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官与司法公正
法官专业素养与司法公正

法官专业素养与司法公正作为法律系统中的关键角色,法官不仅是判断案件的权威,更是司法公正的守护者。
法官的专业素养对于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法官专业素养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并探讨法官如何提高专业素养,保障司法公正。
首先,法官的专业素养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
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正确而公正地解决案件。
只有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才能准确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依法作出合理的判断。
法官的专业素养决定了他们是否能够明确辨认是非曲直,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其次,法官的专业素养也体现在其审理案件的态度和行为上。
一个有高专业素养的法官不仅在法律知识上有所涉猎,还具备扎实的道德修养。
他们应该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底线,在审理案件时抱持严谨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地对待每个当事人。
同时,法官还需注重言行举止,以身作则,树立榜样。
一个有高度专业素养的法官不会随意发表个人意见,更不会陷入过度的言语争论或情感宣泄,以免对案件的判断产生偏颇。
第三,法官的专业素养也包括对法治理念的坚守。
法治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法官应该始终坚守法治理念,以法律为准绳,恪守法律之约。
只有依法办案,确保每个案件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公正审理,才能保障司法公正。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抵制各种干预和压力,保持独立的判断和决策能力,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扰。
只有坚守法治理念,法官才能真正成为司法公正的守护者。
最后,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法官应该不断学习法律新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并时刻关注法律发展的动态。
同时,通过参加专业培训和讨论研究等方式,加强与其他法官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提高司法水平。
此外,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与考核,使其履行职责更加规范和权威,也是提高法官专业素养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法官的专业素养与司法公正密不可分。
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正确的态度和行为,以及对法治理念的坚守,才能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司法公正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法官素质、塑造法官形象的有效手段。
正因为如此,全国法院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都非常重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条例、办法等,对法官的职务行为予以规范、制约和监督,以此培养和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今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该《准则》是指导人民法院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但总体上看,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还比较薄弱,离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要求还差得很远,有许多问题有待我们去探索和解决。
本文拟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证我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
”将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就能看出当前我们进行司法改革过程中,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这个问题之所以被提到如此重要的高度,我认为,是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同实现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双向作用决定的。
一方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操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基本含义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法官职业道德本身具有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
“道德”一词,在我国古籍中早已有之,如《论语》中的“志于道,据于德”,《孟子》中的“尊德贵道”,都是对“道德”而言的。
所谓“道”是指人行走的道路,引伸为人们必须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规矩和规范:“德”即得,人们认识“道”,遵循“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便是“德”。
“道”的客观性较强,主要指外在的规范要求:“德”则偏向于主观方面,主要指人们内心的精神方面的东西。
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保障

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与核心价值观。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界干涉和影响,以保证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
而司法公正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等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司法独立的意义及保障1.1 意义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它代表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与成熟,有效遏制了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确保了公民的法律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与实现。
1.2 保障为了确保司法独立的实现,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其中包括:(1)宪法保障:国家宪法中对司法独立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司法机关在法律框架下独立行使职权。
(2)法官任命制度:采取公平、公开、竞争性的法官任命制度,避免政府任意干预。
(3)法官素质培养: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与判决水平。
(4)薪酬保障:确保法官的薪酬与待遇体现其社会地位与职业尊严,减少受贿行为的发生。
二、法官独立的意义及保障2.1 意义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求之一。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主体,其独立行使审判权能够有效保障司法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2.2 保障为了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如:(1)独立的职业地位:法官享有独立的职业地位,不受其他政府机关或组织的干涉与控制。
(2)法官的任期与解职程序:设立法官的任期与解职程序,既可保证法官在一定时间内独立履行职责,又可适时进行法官的考核与调整。
(3)独立的财政拨款:法院的财政独立性保障了法官的工作能够独立于其他政府机关运作,减少外界干扰。
三、司法公正的意义及保障3.1 意义司法公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司法公正能够通过审判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的实现,确保裁判的公正合理,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平等对待。
3.2 保障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不同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

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在司法领域,法官的独立性是保证公正审判的基石。
法官应当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或压力的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的意义、保障独立性的措施以及提升公正审判水平的方式。
一、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的意义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之一。
独立性意味着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受外界影响,独立思考,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只有在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公正的审判结果。
公正审判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当当事人相信法官独立、公正的审理案件时,他们会对司法制度产生信任,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从而增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审判还为各方提供了一种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确保权益的平衡,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保障法官独立性的措施1. 法官的选拔与任命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他们的选拔与任命应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标准。
合理的选拔机制可以防止政治因素对法官的影响,确保法官的独立性。
例如,在一些国家,法官的选拔由独立的司法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各界代表组成,避免政治任命以及其他非法干预。
2. 法官的任期与岗位稳定法官的任期和岗位的稳定也是保障法官独立性的重要措施。
长期稳定的职位可以使法官不受各种外界压力和干扰,更好地履行职责,坚守独立意志。
3. 法官的专业培训为提升法官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思维,专业培训不可或缺。
培训课程应包括法律知识和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内容,让法官具备执法公正、中立的素养。
三、提升公正审判水平的方式1. 加强司法系统的独立监督在保障法官独立性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系统的独立监督。
独立的监督机构可以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察,确保法官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并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2. 加强法官的伦理教育伦理教育对于提升法官的公正审判水平至关重要。
法官应了解和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崇尚公正、诚信、廉洁,重视职业操守,坚守底线。
3. 推行透明的审判程序透明的审判程序可以增加公正审判的可信度。
法官的独立与中立──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问题

法官的独立与中立──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问题在刑事审判中,法官的独立和中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官作为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必须在审理案件时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与现实情况相比,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在刑事审判中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法官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人员,应当能够独立地解决案件争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往往受到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例如政治压力、舆论影响和利益关系等。
这种外部压力可能导致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偏离独立的原则,影响他们的判决结果。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法官需要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保持自己的独立意识,不受外界干扰。
其次,在刑事审判中,法官的中立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中立性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个人感情、利益或偏见的影响,能够客观地处理案件。
然而,人的主观意识很难完全剔除,而且司法工作本身的复杂性也给法官的中立性带来了挑战。
为了确保中立性的实现,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审理,减少主观判断的空间,并开展必要的调查和研究工作,确保案件的真实、准确和公正。
此外,法官的独立和中立还需要建立在司法体系的保障和监督之下。
司法独立是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而司法监督则是确保法官在行使职权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保证。
同时,法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也需要符合相应的程序和标准,以保证法官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公众对于法官的监督和评价也是重要的一环,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和公开审判等方式来实现。
最后,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在刑事审判中对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只有当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保持独立和中立的原则,才能使刑事审判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这不仅是为被告人提供司法保障的需要,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法治秩序的需要。
法官的独立和中立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责任,也是整个司法体系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在刑事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官的独立与中立──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问题

法官的独立与中立──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问题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官的独立与中立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石。
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和公正的裁判者,法官需要在刑事审判中秉持独立的原则,保持中立的立场。
本文将就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问题,着重探讨法官的独立与中立。
一、法官的独立法官的独立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受任何外部势力、干预和影响,完全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官的独立不仅体现在对外部压力的抵制上,更体现在法官内心的自律与正直。
只有在独立的前提下,法官才能公正地处理案件,保证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为确保法官的独立,各国法治社会普遍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
法官应经过严格选拔和专业培训,同时享有职业稳定和不受工资等方面的外部干预。
此外,法官还应受到适当的监督机制约束,以防止滥用职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
二、法官的中立法官的中立是指法官在审判中既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受到外部利益的干扰。
中立的法官应以公正、平等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参与刑事审判的当事人,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客观。
为了确保法官的中立,刑事审判中的原则与程序被设计为严谨而周密。
法官需要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听取辩护人、公诉人、被告人的观点和证据,并依法做出裁决。
法官应合理使用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事实,避免个人感情、偏见或者利益的影响,确保判决是基于法律和证据的客观判断。
三、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官的独立与中立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刑事审判中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具备独立和中立的法官,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的审判环境,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构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与监督,确保法官在实践中能够准确地运用法律,做出公正决策。
同时,各国可以建立独立的投诉机构,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此外,政府应对司法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以保证司法机构的独立地位,减少外部干预和施加压力的可能性。
同时,媒体和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监督司法活动,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浅谈司法公正与法官形象
廷即气殿浅谈司法公正与法官形象牛丽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邢台054000)£Ii奄要】党的十七矧静鳓“‘凄咖强政法酗血建设,做动严板奎正、爱聊撖藤。
”习l保司法的公正,…对于法官来说,就是嬲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自觉树好法官的形象。
因为司法公正睦是!i蠢过法官的,争≥吩以反映的,所以,法官形象便与司法公正有了直接的联系。
确保司法的公正,法官的行为必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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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键潮’司法公正;法官形象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确保司法的公正,对于法官来说,就是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自觉树好法官的形象。
因为司法公正性是通过法官的行为得以反映的,所以,法官形象便与司法公正有了直接的联系。
确保司法的公正,法官的行为必须规范。
作为新时期高亲质的法官,要自觉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和统领本职工作,在确立科学执法理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能力素质上使长劲,在加强道德修养、养成文明习惯、转变工作作风上用力气,在深入学法、自觉守法、公正用法上见成效,按照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蕴涵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转化为为民服务的理想信念,转化为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转化为建功立业的精神动力,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群众中树立起良好的人民法官形象。
一、如何看待法官形象在体现司法公正中的重要性首先要明确的是,这里所指的形象不仅仅是一个人外在的形象,或者说他^或社会对形象主体的动态和静态的印象,而是广义的、抽象的,是形象主体价值观念、思想道德、精神状态、习惯爱好、行为规范等多方面的综合反映,代表的是~种素质、涵养和能力。
任何一个职业都应该有其代言的形象,而这一形象也要诠释着这—职业的使命责任、道德标准租具体要求。
那么,司法的公正性要求也自然就对法官的形象明确了相对应的内容体系。
法官的形象就是司法是否公正的自然表现和外化,主要是通过司法过程中的活动和与他人之间交往的社会活动来反映和固化的。
法官独立性与司法公正
法官独立性与司法公正法官独立性与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作为司法权力的行使者,法官的独立性决定了司法决策的公正与公正。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听闻一些关于法官不独立或司法不公正的案例,这引发了人们对司法系统的质疑和批评。
那么,如何保障法官的独立性,确保司法的公正?这是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
首先,法官独立性的核心在于法官的从业条件和待遇保障。
一个独立的法官,首先需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良好的司法素养和丰富的法律知识。
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此外,法官也需要有足够的专业发展空间和保障,以便他们能够全身心投入司法工作,不受外界的干扰。
其次,司法制度的完善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法律体系中,应当建立起权力分立、互相制衡的机制,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机关相互监督,避免权力的滥用和相互侵犯。
同时,各级法院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纪律和监督机制,确保法官的行为符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避免出现腐败和滥用权力的情况。
此外,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开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通过公开审判和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让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有所了解,防止法官因私利而偏袒某方当事人,增加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在一定程度上,司法公开也可以形成一种舆论监督,促使法官更加谨慎和负责地履行职责。
最后,法治文化的培育是构建司法公正的长期任务。
法治文化的培育不仅包括对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
只有当人们内化了法治的核心价值观,才能真正深入人心,成为社会行为的规范。
一个拥有法治文化的社会,必将更加重视司法公正,呵护法官独立性。
综上所述,法官独立性与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以及培育法治文化,这些都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当我们以法治为指导,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司法公正的阳光一定能够普照在每一个人的生活中。
法官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
法官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在一个社会中,法官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是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承担着审判案件、维护公正、保护人权的重要职责。
然而,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常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这给司法体系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独立的法官能够独立思考,独立判断案件,不受任何外界势力的影响。
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有时候,法官会受到政治压力、经济利益、个人偏见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司法决策偏离了公正和法律的原则。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威胁,人们对法律和司法体系的信任也会受到影响。
其次,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更加完善的司法制度和程序保障。
司法制度和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和程序,才能确保法官的独立行使职权,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制度和程序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地区的司法资源不足,导致审判速度慢、质量低下;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存在腐败现象,司法公正受到损害;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公众难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来解决。
此外,司法公正还需要法官具备高素质的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同时,法官还应具备高度的道德品质,能够保持中立、公正和廉洁的态度。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法官存在权力滥用、贪污受贿等不良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和信誉。
因此,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总之,法官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是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只有通过保障法官的独立行使职权、完善司法制度和程序、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等措施,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法官的中立性与司法公正问题探析
法官的中立性与司法公正问题探析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角色,法官不仅承担着审判案件的重要职责,更是司法公正的守护者。
然而,近年来,法官的中立性和司法公正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法官中立性的内涵,分析司法公正存在的挑战,并对解决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法官的中立性内涵法官的中立性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不受个人偏见和外界干扰的原则。
中立性是法官的基本职业要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法官应当将个人意愿、利益、关系置于审判之外,以公正的态度、客观的视角来进行裁决。
然而,事实上,法官的中立性并非总能得到充分保障。
一方面,法官个体的主观性和认知偏差可能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外界的政治、经济等因素也可能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确保法官的中立性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司法公正存在的挑战法官的中立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挑战着司法公正。
首先,法官的审判理念和观念多样化。
不同法官的背景、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验都会影响他们的审判思维方法和判断标准,造成判决结果的差异。
其次,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
一些地区司法资源匮乏,案件堆积如山,而另一些地区则相对顺利。
这种不公平的分配使得一些当事人无法享受平等的司法保障,降低了司法公正的实际效果。
再次,司法程序上的漏洞使得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一些审判环节的不完善,例如审前调查不全面、证据审查不严谨等,容易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的审判结果。
最后,司法腐败问题依然存在。
司法腐败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更是对法治建设的严重破坏。
一些法官通过受贿、包庇罪犯等方式滥用职权,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使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为确保法官的中立性和司法公正,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
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的培养,使法官在职业履行中能够更好地遵守法律精神和职业规范。
其次,完善法官选拔机制,确保依法选任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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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它的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
要实现这一主题,法官是关键,法官代表着国家行使审判权,如果法官的素质不高将难于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因此,法官判案是否公正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
一、司法不公,主要表现为法官不能平等地对待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不能公正裁判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以裁判适用的法律即程序法和实体法两类规定,又自然派生出程序法律标准与实体法律标准两个既相互依存,又彼此可分,具有各自独立判断价值尺度的标准。
1、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程序法方面的不公正表现。
适用程序法律是否公正,只能以适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根据审理案件的过程和方式作出判断。
只要没有违反程序法且程序正当就是司法公正。
否则,即使裁判结果实体上合法,也可能被指为裁判不公。
司法实践中,确实有某些法官在适用程序法律时没有按照严格和正当的标准,对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到平等对待。
在适用程序法方面不公正的具体表现有:(1)没有充分保护法律赋予公民行使的诉讼权利义务。
如个别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该送达的不送达,而是直接开庭,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书面答辩的权利;有些案件送达起诉书副本后,尚未达到法定期间,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就开庭审理,违反了诉讼程序。
这样,当事人本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2)诉讼证据应该在法庭上质证的而不进行质证,应该由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不由当事人提供,而是由法官代替。
这种由法官自行取证、举证和认证充当当事人兼裁判者双重角色的作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再者,为追求客观公正,法官还可能超越诉讼请求范围,自行扩大审查范围并作出裁判。
这些都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后果。
(3)有的法官图省事对应该送达的判决书而不去送达,只是简单的使用公告方式送达。
如某法院审理一起货款纠纷案,法官对被告的判决书就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但公告没有张帖,结果实际上是不送达。
这是在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申请执行时,才发现的。
这是严重违反程序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的。
该案虽然处理结果正确,但违反程序法的规定,也是不公正的。
2、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实体法方面的不公正表现。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
适用实体法律是否公正,必须并只能根据裁判结果作出判断。
由于我国几乎没有一部法律、一个条文对如何处罚被告人或者如何处分当事人权益,规定了绝对明确、具体的标准。
因此,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作出的裁判,就是合法的,以法律标准来判断,裁判也就是公正的。
但是在适用实体法方面有些法官对案件的具体处理,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不公正的表现。
(1)有些法官引用法律条文时具有片面性。
不是全面理解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而是片面地、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随意作出违反立法精神的判决,从而导致裁判不公。
例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个体经济的从业人员,并非企业职工,应依照《海南省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法官却套用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实体处理不公。
(2)对于个别案件的处理,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法可依,但裁判的内容脱离实际,判决内容表述不清,造成裁判文书不能执行,也是实体处理不公的表现。
例如有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土地承包金和个别条款不明确的问题。
处理该案的法律依据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某法官对该案的判决结果是:原告与被告继续补充完善合同,土地继续由被告承包。
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造成案件虽审结了,但无法执行。
双方纠纷没有根本解决,实质上也是不公正的。
(3)有些法官对个别刑事案件定性不准,罪与非罪分不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从而造成错案。
例如杨某某诬告陷害案,一、二审对杨某某均作有罪判决,后经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二审进行再审才宣告杨某某无罪。
此外,还有的重刑轻判,该判刑的却宣告无罪,不该适用缓刑的却宣告缓刑等等,反映出法官执法之所以不公,大多是由于法官主观臆断而造成的。
二、司法不公的原因与法官自身的素质有直接关系法官在执法过程中适用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存在不公,除了司法体制、领导体制、财政体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以外,从主观原因上看,都与法官本身的素质有关。
1、缺乏大局意识,没有把办案同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更好地结合起来。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审判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法官作为执法者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增强依法调节各种民事关系,排解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能力,用审判公正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保持高度警惕,对各种敌对势力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否则,必将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改革开放大局。
当前,有些法官办案拖拉,不及时,效率低下,这就是素质不高的一种表现。
2、服务意识低下,官僚主义严重,衙门作风突出,对群众态度冷、硬、推、横,影响了公正司法。
问题的产生,除了社会根源以外,还存在着法官自身的思想问题。
改革开放的实践过程对人们的思想影响,主流是积极的,向上的,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支流。
如金钱的诱惑力越来越大,个别法官由于心里失衡,诱发了贪欲,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道德观念发生了扭曲,服务的意识也就会下降,司法公正就必然会受到损害。
3、公正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搞权钱交易,以案谋私。
受错误思想指导,个别法官竟和律师联系起来,包打官司,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
还出现一些法院领导干预办案,个别法官怕得罪领导,不敢坚持原则,结果办了“人情案、关系案”。
有的法官和一方当事人共同研究钻法律的空子,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实施司法不公。
更有甚者,有个别法官吃、拿、卡、要,接受当事人的贿赂,故意枉法裁判等等,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形象。
因此要确保司法公正,法院领导、法官必须从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来认识司法公正问题,坚决排除干扰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不良因素,使司法公正意识成为法院领导和每位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政治品德,使法官成为最讲政治、最讲正气、最讲道理、最公正、人民群众最信任的好法官。
4、责任意识不强,办案拖拉,效率低下,严重超审限。
法官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事实的检验、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
不讲效率的裁判,就是不讲政治,不讲正气的裁判,哪怕结果是公正的,也因办案时间拖得太长失去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而成为实质上不公正的裁判。
例如某法院前年受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已经拖了近二年至今还没有审结。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三个月内要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六个月内要审结,如案件重大、疑难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
法官如果不按规定期限内审结案件,就会影响经济发展,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关键在于提高人民法官的整体素质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法官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真正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提高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是新形势下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法官只有具备了很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才能有根本的保证。
1、法官必须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
法官的司法权来自于国家的授予,来自于人民的授予。
法官行使的司法权从根本上讲要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这二者利益是高度统一的。
法律对于法官来说是要绝对服从的。
就司法者而言,其神圣的职责就是奉行法律,视法律为其第二生命。
2、法官应当具备优良的品德,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确保公正司法。
一要用良好的道德品质指导个人的言行,衣食住行都应该保持崇高的思想和良好的品德,做一个纯洁的人,高尚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
这是人民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
二要做到刚正不阿,不受利诱,不畏强暴,正气凛然,执法如山。
这是一个法官应具备的道德情操。
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才能以一个道德品质优良的群体去影响社会,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3、法官必须清正廉洁,忠于职守。
公正与廉洁从来就是联系在一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廉洁就没有公正。
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必须清正廉洁,才能在审判工作中忠于职守。
无论古今中外,法官的职责都是平息诉讼、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
这一切都是取决于法官自身的正直、清明、廉洁。
身为法官仅仅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与过人的学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正义的良心和高尚的品德。
如果法官的审判活动效率低下,办案不公,质量不高,自然就谈不上良好的形象。
因此,应当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同时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之内审结案件,坚决杜绝久拖不决,作风拖拉的现象,把审判工作和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紧密结合起来,使审判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4、法官必须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存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说明理由,提供证据的便利,不允许偏袒一方,压制一方,更不能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作枉法裁判。
要善于引导当事人真正做到证据举在法庭,有理说在法庭,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的心服口服,旁听群众看得明明白白,听得清清楚楚。
使每一次审判活动都起到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效果。
5、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徇私枉法。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以庭审查清、核实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非经法庭查证核实的事实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案件的实体裁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裁决,没有明文规定的,应该本着“三个有利于”的原则作出裁决,决不允许由法官的主观臆断作出裁判,特别是不能徇私情枉法裁判,也不能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总之,要真正做到公正裁判。
6、法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法官办案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不应泄露的机密文件、材料等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应当执行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保守秘密。
另外,案件从立案到公开宣判之前,按规定属于内部不得外传的审委会讨论情况、合议庭记录以及向上级法院和党委、政府等部门的请示函件不能向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透露,更不能给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通风报信,要严格执行审判纪律和遵守组织纪律。
7、法官审判案件必须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该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