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基本药物增补文件
关于转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行的通知

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庆阳市卫生局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庆市发改〔2011〕798号关于转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医改办,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四统一”管理的意见》(庆政办发〔2010〕168号),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做如下要求:一、严格执行全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结果2011年度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已于8月底结束,第一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基本确定,省医药采购中心与各县区卫生局的委托合同已经签订,各基层机构的网上采购账户已正式开通。
根据省上关于全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要求市内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面执行2011年全省基本药物招标结果。
1、目录及数量。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采购药品必须全部在全省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内选择,二级以上医院基本药物在全省中标目录内采购,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各县区妇幼保健站参照基层机构规定执行。
2、采购形式。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品,必须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进行采购,不得进行网下采购。
二级以上医院继续使用原有平台账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新配发账户,对目前尚未配发账户的各县妇幼保健站及个别基层机构,由各县区卫生局于10月25日前统计上报市药采办,统一协调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开通。
3、采购价格。
省采购平台公布价格为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高于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价采购药品。
兰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培训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兰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培训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兰卫医函[2010]415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培训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兰卫医函〔2010〕415号)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有关医院: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培训方案>的通知》(甘卫规财函〔2010〕4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区卫生局及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培训,是为了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引导广大患者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维护患者健康权益。
各县区卫生局及各基层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培训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素质,推动人才队伍建设。
二、培训内容本次培训内容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以及卫生部组织制定的《培训参考大纲》。
三、培训安排本次培训,有兰州市卫生局负责培训各县、区师资力量,由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基层医疗机构。
兰州市卫生局委托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培训老师的确定及培训课件的准备。
并在近期对各县、区师资力量进行培训。
请市一院组织专人完成师资培训的准备并尽快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由市卫生局医政处组织对各县、区师资的培训。
各县、区卫生局要确定本辖区培训师资人员的确定,制定对本辖区基层医疗机构的培训计划。
并在10月底前完成培训任务。
四、培训要求各县、区卫生局要将本次培训覆盖到辖区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站。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财社〔2010〕2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为了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根据《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及中央《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厅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确保投入建机制,投入促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根据中央《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医政发20097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原则(一)严格区域规划,科学配置资源。
在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配置、人员数量和技术构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补偿。
(二)推进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
协同推进人事制度、药物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
建立以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绩效考核、综合补偿为基础的运行机制。
(三)核定任务收支、强化绩效考核。
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质量、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经考核后,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造成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分类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保障供应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保障供应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甘卫办药政函[2015]19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5.04.21【实施日期】2015.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保障供应工作的通知(甘卫办药政函[2015]193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为保障临床必需急救等短缺药品的供应,现对第一批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和我省2015年直接挂网药品保障供应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的保障供应根据国家工信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甘肃省内供货的第一批四个国家定点生产品规分别为: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2ml:0.4mg),供货价11元/支,供货企业为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盐酸洛贝林注射液(1ml:3mg),供货价2.73元/支,供货企业为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2ml:20mg),7.2元/支,供货企业为上海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甲巯咪唑片(5mg),5.87元 /瓶(100片/瓶),供货企业为北京市燕京药业有限公司。
为方便各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对以上4个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实行网上采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年内,各医疗机构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按照国家统一确定的供应价格采购相应药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非零差率销售公立医院按照原销售政策执行。
请各定点生产供货企业主动向我省申报中标产品信息和供货人联系信息,按规定申请网上采购,尽快确定我省的配送企业。
有意承担定点生产药品配送任务的经营企业,也应主动与区域供货厂家建立供货联系,并通过省级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
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管理规定

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管理规定1.引言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管理规定是为了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获得基本药物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方面的行为及管理。
2.基本药物的确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和调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按照疾病类型和药物治疗关键性等级进行分类,明确每类疾病的首选药物和备选药物。
3.省增补药物的确定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当地疾病谱及基本药物目录的需要,制定省增补药物目录。
省增补药物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基本药物的疗效、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并进行严谨的药物评估。
同时,还应当密切关注当地药物市场情况和药物供应保障能力。
4.使用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目录和当地的药物使用情况,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
临床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疾病情况,给予适当的药物治疗,并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进行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物的使用合理、安全。
5.药物采购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实施药物采购,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药物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或歧视一些供应商。
采购过程中还应当注重药物的质量管理和价格监控。
6.药物使用监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物使用监管制度,加强对药物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临床医师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药物,并定期进行药物使用情况的自查和报告。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药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追责。
7.药品信息公开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公开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的使用信息,包括药物的种类、规格、生产厂家、进货价格等。
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方便患者和社会公众获取相关信息,提高药品使用的透明度和可控性。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关于落实好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关于落实好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甘卫基层便函〔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关于落实好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通知甘卫基层便函〔2015〕96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委),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为切实落实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村级经费补助政策,保证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关于落实好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通知》(国卫基层基保便函〔2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村级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药品零差率专项补助等多渠道经费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有效管理机制,确保村卫生室合理收入明显提高。
二、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新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5元,农村地区新增5元全部用于村卫生室开展相应工作,要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并传达至辖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要加强对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落实情况的督导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将对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3月9日。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甘价费[2006]360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甘价费[2006]360号)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精神,现就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通知如下: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开展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本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具体标准。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按《项目规范》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在《项目规范》外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试行,并统一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审批。
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于每年第四季度定期审批新增项目,确定统一规范的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
乡卫生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乡卫生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理顺药品购销管理、保障药品质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为目标。
加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在本院实施步伐,加大体制机构新力度,坚决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人民群众,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二)坚持政府主导,财政合理补助,体现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质,建立有效的补助机制。
(三)坚持公开的原则,增强透明度,让广大群众知晓相关政策。
(四)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实施步骤及内容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有关会议精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政策,制定本院实施方案,加强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的宣传,建立管理机制。
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熟练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操作程序。
由政府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按相关招标制度和带量采购方式进行统一招标,本院使用的药品,应统一通过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集中。
对现有的药品的品种、价格、剂型、用量进行盘点,并及时药品零售价格销售。
实施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要防止平均主义,提高支出绩效,鼓励本院医务人员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服务。
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本院成看病就医的首选医院,切实承担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各临床医师和药房工作人员要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及时报告。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甘卫药政发〔2018〕244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完善全省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在特殊情况下药品的正常供应使用,2014年3月,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卫药政发〔2014〕109号)。
对规范我省药品备案采购行为,加强药品采购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深化药品采购“放、管、服”改革,提升我省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化水平,提高备案采购工作效率,省卫生计生委对我省药品备案采购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6月25日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规范备案采购行为,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药品采购相关政策和需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采购原则第三条药品备案采购为我省药品采购方式之一,其目的是为了有效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在特殊情况下药品的正常供应使用,提高临床诊疗水平。
药品备案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临床必需原则。
申请备案采购的药品应为临床诊疗救治所必需的药品。
平台中标挂网品种能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上不予备案采购。
(二)谁备案谁采购原则。
备案采购主体为需要使用备案药品的医疗卫生机构。
经审批同意备案的品种,仅供申请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甘卫基层发〔2019〕154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和原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甘卫发〔2015〕313号)、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8〕39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以下简称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明确村医身份(一)村医是经医学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等资格)合格,并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
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成为乡镇卫生院的临聘人员,为其购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乡镇卫生院职工进行管理。
(二)乡镇卫生院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须按照“六不算”(没有执业资格的不算,原单位不脱岗的不算,不开展诊疗服务的不算,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不算,不会办理医保结算手续的不算,不全天候服务的不算)标准派驻,派驻人员可以轮换,但原则上至少服务满半年。
二、强化村医职责(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等14类项目。
其中有村医独立承担的服务内容,也有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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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发改和改
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
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件
甘卫规财发[2011]65号
关于开展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
增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根据卫生部等
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甘
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10]
117号),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开展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工作,现将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要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
物目录增补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的要求,组织做好
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品种目录的筛选及上报工
作。
二、请各市州认真填写《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
本药物增补目录推荐表》(附件2、3、4),于2011年3
月20日前报省卫生厅规财处(附电子版Excel格式)。
相关表格请到省卫生厅网站“公文发布”栏下载。
省卫生厅联系人:陈发青 联系电话:0931-
4818221
Email:wstygb@126.com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工作实施方案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化学药品)
推荐表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中成药)推
荐表
4、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民族药)
推荐表
主题词:药品 目录 增补 通知
主送:各市州卫生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