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时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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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中华民国民法1929(05年简答)
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
2,内容:采用社会本位采纳,粹成本国民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的封建色彩
3,特点:前三篇引进大量国外条文,后两片又较浓厚的封建色彩。只是形式上的民法,没能解决真正民生问题
2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政治体制
3取消国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
4限制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06)
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1条文完备,形式民主
2名以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实力范围
《训政纲领》1928
确立了训政时期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制度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
宪法性文件
的《中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
1,它是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以美国法律制度为蓝本(05),三权分立,总统共和政体
2,中国第资产阶级共和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3,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国体,宣告废除帝制,具有进步意义。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36
未付诸决议成为后来《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中华民国宪法》1947
1,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政体
2,国民大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加以限制
3,形式上总统制但受立法院行政院检察院约
4,规定权利义务
5,中央地方分权体制
形式上算是当时最民主的法律之一,但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戡乱”的颁布揭开了专制统治宪法遮羞布
刑事立法
1,《暂行新刑律》
2,单行形式法规,为强化社会治安
3,判例与解释例
《中华民国刑法》1935(08年简答)
1,继受西方那个国家通行的刑法原则,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向适应的法律制度
2,时间效力“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轻主义
3,采取社会方位主义,增设保安处分
刑事特别法——指向共产党和民主进步人士
1,背景:在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经参议院三读
2,性质: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资产阶级革命性和民主性
3,内容: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国体和政体;规定人民广泛的权利义务;确认保护私有财产。
4,特点: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5,意义:肯定了辛亥革命成果,否定了君主专制,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反应人民大众民主的要求
司法制度
1,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
2,最高审判机关:临时中央审判所或最高法院
3,律师制度
4,司法改革(07年简答)
①确立司法独立原则。②禁止刑讯。③禁止体罚
④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
1,二元司法体制: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05)
平政院执掌行政诉讼审判(07)
2,诉讼审判制度:四级三审制
3,突出特点:军法审判干涉司法。司法专横黑暗
南京临时政府
北洋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
时间
1911年—1912年
1912年4月—1928年6月
1927年—1949年
指导思想与
立法概况
1,保障民权的法令。《保障人民财产令》
2,发展经济的法令
3,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禁烟,禁赌,剪辫,劝禁缠足,改革称呼
1,历史地位: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2,立法原则:隆礼与重刑并重
3,立法活动特点:①采用,删减清末修订的法律;②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③颁布众多单行法规;④*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1,指导思想:孙中山三民主义,实质上违背
2,《六法全书》除行政法外,都以基本法典为中心。标志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构建完成,实现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三个层次:①基本法典②相关法规③*判例,解释例(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有权解释宪法法律05)
1,诉讼审判制度:三级三审制(06)
2,特种刑事法庭:为迫害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提供了组织及程序保障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913
北洋政府第一部宪法草案,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目的在于限制袁世凯的权利。①肯定责任内阁制②肯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并成立国会委员会③限制总统任期④审计院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4(04)
袁世凯一手炮制,是军阀专制全面建立的标志
1以个人独裁取代共和体制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中华民国民法1929(05年简答)
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
2,内容:采用社会本位采纳,粹成本国民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的封建色彩
3,特点:前三篇引进大量国外条文,后两片又较浓厚的封建色彩。只是形式上的民法,没能解决真正民生问题
2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政治体制
3取消国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
4限制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06)
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1条文完备,形式民主
2名以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实力范围
《训政纲领》1928
确立了训政时期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制度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
宪法性文件
的《中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
1,它是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以美国法律制度为蓝本(05),三权分立,总统共和政体
2,中国第资产阶级共和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3,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国体,宣告废除帝制,具有进步意义。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36
未付诸决议成为后来《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中华民国宪法》1947
1,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政体
2,国民大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加以限制
3,形式上总统制但受立法院行政院检察院约
4,规定权利义务
5,中央地方分权体制
形式上算是当时最民主的法律之一,但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戡乱”的颁布揭开了专制统治宪法遮羞布
刑事立法
1,《暂行新刑律》
2,单行形式法规,为强化社会治安
3,判例与解释例
《中华民国刑法》1935(08年简答)
1,继受西方那个国家通行的刑法原则,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向适应的法律制度
2,时间效力“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轻主义
3,采取社会方位主义,增设保安处分
刑事特别法——指向共产党和民主进步人士
1,背景:在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经参议院三读
2,性质: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资产阶级革命性和民主性
3,内容: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国体和政体;规定人民广泛的权利义务;确认保护私有财产。
4,特点: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5,意义:肯定了辛亥革命成果,否定了君主专制,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反应人民大众民主的要求
司法制度
1,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
2,最高审判机关:临时中央审判所或最高法院
3,律师制度
4,司法改革(07年简答)
①确立司法独立原则。②禁止刑讯。③禁止体罚
④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
1,二元司法体制: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05)
平政院执掌行政诉讼审判(07)
2,诉讼审判制度:四级三审制
3,突出特点:军法审判干涉司法。司法专横黑暗
南京临时政府
北洋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
时间
1911年—1912年
1912年4月—1928年6月
1927年—1949年
指导思想与
立法概况
1,保障民权的法令。《保障人民财产令》
2,发展经济的法令
3,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禁烟,禁赌,剪辫,劝禁缠足,改革称呼
1,历史地位: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2,立法原则:隆礼与重刑并重
3,立法活动特点:①采用,删减清末修订的法律;②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③颁布众多单行法规;④*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1,指导思想:孙中山三民主义,实质上违背
2,《六法全书》除行政法外,都以基本法典为中心。标志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构建完成,实现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三个层次:①基本法典②相关法规③*判例,解释例(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有权解释宪法法律05)
1,诉讼审判制度:三级三审制(06)
2,特种刑事法庭:为迫害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提供了组织及程序保障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913
北洋政府第一部宪法草案,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目的在于限制袁世凯的权利。①肯定责任内阁制②肯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并成立国会委员会③限制总统任期④审计院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4(04)
袁世凯一手炮制,是军阀专制全面建立的标志
1以个人独裁取代共和体制