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统一证据法制定中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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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统一证据法制定中的理论问题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随着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推行,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证据立法改革已经成为极为紧急和迫切的任务。本文针对现行证据法规范主要包含在诉讼法之中的不足,重点阐明证据法改革的方向是制定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典,就统一证据法典制定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理论问题如自由心证理论、证明标准问题等进行了初步探讨。实践证明:在我国现阶段,只有制定一部统一证据法,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才符合加快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目标,才能够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稳定创造更好更稳定的环境。论文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述:

一、我国证据制度现状

二、我国证据立法改革中采用统一证据法典形式的必要性

三、统一证据法制定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探讨

目录

摘要、关键词 (1)

一、我国证据制度现状 (1)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概况 (1)

(二)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主要不足之处 (3)

二、我国证据立法改革中采用统一证据法典形式的必要性 (3)

1、我国的证据立法模式的理论探索 (3)

2、当今世界各国现行的证据立法体例 (4)

3、我国证据立法改革中采用统一证据法典形式的必要性 (4)

三、统一证据法制定过程中关键问题探讨 (5)

(一)自由心证在我国审判工作中运用及完善 (5)

(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8)

(三)完善举证责任承担 (11)

注释、参考文献 (15)

浅谈我国统一证据法制定中的理论问题

[内容摘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随着20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各级法院开展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推行,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已经愈来愈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证据立法改革已经成为极为紧急和迫切的任务。证据法改革的方向一直的理论界和司法界争执和研究的核心。本文针对现行证据法规范主要包含在诉讼法之中的不足,重点阐明证据法改革的方向是制定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典,就统一证据法典制定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关键性理论问题如自由心证理论、证明标准问题、完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等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统一证据法;立法改革;制定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诉讼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即发现案件事实和进行法律评价。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理论界也一直就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现状进行具有可行性的探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就是理论界的初步探索成果。综合分析国内外证据制度发展历史和现状,本人认为采用统一证据法典的立法体例有利于实现诉讼法的价值目标,并就制定统一证据法中的有关关键性理论问题作了初步探析。

一、我国证据制度现状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概况

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虽自诉讼法颁布以来,在各诉讼法中均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颁布了一些涉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显然不存在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我国没有专门以证据问题为调整对象的证据立法,有关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散置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在《刑事诉讼法》内有8条,第42-49条。《民事诉讼法》内有12条,第63-74条。《行政诉讼法》内有6条,第31-36条。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在三大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充实、发展了我国证据法的内容,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往往针对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其推动证据制度发展进程的作用力有限。不仅如此,现行的证据制度多从积极方面对证据力进行规定,较少像英美法系从消极方面进行规定,如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等,关于证据的证明资格与证明力均缺乏明确的证据规则指南。立法上关于证据的规定既失之粗疏、抽象,难以操作,实践中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一般对司法人员调查证据的权力和范围又不予太多的限制,从而不合理因素较多。在理论研究上,证据法学同样未摆脱作为诉讼法学、程序法学附庸的尴尬境地,多年来基本上仍处于停滞不前、低迷徘徊的状态。这进一步导致了司法工作人员对证据规则认识上的肤浅和操作中的漠视。而且我国缺少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将证据制度予以归纳、整合的传统。概括而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第二,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第三,证据制度的内容过于粗疏,缺乏系统性、完整性。

(二)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主要不足之处

就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有关证据的规范散置于三大诉讼法典及其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目前,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主要不足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立法现实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只有8条,《民事诉讼法》只有12条,《行政诉讼法》只有6条,有关证据规则贫乏抽象、内容粗放,可操作性不强,无法满足社会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实践的需要。

2、具体证据制度内容方面的缺陷,如证明标准单一,缺乏指导性;现行证据规则多从积极方面对证明力进行规定,而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鉴于现行证据制度内含较多的不合理因素,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实践的发展,有必要根据变化发展了的社会和法律实践,改进我国的证据制度现状。

二、我国证据立法改革中采用统一证据法典形式的必要性

1、我国的证据立法模式的理论探索

关于现行我国的证据立法模式的理论,主要有三种理论观点:见注释①

(1)统一证据法说,此观点认为,应当制定一部适用于民事、刑事与行政案件的统一证据法典。

(2)制定专门性的证据法典,即分别制定民事诉讼证据法、刑事诉讼证据法和行政诉讼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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