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之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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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舆论监督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大。

在司法领域,舆论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不容忽视。

但是,舆论监督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公众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舆论监督能够从多个角度对司法公正起到正面影响。

首先,它能够加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在过去,司法秘密性非常强,普通民众难以得知司法过程和结果。

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借助社交媒体等渠道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监督。

这可以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公正和疏漏。

其次,舆论监督可以激励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互联网时代,消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公众对于事件的要求也更高。

如果一起重大案件处理过程不够透明,公众的疑虑和质疑会很快传播开来,形成负面的舆论影响,也会极大地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和权威。

因此,司法机关在面对舆论监督时,需要及时反馈审判进程、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主动公开办案信息,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良好的形象。

最后,舆论监督还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和进步。

在公开的司法环境下,公众和媒体可以对司法制度、司法流程和判决结果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推动不合理现象的消除和司法规范的完善。

通过对常规执行的持续关注和对重大案件的依法监督,可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虽然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互联网舆论的传播速度非常快,而舆情的产生往往是在事实明朗之前。

如果公众基于不完全的信息进行舆情的炒作,会造成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困难和压力,甚至扭曲了案件的本质,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实现。

其次,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热点往往不是一件案件的真正价值。

很多时候,人们对于某些案件的关注度不是基于法律事实和司法公正,而是基于另一些动机,如形象包装、情感宣泄、煽情吸顶等等。

媒体介入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一辩稿

媒体介入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一辩稿

媒体介入对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

就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首先明确几个概念。

媒体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

介入意为参与、参加。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而利弊大小的比较在于某一事物对另一事物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所以今天我方评判的标准是:人民通过媒体这一渠道参与到中国司法体系中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的落实和进步。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人民可以通过媒体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首先,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但现行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且存在可优化空间,法律制度也有健全的需求。

如现行刑罚制度中,对于罪行的判定和量刑的不确定,导致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人民作为法治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且应该参与到我国司法建设中去,而媒体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渠道。

媒体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集中起来,进行报道和发布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使得一些没有被发现的漏洞暴露出来进而得到司法部门的解决,从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二,媒体介入能有效监督司法行为,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开公正。

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公诸于众,如证据的收集渠道是否正当,审讯方式是否合理,审判流程是否完整,从而,提高司法腐败的风险,增加司法腐败的难度,降低司法腐败发生的几率。

就好比“躲猫猫”事件中,随着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最终查明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后导致死亡。

媒体介入作为公开案情事实的手段之一,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正是媒体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媒体的监督作用视为医治司法病疾的一方良药。

第三,媒体介入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是否紧密的切合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因此媒体就成为了监督司法结果落实的眼睛。

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是无法落实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人民对于司法结果存在异议的重要原因。

例如“捡金案”和“许霆案”中,在媒体的质疑之下,使得司法结果避免了法制本身漏洞带来的缺陷,使他们得到了应有的审判。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然而,尽管司法公正有诸多优点,但其也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下面是关于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的四辩稿初稿资料:1.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在媒体普遍扩张的时代,舆论往往成为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

舆论的高度关注和压力可能使一些法官和法院偏袒公众情绪,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这种情况下,司法不再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而是受到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2. 舆论可能导致虚假指控:当社会舆论非常关注某一特定案件时,有人可能会为了迎合舆论的需求而进行虚假指控。

虚假指控会给被诬告的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同时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司法公正受到舆论的过度关注可能会导致大量的虚假指控,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3. 舆论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它保证了法官能够自由、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扰。

然而,当舆论过度关注某一案件时,公众可能对法院施加压力,要求特定结果。

这种压力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导致法官不得不在舆论的压力下作出决定,而不是依据法律和证据。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威胁。

4. 舆论可能导致审判前定罪:在一些高度关注的案件中,舆论常常会对被告进行“审判”并对其进行定罪,这可能会导致现行法律的不公正。

舆论的力量足以左右公众意见,使得有罪和无罪的判断变得模糊。

这种情况下,舆论会干扰本应由法庭进行的定罪过程,破坏司法公正。

尽管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也有一些正面作用,但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弊端却大于利益。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导致虚假指控,干扰司法独立,以及导致应有的审判前定罪。

因此,在关注司法公正的同时,应该相应关注舆论的恰当引导,以保证司法公正能够得以维护。

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的影响与挑战

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的影响与挑战

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的影响与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传播,新媒体(如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新媒体的兴起也给法律与司法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的影响,并就其中的挑战进行分析。

一、新媒体对法律的影响1. 信息传播的加速与广泛性新媒体的兴起使得信息传播变得更加迅速和广泛。

通过社交媒体平台,一条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给全球范围的受众。

这种传播速度与广泛性给法律管理和法律应对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与挑战。

2. 法律观念的变革与认知新媒体的普及也改变了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与理解。

通过社交媒体等平台,人们更容易接触到法律相关的信息,了解法律政策与权益。

这种便捷的获取途径对于法律观念的变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促使更多人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增强了法律意识。

3. 法律文化与法治建设的推动新媒体的传播作用也为法律文化和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契机。

通过新媒体平台,执法机关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公众宣传法律知识,加强法治教育。

同时,人们也可以通过新媒体表达对法律及司法问题的看法和反馈,推动权益保护与法律改革。

二、新媒体对司法的影响1. 公众参与度的提升新媒体的普及使公众的参与度大幅提升。

人们可以通过网络等平台随时随地获取司法信息、案件进展等相关信息,增加了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与参与。

公众的监督与舆论的呼应,对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2. 网络传媒的普及与作用新媒体的出现给予了网络传媒以更多的资源、平台和传播方式,使得司法活动得以更好地公开和透明。

通过网络直播庭审、发布司法信息、解读案件等方式,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回应公众关切,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司法形象与舆论引导新媒体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形象与舆论。

一方面,网络上各种形式的涉司法信息可以辐射到全社会,司法机关需要及时回应、引导舆论,以维护司法公信力。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需要通过新媒体宣传自身的形象与业绩,消除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误解与偏见。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摘要】: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障。

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利于实现阳光下的审判,推动司法进步;但媒体监督不当又会对司法独立造成负面影响。

在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要以促进司法公正为契合点,建立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相应制度,最终将二者关系正确处理使之达到最终的和谐良性互动。

【关键词】:司法公正;媒体监督;矛盾;和谐方案一、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新闻媒体与司法两者都追求的是社会公正与正义,都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议过程中的利器,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其价值取向和目标是一致的,只是二者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道德上的正义,同情弱者,注重人文关怀,用公众力量来激起社会正义的力量,而司法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追求公正与公平。

实践中,司法部门向媒体提供的司法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公开、透明,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媒体对逐步演进的司法改革的报道,回应了公众对司法改革的呼声、要求和愿望,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媒体对法院业绩的传播,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

但由于两者自身行业特征的差异,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有利有弊。

二、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司法公正一方面要求新闻媒体在合法、合理界限内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又天然地排斥新闻监督,新闻监督在矛盾的平衡中发挥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新闻监督有碍司法公正1. 本质特征的差异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追求的基本准则,它要求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

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更改化的判断与推理及适用法律的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感情因素以及外界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但由于媒体的大众立场和追逐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的特征,致使它评价司法的视角并不完全出自于法律。

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论文

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论文

论媒体监督对司法之影响【摘要】媒体追求的是自由,司法追求的是公正。

本文先通过对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区别来引出媒体对司法的影响。

媒体监督的责任是基于大众的道德,司法评判活动是基于国家的法律,他们之间相互制约,但是如果媒体监督超越了自己的职权,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和谐,我们学习国外的经验,探讨自己的方法,找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使媒体监督真正发挥出他应有的作用,共建和谐美好的社会。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影响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和意义(1)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

(2)媒体监督的意义。

一是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建设民主政治的内在需求。

民主政治意味着公民对政治的有效参与和对国家的有效管理,公民实现参与、管理的方式除通过行使选举权外,行使监督权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

二是媒体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

媒体监督的核心在于公民对任何人物、事件或者现象都有权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媒体监督是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权力腐败的必要手段。

通过媒体充分切实的报道、评论,将权力的行使完全公示于公众的瞩目之下,进而对权力的行使者形成内心的警戒,促使其自觉规范权力的行使,维护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公正廉洁。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正面影响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传媒手段是司法监督的有效利器。

执政者可以把他作为“监视器”,人民大众可以把他作为“发泄器”,从而发挥出媒体真正的作用。

(2)负面影响新闻最重要的是自由,他要能说话、敢说话,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主要针对实体事实的讨论,所以,参杂了太多道德成分的新闻往往会有以下弊端:一是大肆炒作,追求轰动效应。

媒体在获得案件线索后,为了追求引起人们的注意,吸引社会大众人的眼球,就添油加醋,夸大事实,甚至歪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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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之利弊班级:2013级国际商务2班姓名:宋斐学号:2013814040摘要:本文先介绍了近年来媒体介入司法的背景,然后具体分析了当下中国媒体、司法、舆论各个主体的缺点,结合起来对媒体介入司法做出利弊分析,最后通过对利弊做出权衡与思考得出结论,更倾向于媒体应当介入司法的观点。

关键词:媒体介入司法公正舆论民意利弊比较背景:近年来,民众关注和参与法律的意识不断加强。

然而,在邓玉娇、李昌奎等案件掀起热议后,对媒体舆论干预司法公正的指控也相继产生。

媒体和司法的关系再度引人注目,诸如新闻自由不可侵犯,司法独立至高无上之类的观点又再一次涌现而出,毫无疑问,媒体的介入对于司法过程肯定会产生影响,但这个影响到底是积极程度更大一些还是消极成分更多一些,需要我们进行研究与分析,才能做出科学的决断。

明确一下定义:媒体介入是指媒体对案件情节、庭审和判决进行合法的报道评论。

而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通过正当的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审理与判决。

介入之弊:首先,媒体介入可能阻碍程序公正。

媒体对案件信息的收集不像司法程序一样必须在法定程序内进行,因此媒体不可避免会有在“部分事实”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判断的倾向,一旦形成舆论导向,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受到不平等对待,即违背了程序公正中“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平等关注”的内容,违反了“程序平等性”的基本要求。

比如在佘祥林案中,最初的时候,佘祥林所在县城一份报纸对佘祥林打上了杀人狂魔的标签,但其实当时公安侦查机关还未完全确认其的犯罪事实,媒体在这里充当了有罪推定的角色,这样的舆论导向极易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导致对于不同诉讼主体有不同的对待,妨害程序正义。

其次,媒体介入影响实体公正。

十年前张金柱驾车肇事逃逸案至今被众多学者当作“新闻审判”和“媒介杀人”的例证,由于媒体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的民众情绪,导致了法庭审判时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从重量刑,而案件结束过后,专家普遍认为交通肇事罪不足以判死刑,是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造成了司法不公。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可张金柱临刑前却是一句“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的憎恨之言,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媒体的介入在这个案件里到底起到的是积极效果还是消极影响。

最后,媒体能力日益增强,威胁法律权威。

媒体作为除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大政治权利,以其多媒介集成的融合性、开放性和实时性等特点,成为信息传播的最快平台和主要渠道,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难以保证将来的媒体还能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承担起作为一个信息传播者的责任,更难以确认作为无冕之王的媒体,是否能够依然恪守传递真实、记载历史的信条。

这引起了很多人的警惕,因为一件事物发展越是繁荣,越是喜人的时候,也恰恰是该引起我们反思的时候,毕竟过犹不及,我们需要保持警惕。

除了正面直接看待媒体对于司法的影响之外,我们还应分别看一下司法、媒体、民众这三个主体目前在中国各自的缺陷:首先,国内的法院检察院员额制改革还未完成,法官、司法从业人员,本身素质不够高,水平参差不齐,本来就对于法律的信仰就不够坚定,加之,媒体介入之后民众舆论又会对其不理性地质疑,甚至是尖锐地批判,这样法官极易改变自己的内心确信,屈服于大众,迎合于舆论的大势所趋,导致不公正审判。

其次,媒体。

媒体的人力物力资源不足,从业人员素质甚至还没有司法机关的高,导致获取的信息必然存在不真实性,这样播放出去的报道无法传递出完整的案件信息,就必然使得大多民众不能正确看待问题,进而极易形成异于法庭审判的舆论压力,影响到司法审判,更何况,媒体要追求爆点,寻找噱头,这样很有可能对某些案件的某些情节进行断章取义的宣传,很有可能将民众的关注点转移到诸如富二代这样的敏感话题上,加大了误导民众的可能性。

最后,民众。

民众判断事件的特点有三个,一是感染性,二是从众心理,三是情绪化,而舆论的传播特点也包括这三个:蝴蝶效应、涟漪效应、模仿跟随,因而当面对同一公众议题时,形成相同意见的民众极易出现群体极化的现象。

比如药家鑫案里,媒体在传播的时候刻意地忽略了他的自首赔偿情节,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片倒的喊杀情形,最后被判处立即执行死刑,处决后专家反思判刑过重;再比如李昌奎案本来二审已经结束了,又迫于舆论的压力推翻了,这些典型的案例屡见不鲜。

况且,在新刑诉法对媒体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媒体能在刑事案件中接触到的信息愈发的减少,媒体在司法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可能会大打折扣。

这些都是媒体介入对于司法公正可能带来的弊端,也是大多数反对媒体介入的观点所持的态度,我们必须承认它们的存在,但不能只看到弊处,每一件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要决定用还是不用,要综合考量。

介入之利:首先,媒体介入帮助了焦点案件得到公正判决。

司法体系的运作并非完美。

邓玉娇案里,案情前后矛盾;赵作海案中,证据明显不足;14年曝光的内蒙古杀人案,更是在真凶认罪八年后仍未提起重审;黄静意外死亡,四次尸检结果相互矛盾却被定性为自然死亡不予立案;浙江叔侄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屈打成招,高破案率的背后却是刑讯逼供。

这些错判拖判的个案,正因媒体的介入引发民众关注。

而社会关注的压力恰恰是司法机构正视问题的动力,使难点案件受到重视最终得到公正判决,而媒体介入不仅仅止步于个案上的效果,孙志刚案引发了法学家和民众热议,最终推动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废止了恶法;唐慧案推动劳教制度改革,许霆案推动盗窃罪修改,吴英案后非法集资罪不再致死,媒体介入促进立法改革,推动了司法的进程。

被官员调戏,正当防卫却被判刑,在收容所被殴打致死却说是躲猫猫躲死,女儿被拐卖上访多年却得不到受理,金牌警探背后却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入外界监督已是迫在眉睫。

其次,媒体介入推动了司法系统实现公开透明。

公权力的运行越趋于封闭,其内部寻租的几率则越大。

因此,任何一种公权力的权力意志和运行信息都应尽可能公开以接受体制外的监督,防止权力异化。

如今,各国都逐步建立媒体监督司法的长期机制,通过保护民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减少司法系统的腐败渎职,这也正是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的意义所在。

最后,媒体介入降低了其他权力干预司法公正的可能性。

现今中国,公权力界限模糊是司法独立的最大制约。

地方政府的维稳要求,让正当合理的诉讼迟迟不被受理;公检系统的结案压力,使证据不足的案件匆匆做出判决。

警方施加破案效率压力,政府施加社会维稳压力,司法想在这重重压力下保持公正,需要一些舆论的压力,民意的压力来实现制衡。

而媒体介入曝光了潜规则,引入了各方监督,与惯有干预形成制衡,保证了司法系统依法律意志独立运行。

毕竟,司法机关的资金来源于行政机构,人事任命也听从于行政机构,这使得司法系统难以独立于行政力量存在。

比如,兰州市政府向省高院发函为被告人求情,太原市违法强拆致人死亡案中,当地政府向两级法院发函恳请对被告人“慎重量刑”,陕西国土厅还发生过“省政府行政干预最高法院判决”事件,员额制改革就在尽力改变这一情形,但痼疾难除,司法不够透明,长官意志操纵审理,红头文件、公函求情甚至公开否决法院有效判决。

这些都是存在于体制内部的问题,就像一个人自己出卷、自己答卷自己监考,如果我们不引入外界力量监督,很难让民众相信司法机关,公信力难以建立。

这三点是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的利处之所在,因为对于司法这样的一种强大的公权力来说,如果缺乏外部监督,就会有异化风险,毕竟它作为一种公权力与立法权、行政权没有本质的区别,尽管我们追求司法独立,它仍然可能存在暗箱操作,相互包庇,权钱交易的寻租行为,所以引进一种外部的监督是非常之必要的,而对于一些媒体审判的例子,其实盲目地打上媒体审判的标签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我们仅用某些案件中司法结果与民意一致,就得出民意借助媒体指导司法审判,这样的逻辑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审判必须严格遵循法条,它不同于判例法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大,媒体介入对审判结果产生的影响也没有那么大。

况且,即便产生不良影响,也并非不能规制嘛。

德国就要求媒体报导一律遵从“无罪推定”,否则终身不可参与庭审。

美国也规定,媒体在对未审判的案件做出评论时,如果产生不良影响,将受到严厉问责。

完善的规避机制减少了不当报道对司法产生干扰的可能,也促使媒体将报道重点放在监督司法人员上,使其更加谨慎,减少程序不公和实体不公。

如果我们担心媒体和民众会干预司法,那在允许媒体介入的同时,借鉴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种种制度约束和保障机制,防止司法陷入民粹主义的极端就好了,不能因为媒体和民众专业性不足,做不到绝不犯错,就认为媒体介入一定会干预司法,社会监督和司法独立的矛盾天然不可调和,这样的论证,确实有些片面。

毕竟,只有接受民众的审视,才能让司法真正得到信任。

结语:在今日,批判媒体的逐利和民众的愚昧已成为探讨与媒体相关话题时,心照不宣的政治正确,因为部分报道的片面性,也因为民众知识的有限性。

我们必须承认,媒体介入有弊端,而且问题还不小,毕竟它不等于监督,可没有哪一种监督方式是完美无缺的,尽管不能否认媒体的介入对于司法公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扰,可关键是这个困扰我们可以解决,但倘若我们将媒体拒之门外,这个监督就没了,司法系统的自净能力是做不到自己革自己的命的,因为冤假错案损害的是他们的名声,而只有媒体介入带来的监督效果才能满足我们对于公权力监督的需求,因为每一个民众不可能通过个人来监督,通过媒体的方式是最合理的。

其实今天对于媒体介入司法,我们有这样的三个担忧:首先是对于媒体的担忧,的确,媒体曾有过不实报道,诱导民意的做法,但我们也有种种措施来对媒体进行监管,约束。

不断完善的相关法律规范了媒体报道的内容和方式,不同媒体间的相互竞争也保证了片面虚假的报道难有市场。

请冷静的想一想,近几年来,药家鑫案中出现过的大量虚假报道是不是越来越少,那些惯于操纵民意的媒体,公信力是不是越来越低,这能够回答我们心中的担忧,第二个是对民众理性不足的担忧。

我们担心民意对司法造成干预。

可如果法官审判时遵循的程序是合法的,采纳的事实是可信的,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那么这样一个公正的判决就能够说服任何一个有理智的民众。

即使像李启铭案中那样的极端情况,错误的民意成为主流,司法系统的专业性是不是也保障了公正的判决。

更何况,绝大多数的个案中,民众监督的确发现了司法不公如果这个时候我们还将民众概括为愚昧的群氓,那就有些偏颇了。

第三个担忧是对于司法独立的影响。

这里我们需要摒弃一个偏见,媒体介入天然意味着对司法独立的戕害,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很奇怪,为什么媒体可以对案件做出报道和评论,社会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和质疑,是每一个法治国家,民主国家,现代国家的常态呢?布兰戴斯大法官在审理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案时对自由的阐述至今仍然发人深省:“对社会危害的恐惧,不能成为打压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正当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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