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制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制度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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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制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考核制度。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由院政工科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协助政工科管理。

一、聘用人员按其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聘用人员岗位类别按照所聘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社会服务岗位和后勤保障服务岗位。

聘用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对聘用人员因公负伤、死亡及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聘用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按本院《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聘用人员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和当月绩效工资的30%;事假3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和年绩效工资的50%;事假在10天以上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全年不享受绩效工资。

三、聘用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试用期考核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满时进行,对新招聘人员的试用期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考察鉴定。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二)平时考核主要考核被考核人的出勤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情况,主要由被考核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主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四、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考核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水平、工作作风和表现、工作业绩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五、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述职;

(二)召开民主评议会,开展测评;

(三)被考核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情况、个人总结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各部门将考核等次意见报送政治处,由院考评领导组确定考核等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考核领导组申请复核,院考核组在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五)政治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签字确认。如被考核人拒不签字,由政治处、聘用人员所在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写出说明并签字。

六、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

七、各部门应对聘用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确认续聘、解聘以及年终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年终绩效工资按120%发放。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人员年终绩效工资按100%发放。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年终绩效工资,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一)劳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聘用人员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政治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本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院考核领导组讨论决定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纪律或本院规章制度的;

(二)在工作中,拒不服从部门领导安排的;不服从相关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正常合理安排、指挥,经教育不改的;

(三)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含3天)的;

(五)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三、聘用人员劳动关系解除后,本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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