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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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产权登记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安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管理。

第三条区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管理工作。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各镇(街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区不动产登记局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下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四)抵押权;(五)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保障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解决本市户籍居民的住房困难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本市户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

第六条市住建管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编制建设规划,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情况,加强各部门联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确保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配租和退出,以及制定租金标准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资金和建设任务。

建立住建、民政、财政、国土、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等部门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做好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资格审核,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落实、公平分配。

配建集体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配建集体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佛山市关于推进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配建集体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多渠道筹措租赁住房房源,推动职住平衡发展,规范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项目配建集体租赁住房行为,按照《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佛发〔2018〕1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佛府〔2018〕1号)、《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配建集体租赁住房的申请认定、建设、运营、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配建集体租赁住房,是指配合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由改造主体申请,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统一、集中配建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集体租赁住房”),并出租住房的行为。

二、配建类型配建集体租赁住房可分为两类:(一)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以园区为单位,以现状工业园区的总计容面积为基数,经评估允许兼容不超过20%的研发、租赁住房、公共配套等计容建筑面积,其中用于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综合各地块配建比例,由改造主体统一申请,集中建设,统一运营。

(二)配合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允许临近园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居住用地的条件下,经评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可协议交易给改造实施主体,由改造实施主体统一建设,统一运营。

三、申请条件申请配建集体租赁住房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配建集体租赁住房的村级工业园已申请纳入2018-2020年佛山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项目;(二)连片改造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亩;(三)远离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区域,避开污染源和强烈噪声源,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划要求,并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四)具有一定的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五)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的其他条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佛府办[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旧厂房的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分别制定的《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旧厂房改造,落实市政府有关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厂房改造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厂房改造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土地规划问题旧厂房改造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关于土地整合问题以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动旧厂房改造建设为目的,坚持有效利用土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调整土地用途。

各区可以多种途径,积极探索盘活、整合各类建设用地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法,保证旧厂房改造的建设用地需要。

三、关于土地权属问题(一)旧厂房改造时,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属原划拨用地批文范围的经公示后由政府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属农村集体留用的原划拨用地批文范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经公示后应当确权给原用地批文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确权给该建筑物或地块的所有权人。

(二)在旧厂房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经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但目前仍未开发的土地,非政府原因超过约定开发期限2年以上的,按处置闲置土地的程序由政府依法收回后注销原土地证,统一纳入旧厂房改造项目。

佛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佛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佛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佛府[1997]第005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1997.01.20【实施日期】1997.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佛府(1997)第005号文1997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区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乡镇集体、人民团体)及公民适用本办法。

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市房改政策规定租赁给本单位职工的住宅用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或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以合作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等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租赁登记制度,租赁双方当事人应依法进行租赁登记,未经市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未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的,不得占用他人房屋。

第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八条房屋出租,须持有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没有《许可证》的房屋不得出租。

《许可证》由房管局统一发放。

第九条申领《许可证》,房屋所有权人须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屋出租申请书;(二)房地产权证或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三)申请人身份证或法律资格证明。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2月18日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开工前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水务、交通运输、土地管理、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相关指导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制订整治方案,通过拆除、补办、监管等治理方式进行整治和监控。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对于不能补办手续,暂时又不能拆除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处发现的违法建设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管控机制。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参照南海区标图建库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手续完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暂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国有划拨留用地可参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入市方式及产权登记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区产业导向目录及相关产业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农村宅基地,另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除外。

(七)以建设用地名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与建设用地捆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农用地。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补偿与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统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各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每年将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报送的本区征收计划汇总并予以存档;(三)建立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定期组织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四)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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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体系,稳慎有序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8〕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并出租住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新建集体租赁住房,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宗地用途为居住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并出租住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配建集体租赁住房,是指配合村级工业园改造、重大产业园区建设,由产业园区建设运营主体统一建设配套职工宿舍、公寓和住房,并统一运营用于住房租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存量集体租赁住房,是指住房租赁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租赁等方式收储村民自建房或村集体自有物业,实施统一改造,统一改善基础设施及环境,达到消防、安全等验收条件后,用于住房租赁的行为。

第四条(总体原则)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村民自愿,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五条(年度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集体租赁住房需求的实际情况,编制集体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国土规划、住建管理、财政、农业、流管办、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在佛山市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结合职责,切实做好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预审认定、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规划许可、工程报建、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租赁申请、租赁运营和管理等工作,及时查处集体租赁住房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会同市住建管理局研究制定全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的具体工作,并指导区级国土规划部门,对项目用地供应管理、不动产登记、项目规划审批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建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等政策,联合市工商局制定佛山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区住建部门,对建设施工图纸审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租金标准制定、房屋租赁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市流管办受住建、公安等部门的委托,指导区流管办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等工作。

市农业局指导区农业部门,对集体租赁住房资产交易、收益分配等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工商局配合市住建部门制定佛山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样本,完善集体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指导区工商部门做好住房租赁企业工商登记、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税务机关负责明确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交易及其租赁收益等相关税费政策。

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和指导区发展规划部门做好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消防审批、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人防验收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评价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承租人的卫生计生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研究并指导项目配套义务教育设施。

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负责研究并指导出台项目获取金融支持政策。

供水、供电、供气、城建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气及周边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试点推进实施责任主体,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依法负责具体项目选址、用地管理、租赁住房建设及运营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租赁住房或者将租赁住房销售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切实防止对外出售和以租代售;依法加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和租赁的治安、消防、户籍、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建筑安全和维稳等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严防出现对外出售和以租代售现象。

第七条(布局要求)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居住用地标准进行规划和管理,结合城乡发展和产业整体布局确定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类型、用地规模、空间布局。

在符合环保、安全防护等前提下,按照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的要求,优先在工业园区、大学园区、产业发展保护区等产业相对完备、居住配套不足的区域布局。

第八条(建设运营协议)落实项目建设运营协议(附件1)制度,明确规划条件、监管单位、建筑设计要求、开竣工时间、不动产登记条件、只租不售、闲置土地处置、抵押等内容,明确不得以租代售、不得转租等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事项。

自行开发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以出让、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流转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运营主体签订。

南海区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涉及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按南海区有关规定执行,但应增加集体租赁住房的特殊条款。

第九条(登记原则)区国土、规划、住建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凭认定通知书进行审批,其项目工程名称应命名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

第十条(建设原则)集体租赁住房建设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水电气价格)集体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居民标准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与预审认定第十二条(申请单位)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须经申请认定,可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土地整备机构提出申请。

建设运营主体是市、区、镇公有资产公司,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流转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可由建设运营主体提出申请。

城中村存量集体租赁住房可由经工商部门登记为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

配建集体租赁住房可由村级工业园改造主体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准入条件)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申请预审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二)用地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取得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批文;(三)用地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抵押等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四)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应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规划选址布局要求,宗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亩,不超过200亩。

宗地面积不满足要求,确需认定的,须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五)新建、配建集体租赁住房应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的环保要求,已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避开噪音超标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区域,对涉及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的项目,已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开发的环境评价报告,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地块的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六)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配建集体租赁住房)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可结合区域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集体租赁住房。

配建集体租赁住房应临近原村级工业园、重点产业园布局,并优先面向园区企业或职工出租。

第十五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编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与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集体建设用地批文、土地利用现状及相关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图件、城乡规划及相关图件、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及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项目申请须提供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住房租赁市场研究、目标市场定位和目标人群来源、规划设计分析、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及投资计划、运营模式、成本收益测算等内容。

第十七条(预审认定程序)申请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预审认定的,由申请单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项目预审认定申请表(附件2)、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区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后,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按规定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由区人民政府出具认定通知书(附件3),并上报市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认定通知书时效)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项目预审认定通知书六个月内申请规划报建,确需延期的,应当在项目预审认定通知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个月未申请规划报建、逾期不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通知书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规划用途调整)申请项目所在片区控规或村级规划已审批且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地,但确需调整为居住用地用于集体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的,由项目预审认定申请人向区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调整为居住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仅用于集体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其他建设使用。

第三章新建项目土地供应第二十条(土地供应)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的土地供应,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权人身份,自行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或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土地使用者,用于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交易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项目预审认定通知书后,通过出让、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确定项目建设运营主体的,原则上须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建设运营主体为市、区、镇公有资产公司,或者村级工业园成片改造提升项目配建集体租赁住房,涉及土地供应用于集体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后,可采用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交易程序)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交易须提供项目预审认定通知书,具体程序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土地交易税费)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交易成功后,由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南海区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涉及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等文件要求,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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