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令62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部门保留证明事
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4
•【字号】达市府办发〔2021〕16号
•【施行日期】2021.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的通知
达市府办发〔202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市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向办事群众和企业索要保留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及时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附件:市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附件。
外来医师在本院实施诊疗活动管理制度

外来医师在本院实施诊疗活动管理制度1目的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外国医师短期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外来医师在本院行医管理。
2范围适用于外来医师在医院实施诊疗活动的管理。
3定义本规定中“外来医师”(指国内其他医疗机构具备有效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的医师)、“港澳台医师”(指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外国医师”(指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其他地区合法行医权的外国医师)4要求4.1医务部负责外来医师的资质管理及认证工作4.1.1医务部代表医院负责选定、审查和签订与我院合作或医生的合作协议。
4.1.2负责收集和保管协作医院或医生相关资质证明和评审、验收合格证4.1.3对各种证书和人员的资质定期审查并及时更新4.1.4按照规定规定程序办理准入手续4.1.5安排到相应科室开展医疗、科研、教学活动4.2外院医生会诊管理4.2.1请外院医生会诊时,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4.2.1.1由于患者病情需要或患者家属要求请外院会诊的,由科室提出书面会诊申请,报医务部(节假日和夜间报院总值班)备案4.2.1.2由医务部(节假日和夜间报院总值班)联系外院专家会诊,受邀会诊的专家可在本院实施诊疗工作4.3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来院行医管理4.3.1外国医师或港澳台医师到本院实施诊疗活动,须提前一月按照《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办理程序,由医务部报市卫生局审批完成后,方能在本院实施医疗活动4.4外院进修或规培医师管理4.4.1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的外院进修或规培医师管理4.4.1.1在本院学习期间,可以申请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至本院,按授权程序授予相应权限4.4.1.2由本人想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所在科室医师技术管理小组考核4.4.1.3考核合格后,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医务部4.4.1.4医务部备案批准并授权4.4.2.4取得授权的医师在带教老师指导下,科单独从事诊疗活动4.4.2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为注册人员管理4.4.2.1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外院医师在本院学习期间,必须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展工作,不能单独从事诊疗活动4.4.2.2取得医师资格但为注册的外院医师在本院学习期间,可以将医师执业地点注册到本院,也可以将执业地点注册到愿意里哦啊机构。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第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
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第五条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
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
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
第六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目的;(二)具体项目;(三)地点;(四)时间;(五)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第十一条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
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第十二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港、澳医师办理《短期行医执业证书》须知5篇范文

港、澳医师办理《短期行医执业证书》须知5篇范文第一篇:港、澳医师办理《短期行医执业证书》须知港、澳医师办理《短期行医执业证书》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拟在我市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未经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不得在我市从事执业活动。
许可费用:不收费许可时限:1、受理前: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2、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包括材料补正时间)。
3、承诺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拟应聘在我市短期行医的医师许可程序一、受理(一)港、澳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2、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5、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6、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8、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9、拟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0、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1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前款4.5.6.7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二)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1、所有申报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必须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或复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签名)和核对专用章及注明日期;2、表格填写的内容必须用电脑打印,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3、按提供资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装订,同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4、办理执业证书过程中,经办人员可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与实际情况要求申请者补充相关材料(注:提交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许可法定时限内)。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我部制定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第三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以下四类:(一)港澳医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牙医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生、中医师、牙科医生、牙科医师;(二)港澳药剂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药房技术助理;(三)港澳护士: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助产士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四)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6类人员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诊疗辅助技术员4类人员。
第四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是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执业活动。
第五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作为聘用单位。
外国从医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医生到我国从事医疗工作。
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维护医疗市场的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规范外国从医者的行为。
本文将对外国从医者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地位、资格要求、执业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国从医者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地位1. 法律地位外国从医者在我国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从医者在我国从事医疗工作,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2. 社会地位外国从医者在我国社会地位较高,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
他们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有助于提高我国医疗水平,促进国际医疗交流与合作。
三、外国从医者的资格要求1. 学历要求外国从医者在我国从事医疗工作,应具备与其从事专业相对应的学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外国从医者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专业的学位。
2. 资格证书外国从医者在我国从事医疗工作,应取得我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外国从医者在我国从事医疗工作的必要条件。
3. 语言能力外国从医者在我国从事医疗工作,应具备良好的汉语沟通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外国从医者应通过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汉语水平考试。
四、外国从医者的执业管理1. 执业注册外国从医者在我国从事医疗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执业注册包括执业医师注册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
2. 执业规范外国从医者在我国从事医疗工作,应遵守我国医疗行业的执业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外国从医者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保障患者权益。
3. 继续教育外国从医者在我国从事医疗工作,应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外国从医者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外国、台湾、港澳医师处罚案由
案由 违反条款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 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 八条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 款、《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 证书》行医的 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 款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 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 条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 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理办法》第十五条 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 理办法》第十五条 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备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 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 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条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 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 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 条、《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 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 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 条、《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台湾、港澳医师处罚案由
处罚条款 自由裁量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 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执业医 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 师法》第三十九条 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执业医 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 师法》第三十九条 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参考指南一资料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参考指南(一)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2.核查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3.核查《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明确辖区禁止性目录、限制性技术目录的,请结合本地实际。
附录1.干细胞临床研究与应用检查内容附录2医疗技术分类治理目录参考一、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1.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医治顽固性疼痛2.克隆医治技术3.代孕技术4.医疗目的之外的肢体延长术5.角膜放射状切开术6.异种干细胞医治技术7.异种基因医治技术8.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9.涉及利用未经食物药督治理部门批准品监的药品、制剂、医疗器械等的医疗技术二、依照临床研究规定执行的医疗技术1.自体干细胞、免疫细胞医治技术2.基因医治技术3.中枢神经系统手术戒毒4.立体定向手术医治神经病技术5.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技术6.瘤苗医治技术三、限制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1.造血干细胞(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医治血液系统疾病技术2.质子、重离子加速器放射医治技术3.放射性粒子植入医治技术(包括口腔颌脸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医治技术)4.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5.肿瘤消融医治技术6.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7.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8.口腔颌脸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9.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医治技术10.同种胰岛移植医治糖尿病技术11.同种异体组织移植医治技术12.性别重置技术安徽省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先本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心脏导管消融技术、起搏器植入技术、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2.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3.人工耳蜗植入技术4.角膜移植技术5.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诊疗技术6.人工关节(髋、膝关节)置换技术7.口腔种植诊疗技术8.输尿管镜技术9.依照三级、四级手术治理的呼吸内镜、消化内镜、一般外科内镜、泌尿外科内镜、关节镜、脊柱内镜、胸外科内镜、妇科内镜、鼻科内镜、咽喉科内镜、儿科呼吸内镜、儿科消化内镜、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在当今世界,医学技术和知识的交流日益活跃,许多外国医师希望能够来到中国,分享他们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同时也为中国的医疗事业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然而,由于各国的医疗制度、医学教育和医疗实践存在差异,如果不对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进行有效的管理,可能会给医疗安全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
所谓“短期行医”,通常是指在华行医时间不超过一年。
适用对象包括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以及在外国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获得相应的许可。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行医活动。
三、审批程序和要求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由邀请或聘用单位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行医执照、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在审批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会对外国医师的资质、专业能力、行医经历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在华行医的条件和能力。
同时,对于涉及特殊专业或高风险医疗技术的,可能会要求外国医师提供更详细的材料或进行专业评估。
四、行医规范和管理获得短期行医许可的外国医师,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行医,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医疗伦理规范和诊疗常规。
外国医师应当在邀请或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
医疗机构作为外国医师的邀请或聘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包括为外国医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监督其行医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将外国医师的执业情况定期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会对外国医师的行医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七)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
(九)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港澳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
第十一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
第十二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接受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以下简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机构和港澳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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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62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3月1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以下简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医师是指具有香港特别行政
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是指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
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第四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
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
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
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
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第六条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八)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九)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第七条港澳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内地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第八条负责受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的执业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
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第九条《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港澳医师在内地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
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第十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
第十二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接受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港
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一)医疗机构和港澳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七)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
(九)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港澳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
第十五条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设立港澳医师短期行医信息查询系统。
执业注册机关在审核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当进行有关信息查询。
执业注册机关核发或者注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
书》后10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卫生部指定的查询机构备案。
聘用港澳医师短期行医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港澳医师考核和执业情况向注册机关和卫生部指定的查询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的,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