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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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宣传资料

篇一:计生工作宣传栏内容

计划生育宣传资料

政策类

一、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1、夫妻双方属于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3、再婚夫妻生育: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

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1、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五、晚婚晚育奖励政策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六、领取的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七、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条件和优惠政策

1、申请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均为本省农村居民;(2)父母依法领取了或;(3)考生本人为独生女且属农村居民,其中父母双亡的依据本人情况予以核准。

2、优惠政策: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报考省属高校时,可申请享受

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

八、神农架林区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1、区内农村独生女和双女户参加林区内中考享受加10分录取的优惠政策。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筹资部分林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20元;因病在区内外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凭提高10%的医药费报销比例。

3、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在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报销后,其个人应该承担部分,凭、诊断资料及病历复印件在林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林区政府予以解决;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优先纳入农村或城镇低保。

4、农村独女户当年领取了、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妻,由林区政府每户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农村双女户当年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由林区政府每户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关于党员干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理

中共湖北省委(鄂文〔2009〕61号),规定对共产党员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26种情形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三类严重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情形,直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2、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

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3、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程序类

一、登记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村(居)委会登记乡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

二、审批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照3张;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填写或村(居)委会审查乡级计生办审核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三、流动人口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篇二:计划生育宣传材料

计划生育宣传材料(一)

一、我国人口的基本情况

1、人口数量: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现有人口亿(不含港澳台地区)。据测算,如果生育率保持在上世纪70年代初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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