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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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矿山救援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规范矿山救援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稿)》,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山企业(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矿山救援队伍、各级矿山救援管理部门从事矿山救援工作适用本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矿山救援的工作原则是:

(一)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二)分级响应,快速反应。

(三)科学决策,统一指挥。

(四)协作联动,高效处臵。

第四条矿山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时,必须将矿山救援发展规划列为其中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各级矿山救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所辖区域内矿山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矿山救援所需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矿山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负责落实应急管理、队伍建设、现场处臵、救援装备配备和安全避险设施建设等措施。

第七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调动矿山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和救援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

第八条鼓励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依靠科技进步,提升救援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救援队的组织与职责

第一节组织建制

第九条矿山救援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标准化、军事化管理。

矿山救援队指战员是企业一线作业人员。

第十条矿山企业或者地方政府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援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援大队或矿山救援中队。

年生产规模达到12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60万吨以上的煤与瓦斯突出或者高瓦斯煤矿企业和大型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矿山救援队。

前款规定以外的矿山企业,可以不建立矿山救援队,但应当设立兼职救援队,并与附近的矿山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矿井、矿场比较集中的矿区,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援队。

矿山救援队到达协议矿井或者矿场的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十一条矿山救援大队负责服务区域矿山事故救援,对服务区域其他矿山救援队、兼职救援队进行业务指导,具备本区域

的救援指挥、业务培训、演习训练等功能。

第十二条矿山救援大队由2个或者2个以上救援中队组成,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若干人。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具备办公、值班、战训、装备、政工和后勤等管理职能,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

矿山救援大队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矿山救援中队应当由不少于3个救援小队组成,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工程技术人员1人。

独立救援中队(直属中队)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司机、仪器维修和氧气充填人员。

第十四条矿山救援小队应当由9人或者9人以上组成,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是执行救援任务的最小集体。

第十五条兼职救援队应当按以下要求组成:

(一)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或者9人以上组成。

(二)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接受矿总工程师和矿山救援大队指导。

(三)队员由矿山企业生产、安全部门的业务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由矿山救援大队、排水队、钻探队、医疗队和专家组组成。

第二节指战员条件

第十七条矿山救援队指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中队指挥员由热爱矿山救援事业,熟悉矿山救援

业务及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援工作不少于5年,并经国家矿山救援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二)大队指挥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中队指挥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初级以上职称。

(三)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中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0岁。

第十八条救援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体能满足救援队员的基本要求。

(二)新队员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岁以下,身体符合矿山救援队员标准,从事井下工作在1年以上,通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和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队员。

(三)救援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5岁,但根据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身体健康、有技术专长的超龄人员, 其中40岁以下队员应保持在2/3以上。

第十九条救援指战员每年应当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合格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矿山救援工作:

(一)有传染性疾病者。

(二)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

(三)脉膊不正常,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糖尿病、骨质疏松患者。

(四)重度神经衰弱,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

(五)尿内有异常成份者。

(六)脸形不适合佩用面罩者。

(七)其他经医生确诊不适合从事矿山救援者。

第三节业务范围与职责

第二十条矿山救援队工作指导原则是“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

第二十一条矿山救援队必须备有服务矿山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关技术图纸资料。同时,应当根据矿山企业的事故、灾害特点制定具体的救援行动方案,并且组织演练。

救援行动方案内容包括:应急响应、信息收集、灾情评估、处臵要点、指挥协同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矿山救援队任务:

(一)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二)处理矿山灾害事故。

(三)参加排放瓦斯、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它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四)参加审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工作。

(五)负责兼职矿山救援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六)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的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七)参与社会化应急救援。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还应当执行规划服务区域内,或者根据命令执行规划服务区域外的重特大、复杂矿山事故及相关灾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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