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注释体例(修订版)
2024年5月临沂市高三语文第二次模拟考试卷附答案解析

2024年5月临沂市高三语文第二次模拟考试卷试卷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2024.5一、现代文阅读(35分)(一)现代文阅读I(本题共5小题,18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题。
材料一:除了讲求实用以外,我们还要有一种为学问而学问的兴趣,为真理而真理的态度。
逻辑就它的本身说,是一种纯粹科学。
逻辑之学,自亚里士多德轫创以来,经过中世纪,到九十余年前,一直是在冬眠状态之下。
而自十九世纪中叶波勒等人重新研究以来,突飞猛进,与纯数学合流。
由于晚近逻辑发展之突飞猛进,引起数学对于其本身的种种根本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写文运思而依照逻辑方式,是一件颇不易办到的事,好比在这个世界上,全然健康的人也不多见。
很少人能说他的运思为文全然无逻辑上的毛病,即使是逻辑专家,也不能完全办到这一点。
逻辑训练,除了积极方面可能助长我们的推论能力以外,在消极方面可以多少防止错误的推论,而且可以直接或间接帮助我们免除种种常见的谬误。
(摘编自殷海光《逻辑新引》)材料二:稻草人谬误是指在论辩过程中通过歪曲对方来反驳对方,或者通过把某种极端荒谬的观点强加给对方来丑化对方的诡辩手法。
就像树起一个稻草人做靶子,并自欺欺人地以为:打倒了这个稻草人,也就打倒了对方。
歪曲对方观点的重要手法有夸张、概括、限制、引申、简化、省略、虚构,等等。
例如,无政府主义者故意把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论点“人们的经济地位决定人们的意识”,歪曲为“吃饭决定思想体系”,并对这个荒谬的论点大加攻击。
有人驳斥了这一偷换论题的诡辩手法:【甲】“究竟何时、何地、在哪个行星上,有哪个马克思说过'吃饭决定思想体系'呢?【乙】为什么你们没有从马克思著作中引出一句话或一个字来证实你们的这种论调呢?诚然,马克思说过,人们的经济地位决定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思想,【丙】可是谁向你们说过吃饭和经济地位是同一种东西呢?难道你们不知道,像吃饭这样的生理现象是与人们的经济地位这种社会现象根本不同的吗?【丁】如果说人们的经济地位等同于吃饭,那么有钱人就不买书不看报只是当个饭桶喽?”稻草人谬误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避强就弱、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即论敌本来为自己的观点提出了很多论据,在反驳时,却避开对方所提出的那些强有力的、重要的、实实在在的论据,而专挑那些比较弱的、不太重要的、虚的论据展开反击。
关于《万国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万国公法》的几个问题作者:张用心文章来源: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03期《万国公法》一书在晚清的对外关系、文化(出版、教育、学术、思想)等方面都占有一席之地,各方面的著作多有涉及,近年又接连有专题论文进行研究,但仍有许多最基本的事实需要澄清。
一、版本《万国公法》是一本翻译著作,翻译者为美国人丁韪良(W.A.P.Martin),译自美国人惠顿(Henry Wheaton)的著作《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原理》最初于1836年分别在英国伦敦和美国费城出版,伦敦版分为2卷,费城版只有1卷,但内容基本相同;1846年,经修订后在费城再版(通常称为第3版);1848年和1852年,又在法国巴黎和德国莱比锡以法文出版(通常称为第4版和第5版)。
1848年的第4版是经惠顿本人修订的最后一个版本。
惠顿去世后,不断有学者对他的这本著作予以修订和增补。
1855年,由劳伦斯(wrence)编辑的一个版本(通常称为第6版)在波士顿出版。
劳伦斯后来称第6版为“第一个注释版”,1863年,他在波士顿出版了“第二个注释版”(通常称为第7版,1864年又在伦敦重印)。
1866年,由达纳(R.H.Dana)编辑的第8版在波士顿出版(1936年,《国际法原理》作为“国际法经典丛书”的第19种出版时就是选用第8版)。
(注:参见Wilson,George Grafton.Henry Wheat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A].The Classics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9[M].Oxford:Clarendon Press & London:Humphrey Milfod,1936.)《国际法原理》还被翻译成其他多种文字,1854年在墨西哥出版了西班牙文版,1860年在那不勒斯出版了意大利文版,然后就是在中国和日本出版的《万国公法》。
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施方案(修订版)

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施方案(修订版)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制定并通过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第二次修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年二六年八月三日下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南京大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其目的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业的毕业生应达到下列要求:(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培养对象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选拔录取的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三、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安排。
.教学方式以课堂教学为主,注重案例教学方式的运用,加强实践性。
.实行学分制。
课程体系分为四类,即必修课、推荐选修课、自定选修课、专业实习与社会实践。
总学分为学分。
.成立导师组,发挥集体培养的优越性。
导师组由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为主,并聘请法律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导师参加。
四、培养工作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总学分不低于学分。
(一)课程设置.必修课(学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学分)()外语(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自然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原著选读》三门课中选一门(学分)()法理学(学分)()中国法制史(学分)()宪法(学分)()民法学(学分)()刑法学(学分)()刑事诉讼法(学分)()民事诉讼法(学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分)()经济法(学分)()国际法(学分).选修课推荐选修课(从中选满学分)()外国法律史(学分)()商法(学分)()国际经济法(学分)()国际私法(学分)()知识产权法(学分)()环境资源法(学分)()法律方法(学分)自选课(从中选满学分)()竞争法(学分)()公司法(学分)()侵权法(学分)()案例刑法(学分)()金融法(学分)()西方法哲学(学分)()合同法(学分)()房地产法案例(学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分)()刑事执行实务(学分)(二)实践必修环节(学分).法律职业伦理(学分).法律案例研读(学分).法律文书课(含起草合同、公司章程、起诉书、答辩书、仲裁申请书、公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讲授)(学分)。
新旧版《现代汉语词典》双音节动词释义对比研究

形成过程就是根据相似原则从始源域到目标域的投射;而转喻则是相接近或相关的不同 认知域中,一个突显事物替代另~事物。与传统的词义理论相比来看,认知语言学不仅 可以知道词义演变的结果,还能细致地描写词义扩展的过程,探索出词义演变的内在联 系。可以说,对于词义演变原因,认知语言学的解释力更强,这恰好弥补了传统词义学 的不足。
3
段玉裁及其弟子对词义引申有诸多论述,他主要是在许氏说解本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探 求字之本义及其依据,并以此为出发点,探求其引申义与假借义。近代学者章太炎、黄 侃等对引申也有论述,他们是从形、音、义三者之间的关系着眼来考察字之本义、引申 义、假借义的。而现代训诂学家陆宗达、王宁两位先生更是集其大成,继承并发展了章 黄学说。陆宗达、王宁较早总结了传统引申的研究成果,他们指出引申是词义运动的基 本形式,词义引申的规律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理性的引申、状所的引申、礼俗的引申。 此外对词义引申的依据他们也进行了探讨,认为词义的特点是引申的依据,词义被捕捉 到的特点往往不止一个,被捕捉的特点越多,引申的方向越多。因而显示出词义引申的 多向性和多重性。有的学者致力于对古代训诂材料中词义引申现象进行整理和分析,逐 渐将词义引申研究纳入到现代词义理论的范畴,根据词由本义到引申义演变过程的特 点,归纳出相应的类型,显现出词义引申过程的相似性和引申序列的规律性。
传统词汇语义学将词义的变化归因于历史和社会的因素,或笼统地指出心理联想在 词义演变中的作用,对语言演变内在机制的认识不够深入。认知语言学研究从人的认知 能力出发解释词义变异的原因,认知因素才能说明词义变化的内在机制和可能性。“隐 喻"和“转喻"作为人们重要的认知方式,对词义的发展变化起了重要的作用。人类认 知世界时根据事物特征和认知规则对不同事物进行归纳分类形成不同的认知域。隐喻的
中国法

《中国法》及其作者让•埃斯卡拉蒋隽许多人生前名声显赫,而身后却寂寞无闻,让·埃斯卡拉(Jean Escarra)即是其中之一。
作为20世纪前叶法国民商法和比较法学的巨擘,埃斯卡拉曾于1921年至1930年在华担任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法律顾问,并随后多次来华。
在中国,埃斯卡拉倾心学习中国文化,于我国古代典章、文物、哲学、语言等无所不窥、多所通晓,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和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安守廉(William Alford)教授赞为“欧洲中国法顶尖专家及中国法国际先驱之一” 。
他是位多产的作家,其主要作品“在当时就已成为该领域的经典之作,且在历经半个多世纪的涤荡后仍不失为一家之言”。
有别于普通西方汉学家,埃斯卡拉对中国的认知不单单来源于书面识读,而更主要的是其长年履华经历所致,尤其是其国府顾问的身份使得他的作品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独到的、极具史学价值的第一手资料。
他所撰写的有关中国的著述是研究民国时期的立法、司法以及法学教育等不可多得的史料。
然而,这样一位精通中国法并与民国法制有密切关系的西方汉学先驱,至今在我国仍鲜为人知晓,更遑论对其予以深入研究。
这里,笔者谨以法学所图书馆珍藏之埃斯卡拉代表作《中国法》(Le droit chinois )为主,在查阅有关资料和与国内外相关学者交流探讨的基础上,尽量将埃斯卡拉其人及其作品全面、准确地呈现出来,以期还原这位隐没于历史长河中的早期汉学大师的形象,并为我国学者了解和研究民国时期海外汉学家乃至民国法制本身提供一点线索。
一、《中国法》之版本Le Droit Chinois一书并无统一中文译名,曾经先后有《中国法(中国法学通论)》、[1]《中国法制史:概念和演变、立法和司法机构、科学和教育》、[2]《中国法:概念与沿革,立法与司法制度,法律学科与法学教育概况》[3]和《中国法》[4]等几个译法。
比较而言,北平法文版所附中译名应该更具权威性。
自1936年在中国和法国以法文首版以来,本书在中国始终未曾得到译介,但却先后被译成英文和日文而分别于波士顿和东京出版。
图书名称

¥25.00 清华 ¥18.00 清华 ¥39.00 清华 ¥29.00 武大 ¥18.00 武大 ¥22.00 武大 ¥39.00 复旦 ¥35.00 上海交大 ¥28.00 上海交大 ¥26.00 上海交大 ¥45.00 大百科 ¥48.00 大百科 ¥50.00 大百科 ¥45.00 大百科 ¥50.00 大百科 ¥46.00 大百科 ¥3.00 法律 ¥29.00 法律 ¥56.00 法律
7301086180 官僚的正义:以社会保障中对残疾人权利主张的处理为例 (美)马萧 ¥25.00 北大
7301088698 悲剧性选择:对稀缺资源进行悲剧性分配时社会所遭遇到的冲突 (美)卡拉布雷西 徐品飞 ¥23.00 北大
730210106X 月旦民商法研究--公有企业民营化 王文杰 7302105286 欧洲法:过去与未来 R.C.范?卡内冈 7302106193 知识产权法 韩赤风 7307042576 提单免责条款及其对海运货物保险的影响 陈梁 7307044536 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与文化 李响 7307045222 西方社会思想的历史进程 张传有 7309044347 合同法学 郭明瑞
¥18.00 法律 ¥28.00 法律 ¥68.00 法律 ¥16.00 法律 ¥19.80 法律 ¥130.00 法律 ¥26.00 法律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2005年4月
河南省郑州市 2024 年高中毕业年级第一次质量预测考试语文试卷及参考答案

河南省郑州市2024年高中毕业年级第一次质量预测考试语文试卷一、现代文阅读(35分)(一)现代文阅读I(本题共5小题,19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题。
材料一:我经常给学生开一门19世纪至20世纪早期的英国文学课,阅读的文本从华兹华斯、叶芝等的诗作到《弗兰肯斯坦》《去印度之路》这样的小说,都可以在网上阅读或方便地找到电子书。
这是数码时代的学习便利。
但是,开学头一天,我就会要求学生,不要在笔记本电脑或电子阅读器上阅读这些文本,阅读和课堂讨论都需要用实体书。
网络时代的电子阅读,其利弊得失早已存在不少争论,我对学生提出读书不读屏的要求,不是关乎一般的书籍,而是关乎那些值得“深度阅读”的文本;不是他们单凭个人兴趣的阅读,而是修课和学习的阅读。
这是教授和学生一起在课堂上所做的那种研修阅读。
意大利小说家、符号学家翁贝托·艾柯曾在埃及亚历山大图书馆发表了题为“书的未来”的演讲。
他说,“书是那种一旦发明,便无须再做改进的工具,因为它已臻完善,就像锤子、刀子、勺子或剪子一样”。
他还说,“在互联网的时代,我们又回到了字母。
计算机让我们返回古登堡星系。
从此,每个人都必须阅读”。
他说的主要是一般的文字阅读。
古登堡一直被当作第一位发明活字印刷术的欧洲人,“古登堡星系”成为文字阅读的代名词,它的对立面是图像阅读,不是浅层的文字阅读。
互联网开拓了一个几乎人人都可以参与其中的阅读时代,但屏幕上的阅读基本上是浏览型的信息获取。
在联网的笔记本或平板电脑上阅读文学,对学生们来说,经常是一种受其他信息干扰的阅读,极难做到全神注、细思慢想,不可能有纸上文本的那种深度阅读效果。
当然,纸上阅读也有分心打岔。
但是纸上阅读有帮助读者专注的辑助手段,如在书页上画线、国点、写心得或纸笔记。
专注的阅读不仅是获取信息和知识,也是学习如何细致辨析和深入思考。
培养这种思考习惯和能力,本身就是对每个人都有意义的素质教育和人生历练。
人类寻找并得益于深度经验,正如美国作家鲍尔斯在《哈姆雷特的黑莓》书中所说,“深度让我们能扎根于这世界,让生命有质量和完整,丰富我们的工作、与他人的关系以及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情”。
重庆八中2024-2025学年度高二第一次月考语文试题答案

—1—重庆八中2024—2025学年度(上)高二年级第一次月考语文试题一、现代文阅读(35分)(一)现代文阅读|(本题共5小题,19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材料一:论权力的人可以分成两派:一派是偏重在社会冲突的一方面,另一派是偏重在社会合作的一方面。
(节选自费孝通《乡土中国》从社会合作一方面着眼的,却看到权力的另一性质。
社会分工的结果每个人都不能“不求人”而生活。
分工对于每个人都是有利的,因为这是经济的基础,人可以较少劳力得到较多收获;人靠了分工,减轻了生活担子,增加了享受。
享受固然是人所乐从的,但贪了这种便宜,每个人都不能自足了,不能独善其身,不能不管“闲事”,因为如果别人不好好地安于其位地做他所分的工作,就会影响自己的生活。
这时,为了自己,不能不干涉人家了。
同样地,自己如果不尽其分,也会影响人家,受着人家的干涉。
这样发生了权利和义务,从干涉别人一方面说是权利,从自己接受人家的干涉一方面说是义务。
没有人可以“任意”依自己高兴去做自己想做的事,而得遵守着大家同意分配的工作。
可是这有什么保障呢?如果有人不遵守怎么办呢?这里发生共同授予的权力了。
这种权力的基础是社会契约,是同意。
社会分工愈复杂,这权力也愈扩大。
——这种权力我们不妨称之为同意权力从社会冲突一方面着眼的,权力表现在社会不同团体或阶层间主从的形态里。
在上的是握有权力的,他们利用权力去支配在下的,以他们的意志去驱使被支配者的行动。
权力,依这种观点说,是冲突过程的持续,是一种休战状态中的临时平衡。
冲突的性质并没有消弭,但是武力的阶段过去了,被支配的一方已认了输,屈服了。
但是他们并没有甘心接受胜利者所规定下的条件,非心服也。
于是两方面的关系中发生了权力。
权力是维持这关系所必需的手段,它是压迫性质的,是上下之别。
——这种权力我们不妨称之为横暴权力。
)材料二:依赖与庇护是孪生关系。
依赖的目的是寻求庇护,庇护之下必然形成依赖。
不过,与自上而下的庇护关系不同,依赖关系可以存在于地位不平等的双边关系主体之间,也可以存在于地位平等的双边关系主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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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引用及注释体例
一、引用及注释之一般原则
1、引用是指在文章的正文中为了论证的需要而对别人的文章进行的援引。
2、注释是指在文章的正文中为了说明引用的来源及必要的解释而进行的注明。
3、引用和注释应当遵守必要性原则。
4、引用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文章;没有出版的,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5、引用应当保持被引用的话语和段落的原貌。
6、引用应当重视原作的真实意思,不得曲解原作之观点。
7、直接引用应当有明显标志,标志以双引号为准。
8、注释中注明文章的出处应当简洁、规范。
9、注释中的解释应当避免无关、累赘的解释。
二、具体的注释规则
1. 请务必使用脚注!
2. 在正文中进行注释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相关句子的右上角,通常应当在相
关的标点符号之外。例如:
“国际法尚未发展出一整套规则来较为详细地规定国家……可以行使的各种形式的
管辖权。相反,国际法的主要注意力集中于国家在刑事问题中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
权……”
1
3. 正文引文超过100字的,应缩格并变换字体排版。例如:
当这两项国际法规则发生冲突时,何者应当居于优先地位呢?有学者分析认
为:
“国际法近几十年来最为有趣的发展之一就是其不同构成部分之间等级的确
立。……传统上……所有规则都位于同一水平上,但是到了……现在……保护国际
1
社会根本利益的原则和规则具有推翻一切威胁这些利益的尝试的法律效力……”2
4. 每篇文章的全部注释编号连排。
5. 引用图表,在图表下直接注明来源,不必另加注释。例如:
表格一:服装工业中每小时的基本工资(1998年,美元)
国家 每小时基本工资 设孟加拉国为1
美国 8.42 49.53
加拿大 6.70 39.41
菲律宾 0.62 3.65
圣萨尔瓦多 0.60 3.53
墨西哥 0.54 3.18
洪都拉斯 0.43 2.53
中国 0.30 1.76
尼加拉瓜 0.25 1.47
印度尼西亚 0.22 1.29
印度 0.20 1.18
孟加拉国 0.17 1.00
资料来源:http://www.maquilasolidarity.org/resources/garment/labour-label3.htm
<2002年7月14日访问>
6. 注文提及文献的信息顺序: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地,出版社,出版
时间及版次(如有。通常情况下“第一版”可省略),页码。
例如:陈兴良著:《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修订三版,
第23页。
7. 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卷次, 出版社,出版时间,
页码。
例如:李鸣:“安全事务的合作与法律”,载于《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二卷第
一期(总第二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2页。
8. 报纸则为:作者,文章篇名,报纸名称,日期,版别。
例如:李秦:“从国际法透视中美撞机事件”,载于《人民日报》,2001年5月12日第
三版。
9. 请注明清楚是作者的著、编、主编还是整理。
10. 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引用注文,则径注“同
上揭,第×页”;若第二次与第一次引用之间有其他注释,则在作者名之后, 注明“前引
2
注N,第×页”。
11. 著者或编者为两人的文献,在第一次引用时应显示全部作者,第二次引用时可只注
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著者或编者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文献,从第一
次引用开始可以只标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12. 引用多作者文章合成之文集时,应首先注明特定文章作者,然后依次为文章名,收
入该文之文集名,文集编者名,出版者,地点及版次,页码。
例如,于凡:“皮诺切特案及相关法律问题”,载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编:《法学魅力》,北
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753页。
13. 翻译作品应分别注明著者(及国籍)和译者。
例如:[苏]童金主编,邵天任、刘文竹、程远行译:《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年1月,第392页。
14. 古籍类作品应注明著者(及朝代)、作品名称、卷次及页码。
例如: [清]沈家本:《沈寄先生遗书》甲编,第43页。
15. 法律规范性文件,应注明发布机关、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及发布日期。
例如: 财政部《关于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财国
债字[1995]第25号,1995年7月17日。
16. 直接引文之注释可不加引领字“参见”,间接引文之注释应加引领词“参见”;如显示
其他支持性文献,用“另参见”为引领词。对立性文献,则加说明性字句,诸如“不同的见
解,请参见”之类。
17. 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时,应注明“转引自”。转引文献时,应先注明原始作品之
相关信息,再注明转引所据之文献。
18. 引用非正式出版资料,应注明得到相关权利人同意,并尽可能显示资料形成之时间
地点。
19. 翻译并引用外文著作,注释应直接使用该外文。
例如:See Matthew Craven,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 Perspective on Its Development
,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5, pp. 12-15.
20. 翻译并引用外文期刊,注释应直接使用该外文。
例如:See Myres S. McDougal and W. Michael Reisman, ‘Rhodesia and the United
Nations: The Lawfulness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Vol.62, No.1, January, 1968, pp. 3-5.
21. 翻译并引用外文论文集中的论文,注释应直接使用该外文。
例如:Akashi Kinji, “Japanese ‘Acceptance’ of the European Law of Nations”, M.
Stolleis & M. Yanagihara ed.,
East Asian and European perspectives on
international law
, Baden-Baden: Nomos, 2004, pp. 3-7.
22. 引用案例时,应标明案例名、出处、年代、第几页或第几段
例如:“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 I. C. J. Reports (1969), para. 111.
23. 引用国际组织机构报告时,应标明机构名,报告名,编号,第几页或第几段,但联
大决议和安理会决议等可略去机构名和报告名。
例如:A/RES/64/259, para.10
24. 引用网站上的文献,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网址,访问日期。
例如:季卫东:“国际摩擦与法律的作用——剖析中美撞机事件”,载于《二十一世纪》,
2001年10月号,第67期。
http://www.cuhk.edu.hk/ics/21c/issue/article/016001g.htm,2002年11月29日访问。
David R. Johnson, “Law-making and Law Enforcement in Cyberspace”,
available at http://www.eff.org/pub/legal./ , visited March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