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 缺陷分类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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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过程中的实际观察结果
卫生

个人卫生程序和设施不足: 更衣室(无横越式长凳)、防 护服和消毒液。 个人卫生: 缺乏规定频率的体格检查,缺乏对聘用临时工 的体格检查。 缺乏对饮食、嚼烟、吸烟与饮用酒精饮料的政策及对饮食、 嚼烟、吸烟与酒精饮料消耗设施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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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过程中的实际观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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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良好生产规范缺陷实例
“其他”缺陷实例:
• •
对批文件做出变更的人员未在变更控制程序 上签上姓名的起首字母。 到期日未校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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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观察结果和研究结果
“计算蚂蚁和失踪大象 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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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过程中的实际观察结果
质量保证(1)
wenku.baidu.com
不具备独立的质量单位: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不当处理不合格(OOS)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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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良好生产规范缺陷实例
关键缺陷实例:
• 未进行产品质量评审。
• 未保护存储设备(用于制造非无菌药品)免于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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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医药品稽查协约组织的良好生产规范缺陷 分类
其他缺陷(或次要缺陷)
无法分类为关键或重大缺陷,但表明违背良好生产规范。
(因为判断为次要缺陷或没有充分信息用于将其分类为重大或关键缺陷的缺 陷可分为“其他”缺陷)
验证/确认
验证主计划
未确定要求确认和验证的设备、体系和工艺,也未确定政策。
确认不充分
设备未经确认 安装确认或运行确认中使用的仪器和仪表未校准。 工艺验证无安装确认和运行确认证据。 未再确认对设备进行的大修。 验证不当 工艺验证:缺乏数据完整性:无原始数据或具有伪造数据迹象。 清洁验证:无清洁验证,所选范围不适当或分析方法既不具选择性也 不具敏感性,例如,紫外线分光光度计与高效液相色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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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良好生产规范缺陷实例
关键缺陷实例:
• 未进行将大气污染物(非无菌生产)减至最少的空
气过滤或空气过滤严重不充分。
• 缺乏灭菌验证(无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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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医药品稽查协约组织的良好生产规范缺陷 分类
重大缺陷
非关键缺陷: • 已产生或可能产生不符合上市许可的产品;或 • 表明严重背离良好生产规范;和/或 • 表明严重背离生产许可证的条款;或 • 表明未履行批放行标准程序或无合格人员(或授权)人员履 行其法律职责;或 • 包括其他几种缺陷,就其本身而言均不是重大缺陷,但可一 起代表重大缺陷,也应根据重大缺陷进行解释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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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过程中的实际观察结果
人员与培训
用于指导人员的组织结构图与职位描述不充分。 未阐明主要人员职责(生产经理、质量控制经理以及生产经理与质量控
制经理缺席时的指定人员)。 不够资格且缺乏培训:
将对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岗位分配给临时工和实习生。 未经过标准操作规程培训即安排最新招聘人员负责批评审和放行。
良好生产规范 缺陷:分类
概述

参考文献 良好生产规范缺陷分类 关键缺陷、重大缺陷和其他缺陷实例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实际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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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来自欧盟(EU)、国际医药品稽查协约组织 (PIC/S)、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等
PIC/S 002-3/25.09.2007“药品检查署质量体系要求建议” PIC/S SOP PI 031-1/29.07.2009 “小组检查” ISO 17020:2012 “执行检查的各类机构的操作要求” 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欧盟共同体检查规程汇编(www.ema.europa.eu)(2012年3 月) 欧盟与国际医药品稽查协约组织检查署的各种质量体系 欧盟、国际医药品稽查协约组织内共享的良好生产规范检查 员集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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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过程中的实际观察结果
召回
缺陷分类不当:
将标签上活性物质的错误剂量和/或错误名称归类为次要缺陷,花上好几天时
间才做出召回决定。
对当局和客户通知不当: 缺乏对召回程序有效性的评估,未进行模拟召回。
投诉
调查不充分: 未针对投诉进行充分调查,未向客户反馈。 政策不当: “产品销售起3个月后不接受投诉”。 未评价趋势: 未定期评价投诉以评估趋势并解决投诉,例如,再验证、再培训或
基本培训不充分:良好生产规范、卫生与消毒、安全、进入/退出程序的
基础知识
未评价在职培训:生产机器操作说明、工作相关培训(标准操作规程培
训)、保持低市场率等。 不良记录:对于支持培训活动和职责划分无记录或具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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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过程中的实际观察结果
自审
自检程序: 不遵循无人审核本职工作的原则。 范围不涵盖良好生产规范的各个方面,如质量控制/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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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医药品稽查协约组织的良好生产规范缺陷分类
关键缺陷
该缺陷已产生或导致重大风险,该风险涉及产生对人或 动物患者有害的产品或可引起食品动物中有害残留物的 产品。
(关键缺陷是一种严重情况,将会导致考虑采用监管措施,同时必须能够合理界定缺 陷和有害产品之间的明确联系。如果这种联系无法合理界定,缺陷应视为“重大”。)
无证据表明采取了纠正措施且未通过管理层评价良好生产规
范依从性的所有失误趋势。 自检后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跟进不充分。

未不合格调查即重新检验不合格产品。 未记录、解释或调查对规定程序或标准的背离情况。 确保始终符合质量和监管要求。
不具备处理背离情况的体系: 未进行定期产品质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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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过程中的实际观察结果
质量保证(2)
不具备变更控制程序:
不具备记录、评估影响和批准变更(原料、设备、设施等) 的程序。 未进行变更控制程序即引入新产品。 变更控制体系不包括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所有项目(附件15 第44条)。 限制变更控制过程以记录更改(不包括大型装置改造以及对 设备、工艺、设施和体系的变更)。
改变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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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过程中的实际观察结果
合同生产或分析

签合同前未评价合同接受方。
与合同检验实验室的协议不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第7章)。
未就规范和检验程序与合同实验室进行充分沟通。 良好生产规范协议不充分
未确保协议清楚地规定哪家公司负责方法验证。 未规定合同实验室应采用的方法。 未确保验证合同实验室采用的方法。 合同实验室未遵守批准的检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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