乙之间的合同为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是从合同 还是主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是实践性 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是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是双 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五)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合同是否为某种合同确定了一个合同名称而进 行的分类。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对某类合同冠以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 规则的合同。亦称常见合同、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是法律未规定名称,也就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 则的合同。亦称非典型合同。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 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问甲乙之间的是何种合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为对价。 区别的意义: 1、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义务内容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合同法概述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1.要式合同包括: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合同 技术合同 2.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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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方式: 1.双务合同 2.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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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是否可以独立存在: 1.主合同 2.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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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上有无一定的名称: 1.有名合同 2.无名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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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2人 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 强制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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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 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 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1.基本原则 2.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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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原则
1.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称契约自由原则。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协商一致,做 出符合各自愿望和要求的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
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
2.诚实信用原则。也称为“帝王规则”。民事主体 在从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 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 务。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如果没有相应具体法律 规定时,可以根据这一原则做出司法解释,从而解决 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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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 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 事人之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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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 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 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经济法-第七章--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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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STAT
• 南京甲某于3月1日向哈尔滨的乙某发出一份要 约信函,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 日该信函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 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 日该信函应能到达甲处。由于特快专递公司的 一职员疏忽,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甲 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
• 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 假设乙于3月9日早晨以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 效。则甲、乙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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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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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形式
STAT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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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的方式
STAT
•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的除外。
• (1)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
• 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要约人也是在 此期限内收到了该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 受要约人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 约。
• 新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了接受新要约的 人,而原承诺人成为新的要约入。只有原要约 人同意新的要约,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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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
(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 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由第三人所表示的承诺,仍不能成立合同。 但对不特定人所表示的要约,如寻人的悬赏广告
,则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不过只限于完成要约 的要求,并最先通知广告人的行为人。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含义:(1)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2)合同法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3)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1)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仅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4)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5)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和生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无效及撤销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则、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的法律关系3、合同法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原因:民事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作为划分标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关系,另一类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关系。
前者,义务主体表现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彼此并非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其权利内容为独占支配特定对象(支配特定物、支配自己人身、支配特定智力成果),排除任何人干涉;后者,义务主体表现为特定人,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内容为受领、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等事由5、合用法调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包括: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经济法第九章 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 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 期的法律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 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追缴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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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生效的形式 1.成立生效 2.附条件生效 3.附期限生效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3.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留置质物。 ②质物有损坏或者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并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可 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③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 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②返还质物的义务。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几小时后,和约签字的消息已为众人所知晓,烟草价格猛涨,被告拟取消此合同。
法院认为在交易中,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将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通知对方,故判决原告胜诉。
威伯尔诉诺斯瑞特案。原告威伯尔持有一张被告开立的以原告为收款人的本票,但被告诺斯瑞特拒绝向原告付款。理由是他开立该本票时受到了欺诈。被告与其妻弟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其妻弟在让他签字时告诉他这是一份贷款申请,被告未查看内容就签了字。其妻弟把转让该本票的所得花掉了,本票到了原告之手。当他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以欺诈为由主张本票无效。
案例: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道从她租的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摔下,受了伤。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包括了一个免责条款:“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他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该案的判决表明:在一个居住用房租约中加入的在因房屋及辅助施放的维修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房客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免除房主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款与判例法的原则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规定,契约金额在500美元以上的,需用书面形式,如没书面形式,仍然有效。但正式契约如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则无效。
案例: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905年7月17日判决,购买房屋作妓院用的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该法庭在1923年4月17日判决,向一个已婚妇女出借房屋使其离开家庭与情人相聚的出租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可见,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道德标准作为评定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尺度。对于违反道德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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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把一台300美元的商品按900美元出售,可以肯定是显失公平了。300美元本身已经包括了合理的利润。而信贷费用一项就比零售价高出100美元以上。对于一个社会福利金领取人,是明显不平等的。该价格的受害者,因为贫困,无法一次性支付300美元购买,而分期信贷购买要支付1234.80美元。该合同显失公平。法院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作出对该合同的支付条款加以限制性的判决:琼斯已支付619.88美元就足够了,余额不必再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宜,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合同法释义是对合同法中一些条款的具体解释和说明,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二、合同的定义和要素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即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协议,产生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2. 合同的要素:a. 当事人:合同由至少两个当事人订立,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b. 合意:当事人之间要有真实、完整、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
c. 客体:合同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合法的物品或者服务。
d. 合法目的和合法形式:合同的目的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同的订立和效力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达成。
2. 合同的效力:a. 即时生效:当事人一致达成合同意思表示后,合同即时生效。
b. 有条件生效:合同的生效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来确定。
c. 期限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超过十年的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d.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合同的履行:a. 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
b.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拖延、违背约定等。
c. 不可抗力:当合同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2.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五、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合同的解除:a. 合同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可以因违约、协商一致、法定解除事由等原因发生。
b.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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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随义务的内容
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 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
例如,出租车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 (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买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 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 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
2、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 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 型的限制。
除上述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以外,合同关系 上还有不真正义务,或称间接义务。
不真正义务的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
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 益。
《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 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其中,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
3、合同主要条款也可以由当事人约 定产生。
三、合同普通条款
合同普通条款,是指主要条款以外的
条款。
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 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 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 均属此类。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 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 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
三、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
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11条)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 类:(一)表格合同。(二)车票、保险单 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三)合同确认 书。(四)定式合同。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没有排他性。
因此对同一客体可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 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但租赁权 因其物权化而有优先性,期房债权因其登记备 案而具有优先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 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请求力,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得向法院诉
请履行效力。
现代合同法兼顾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二项
价值,已经不同程度地将要式合同的运用范围加
以扩大,对某些重要的合同、关系复杂的合同强
调书面形式。
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
在《民法通则》第56条的规定中,《合同法》继
承并完善了它:“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
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
具体分为几个种类: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 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及实 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 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某 些明示或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在行业内具有不言 自明的默示效力。
二、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
注意:
1、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特定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 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
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借款币 种的条款(第197条第2款),该条款即为借款合 同的主要条款。
2、合同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 决定。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 要条款。
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
具备上述效力的债权为完全债权,欠缺某项效力的债 权叫做不完全债权。
二、合同义务
(一)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二)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三)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四)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五)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一)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执行力,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
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
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
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 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
处分权能,是指抵销、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
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
保持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
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
一、提示性条款
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 法》第12条规定了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质量和数量 (四)价款或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履行期限若能通过有关规定
合同关系不失其同一性,是指合同效力依旧不变,
不仅其原有效益及各种抗辩不因此而受影响,就是其从属 权利(如担保)原则上亦仍继续存在。
存在于时间过程上的一种程序,始自给付义务的发
生,历经主体的更易,标的变动,惟无论其发展过程如何 辗转曲折,始终以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标。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一、概述 二、口头形式 三、书面形式 四、推定形式
观点:公证、鉴证、登记、审批不属于合
同的书面形式范畴,系生效要件。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证、鉴 证、登记、审批皆为当事人各方合意以外 的因素,因此不属于成立要件的范畴,而 属于效力评价的领域,尤其是登记、审批 宜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 。
四、推定形式
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 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 成立。
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
以保有的权利。
(二)特征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但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上有所突破,如在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 第三人为给付;租赁权已物权化,具有绝对性; 期房债权因登记备案而有绝对效力等。
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
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 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 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从给付义务发生原因:
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合同法》第 266条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甲企业兼并
乙企业应提供全部客户关系名单。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 释。如汽车之出卖人应交付必要的文件,名马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 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 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条款。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 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二百六十六条
推定出来,则合同欠缺它也不影响成立)
(六)履行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 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 有权是否移转、何时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 依据之一;对于涉外合同纠纷,它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 项依据;十分重要。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10条)。
二、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 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 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 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 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商 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 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 要件。
(五)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从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 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 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
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 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宜。 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
4、附随义务的分类
以附随义务的功能为标准,可分为两 类:
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
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之出卖人 妥善包装花瓶,使买受人安全携带。
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
例如,独资企业主应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
工人受伤害。
(四)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 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 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 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 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规定请求损害 赔偿。
3、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存在争论:
德国通说认为,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 为从给付义务,有人称之为独立的附随义务; 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有人称 之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
例如,甲出售A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其 所有权,为甲的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 (如驾驶证或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 车的特殊危险性,则为附随义务。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
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 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 情况加以确定,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一、合同权利 二、合同义务 三、合同关系的同一性与程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