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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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务任免与评聘规定

教师职务任免与评聘规定

教师职务任免与评聘规定教师是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职务任免与评聘规定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正常进行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针对这一问题,教育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旨在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优化。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展开回答,探讨教师职务任免与评聘规定的内容和意义。

第一,教师职务任免的基本要求。

教育部门对教师职务的任免具有明确的基本要求。

首先,教师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专业知识,以确保他们具备教学所需的基本素质。

其次,教师需要具备一定年限的教学经验,并在教育实践中有一定的成绩和贡献。

最后,教师需要通过专业评审和考核,以保证他们在教学上的实力和能力。

第二,教师职务任免的程序和流程。

教师职务的任免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流程,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首先,教师需要递交个人材料,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接下来,教师需要参加评审和面试等环节,以进行专业能力和素质的评估。

最后,教育部门会根据评审结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教师进行职务的任免或晋升。

第三,教师职务评聘的考核内容和标准。

教师职务评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术成果、教学能力、教育管理及社会贡献等方面。

在学术成果方面,教师需要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并积极参与教育科研活动。

在教学能力方面,教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并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在教育管理方面,教师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并能够协调教学工作。

在社会贡献方面,教师需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教师职务任免与评聘规定的意义。

教师职务任免与评聘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定的存在和执行,可以引导教师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高,以适应不同层次的教学要求。

其次,规定可以规范和约束教育部门对教师的评价和任免,确保公正和透明。

最后,规定的执行可以激励教师积极投身教育事业,不断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教师职务任免与评聘规定的优势和问题。

川人办发[2005]290号(职称文件)

川人办发[2005]290号(职称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办发[2005]290号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原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为坚持标准,硬化条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印发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人办发[2005]57号),经研究,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教师资格条件申请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中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职业初级中学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规定,因此,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报评聘教师职务。

但取得低一层次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不能在本级以上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报评聘教师职务。

(小学教师中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除外)。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职业初级中学担任生产实习课的教育教学工作,申报评聘实习指导教师职务,不得申报评聘或确认其他教师职务。

二、关于思想政治条件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必须达到《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科学的育人观、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师德修养,遵纪守法,任现职以来或者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三、关于任职年限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5个部门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配套文件的通知》(川委办[2003]21号)中的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暂行办法》中关于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其任职年限放宽一年”的规定,凡2003年及以后,到艰苦边远地区(见附件,下同)中小学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评审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其任职年限均可放宽一年。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8.11.08•【文号】教师〔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对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8年11月8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6.05.19•【文号】职改字[1986]第112号•【施行日期】1986.05.1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2号)经研究,原则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

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便制订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附:1.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2.《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3.《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一: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职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中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可任命制。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

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可以续聘或连任。

云教人字(92)第044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教人字(92)第044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教育委员会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小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人字(92)第044号各地、州、市、县教委、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职改办:现将《云南省中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小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凡是完成了四项基础工作的中小学、幼儿园等,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地、县所属单位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即可按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云职改字〔1992〕05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开展经常性评聘工作。

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职改办和省教委职改办反映。

云南省教育委员会会云南省人事厅一九九二年七月九日云南省中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为顺利开展我省中学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人事部、省人民政府和省职改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中学教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指导思想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应遵循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和国家人事部人职改(1990)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要求,坚持聘任制方向,贯彻改革精神,与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紧密结合,克服"大锅饭"、"终身制"等弊端,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学校的各项工作服务。

二、评聘范围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下列人员可参加教师职务评聘:(一)全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中学的专任教师(含民办、顶编代课教师);(二)按照教育部门规定审批或备案的成人中等文化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部)的专任教师;(三)省、地、(州、市)、县(市、区)经编制部门确定为独立事业单位的教育教学研究室专职从事中学教研的人员;省、地、县独立教育事业单位中的专职中学教师;(四)在中学直接从事电化教育、实验教学和劳动技术教育、勤工俭学的在编教师;(五)从其它部门调到中学任教者(不含原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须经过一年以上的教学实践后才能参加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1]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1]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人〔1991〕8号)
在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下发后,有些地区就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是否可继续作为中小学教师评聘职务的参评条件等问题请示国家教委和人事部,经研究,通知如下:
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是国家教委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经过严格统一考试合格后颁发的一种证明。

上述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与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中所指的培训班颁发的专业证书不同,今后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时,视同相当学历的参评条件。

小学教师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在补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后,应视为具有小学教师的合格学历。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c60095--010921fjk
——结束——。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教人[1996]89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6〕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现将“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意见》是“九五”期间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请你们根据《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分区规划、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商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以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各省(区、市)的实施意见,请尽快报我委备案。

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九五”计划期间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关键时期,也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教育法》、《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建设一支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现就“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1.“八五”时期是我国教育事业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最好时期之一。

《教育法》、《教师法》的颁布实施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有力地推动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队伍建设作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根本大计,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党和国家倡导的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正在逐步形成。

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九五”期间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关于中小学教师2024年分级聘任工作的相关说明

关于中小学教师2024年分级聘任工作的相关说明

关于2024年分级聘任工作的相关说明(一)2024年分级聘任,依然是全员参与。

2023年晋升没有聘任的同志,中级申请聘任至10级;副高申请聘任至7级。

(二)其他人员,符合任职时间要求的教师先竞聘5级和8级,然后再竞聘6级和9级,5级6级8级9级不能超岗位聘任,剩下的全落到7级和10级,7级和10级可以超岗位聘任。

(三)根据个人申请,结合实际聘任的情况,大致分为以下情况:【初级职称】(1)原聘12级人员,如果聘期满2年,可以申请聘11级。

落聘,继续聘任在12级,保持不变。

不足2年,继续申请12级。

(2)原聘11人员,继续申请聘至11级。

落聘,直接聘任在12级。

【中级职称】(1)原聘9级人员,如果聘期满3年,可以申请聘8级,落聘继续参加9级聘任,直至最后聘在10级。

(2)原聘10级人员,如果聘期满3年,可以申请聘9级,落聘继续聘在10级。

(3)原聘10级人员,如果不满3年,继续申请聘10级。

【副高级职称】(1)原聘6级人员,如果聘期满3年,可以申请聘5级。

落聘参加6级聘任,直至最后聘在7级。

(2)原聘7级人员,聘期满3年,可以申请聘6级。

落聘,继续聘在7级。

(3)原聘7级,不足3年,继续聘在7级。

特别提醒:各单位务必将上一学年达到规定课时标准作为竞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高一层级岗位的必要条件,且聘期内须达到规定课时标准。

近一年退休人员(截止到 2025 年 6 月)可在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前提下保留现专业技术岗位,不再参与全员专业技术岗位竞聘。

有关材料上报:1.所有人都要填写《滕州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竞聘上岗报名表》,信息可以参考导出的聘任信息。

三项考核,由学校查询,提供,如实填报。

如果因个人原因,出现填报不实的,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2.学校统一组织填写《量化打分表》。

请慎重,尤其是要根据个人聘任情况,慎重选择,拟申请岗位。

各校(各级部)于9月3日上午9点前,发至学区邮箱。

3.如果岗位发生变化,重新聘任到新的岗位,需要提供职称证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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