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的,旨在明确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纳税人的分类、纳税期限、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供依据。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所得。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内蒙古等地的小规模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农民,适用于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所得。
二、纳税人的分类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所得年度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所得年度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
三、纳税期限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和缴款书。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季度纳税,应当于下一季度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季度的增值税申报表和缴款书。
四、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开展增值税纳税活动前,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代扣代缴税收义务等。
五、发票管理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并加盖公章。
纳税人应当根据规定报送电子增值税发票和纸质增值税发票等资料。
六、纳税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账册和财务报表进行检查。
纳税人应当根据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将税款缴纳清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的管理效率,促进税收的合理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增值税采用税款抵扣制度,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可以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项。
第二章税率与征收管理第五条增值税税率分为以下几档:(一)基本税率:13%;(二)低税率:9%;(三)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和劳务等。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一)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二)进口货物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按月申报的,应当在次月15日前申报;(二)按季申报的,应当在次季15日前申报;(三)按次申报的,应当在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申报。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一)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委托代征、委托代扣、委托代收等方式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应当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虚假发票;(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三章进项税额的抵扣第十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凭证的,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⒈粮食、食用植物油;⒉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⒊图书、报纸、杂志;⒋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发布日期』2009-09-1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条释义本条明确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税法体系主要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从税法分工来看,实体法规定了每一税种的具体征收制度和税制要素等内容,是税收制度与政策的主要载体,程序法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一般性内容,包括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及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和税款征收的行政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是税收法治的基础之一。
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之下,一般是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各个单行的实施条例,作为对法律规定的细化。
在税收立法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对于一部分税种制定行政法规,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
目前,增值税制度就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立的。
由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不可能涵盖增值税制的方方面面,对所有具体情况都作出规定,只能规定一些原则性内容。
因此,为了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能够顺利实施,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细化。
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内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精神,结合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增值税条例的实施细则,以明确具体征收管理的要求,便于征纳双方掌握和遵从。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本条释义本条是对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颁布时间:2008-11-10发文单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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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税务总局令 2008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 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 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 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 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 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 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税率)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 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 年内不得 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 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 序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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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缴纳。
2. 免税(应税)项目的认定
应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有免税项目待遇的,在认定范围内免征增值税。
免税项目的认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食品、书报、文化、体育、教育、医疗保健等行业在免税项目的范围内。
3.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增值税税款,按期缴纳增值税税款,并按照规定保管会计凭证及财务会计档案,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4. 代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代征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代征税款上缴财政,同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5. 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办法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实际销售额和应税项
目金额计算应交增值税税款,再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额缴纳增值税。
6. 税务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7.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可以随时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账务核算、票证使用等方面。
纳税人应当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财务核算资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细细则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