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高国家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全面管理、从严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质量监督检验、质量监督检测和质量监督评估。
第一节质量监督检验第五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原材料及设备的检验;2. 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3. 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验收的检验。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质量监督检测第七条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通过实验室等检测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质量监督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建设工程材料的抽查检测;2.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抽查检测;3.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的复检。
第八条质量监督检测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测人员。
第三节质量监督评估第九条质量监督评估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定期、定量评估,以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和质量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质量监督评估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承担。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评估人员。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第十一条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经济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系统性、现代性、综合性原则,注重质量目标的全过程控制,重点抓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一)制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制化建设;(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三)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四)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五)处置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事务;(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宣传和培训;(七)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八)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型、规模、技术要求等确定合理的工程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责任,采取适当的技术、管理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第七条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以及监理、试验、检测、验收等相关方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和规定,采取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的全面控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方法,确保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杜绝假冒伪劣材料的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建筑工程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49d4ad6ec3a87c24028c4e6.png)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于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能够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且应当于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于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于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方案无效,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且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且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及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及相关规范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由检测机构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详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第5.1.1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一、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建设单位)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1)水泥;(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混凝土、砂浆检验与试验;(4)砂、石常规检验;(5)新型墙体材料;(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8)防水材料;(9)建筑涂料;(10)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11)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12)pvc线槽、线管;(13)管道阀门;(14)铝合金型材及板材;(15)电线电缆;(16)家用插座;(17)漏电开关及断路器;(18)建筑门窗;(19)饰面砖粘结强度;(20)建筑玻璃;(21)建筑卫生陶瓷;(22)沥青检验与试验;(23)土工试验(土壤、路基路面);(24)其它。
责任方:建设单位,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详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第十二条二、工程质量专项检测项目(建设单位)(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设单位)检测项目:(1)单桩静载试验(含竖向抗压、竖向抗拔、水平静载);(2)高应变动力检测;(3)低应变动力检测;(4)钻芯法检测;(5)声波透射法检测;(6)地基土原位测试及复合地基检测(压板载荷试验、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等);(7)岩基压板载荷试验;(8)锚杆抗拔试验;(9)其它。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防止滥竽充数,造成质量问题,保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促进建设工程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二、定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设计规范、技术规范和技术协议等,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对构件及其成品工程建设中的工艺质量、技术标准和技术协议的符合程度进行全面的测试和检验,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
三、检测主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以及检测机构等。
四、检测范围1.工程建设中的工艺技术标准和技术协议;2.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技术协议;3.工程材料质量检测;4.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检测;5.施工完工后的交付使用前质量检测;6.改善工程质量缺陷物质量监控检测;7.工程隐蔽工程检测;8.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五、检测方式1.实验室检测: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采用各种物理、化学测试和分析手段,进行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检测试验;2.现场检测:按照工程质量要求,对施工过程和施工完工后的工程进行现场检测,以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3.安全检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测。
六、检测要求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技术协议的规定进行;2.各类检测报告必须准确、真实、及时地反映事实;3.检测机构应向工程技术开发、施工、检验等单位提供各种有关检测服务;4.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检测责任,做到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七、检测内容1.工程设计:包括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审查,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施工图标准审查,以及设计成果审查等;2.施工过程:包括施工现场施工工序检查,材料质量抽查,工程安全检查,以及施工进度审查等;3.施工完工:包括施工完工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施工完工后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4.质量保证: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以及施工完工后的质量保证、改善和维护等。
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质量检测活动。
第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检测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检测项目的名称、范围和标准;
- 检测的时间安排和地点;
- 检测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检测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妥善保管检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以便必要时进行查询和核实。
第四章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检测条件,包括场地、设施等。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有权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并可要求检测机构对有疑问的检测结果进行复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制定机关所有。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法律法规要求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法律法规要求是什么在建筑行业中,工程质量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来看,这是建筑领域的基本法律。
其中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系列条件,包括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
这就意味着,在工程开工前,就必须要有确保质量和安全的相关规划和措施。
再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对建筑工程质量做出了详细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关于建筑工程的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此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2008第36号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