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灰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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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

储灰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火电厂)储灰场的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监督工作,确保储灰场大坝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电厂储灰场是重要的电力生产设施,同时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火电厂必须对其设计、施工、验收、生产运行、改建、扩建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火力发电工程,应按照节能减排的原则,以干除灰、干除渣方式为主,同步实施灰、渣综合利用项目,大力节约水资源,努力减少灰、渣在储灰场的存储。

第四条以水力除灰、除渣运行方式的在役火电厂,要加强运行管理与设备维护,按设计标准严格控制灰水比,加强除

灰水的回收利用,积极通过技术改造,逐步过渡为干除灰、干除渣方式。-1 -

水力除灰储灰场严禁超设计能力存储。

第五条集团公司鼓励火力发电企业开展灰、渣综合利用,各分、子公司要给予技术和资金的支持,进一步完善设施、创造条件,为综合利用项目提供必要的帮助。储灰场腾库容工作应制订具体的取灰方案,有序进行,同时必须保证坝体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第六条集团公司火电厂储灰场管理实施安全监察制。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要统一组织,委托有专业技术实力的单位对火力发电企业储灰场管理进行监察,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火电厂至少设一名储灰场安全监察员。

第七条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的喷淋、覆土、植树等措施防止储灰场飞灰污染;对达不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不得排放。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基层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九条集团公司职责

(一)传达贯彻国家有关火电厂储灰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

(二)制定集团公司有关火电厂储灰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2 -

有关规章制度;

(三)监督所管理和所属分、子公司及火力发电企业贯彻上级各项要求的执行情况;

(四)对分子公司、火电厂储灰场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提出奖惩考核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职责

(一)组织所管理和所属火电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火电厂储灰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的规定;

(二)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所属火电厂储灰场进行安全监察和技术服务工作,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监督责任;

(三)具体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四)组织所属火电厂实施干除灰、干除渣技术改造;制定火电厂储灰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五)定期组织开展对所属火电厂储灰场的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六)定期召开专业会议,分析、研究解决所属火电厂储灰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环境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问

题;

(七)定期对储灰场安全监察员进行业务培训;

(八)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所属火电厂实施灰、渣综合利用,-3 -

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火电厂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储灰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标准;

(二)健全和完善企业储灰场的运行、检修规程。科学调度,认真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确保储灰场安全、可靠运行;(三)落实储灰场运行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管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明确工作标准;

(四)配备储灰场安全监察员,定期开展储灰场大坝的技术监测,认真分析相关数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分析解决或上报;(五)积极组织实施水力除灰、除渣改造,开展灰、渣综合利用;

(六)制定储灰场防汛、溃坝等应急预案,在每年汛前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演练;

(七)退役储灰场移交地方政府时,必须办理正式的移交手续,对永久性防洪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等应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储灰场安全监察单位的职责

(一)每年不少于两次,一次必须在汛前,对所监督的储灰

场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协助火电厂制定储灰场的安全度汛措施;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的分、子公司汇报;

(二)定期开展专题培训和业务交流,协助火电厂不断提高-4 -

储灰场安全监察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协助火电厂收集、整理储灰场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方面的资料,建立档案库,对火电厂储灰场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

(四)监督、指导火电厂建立健全储灰场管理制度,协助火电厂完善定期检测、观测制度和数据分析工作;

(五)协助火电厂制定储灰场设施异常处理方案,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六)参加火电厂储灰场初期坝、子坝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对技术问题代表分、子公司把关;(七)参加分、子公司组织的对储灰场的专项检查、鉴定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八)分、子公司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火电厂储灰场安全监察员职责

(一)火电厂储灰场安全监察员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监察单位的指导。参加本厂储灰场运行规程、检修维护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查工作,监督厂内有关部门的执行;(二)组织实施对大坝的检测和观测,分析观测数据,及时

分析判断储灰场的运行状况和大坝的安全技术状况,定期向厂领导提交分析报告;

(三)对监督检查和数据分析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厂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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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制止违反运行规程、检修维护规程的行为,并提出奖惩意见;

(五)协助厂领导组织制定防汛预案、相关应急预案;(六)参加储灰场初期坝、子坝的设计审查,施工建立和竣工验收,监督相关制度、标准的贯彻执行,确保建设质量。

第三章储灰场资料台账

第十四条与储灰场运行、检修、监察相关人员和领导必须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防汛、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储灰场的生产技术管理必须具备以下资料台账(一)工程管理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设计变更记录;竣工图纸、施工概况说明、试验、质量检验及测量结果;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分析资料;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照片或摄像资料。

(二)生产管理资料。储灰场运行规程、检修维护规程;储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储灰场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储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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