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与义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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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

义利不可兼得时,要舍利取义。
人不能见利忘义。

信义比金钱更重要。

不义之财不可取。

谈“义”必须落实到“利”的实际行动中去。

在义的范围内追求利值得提倡。

义和利可以统一。

为私利而毁公义是可耻的。

做人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

符合道义的利才能长久。

不顾诚信追逐利益的人只会自食恶果。

利是义的存在基础。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孟子

利在义中。——颜元
义中之利,君子所贵也。——佚名
邓小平鼓励劳动致富

——要在义的范围内追求利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以惊人的胆识,提出了可以让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的主张。他说,不能认为所有追求财富的人都是腐朽的、堕落的,只要在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范围内,合法获取的财富就是值得肯定的。
——舍生取义是人类精神的最高境界

散装假酒 7 天害死 11 人

——追求个人利益不能损害他人

广州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工业酒精勾兑后,在农村集贸市场非法销售,造成严重的毒酒事件,中毒人数近 60 人,死亡十几人。这些不法商贩见利忘义的行为激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他们必将面临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审判。

“君子喻以义,小人喻以利。”中国人的人生哲学总是围绕着义利二字打转。可是,假如我既不是君子,也不是小人呢?
古人云:义与利,人之所良友也。人字的结构就好像义与利相互支撑一样。正义,在个人层面其端正行为,符合道义。在社会层面,其建立公正公平道义的制度。谋利,即谋取利益。做为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人性光辉所在,后者是生命延续所据。我方认为,正其利当谋其义,就是以义率利,义利兼得。这一立场,可以从义利关系的理性认识和义利取舍的社会实践两方面得到证明。首先,从义利关系的理性认识来看,第一,义利关系是辩证的,利是义的存在基础,义是利的价值导向。正义而谋利就是强调,即没空洞的义,所谓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第二,义利关系是动态发展的。谋利,促使人们既谋生存之利,更谋发展之利,既谋个人之利,更谋天下公利。正义,推动人们谋利有道,取舍有至,利已利人,共谋发展。无义之利,就会危害个人发展,社会进步。无利之义,必然是空洞的悬谈,从正其义不谋其利到正其义当谋利的认识飞跃,证明了这一点。其次,从义利取舍的社会实践来看。第一,正义而谋利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旋律。一方面,人类一直以谋利为生存奠基,以治恶成为历史动力。另一方面

,人类一直以正义战胜邪恶,使得谋利的效率的追求被正义的道德规则所规定,所推动。从传统到现代,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从封闭社会到开放世界,谋利的个人财富积累与社会总财富增加总是处于正义追求的总目标之下的。现代化史就是正义而谋利史。第二,正义而谋利,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大方向,中国问题的实质,是生产力水平低下,不适应物质文化的需求,中国发展的关键,是为全国民众提供一个公正公平道义基础上,共谋发展的局面。前者,要求谋利,后者,推动正义,前者,是实际目标,后者,是远大目的,不正义的谋利,短视短浅,不容于法律与道义,正义而谋利,长远长期,是中国希望之所在,对此,我方认为,正其义当谋其利。在讨论两个层面的时候,对于个人层面来说,应该是端正行为,符合道义,就是这里的正其义。就是我在自由辨论中所说的,个人在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基础之上去谋利,谋正当之利,可不可以?第二,在社会层面,也就是说这时社会是主体的时候,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制度,今天中国建立一个法治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个正其义的过程,在这个平台已经搭建好之后,我们人,也就是社会层面的个人,在这里进行正义的行为,谋利,又可以不可以呢?可能用西方的一个很简章的类比能让对方辩友明白这个道理,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之中,打了一个比方,就是蛋糕,我们今天强调,要把蛋糕切好分好的同时,强调的是正义,但是,蛋糕要做大,这是谋利,所以,做大蛋糕,切好蛋糕,正其义,谋其利
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义,利之于义,恰如毛之于皮。皮之不存毛将安附?

那是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这道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 “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地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 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地负累。” “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 孔子说:世上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 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側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

,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 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 “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 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圣人说,子贡此举是把 ‘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义利问题是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史的基本问题之一。所谓义,就是道义、正义,或社会国家的整体利益;所谓利,就是个人的名誉、地位、权力、金钱等个人私利。义利观的核心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实施,传统的问题再次摆在了现代人的面前,成为人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在中国传统的伦理思想中,义利之辩贯穿始终,对中国古代甚至现代的经济生活和道德生活都有深远的影响。中国传统的义利观一种是“重义轻利”论,这主要是以儒家为代表。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论语?里仁》)。把义与利对立起来,认为“不义而富且贵”为君子所不齿,要求人们“见利思义” ,“义然后取” 。孟子继承了孔子“重义轻利”的思想,认为“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董仲舒发展了孔孟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指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只要光明正大,不但不要讲什么利益,甚至连效果都不顾。这就是说,在孔孟看来,做一个正人君子,只能讲义,而不能谈利。讲个人欲望和利益是小人,或者说,讲义高尚,讲利卑贱。此后,注重仁义,讳言财利的义利观成为封建社会的经济伦理准则。特别是到了宋代的二程、朱熹那里,更有所谓的“存天理,灭人欲” ,将孔子的“义以生利”蜕化为以义代利,即如他说的“利者,义之和” 。从孔子到朱熹,尽管他们并非绝对排斥利,但在道德价值取向上,有明显“重义轻利”、“贵义贱利”的倾向。此种以义代利的义利观在后代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中,变成了压抑民众正当利益的工具,并且导致义与利的尖锐对立。一方面,“重义轻利”的道德价值观,往往易于在社会实践中走向“存义去利” ,“灭理灭欲”的极端,否认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需要,压抑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又有

利于维护极少数统治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重义轻利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节制人的私欲,珍视道德理想、人格的重要价值,运用道德手段协调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中国传统义利观另一种是“义利统一”论。义利统一是源于荀子义利相兼的观点。认为义和利是统一的,一定的道德行为会给人们带来利益。墨子认为“义,利也” ,主张“义利相兼” 。既“贵义”,又“尚利”。他说,“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 (《墨子?无志上》)认为只有含义的行为才能给人带来利益。在这一派里最值得一提的是王安石,他提出“利者义之和,义固所为利也” 。“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理财之利就是义,义利是统一的,不是对立。后来的陈亮和叶适继承和丰富了这一观点,指出,“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 ,从而主张“义利双行” 。在义利关系上,颜元认为,义、利不应对立,讲“义”不能不顾及“利” ,他提出“利在义中” ,“正其谊(义)以谋其利”的说法。(《四书正误》)这种“义利统一论”代表了我国古代进步的义利观传统。强调“利”以生“义” ,把道德建立在人们物质生活温饱的基础上,这给我们启示:只有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生产力基础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有可能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发展社会主义道德。

“重义轻利” ,“义利统一”这两种义利观 ,在中国道德思想史上都有各自的影响,都有其合理因素和不足之处。二者的共同点,都认为公利高于私利,民族、人民的利益高于任何个人利益。这是中国传统义利观中的优秀成分。建立社会主义义利观,需要发扬中国传统义利观的优秀成分,也必须清除中国传统义利观中的消极因素,才有可能。

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已经做出了结论:我们要建设科学的当代伦理文化,就必须坚定地确立义利统一论的现代道德观。对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来说,这种现代道德论的确立与否至关重要。社会主义义利观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道德论,反映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依据现实的需要,从传统义利观中吸取有益的成分,确立起的时代所需的义利统一论的现代道德观。社会主义义利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以下基本内涵。

1、肯定“利” ,承认利与义同在。 过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们国家在经济生活中搞平均主义,受传统的“重义轻利”思想的影响,在道德生活中对个人正当利益的肯定不够。改革开放以来,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肯定个人追求正当利益的合理性,并且借助这种机制来激发个人劳动创造的动力。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在任何社会里,人们的物质利益是不可否认和忽视的客观存在,对物质利益的关心和追求是推动人们一切社会活动的客观原因。可以说,关心劳动者正当个人利益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应有之义,而且根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经济结构之中。从个人经济行为的动机看,个人利益往往是原动力。在市场机制制约下,个人倾向于通过经济行为来满足自己日益增长的需要,倾向于追求自己的利益。如果没有自身的利益,也就无法在市场经济中生存、发展。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点来看,个人利益是经济行为的必然归宿点。我国在生产资料方面以公有制为主体,但在消费资料所有制上还是个人所有制。人们以自己的劳动并通过市场,从社会获取相应的生活资料,这些直接影响个人生活的富裕程度。因此,人们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活动,个人最直接的行为动机就是追求消费资料,即追求个人利益。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看,个人利益也是个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经济行为的出发点。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劳动是个人的谋生手段,个人通过诚实的劳动并按量获得报酬。这使得绝大多数人的劳动目的是满足个人的需要,或者说追求个人利益成为劳动的出发点。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肯定个人利益的客观存在,是正常而且必然的。社会也正是鼓励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取得较多的利,并以“利” 的差别调动人的生产积极性,为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提供动力。邓小平曾批评了那种否定个人利益的片面性做法,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的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这就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肯定“利”,且重视物质利益。但必须注意的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就是通过发展经济创造物质条件,逐步实现社会成员和各地区的共同富裕。邓小平指出,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我国的现实出发,不可能一下子就共同富裕起来,所以,允许先富带后富、先发展带后发展,最后达到共同富裕。在这里允许部分先富,部分后富,就是承认并且肯定个人利益即“利”的存在,而先富帮后富以达到共同富裕,就是承认和肯

定他人及整体利益即“义”的存在。这就深刻地揭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利与义同在。肯定个人利益,承认义与利客观地共同存在于实际生活中并且尊重它们所具有的价值,这是市场经济的起码要求。
义利统一,义利兼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制度使得它的生产目的不是为了物,而是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生产目的是为了人。社会生产目的是为人,个人经济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就统一了起来,即利与义统一,而不再是对立的。就市场经济本身而言,它通过经济纽带、利益把人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其劳动只有通过市场得到社会的承认,与他人的劳动实行交换,才会是有效的,有成果的。每个人只有为他人服务,才能使自己获得应有的报酬,才能够去享受他人为自己的服务。市场经济以价值规律这支“看不见的手” ,使得个人得以平等地交换自己的劳动,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地互相服务。当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结合时,它所形成的共同利益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它真正代表每个成员的利益。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人,个人的经济利益必然地通过市场才能普遍化为社会的经济利益,每个人的经济利益只有通过市场才能结合在一起,才能互相承认、互相服务,不然就无法生存于社会,个人和社会的经济利益即义与利在市场体系中无法得到统一。但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必须以兼顾并不损害他人、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谐一致作为基本价值导向。邓小平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到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这就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求利怀义、见利思义、义利兼顾,在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考虑和照顾他人的利益,努力提高和增进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坚决反对一切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的不道德现象。

3、义居首位,以义制利。 传统的义利观强调义利统一,同时又指出了义相对于利的优先地位,认为义高于利,以“义”作为最高价值选择目标。这对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怎样解决义利矛盾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承认并且肯定义与利都是真实的存在。同时必须看到义与利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东西,当两者发生矛盾时,总要决出一个“孰先孰后”的结果。在这个问题上社会主义义

利观须坚持“义居首位”的态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导向是共同富裕,生产目的是为了社会全体成员,因而它具有全民的性质,或者说是社会共同利益的经济载体,是个人利益社会化的物质保证。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是根本、是整体、是本位,这就决定着为社会谋利的行为之“义” ,在道德关系中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也就决定着在义利关系中,“义”始终处于首要地位。实践证明:不能离开“利”去空谈“义” ,谈“义”必须落实到“利”的实际行动中去;也不能只讲“利” ,不讲“义” ,把“利”置于“义”之上,利先义后,二者发生矛盾时,义让位于利。邓小平说:“我们从来主张,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有矛盾,个人的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义利从根本上一致,但义、利毕竟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东西,两者发生矛盾时,要求舍一己之“利” ,而取全局之“义” 。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在全社会提倡的价值导向应当是“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具体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义利关系问题应把握如下四原则:

第一,讲“义”必须言“利” 。 对于利益的追求,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人们的普遍心态。利益是社会发展的驱动力,区别只在于利有公私之分、远近之分、正当与不正当之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纠正了过去在利益问题上“左”的倾向,充分尊重和肯定人们正当合理的利益,但并不是充分地乃至无限地满足个人利益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竞争中的强者,只要在“致富”的竞争中,采取正当的、合法的手段获取个人利益,都予以支持和保护。因此,只讲义不讲利,义就会失去物质基础。

第二,实现“利”需要“义” 。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在肯定物质利益的基础上,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辩证地统一起来。这个统一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经济主体通过诚实劳动、积极工作和合法经营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充分的尊重,得到认真的保证,“致富不是罪过”。从道德上充分肯定勤劳致富、合法致富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同时又要反对一切损人利已、损公肥私、金钱至上、以权谋私、欺诈勒索等有损和有害于他人、集体、国家利益的思想和行为。二是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应按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集体主义原则来处理。从长远来说,这种服

从或牺牲不仅有利于集体,而且有利于个人,因为个人暂时牺牲的利益由于集体利益的发展而得到补偿。

第三,以义导利、义利互补。 义和利虽然具有对立性的一面,但又具有一致性的一面,两者是可以互济互补的。“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在这里,部分人先富,这是图“利” ;而为了共同富裕,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这是行“义” 。图利要行义,因为只有搞好了共同富裕 (义),先富和后富才有真正的富(利),这说明义利是互济互补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既是道义责任者,又是功利追求者,义与利实际上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互济互补,使主体更加充实。

第四,为“义”可以贡献“利” 。 义利问题本身就具有层次性。在社会层次上来讲,它包括整个社会一般义利导向和站在统治阶级立场上、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义利导向。在集体层次上来讲,它包括某个阶级为谋取本阶级根本利益而服务的义利导向。最复杂因而必须深入考察的是个人层次。由于每个人对社会层次和集体层次义利观的内化程度不同,每个人的个性也千差万别,所以每个人对社会层次、集体层次义利导向的接受程度及其实际行动就富有差别。应该照顾到不同的个人主体的觉悟程度,对不同的对象就应有不同的要求,不可能强求千篇一律。一方面,要看到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产主义是我们远大的理想目标,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是必要的;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现在毕竟是在搞市场经济,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是应当加以保护的,社会成员在思想道德水平和觉悟程度上是存在差异的。这就决定了我们要把先进性和广泛性的要求结合起来。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义利统一意味着可以允许先公后私,公私兼顾,利已利他,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等等。只要诚实劳动,不坑不骗,不损人利已,不损公肥私,就是值得肯定的。对于先进分子和党员干部来说,则应该有更高的要求。共产党人讲利,最主要的讲人民之利、社会之利;共产党人讲义,归根结底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人民大众的利益,必要时应当牺牲自己的利益甚至自己的生命。这是高层次意义上的义利统一的表现。
在传统的儒家哲学中,往往将义和利对立起来,因此很少谈及利益。至少在表面上,大多数人都耻于言利,似乎金钱就是庸俗的代名词。应当看到,尽管君子固穷的清贫思想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落实到生活中,还是不乏言行不一的伪君子。因为利益是如此地实际

而富有魅力,使人很难抵挡它的诱惑。

而西方人本思想则肯定了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只要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对利益的追求就是道德的。正如思想家狄德罗所说的那样:“一切人类社会的经济都依赖一普遍而又单纯的原则:我愿意幸福,但是我和别人一起生活,他们和我一样,也愿意幸福;让我们寻求使自己、同时也使别人幸福、至少不能妨碍别人幸福的方法。”

佛教所说的善,也就是道德的内涵,同样是结合利益来说明的。《成唯识论》卷五曰:“能为此世、他世顺益,故名为善。”就自身而言,善行不仅对现世有益,更能惠及未来生命;就自他双方而言,善行不仅能使自己获利,同时也能利益社会大众。相反,如果只顾眼前利益而无视法律的存在,只顾个人利益而不管他人的死活,这种行为不仅和道德相冲突,从究竟意义而言,和利益也是根本对立的。佛教中这样的一首偈:“善似青松恶似花,看看眼前不如它,有朝一日遭霜打,只见青松不见花。”生活中,非法行为往往也能给人们带来眼前的利益,或许有些无知者会感到羡慕,但真正有智慧的人却不会动心。因为通过非法行为而得到的利益只是暂时的,这种风光决不会长久。

作为在家居士来说,我们的行为首先要符合法律规范,同时还要符合戒律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为我们带来真正的利益。无论经商还是为人,信誉都是极为关键的,用现在的话说,信誉就是品牌,就是无形的资产。信誉从哪里来?就是从道德行为而来。在激烈的商战中,能够保持持久生命力的,都是那些拥有良好信誉的企业。而唯利是图的投机者,必然会落得“害人终害己”的下场。

因此,追求财富和道德并不是矛盾的。如果说道德是追求利益所应遵循的准则,那么,利益就是道德行为带来的果实和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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