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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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建科教[2002]372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2001]512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01—62—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2年6月13日

目次

1 总则

2 一般规定

3 架子工

3.1 一般规定

3.2 材料

3.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3.4 工具式脚手架

3.5 里脚手架

3.6 挑脚手架(又称探海架子)

3.7 电梯安装井架

3.8 浇灌混凝土脚手架

3.9 外电架空线路安全防护脚手架

3.10 坡道(斜道)

3.11 安全网

3.12 龙门架及井架

3.13 拆除脚手架

4 暂设电工

4.1 一般规定

4.2 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4.3 施工照明

4.4 施工用电线路

5 普通工

5.1 一般规定

5.2 挖土

5.3 挖扩桩孔作业

5.4 装卸搬运

5.5 人工拆除工程

6 混凝土工

6.1 材料运输

6.2 混凝土浇灌

6.3 混凝土养护

7 瓦工

8 抹灰工

9 水磨石工

10 石工

11 木工

11.1 一般规定

11.2 模板安装与拆除11.3 门窗安装

11.4 构件安装

11.5 木工机械

12 钢筋工

12.1 一般规定

12.2 钢筋绑扎安装12.3 钢筋机械

13 预应力钢筋张拉工13.1 一般规定

13.2 先张法

13.3 后张法

14 防水工

14.1 一般规定

14.2 熬油

14.3 热沥青运送

15 油漆工

16 玻璃工

17 水暖工(管工)

18 司炉工

19 钳工

20 安装电工

20.1 设备安装

20.2 内线安装

20.3 外线安装

20.4 电缆安装

20.5 电气调试

20.6 施工现场变配电及维修

21 铆工

21.1 一般规定

21.2 铆工专用或常用工具

21.3 内浮盘拱顶钢油罐气顶倒装法对接施工21.4 球形贮罐施工

22 锅炉、管道安装工

22.1 散装锅炉安装

22.2 快装锅炉安装

22.3 管道安装

23 通风工

23.1 一般规定

23.2 常用机械及工具

24 自控仪表安装工

25 电焊工

25.1 一般规定

25.2 电焊设备

25.3 不锈钢焊接

26 气焊工

27 筑炉工

27.1 一般规定

27.2 磨砖机、切砖机

27.3 炉体砌筑

28 金属无损检测工

28.1 一般规定

28.2 Irl92(铱)装置探伤和磁粉着色探伤

29 电梯安装工

29.1 一般规定

29.2 电梯安装

29.3 电梯调试

30 起重工(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挂钩工)30.1 一般规定

30.2 基本操作

30.3 三角架(三木搭)吊装

30.4 构件及设备的吊装

30.5 吊索具

31 塔式起重机

31.1 操作前检查

31.2 安全操作

31.3 停机后检查

31.4 附着、顶升作业

31.5 安装、拆卸和轨道铺设

32 履带起重机

32.1 一般规定

32.2 安全操作

32.3 停机后检查

33 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

34 施工电梯

34.1 一般规定

34.2 安全操作

34.3 安装与拆除

35 土方与桩工机械

35.1 一般规定

35.2 挖掘机

35.3 推土机

35.4 铲运机

35.5 平地机

35.6 装载机

35.7 钻孔机

35.8 桩工机械

36 中小型机械

36.1 卷扬机

36.2 混凝土搅拌机

36.3 混凝土泵送设备

36.4 灰浆搅拌机

36.5 机动翻斗车

36.6 硅式打夯机

36.7 水泵

36.8 倒链

附录A 钢丝绳报废标准

附录B 规程用词说明

附录C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每米立杆承受的结构自重、常用构配件与材料自重、挡风系数

附加说明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工人安全操作程序,消除和控制劳动过程中的

不安全行为,预防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总结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经验及教训编写而成。

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的一切作业人员。

1.0.4 本规程条款与国家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不符时,按国家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1.0.5 本规程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2 一般规定

2.0.1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0.2 生产班组(队)在接受生产任务时,应同时组织班组(队)全体人员听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讲解,凡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低或未向全体作业人员讲解,班组(队)有权拒绝接受任务,并提出意见。

2.0.3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金属无损检测作业;

6.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7.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外埠来京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明,向本市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后,方准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学徒工必须办理学习证,在监护人的指导下操作,严禁无证作业。

2.0.4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0.5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无妨碍本工种的疾病和具有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2.0.6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

2.0.7 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作业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2.0.8 建筑施工工人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0.9 班组(队)长,每日上班前,必须召集所辖班组(队)全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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