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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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施工的各类建设工程,均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第二章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选择省建设厅认定的二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第四条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具备一定的检测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第三章质量检测过程
第五条质量检测机构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设计文件实施审核。

第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开展混凝土、钢筋等材料的水性检测。

第七条工程建成后,对结构、安全等重点项目展开验收检测。

第四章信息
第八条质量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测结果及问题信息。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对问题按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细则实施中如有疑义,由江苏省建设厅解释。

第十一条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不代表任何实际部门的具体规定。

如果需要,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细则内容。

DGJ32-2009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DGJ32-2009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J 10777—2009 DGJ32/J 21—200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Inspection and testing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engineering quality2009-01-10 发布2009-04-01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Inspection and testing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DGJ32/J 21—2009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部门:江苏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9年4月1日江苏省建设厅公告第31号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分别为:DGJ32/J 21—2009、DGJ32/J 75—200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 21—2009,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 21—2006同时废止。

《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DGJ32/J 75—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规程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

江苏省建设厅二○○九年一月十日前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管,促进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8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08]8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对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6进行了修编。

该规程以现行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规定为依据,对检测流程、检测能力、计算机辅助管理、检测工作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建工局: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检测需求也逐步增加。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和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当前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分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面临的形势,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紧迫性的认识。

自去年在全省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暨创建“十佳”检测机构活动以来,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但是,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主要表现在:以盲目压价、违规承诺等手段承揽检测业务,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业的信誉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效应;检测领域的虚假行为和检测数据的虚假现象有所抬头;检测机构扩张,检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市场及检测行业监管的责任加大。

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紧迫性的认识。

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对策,重点整治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对于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严厉惩处,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检测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检测工作的质量。

一旦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者出具不真实的报告,必然会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DGJ32、J21-200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准(doc 46页)(正式版)

DGJ32、J21-200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准(doc 46页)(正式版)

DGJ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21-200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Inspection and testing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2006-03-21发布2006-06-01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Inspection and testing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DGJ32/J 21-2006J10777-2006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部门:江苏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6年6月1日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检测流程 (6)4.1 业务受理 (6)4.2 检测实施 (7)4.3 检测原始记录 (8)4.4 检测报告 (9)4.5 样品处置 (11)4.6 档案管理 (11)5检测能力 (13)5.1 人员 (13)5.2 设施与环境 (13)5.3 设备 (14)5.4 检测方法 (16)6计算机辅助管理 (17)6.1 基本要求 (17)6.2 安全要求 (17)6.3 检测数据管理 (18)6.4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 (18)6.5 检测软件的维护 (19)附录A 常用表格 (20)附录B 本规程用词说明 (27)附录C 检测机构人员及设备要求 (28)附录D 本规程用词说明 (47)条文说明 (49)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检测工作水平,保证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规程。

1.0.2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作均应遵守本规程。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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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稿时间:2006-11-9 阅读次数:3337)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法(2006)97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为了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抄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抄送:各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第六条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等所有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后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相关手续,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细则资质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省建设厅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设厅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按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到省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检测机构因破产、解散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厅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检测机构完成的检测业务(不含专项检测)肢解成若干部分委托给几个检测机构。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其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义务、责任以及争议仲裁等内容。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单位将检测业务委托给指定检测机构。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等,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见证人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并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指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第十四条检测原始记录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并经主检人、审核人签字。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当依据检测数据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资质专用章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章。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检测人员单位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省外检测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并定期上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其中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至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省建设厅对检测机构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比对试验,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检测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暂停该比对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建设厅。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行为。

信用档案是审批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和资质延期及检测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检测机构及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公开。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细则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建设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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