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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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5.21【实施日期】1999.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1日)修改【失效依据】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1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1999年5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鼓励、扶持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的发展,组织开展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发展环保产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污染物排放,组织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06.04【实施日期】1994.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5月29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1日)修改【失效依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6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4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1994年6月4日青海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根据地方财力逐年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的科学、教育事业,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青海政报》
【年(卷),期】2015(000)023
【摘要】<正>青政[2015]10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29日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青海是三江之源,被誉为"中华水塔",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抓好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对全省乃至全国水生态安全至关重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
【总页数】31页(P5-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52
【相关文献】
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J], ;
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J],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J],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J],
5.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0〕12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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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水干流纳污能力及污染物总量控制

湟水干流纳污能力及污染物总量控制
2 0 1 4年第 2 期
[ 文章编号 ] 1 O o 2 一O 6 2 4 ( 2 O 1 4 ) O 2 —0 0 5 5 —0 2
东北水利水电
水生态环境
湟水干流纳污能力及污染物总量控制
段 海涛
( 青海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格尔木分局, 青海 格尔木 8 1 6 0 0 0 )
[ 摘 要】 通过水功 能区纳污能 力计 算分析 , 依 据计 算核 定后 的湟水 干流 纳污能 力. 明确 湟水干
功能区水质达标。 4 管理措 施及 建议
1 ) 完善水资源保护法规体 系。依据 国家现有
制排污总量控制技术要求 ,结合 国家下达的分阶 段水功能区纳污红线 目标 ,根据纳污能力和现状
年污染物入河量 ,制定出功能 区规划水平年污染 物限制排污总量。 对于功能区水质 目标实现后 的污染 物入河量 与纳污能力相差不大的功能 区 ,功能 区限制排污 量等于规划纳污能 力;对于功能 区水质 目标实现 前 污染物排放 量远远大于纳污能 力的功能 区 , 现
流限制纳 污“ 红 线” , 严格 控制入 河排 污 总量 , 可保 障水功能 区水质 管理 目标 , 促 进水 资源保护
和 水 污 染 防治 。
[ 关键词 】 湟水干 流 ; 纳污能力 ; 限排 总量 [ 中图分类号 ] X 3 [ 文献标识码 ] B
1 水 功能 区排 污现状
根据 2 0 1 0年 对 青 海 省 入 河 排 污 口 的调 查 核 实, 湟 水 干流 2 0 1 0年 有 3 1个 入 河 排 污 口 , 其 中 工
管理 制度 , 分地 区、 分行 业制定 用水定额 , 按 用水
2 纳污 能力计算 与分析
2 . 1 纳污能力计算原则 1 ) 按 照全国水资源综合 规划技 术细则 , 保 护 区、 保 留区现状 水质 良好 , 原则上维持现状水 质 , 其纳污能 力则采 用现状年污染物入河量。 2 ) 缓冲 区如果水质较 好 , 可采 用其现 状污 染 物入河量为纳污能 力,水质较 差或存在用水水 质 矛盾的缓 中区 ,纳污能力按开发利 用区纳污能力 计算方法计算。 3 ) 开发利用区纳污能 力根据各二级水 功能区

北川河润泽桥断面水质改善实施方案

北川河润泽桥断面水质改善实施方案

北川河润泽桥断面水质改善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2016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体要求 (1)1.1 项目背景 (1)1.2 编制依据 (2)1.3 基本原则 (3)1.4 工作范围和时限 (3)1.5 工作技术路线 (5)第二章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7)2.1 地形地貌 (7)2.2 气象气候 (7)2.3 河流水系 (8)2.4 土地利用 (10)2.5 水资源状况 (11)2.6 社会经济状况 (12)第三章水环境现状调查分析评估 (14)3.1 水质总体达标情况 (14)3.2 各断面水质时间变化情况 (15)3.3 各断面水质空间变化情况 (19)3.4 水源地临近区域的断面水质情况 (23)3.5 北川河流域各支流水质情况 (27)第四章污染源现状调查分析评估 (29)4.1 工业污染源 (29)4.2 生活污染源 (29)4.3 禽畜养殖污染源 (33)4.4 种植业污染源 (35)4.5 农家乐污染源 (39)4.6 各类污染源排放量汇总 (41)4.7 污染负荷入河量 (43)第五章润泽桥断面上游主要水环境问题识别 (46)5.1 各控制子单元主要水环境问题识别 (46)5.2 北川河流域整体水环境问题识别 (48)5.3 优先控制子单元筛选 (50)第六章削减任务分配与削减目标确定 (52)6.1 水环境容量估算 (52)6.2 污染排放预测 (52)6.3 削减任务分配与削减目标确定 (56)第七章总体设计 (58)7.1 总体思路 (58)7.2 主攻方向 (58)7.3 工作目标 (59)7.4 达标方案总体框架 (60)第八章断面达标措施与方案 (62)8.1 加强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62)8.2 调整用水结构和产业结构 (63)8.3 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降低城镇生活源污染 (64)8.4 推动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工业污染物削减 (68)8.5 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污染防治,控制氮磷污染 (69)8.6 加强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73)8.7 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77)第九章重点工程与投资匡算 (80)第十章目标可达性分析与效益分析 (87)10.1 达标方案模拟 (87)10.2 断面水质目标可达性分析 (92)10.3 污染物削减目标可达性分析 (94)10.4 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分析 (95)第十一章保障措施 (97)11.1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 (97)11.2 完善经济政策,发挥市场作用 (98)11.3 健全法规标准,强化科技支撑 (100)11.4 推动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 (100)第一章总体要求1.1 项目背景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的通知”(国发[2015]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00号)和《西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大润泽桥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润泽桥断面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达标要求,结合湟水河流域北川河子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水质达标方案。

关于至省人大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至省人大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至省人大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至省人大工作情况ll~il研报告.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为全面了解全省人大工作情况,总结成绩和经验,研究问题和困难,提出思路和对策,为省委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提供决策参考,根据全省人大工作会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今年4至6月,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组成三个调研组,深入各州地市和部分县乡,采取听取介绍,座谈讨论,走访代表,问卷调查,实地察看等形式,对全省人大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同时,以发函,电话问询等形式,了解了部分省区市人大的有关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成就和经验2001年全省人大工作会议之后的10年,是全省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深入发展的10年.全省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人大依法履职,发挥作用,各级"一府两院"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我省人大工作取得重要发展,为保障和促进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一)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各级党委把加强人大工作作为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了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一是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总体布局.全省大部分州市县召开了人大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或意见,对一个时期的人大工作作出部署,明确指导思想, 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人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党委书记或联系人大工作的副书记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做法,已普遍形成制度.各地党委在确定本地区发展思路,目标,做出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任免时,主动听取人大意见,提高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二是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各项职权.各级党委尊重人大的法定地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依法提请人大讨论决定.按照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对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使人大工作更好地融人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作用.三是加强人大队伍建设.各地党委从加强人大工作的需要出发,注重优化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干部的结构,加大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省委,海南州委,海东地委党校开设专门培训班,对人大干部进行了培训.有的党校在每年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新提拔干部培训班上,安排了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的内容.黄南州等地在党委重视下,所有乡镇全部配备了专职人大主席.海西州等地加大人大机关干部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干部的双向交流, 激发了人大干部的工作热情.乌兰县作为规范和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县,采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领导个人署名推荐等措施,使一批人大机关干部选拔到县直党政部门和乡镇领导岗位上.(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有力有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十六大以来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立足实际,从人大工作的职能特点出发,找准贯彻落实的结合点,努力强化各项职权,保证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中央作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之后,省人大常委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开展了"西部大开发,人大怎么办"的研讨活动,并根据西部大开发的五项重点工作和省情,研究确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西部大开发的工作重点,通过全面加强人大工作努力为我省开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oo5J9号文件)后,省人大常委会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并报请省委作出了People'sCongressofOinghai困《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青发(2oo5]20号文件), 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两个重要文件,从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强化代表专题调研工作,加大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力度,加强常委会和机关制度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人大工作.海南州等地人大常委会及时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意见,服务和保障代表履职的相关工作都不同程度地得到加强.中央加快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和各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听取了政府相关工作汇报,为推动国家扶持藏区政策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还根据省委的指导意见,加强宗教立法调研,制定和批准了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和5个自治州的藏传佛教事务条例,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去年,玉树发生强烈地震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机关人员积极投入抗震救灾,并从人大工作定位和特点出发,调整工作计划,听取审议了省政府关于玉树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玉树地震灾区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大力支持玉树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坚持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每年的工作要点,人代会和常委会议题,立法和监督项目都请示同级党委同意后实施,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紧紧围绕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始终紧扣党委的中心工作.各级人大注重发挥党组织和每个党员的作用,服从党的领导,维护人民利益,确保人大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成立临时党组织, 凡重要议题都事先在党内统一思想,并努力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从而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民主法制手段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2001年全省人大工作会议以来,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共87件.其中,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有关宗教事务,人民调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省级人大立法中走在前列,具有十分鲜明团People'sCongressofQinghai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有力地规范和促进了有关方面的工作,为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中,采取了卓有成效的措施:是加强立法调研,把握立法工作的主动权,努力使立法工作切合本地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制定立法计划,立法协调,扩大立法民主,立法技术规范等十余项制度,不断推进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强化立法调研,起草,论证,效果评估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不断拓宽公民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首次举办了立法听证会,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了立法效果评估工作,立法工作理念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各级人大从青海特殊省情出发,在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等重大问题的监督的同时,在监督工作中着力突出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突出保护生态环境这个重点.从青海独特的生态地位出发,各级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我省生态保护与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监督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草原法,《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专题报告,连续10多年开展了以保护生态为主题的江河源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督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各地人大也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的监督.二是突出改善民计民生这个重点.各级人大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愿望,加强了对教育卫生,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监督,使人大工作深深扎根于最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充满生机和活力.三是突出维护公平正义这个重点.各级人大常委会坚持听取"两院"有关方面的工作报告,为推进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了人大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各级人大为提高监督实效,主要强化了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建设.监督法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提出并报请省委批转了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意见,并制定了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各地也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使我省的人大监督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二是着力加强了调查研究组织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深入基层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部门工作,掌握一手资料,增强常委会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各地采取确定重点建议,跟踪督办,现场视察等形式,加大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效果比较明显.三是努力探索工作方法.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坚持开展"江河源环保世纪行"活动,把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产生了良好的监督效果.海东人大工委对行署和"两院"个别部门开展工作评议,促进了有关方面的工作.民和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监督垂直管理部门试行办法,以执法检查的形式加强对县内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拓宽了监督领域,维护了群众利益.各级人大常委会把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作为加强监督工作的重要窗口, 坚持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进一步强化了信访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采取主任会议成员信访接待日制度,邀请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加强协调和督办等措施,督促解决了信访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土地补偿,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权,使人大整体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住事关大局的重大问题和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适时做出决议决定,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本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格尔木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作出2O多项重大事项决定,并加强对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中作出了积极贡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的统一,确保党委意图与人民意愿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扬民主i严格依法办事,为地方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和工作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同时,各地还就强化人事选举,任免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海西州,海北州和西宁市部分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对"两院"提请任用的科级干部进行考察,增强了拟任干部的人大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工作得到较大进展各级人大常委会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采取有效措施,为代表更好地知情知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一是组织开展代表活动.组织代表围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使代表全面了解情况,为更好地审议"一府两院"各项报告奠定基础.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组建了代表活动小组.有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还组织代表开展异地视察活动,使代表增长见识,开阔眼界,启发代表从全局思考问题,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一些县开展"人大代表月活动",以县乡人大联动的方式,围绕一个重要议题开展视察, 提出意见,效果明显.二是积极为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创造条件.各地人大常委会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其他活动已经制度化.各地普遍建立了人大常委会领导联系人大代表和委员制度,常委会领导加强与代表和委员的联系,了解民情,集中民智,使常委会各项工作紧紧依靠代表扎实开展.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基层人大代表约见省政府有关厅局长,让代表面对面地提出意见建议.听取厅局长的答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三是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海北州,互助县,西宁市城北区等地人大常委会开展"优秀人大代表"评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增强了代表履职的责任意识.省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州县人大常委会做出启动"人大代表直通车"等决定,为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意见建议迅速送达有关部门开辟了快捷通道.海西州乌兰县希里沟镇人大创新代表工作,把发挥代表作用具体化,引导代表当好政策法制的宣传员,经济社会的调研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社情民意的报告员,执法办事的监督员,新观念新技术的传播员,较好地发挥了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四是加大代表意见建议督办力度.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重点建议重点督办,由常委会领导牵头,采取办前,办中,办后与代表见面,办理情况"回头看"等方式,加大办理力度,并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检查部分厅局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了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报People'sCongressofQinghai团告.省和有些地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深入现场视察办理情况,开展评选办理代表建议先进单位等活动,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有所提高.五是加强代表培训工作,组织代表外出考察,代表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省州市两级人大依据法律规定,把指导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工作,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精心组织,完成了备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任务,依法选举产生了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先进性的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了县乡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保障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加强了基层政权建设,有力地推进了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今年,全省县乡人大依据新修改的选举法和我省实施办法,首次实行城乡同比例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代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省委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加强业务指导,严格换届纪律,抓好工作落实,有力地保证了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全省新一届县乡人大代表顺利选举产生,县乡人代会召开工作按照法律要求,正在抓紧进行.(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了自身建设:一是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人大业务知识,武装头脑,提高能力,推动工作.2001年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党委的安排,先后深入开展了"三讲"教育,揭批法轮功斗争,整顿机关作风,解放思想大讨论,先进性教育,作风建设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常委会和机关的思想政治建设,增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的党性观念,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省人大常委会及机关从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有关强化职能,规范工作,完善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制度100多件,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修订完善.各州地市县(区)乡镇人大也把制度建设作为加强自身建设, 提高工作水平的重大举措,注重强化这方面的工作, 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三是加强机构建设.2001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人事代困People'SCongressofQinghai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监督工作办公室,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分设为农牧委员会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办公厅研究室升格为副厅级机构,并根据需要增设了有关处室,为人大工作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一些州市县也在同级党委的关心支持下,机构人员得到加强.四是加强作风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转变工作作风,主动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反映民意,有些领导同志带头撰写调研报告,积极建言献策.海东地区各县,大通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活动小组,开展"访民情,解民意"活动,深入基层,走访农户,了解民意,提出意见,解决了群众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得到了群众的好评.省人大常委会,西宁市,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加强了人大研究和宣传工作,建立制度,完善措施,搭建平台,加强交流,人大研究工作不断深入,宣传工作也迈上新台阶.(六)各级"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日益增强全省各级"一府两院"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能够按程序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决定,并认真贯彻执行.制定了联系人大代表的有关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强化人大意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一府两院"负责人能够按照规定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并积极配合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调研等工作."一府两院"和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还主动要求人大常委会听取工作汇报,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对人大提出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认真整改落实.建立和完善了政务公开和政情通报制度,本地区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措施出台后, 都及时组织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向代表通报情况, 并认真听取和吸收代表的意见建议.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实际行动,意见建议交办后,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并加大督办力度,体现了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人大代表的尊重.从近几年的情况看, 无论是办理的规范化水平,还是办理的实际效果,都有了明显提高.各级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财力情况,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大多数州县人大的工作经费列入了本级财政预算,没有列入的,根据工作需要,本级财政也基本予以拨付,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除了一定的代表活动经费外,西宁市和黄南,海北,海西等自治州和大通,门源等自治县还安排了立法,调研等经费.省发改委和财政部门支持省人大新建了机关办公楼,建成了人大机关业务运用系统,完成了对外网门户网站升级和机房改造,为全省各县人大配发了交通工具,新建和改建了青南2~1'1部分县人大办公楼,并适当配置了交通工具.一些乡镇人大在领导配备,经费保障,设施条件等方面也比以往有了明显的改善.lO年的努力奋斗与发展进步,10年的工作成绩与重要经验,可以归结为: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代表工作和常委会自身建设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坚持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是做好人大工作的不竭动力.对此,我们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二,问题及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地方人大工作的整体职能,运作机制和工作格局相应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大工作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随之显露并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理论中人大的地位作用和现实中人大的差距,法律制度规定的原则性和人大工作的具体操作性的差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定安排与现实工作的差距,人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现状与人大行使职权的实际需要之间的差距,人大的工作与建设同时代要求和人民期望不完全适应,需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解决.(一)主要问题1.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些立法项目滞后于形势的变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决策结合得还不够紧密;以人大为主导,专家与群众相结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地方立法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多元化,开放的法规草案起草制度和立法评估制度亟待建立,立法工作的协调与配合还需要改进;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执行率不高,仍有一些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的重要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有的立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还不够深入,立法项目与实际需求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脱节现象;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群众在立法选题,法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参与度还不高;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措施还需要完善,审议质量有待提高.2.监督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有的监督工作重点还不够突出,法律赋予人大的刚性监督手段很少使用,有的监督工作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够强,有些事项的监督效果不够明显;有些调研工作还存在了解一般情况多,掌握深层次问题较少的问题;在抓住关键问题,围绕一个主题,综合运用监督手段不够;在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审议监督事项有时存在泛泛而谈,深入分析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不够的问题;对监督中发现。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5.25•【字号】•【施行日期】199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25日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属于国家管理权限的水资源,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节约用水、讲求效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损毁水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水利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州(地、市)县的水利(水电)局以及由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水政监察制度。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水法》和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三)对河道、湖泊实施管理,并按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机构的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河流或河段;(四)监督检查水工程和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和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等工作,组织水工程的建设;(五)负责统筹城乡水资源,归口管理节约用水和乡镇供水工作;(六)管理以防洪、灌溉、供水等为主的中小水电和农村水电;(七)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八)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九)负责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并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调处水事纠纷;(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湟水西宁段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与水污染防治对策

湟水西宁段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与水污染防治对策

湟水西宁段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与水污染防治对策
姚桂基
【期刊名称】《青海环境》
【年(卷),期】1995(000)001
【摘要】湟水西宁段是湟水干流与其主要支流北川、南川、沙塘川的汇集河段,也是湟水流域(不含大通河)主要人口和工业集中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该段的地表水资源受到污染日趋严重,水环境质量逐年下降.这不仅减少了湟水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量,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恶化了生态环境,而且还制约了西宁和湟水流域的经济发展.因而,综合评价湟水西宁段的地表水资源质量状况,探讨其水污染综合防治对策,保护好湟水水资源,防治污染,乃当务之急.
【总页数】4页(P26-29)
【作者】姚桂基
【作者单位】青海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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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2年12月1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5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2005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湟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湟水流域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湟水流域(不含大通河流域)行政区域包括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县、湟源县),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县、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第三条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发展循环经济,支持水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治理湟水流域水污染。

湟水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处理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并做好生活垃圾处置以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财政、水行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林业、交通、卫生、城市管理、公安、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对湟水流域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评价的内容。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水污染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湟水流域水环境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湟水流域水环境的义务,享有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监督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湟水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公民、社会组织参与湟水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湟水流域市(州)人民政府,编制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湟水流域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湟水流域各类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本省经济、技术条件,适时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湟水流域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湟水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闲置或者拆除。

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湟水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将湟水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流域内市(州)、县(区)人民政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制定湟水流域辖区段的总量控制计划,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湟水流域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受理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受理的暂停审批,但污染治理项目除外:(一)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标准的;(二)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第十六条湟水流域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有关地区暂停受理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被暂停受理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污染治理,治理达到要求的,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解除暂停受理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限制。

第十七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直接或者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废水、污水,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水污染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直接或者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二十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排污口,并设置标注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内容的标志牌。

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在接管处设置采样口。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湟水流域水体或者地下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和兴建地下工程,必须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排放监测制度,负责本辖区段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数据库和水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湟水流域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二十三条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湟水流域水环境状况信息和水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水污染防治的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州)予以公布,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予以公布。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名单。

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三十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水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环境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环境污染隐患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检查机关及检查人员应当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湟水流域内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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