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经验
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纷纷通过立法手段来应对这一全球性挑战。
本文旨在比较和分析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立法实践,探讨其对中国在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的启示。
我们将首先概述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主要努力。
然后,我们将重点分析几个在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比较他们的立法策略、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效果。
我们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探讨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对中国的启示,以期为中国在气候变化立法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国际气候变化立法概述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这些立法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适应气候变化以及保护生态环境。
国际气候变化立法主要包括国际气候协议、国际气候谈判、以及各国的国内气候立法。
在国际气候协议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及其京都议定书。
UNFCCC于1992年通过,旨在稳定或减少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从而防止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险干扰。
京都议定书则于1997年通过,为发达国家设定了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还有《巴黎协定》等后续协议,提出了全球温升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的目标,并鼓励各国制定自主的减排目标。
在国际气候谈判方面,各国通过定期召开的气候变化大会来协商和制定气候政策。
这些谈判涉及减排目标、资金援助、技术转移等多个方面,旨在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
然而,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历史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谈判中往往存在分歧和争议。
在各国国内气候立法方面,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气候变化法律法规。
例如,欧盟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也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减排政策。
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等也在积极推进国内气候立法,以适应全球气候治理的需要。
世界各国在气候问题上的立场和政策是什么?

世界各国在气候问题上的立场和政策是什么?在经历了一系列严重的气候变化和天气灾害之后,我们逐渐认识到人类面临的气候变化问题已经变得日益严峻。
因此,各个国家都开始意识到需要共同采取行动应对这个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全球各国的立场和政策,以及他们在如何应对气候变化上的不同想法和方法。
1.美国美国对气候变化问题一直持有复杂的立场。
虽然美国曾经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国,但它自2017年以来已经把它们全都退出。
此外,特朗普政府还取消了奥巴马政府通过的一些环保法规,包括《清洁电力计划》和《尾气排放规定》等。
不过,在一些地方,一些城市和州层面上,仍存在推动减少碳排放的政策和行动。
2.中国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也是最大的清洁能源生产国之一。
中国也非常注重气候变化问题,建立了一系列环境法规和政策,旨在推动减少碳排放和增加可再生能源产量。
此外,中国政府还对污染企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实施了严格的环保措施。
由于中国也是一个工业化国家,它需要在减少碳排放和经济发展之间找到平衡,尽管如此,中国政府还是在全球气候减排领域做出了很多努力。
3.欧洲作为主要的清洁能源生产国之一,欧洲一直是环保领域的先驱者。
欧洲联盟致力于减少碳排放和推广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欧盟的政策旨在鼓励创新和发展新兴产业,如风电和太阳能电池板等,并通过成立碳排放贸易市场等手段,提高碳排放的成本,以鼓励减排行动。
4.印度印度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民主要依赖传统的能源,如煤炭和石油。
为了推进经济发展,印度放松了一些环保规定,因此,印度在减少碳排放方面的成绩有些落后。
不过,这并没有影响印度政府致力于找到可持续和清洁的能源选择,如陆上风电和太阳能电力等。
5.其他国家在其他国家,气候变化的问题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
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在推行清洁能源政策和行动,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
另一些国家并没有足够的重视气候变化的政策,如俄罗斯和巴西等。
欧盟气候变化政策之特点研究

欧盟气候变化政策之特点研究作者:黄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3期摘要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一直保持积极的态度,其中重要的表现是欧盟及其成因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法律。
各成员国在气候变化政策制定方面有自身的特点。
并且与欧盟层面的气候变化政策形成了补充、落实以及微调等多种关系。
本文通过英法德三国的气候政策比较,对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特点进行研究和总结。
关键词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碳减排基金项目:2011年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欧盟气候变化政策动因及趋势研究》(630);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2012年开放课题项目,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体系研究(12OHB003)。
作者简介:黄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
中图分类号:P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68-02一、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背景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一直保持积极态度,即使进入“后京都时代”,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中的“急先锋”角色一直未变。
这一方面缘自其不可避免会受到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的客观事实。
另一方面是欧盟在经济、科技和制度方面的优势可以使其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中获取独特的利益。
这也是推动欧盟始终极力倡导采取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
经过最近20余年的不断努力,欧盟及其成员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日臻完善,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也逐步扩大。
二、欧盟成员国的气候变化政策由于欧盟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其气候变化法律和政策的实效如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成员国的具体实施。
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是各成员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利益和立场调和的产物,其中有根本一致的地方,也有相互妥协的结果。
另外,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所涉及的范围和领域还不够细化,有些措施也不够具体,这些原因导致了各成员国制定了在本国范围内实施的一系列气候政策。
这些政策有些是对欧盟气候政策的具体落实,有些则形成了对欧盟政策的有效补充,具有积极意义和研究价值,下面择其要者予以述评。
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来:创 建 低 碳 经 济》;2008 年 11 月 26 日,英 国 通 过了《气候变化法》;2009 年 7 月 15 日,英 国 又 通 过了《英国低 碳 转 换 计 划》。 由 此 可 以 看 出,英 国 是通过一系列政策与立法来应对日益严重的气候 变 化 问 题 的 ,而 且 到 目 前 为 止 ,英 国 是 欧 盟 成 员 国 中 唯 一 制 定 了 专 门 的 《气 候 变 化 法 》的 国 家 。
发达国 家 或 者 说 附 件 一/B 所 列 国 家① ,“应 个别地或共 同 地 确 保 其 在 附 件 A 中 所 列 温 室 气 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
B 中 所 载 其 量 化 的 限 制 和 减 少 排 放 的 承 诺 及 根 据 本 条 的 规 定 所 计 算 的 分 配 数 量 ,以 使 其 在 2008 年 至2012 年 承 诺 期 内 这 些 气 体 的 全 部 排 放 量 从 1990 年水平至少减少5%”。[1]这就是国际社 会 所 说的发达国家所承担的有确定的目标和时间表、 并 且 量 化 的 “强 制 性 减 排 义 务 ”。 具 体 到 不 同 的 国 家,减排指标 也 不 同:欧 盟 统 一 减 排 8%,美 国 减 排7%,日本减排6%,挪 威 增 排 1%,澳 大 利 亚 增 排8%,冰岛 增 排 10%,新 西 兰 和 乌 克 兰 不 增 不 减。[2]由于发达国家各自的国情不同,因而在 应 对
[关 键 词 ] 气 候 变 化 ;温 室 气 体 ;碳 排 放 ;气 候 变 化 法 [作者简介] 李艳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一 、各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立 法 的 国 际 法 源
后哥本哈根时代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

优势 , 主 张执行严格的“ 限额减排” 目标 ; 而以美国为首的“ 伞形 集 团” , 包括 日本、 加拿 大、 澳大利亚 、 新 西兰、 挪威等 国, 它们 出于对 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要求 实施 自由的排放权 交易和 “ 有弹性” 的
减 排 目标 ; “ 7 7国集 团和 中 国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为在 国 际 气候 谈 判 中 维 护 自 身经 济 利 益联 合 起 来的 阵 营 , 强调 坚持 “ 共 同但 有 区 别 责任” 原 则, 要 求 发 达 工 业 化 国 家率 先 减 排 , 发 展 中 国 家 则根 据 自
在 哥 本 哈 根 会 议 上 政 策 目标 的 失 利 和谈 判 地 位 的 下 降 。 为 改 变这 种局 面 , 欧盟在哥本哈根 大会失利之后进行 战略反 思 , 对 其 气候 政 策和 进 行 重新 定位 与 调 整 , 并 积 极 开展 气候 外 交和 参 与 国 际 气
身经济发展 情况进行“ 自主减排” 。 三 大谈 判集 团既有斗争又有合
中国为代表 的“ 基 础四 国” 的磋 商和协 调下协议 草案 才得 以达成
一
致 。可 见 , 美 国和 中 国取 代 了原 本 在 国 际 气候 谈 判 中 处在 主 导
另一方面 , 在2 ( ) 0 1年 3月美 国宣布退 出《 京都议 定书》 之后 , 欧盟
积 极 开展 各 种 “ 挽 救” 京都议程 的外交活动 , 如在“ 碳汇 ” 、 灵 活 机
幕 以及 欧盟在会上政 策 目标的失利和谈判地位的 下降 , 欧盟 的气候 变化政策也进入 了“ 后哥本哈根 时代” 。 为重获在全球 气候 变化领域 的主导地位 , 欧盟一 方面对 内实行严格的减排政 策 , 一方面更积极参与 国际气候谈判 , 将对 内政 策与 国际政策两个层 面紧密结合 , 谋 求
欧盟经济的地缘风险与应对

欧盟经济的地缘风险与应对地缘风险对欧盟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构成了巨大挑战。
欧盟作为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其经济状况存在着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欧盟经济面临的地缘风险,以及面对这些风险时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地缘政治风险地缘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冲突、战争、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的经济不稳定情况。
在欧盟,乌克兰危机及俄罗斯的行动对欧洲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制裁、贸易中断以及能源供应中断等问题导致欧盟成员国经济发展受阻。
为了应对这一地缘政治风险,欧盟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加强对乌克兰的经济援助、与俄罗斯进行对话以及推动能源多元化等。
二、地缘经济风险地缘经济风险是指由于贸易壁垒、全球经济不稳定等因素导致的经济衰退和金融危机。
欧盟作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实体之一,面临着来自全球各地的贸易压力和金融波动的威胁。
例如,2018年美国对进口钢铝产品征收关税,对欧盟出口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欧盟为了应对这一地缘经济风险,积极推动与其他国际组织和贸易伙伴进行谈判,维护自身的贸易利益。
三、地缘气候风险地缘气候风险是指由于气候变化导致的灾害和环境问题,对经济发展构成的潜在威胁。
欧盟将气候变化作为一个重要议题,致力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然而,气候变化依然对欧盟经济带来了重大挑战,如干旱、洪水和海平面上升等。
欧盟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包括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绿色技术创新以及鼓励可持续发展等。
四、地缘市场风险地缘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规模、竞争格局以及行业变革等因素导致的经济不确定性。
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存在着不同的市场情况和竞争力。
例如,欧元区债务危机期间,一些国家面临着高失业率和严重经济衰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盟推动了一系列结构性改革,以提高整体经济竞争力和市场透明度。
综上所述,地缘风险对欧盟经济的影响不可忽视。
欧盟通过政策协调、贸易谈判、气候应对和市场改革等手段,积极应对这些风险。
然而,地缘风险的变化是常态,欧盟需要不断适应和应对,以确保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欧盟自然恢复法

欧盟自然恢复法
欧盟自然恢复法(EU Nature Restoration Law)是指欧洲联盟(欧盟)拟议的一项法案,旨在推动欧盟内部的自然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该法案的目标是通过恢复、保护和增强生物多样性,加强生态系统功能,以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破坏所带来的挑战。
该法案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修复和保护自然生境:促进湿地、森林、草原等自然生境的恢复和保护,重点关注受到破坏的地区。
2. 增加生物多样性:采取措施增加濒危物种的数量和种群,改善栖息地质量,保护迁徙鸟类等。
3. 促进可持续农业:鼓励农民采取可持续的农业实践,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保护农田生态系统。
4. 加强环境监测和报告:要求成员国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报告系统,对自然生境、生物多样性和环境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该法案尚处于提议阶段,尚未最终通过和实施。
如果通过并实施,欧盟成员国将需要根据这项法律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以推动自然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这将在欧盟范围内推动更加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并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做出更大的努力。
欧盟碳排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减少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
欧盟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自2005年起,欧盟开始实施碳排放交易体系(ETS),旨在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碳排放总量。
本文将对欧盟碳排放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解析,包括法律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法律背景1. 国际背景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签署以来,全球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付出了诸多努力。
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哥本哈根召开,各国领导人就全球减排目标达成一致,承诺将全球平均温度上升控制在2℃以内。
2. 欧盟背景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
2005年,欧盟率先实施碳排放交易体系(ETS),成为全球第一个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的地区。
此后,欧盟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碳排放法律规定体系。
三、欧盟碳排放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碳排放交易体系(ETS)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是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
该体系将碳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通过市场化手段调节碳排放总量。
(1)排放权分配:欧盟ETS将排放权分配给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等高碳排放行业的企业。
(2)配额交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排放情况购买或出售排放权。
(3)配额调整:欧盟委员会根据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定期调整排放权配额。
2. 能源效率法规欧盟通过一系列能源效率法规,推动成员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
(1)能源效率指令:要求成员国制定和实施能源效率政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建筑物能效指令:要求建筑物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采取节能措施,降低碳排放。
3. 能源税收政策欧盟成员国可制定能源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手段调节能源消费,降低碳排放。
(1)碳税:对化石燃料消费征收碳税,提高能源消费成本,引导消费者转向低碳能源。
(2)能源消费税:对能源消费征收消费税,引导消费者节约能源,降低碳排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应对气候变化:欧盟的政策与行动 王伟男
内容摘要: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取得了比其他主要发达国家好得多的成效。这些成效的取得,主要得益于欧盟在排放交易、能源利用、交通运输等领域的一系列政策与行动。欧盟在适应能力建设方面也提出了初步的规划,有望在不远的将来出台正式的政策。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取得的这些成效,有利于它争取全球环境治理议程上的主导权。 关键词:欧盟 气候变化 政策
欧盟一直是环境领域里的“先行者”,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更是一马当先。这一方面是因为欧洲作为世界上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地区,也最早遭遇到严重的环境问题,因而对之有切肤之痛,在主观认识上也比较深刻;另一方面欧盟也希望能利用其在环境领域里的成熟经验,高举国际道义大旗,充实自己的软实力,以掌握全球环境治理议程的主导权。在减排温室气体、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尽管《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的要求是到2012年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减少5.2%,但当时的欧洲共同体15国(EU-15)作为一个整体,自告奋勇地把这个减排指标提高到了8%。其他主要发达国家的承诺是:美国7%,日本和加拿大均为6%,东欧转型国家分别为5%~8%不等,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以稳定在1990年的水平上,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可以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①从各发达国家2007年的排放情况来看,欧盟取得的减排成效最为明显。 表1 附件一国家2007年温室气体排放情况② 1990年 2007年 增加量 增长比例 京都目标 EU-15 4232.90 4051.96 -180.94 -4.27% -8% 日本 1269.66 1374.26 104.60 8.24% -6% 美国 6084.49 7107.16 1022.67 16.81% -7% 新西兰 61.85 75.55 13.70 22.15% 0% 加拿大 591.79 747.04 155.25 26.23% -6% 澳大利亚 416.21 541.18 124.97 30.03% 8% 转型国家 5729.49 3721.46 -2008.03 -35.05% 老牌发达国家 12940.35 14390.64 1450.29 11.21% 附件一整体 18669.84 18112.10 -557.74 -3.08% -5.2%
说明:1、单位为百万吨CO2当量,不包括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2、《京都议定
书》并没有为“转型国家”和“老牌发达国家”设置专门的目标。
① Kyoto Protocol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ited Nations, 1998. 之所以存在
较大差别,主要是考虑了各国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趋势、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特征等客观因素。 ② 本表格数据系笔者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官方网站提供的相关缔约方“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
单”整理而得,该清单可从以下网址查询:http://unfccc.int/di/DetailedByParty/Setup.do。需要指出的是,欧盟的部分成员国同时也是转型国家,欧盟的某些减排和气候政策在这些成员国也得到了实施。 1
如表1所示,截止2007年,在主要的老牌发达国家中,只有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有所减少,而其他主要发达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有些国家的增加幅度还相当巨大。虽然欧盟-15在 2007年的减排比例与其承诺的2012年目标之间尚有较大差距,但它实现该目标的可能性仍然很大,而其他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丧失了实现2012年目标的可能性。因此,考虑到气候变化对人类提出的严峻挑战,对欧盟推进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进行哪怕是粗浅的探讨,也是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总体来看,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领域主要包括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能源政策、交通运输政策、适应能力建设等方面。①
一、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 “温室气体排放交易”(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trading,以下简称ETS)的概念始于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是该文件规定的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三个机制之一。②实践中,这一机制首先在排放量最大、对全球气候变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二氧化碳排放上得到应用,而欧盟成为跨国实践这个机制的先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3年10月13日通过了欧盟当年的第87号法令,为成员国制定了统一的ETS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③ ETS机制基于这样一种思路:大气层对温室气体的容量是有限度的,超出了这一限度,温室效应将导致人类面临气候变化引发的各种严重自然灾害;目前大气层中的温室气体总量已经接近这一限度,人类必须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这使得温室气体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在保持企业和经济活力并遵循公平原则的条件下,可把这种稀缺资源量化分配给生产企业并赋予其流通性;那些因采取了有效减排措施而有多余排放权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这些多余的排放权而获利;那些实际排放量超出配额的企业将不得不购买其他企业多余的排放权而增加生产成本;这就使得所有企业都努力减排,因而使整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呈现下降趋势。在实践层面,欧盟做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 首先,欧盟创造性地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运用到其成员国的减排责任分担上。分担方案立足于各成员国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结合他们的经济规模、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等客观因素,规定:德国、英国等最发达国家应承担最大的减排责任(这两个国家应分别减排21%和12.5%);法国、芬兰等核电比例较高的国家,其排放量相对于经济总量本来就不大,所以可以不必减排,但也不得增长;西班牙、葡萄牙和希腊等南欧国家因经济相对落后,排放量可以有一定的增长(三国分别可增长15%、27%、25%)。其他成员国也有明确的排放限额。所有15个成员国的排放量加总后,应满足减排8%的京都目标。④ 其次,成员国政府制订“国家排放计划”,把分配到的排放配额进一步分解给各自国内的相关企业。由于每个成员国国内的企业数量都十分庞大、种类繁多,排放强度也不尽相同,因此ETS机制在其实施的第一阶段(2005~2007年)主要选定那些能耗量和排放量都较大的火电、炼油、焦炭、钢铁、水泥、玻璃、石灰、制砖、陶瓷、造纸等企业进行排放限额的分配,具体标准以企
①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阐述欧盟层面、而非其成员国层面上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
② 另外两个机制分别是“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前
者用于发达国家和东欧转型国家的合作减排,后者旨在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减排。 ③ Directive 2003/87/EC, establishing a scheme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within the Community.
④ EU emissions trading: an open scheme promoting global innovation, European Communities, 2005. 2
业生产能力和能耗量为主。欧盟委员会有权要求成员国对不合格的“国家排放计划”做出修正,甚至完全拒绝。如果一个成员国的“国家排放计划”遭到拒绝,就必须重新制订;一旦获得通过就不得做出更改。实施之初,共有11428家企业被纳入,它们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20亿吨,约占欧盟每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45%。 第三,各个企业分配到的排放配额可以用于交易。由于分配给每个企业的排放配额是有限的,这就导致了排放配额的稀缺性,交易市场也由此而生。其基本原理是:某些企业可能通过改进技术、节约能源、限制产量等措施,使当年的实际排放量低于分配给他们的排放配额,这就意味着他们将拥有多余的排放配额;而另外一些企业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当年的实际排放量高于分配给他们的排放配额。由于欧盟规定,企业在每个日历年度(calendar year)结束后必须上交与其实际排放量等值的配额,那些超额排放企业就必须想办法凑足数量,否则将面临高额罚金。向有节余的企业购买配额是他们最好的选择之一。从长远来看,这将刺激所有企业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以降低自己的排放量,如使用低碳节能技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耗总量中的比重、加强用能管理等。其客观效果就是整个行业的排放量呈现下降趋势。 此外,ETS机制还包括一套严格的监督核查措施,以确保其有效运作。根据欧盟的规划,ETS机制还将逐步扩展到以下领域:规模更小、数量更多的中小企业;石化、制氨、冶铝、航空等排放量较高的行业;除二氧化碳以外的其他温室气体。此外,成员国的分配权力还将被收回到欧盟层级;原来免费分配给企业的配额从2013年起将逐步由拍卖代替,并于2020年实现完全拍卖,拍卖所得收入中至少有20%专门用于气候领域的防灾减灾、技术创新等。可以预见,随着上述修订措施的贯彻实施,排放温室气体将使欧盟企业付出的代价越来越高,他们只有想方设法转变生产方式、加大节能减排力度一条路可走了。①
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源政策与行动 既然科学研究已经认定,人类长期以来燃烧化石燃料导致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剧增,从而导致以全球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而且欧盟的政治决策层也接受了这样的科学认知,那么,改变使用能源的方式,减少因使用能源而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就成为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首要选择。在实际操作上,欧盟主要从能源的供应和需求两个方向寻找解决办法:一方面通过增加非化石可再生能源的供给,降低化石能源在总能耗中的比重,从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另一方面通过节约用能、提高能效,来抑制过高的能源需求、降低总的能源消费量,即用等量的能源实现更多的产出,或者用更少的能源实现等量甚至更多的产出,从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欧盟在能源供给方面的着力点是: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低碳的可再生能源,部分地取代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使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可再生能源主要用于发电、制热、制冷、交通燃料等。2005年可再生能源占到欧盟能源消费总量的8.5%。欧盟的目标是,到2010年将这个比例提高到12%,2020年提高到20%。②为此,欧盟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政策措施:
① 关于欧盟ETS机制及其成效的更详细分析,可参见王伟男:“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及其成效评析”,载《世界经济
研究》2009年第7期,第68~73页。 ② COM (2009) 39 final, towards a comprehensive climate change agreement in Copenhagen, Brussels, 28.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