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发布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后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一)普遍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1.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元。
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1.对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
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5号)精神,2015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7号),内容如下:一、调整范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和《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统称企业离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企业离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在按以上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对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经费来源本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2015年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企业离休人员手中,确保调整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并于2015年10月19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2014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关于2014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鄂人社发[2014]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一)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
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对高龄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六)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201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201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背景介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能够及时足额发放,我国政府每年都会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
调整目的2014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能够与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其生活水平的稳定和提高。
调整范围2014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不限制退休年龄和退休时间。
调整依据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物价水平调整指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物价水平调整指数进行调整,以确保养老金能够与物价水平相匹配。
2.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以确保养老金能够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3.企业收入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企业能够承担得起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出。
调整方式2014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式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形式:1.比例调整:根据调整依据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例如,根据物价水平调整指数确定的比例调整养老金金额。
2.固定额调整:根据调整依据确定的固定额进行调整,例如,每人每月增加固定金额。
3.分段调整:根据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长度进行分段调整,不同退休时间段的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可能不同。
调整时间2014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时间为年底,调整金额将从次年1月开始执行。
调整效果评估为了评估2014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效果,相关部门将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
评估的内容包括:1.养老金发放及执行情况:监测养老金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退休人员能够及时领取应得的养老金。
2.退休人员生活状况: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和对养老金调整的满意度。
3.社会稳定状况:通过监测社会稳定指标,评估养老金调整对社会的影响。
结论2014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致力于确保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养老保障,并与国家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014年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共5篇)

2014年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共5篇)第一篇:2014年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2014年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一)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三)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助)低于2389元的补齐到2389元。
三、资金渠道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黔人社厅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2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现就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对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1.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每月最低增加3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0元;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60元。
(三)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
关于2014年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通知
关于2014年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通知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我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近日正式出台。
全省550多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将从今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力争3月底、确保4月底前到位。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注重公平,并与本人缴费情况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全省550多万名企业退休人员都将参加普遍调整。
普遍调整包括三块:一是按定额增加,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增加,每满1 年每月增加3元,不足45元的按45元发给;三是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
在按上述三项增加的基础上,对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退休人员,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等实际情况,在苏南地区不高于240元、苏中地区不高于220元、苏北地区不高于210元的范围内,再适当增发一定数额的养老金。
对于年满70、75及80周岁以上的高龄企业退休人员除了参加普遍调整,还要再适当给予倾斜,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
2014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解读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我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日前正式出台。
今年我省的养老金调整方案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普调体现公平并与本人缴费情况挂钩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要求,今年我省普调包括三块:一是按定额增加,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增加,每满1 年每月增加3元,不足45元的按45元发给;三是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
按照普调的前两项计算,每人至少增加85元,再加上第三项按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部分,以及对养老金水平低的人员“托底”因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最低增加100元以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黑人社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6号)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及时间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一)普遍调整1、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
2、2013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再给予倾斜调整: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5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5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4〕8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普调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3.5元。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截止201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浙人社发[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4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2014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
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根据2012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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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发布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后,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高度关注我省实施方案进展情况。
经过认真研究,我们初步确定了2014年度养老金调整方案,力求既符合国家精神,又体现湖北省情
一、国家201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的主要精神
一是在调整时间和水平方面,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各地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国家要求各地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对自行提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二是在调整办法方面,实行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
普遍调整具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实行定额标准,一部分与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情况等因素挂钩。
在此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军转干部予以适当倾斜。
对企业退休高工,经国务院同意,本次调整不再继续对企业退休高工统一实行专门的倾斜政策。
二、我省的调待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政策出台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迅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政策研究,并进行反复测算,分析情况。
政策制定过程中还听取了部分企业退休老同志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
编制了我省的调待方案。
目前方案正在履行最后程序,发布在即。
三、2014年度我省调整方案的基本方向
今年的调整方案设计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折不扣落实国家政策,在调整总体水平,调整办法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文件规定落实到位;二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在兼顾基金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努力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尽量让380万企业退休人员多得实惠。
三是针对近年退休人员反映退休早、年龄大人员待遇偏低的问题,打算采取系列措施,在定额调整部分按退休时间分梯次调整,并加大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的倾斜力度。
目前全省正在调配资金,调试信息系统,预计在5月份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